视同缴费年限内个人也缴纳的部分怎么办?

  1、需符合什么条件能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由哪些部分构成?

  答:按粤府[2006]9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15年以上(含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加发及地方养老金、缴费年限津贴六个部分组成。

  2.计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政策依据和计发办法是什么?

  答: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及相关的配套文件。

  计发办法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加发+地方养老金+缴费年限津贴

  (1)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①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②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③当平均缴费指数低于0.6时, 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当平均缴费指数高于或等于0.6时, a=1。

  (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个人账户养老金=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计发月数(如50岁计发月数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毕后,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继续支付。

  (3)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对象及计算公式

  ①计发对象为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a.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保且2021年1月1日起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首次领取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1.2%

  本人1998年6月以前的平均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的实际缴费指数平均值×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的实际缴费年限)

  b. 1998年7月1日以后参保,具有视同缴费权益且2021年1月1日起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c.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按视同缴费账户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参保人,过渡性养老金参照以上公式计算,并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比例计算增长额。

  注:2021年至2025年为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过渡期间按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和缴费年限津贴之和的,高出部分(含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历年基本养老金年度定比调整比例计算的增长额)2021年发放30%,2022年发放50%,2023年发放70%,2024年发放90%,2025年及以后全额发放。

  (4)过渡性养老金加发

  按照《关于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粤劳社电〔2009〕32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2009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按月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全省22个统筹区(含省直)统一按每人每月加发100元的标准执行”。

  地方养老金月标准= (所在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 ×本人2006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

  由于我市2005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1820元,低于当时广东省的1997元,因而我市参保人员地方养老金为0。

  如有从本省转入地方养老金的,地方养老金月标准=实账转入的地方养老金总额÷120,发完即止。

  (6)缴费年限津贴

  3、外省户籍的参保人在珠海社保已经累计缴费达15年,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在珠海领取养老金吗?手续如何办理?

  答:外省户籍的参保人需符合以下条件才可在珠海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及全部养老保险缴费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女性年满55周岁,其他提前退休的按国家相关规定;(二)养老保险缴费达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三)按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待遇领取地确定为珠海并将异地社保关系全部转入珠海。

 申领养老待遇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一份;2.境内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境外人员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3.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需提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申报表》和人事档案;4.代办的,需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5.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需提供《珠海市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核准表》;6.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需提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审核申报表》、人事档案和清楚记载工种名称的相关辅助材料;7.政策性关闭破产提前退休的,需提供《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申报表》;8.涉及失踪重现、刑满释放、被判刑后予以监外执行(假释)等情形的,需提供法院判决、裁定等文书。

  申领待遇办理程序:申请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即可带齐所需资料到经办部门申请待遇,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的,需已向珠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且鉴定结果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主张属于“失业女干部”的,需已办理失业登记;符合受理范围,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打印受理回执交申请人;申请人需到税务部门办理停保手续后方能核定待遇(在单位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仍需参保后再办理停保),核定完成后,核定结果会通过邮政快件的方式寄送给本人

  4、申报的缴费工资提高了,养老金会不会提高?

  答: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职工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越高,其所核定的养老金也越多。

  5、什么是法定退休年龄?

  答: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有三种情形,第一是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及全部养老保险缴费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女性年满55周岁;第二是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退休年龄:具体包括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9年或从事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第三是病退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由医院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本市户籍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缴费年限达不到政策规定的怎么办?

  答: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本人又不愿继续缴费的,可以领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条件的可领取一次性养老待遇),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保人可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申请。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待遇领取地申请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达到按月申领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其养老金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给付。

  7、什么是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答: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8、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包括哪些?

  答:(一)在本市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二)经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并转移了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其在调出地实施养老保险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其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包含军龄)视同缴费年限。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从异地转入珠海后,于2010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我市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9、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如何办理资格认证?

  答: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应一年进行一次认证,每次认证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全年均可办理认证。每个人最近一次认证月份,可通过登录“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和“广东人社”APP进行查询,退休人员两次认证记录间隔时间超过12个月的将停发养老金。(如您已收到逾期未认证提醒短信,或您两次认证时间已超过12个月,您的养老金应已停发,待遇已停发状态下的待遇恢复方式详见问题10。)

  我省社保经办机构主要通过数据比对进行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本人通过以下方式完成认证。

  (1)远程自助认证

  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广东人社”APP、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或“掌上“12333”APP进行人脸识别认证,其中在境外居住的可通过“中国领事”APP完成远程认证。

  附“粤省事”微信小程序自助认证方法:

  微信小程序登录“粤省事”,进入“热门服务—社保”依次点击:养老保障—养老资格认证—选择待遇类型—开始办理,按提示进行人脸识别身份校验,通过后可点击“认证信息查询”中查看认证结果(为他人查询时需要录入申办人信息并进行人脸识别授权查询)。

  扫描“粤省事”小程序葵花码直接办理或查询认证信息。


  在我省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员全年均可在省内居住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或其他协助认证网点完成认证。

  境内居住的从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协查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函》由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加具认证意见。国外居住的,提供我国驻居住国的使领馆或公证机关生存证明材料;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的,可提供“港九工会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保障基金”和“澳门民政总署及各区民政署”的认证材料;在台湾省居住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构的生存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可委托他人送交或邮寄至我市社保经办机构。

  持本人身份证就近在村(社区)“粤智助”自助机按指引完成认证。您可登录粤省事后搜索“粤智助”,依次点击“附近的自助机”——“查找更多”,确定您家附近的自助机投放位置后就近前往。

  ①企业职工养老待遇恢复

  微信小程序登录“粤省事”,进入热门服务—社保,依次点击:养老保障—养老资格认证—企业职工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开始办理,按提示进行人脸识别身份校验,认证成功后,后台工人员获取相关数据后会尽快恢复您的待遇。

  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恢复

  微信小程序登录“粤省事”,依次点击热门服务——社保——养老——养老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恢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待遇恢复后会联动生成认证记录,无需另行认证。

  温馨提示:如您在使用远程手段方式时遇到问题,可就近至我市各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或社保前台由工作人员协助您办理。因逾期未认证城乡居保待遇已停发人员,无法通过远程手段完成认证,可直接按上述远程途径申请待遇恢复。

  工作日可至我中心各办事窗口办理。请您优先选择远程办理。

  答:非领取养老待遇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且未领取工伤保险或失业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参保人的遗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

  ①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②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抚恤金标准,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注: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12、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是如何计发的?

  答:退休人员死亡,遗属可申领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抚恤金标准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有余额的,一并退还给其遗属(需同时为法定继承人)

  13、退休前丧失中国国籍的参保人,应如何处理其养老保险关系?

  答:经本人要求,可以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参保人。对此类已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又回本市工作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从重新参保之日起计算;如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在珠海缴费满15年以上(含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在珠海领取养老金。

  14、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申请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1)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2)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3)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珠海并已将养老保险关系全部归集至珠海;(4)养老保险已停保(含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5)未同时享受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等待遇。

  领取病残津贴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按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停止领取病残津贴。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男年满50 周岁,女年满45 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 年的,可申领基本养老金。

  15、什么叫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答:是指企业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16、我市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对象是什么人?

  答: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对象是:指在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本市户籍的企业退休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

  17、我市的退管服务机构有哪些?

  答: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2004〕65号)的规定,已在市、区、街道(镇)和社区居委会,分别建立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机构。

  18、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和业务咨询;指导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开展文体和公益活动;组织党员开展活动;协助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认证。

  19、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时应准备哪些资料?

  答:应准备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填写《珠海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一式一份;有人事档案的,还需提交本人人事档案,并填写《珠海市退休人员档案目录》。

  20、退休党员如何参加社区的党组织活动?

  答:您常年所居住的社区或乡镇党组织,将在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基础上,适应退休人员的特点,采取灵活的方式,组织退休党员过组织生活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活动。社区或乡镇党组织会及时向您传达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组织开展各种学习活动和组织生活,您要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21、若个人提出要求,能否不纳入社会化管理?

  答:(1)按《珠海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珠府〔2004〕65号)的有关规定,凡符合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本市企业退休人员,都应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范畴;

  (2)我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应按照《珠海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珠委办字〔2020〕20号)执行,暂不能由个人移交。

  22、外地户口或外地享受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是否可以在珠海市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答:暂时不能。因为我市目前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本市城镇户口并且是由社保中心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23、您长时间外出时应如何和社区联系?

  答:如果您长时间到外地旅游或到外地走亲访友(时间超过三个月)时,您手中的服务联系卡就是您与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联系的纽带和桥梁。您走时可以给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打个电话,告诉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同志您外出时用的手机号码或者外地亲朋好友的电话,如有事他们会主动和您联系,如举办重大活动、调整养老金等特殊情况;您在外地如果遇到困难或突发事件自己不能处理时也可打电话与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联系,以便及时帮您解决和处理,您的服务联系卡一定要保管好,方便联系。

  24、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需要什么条件?

  答:(一)参保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城乡居民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参保人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养老金:

  1.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2.年满60周岁;

  3.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入的缴费年限);

  4.未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二)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养老金继续发放;服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结存额可以继承。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人员,可以继续发给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者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

  25、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每月能领多少钱?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全部由政府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490元。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不含15年),参保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人员,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加发10元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我市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和消费价格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个人缴费、参保缴费补贴、集体补助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组成,计发月数与职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详见下表)。



  2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或待遇领取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结算个人账户?

  答:(1)结算个人账户条件:个人账户有余额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结算个人账户:

  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③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本人又不愿继续缴费或者趸缴;

  ④港澳台居民在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并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

     (2)个人账户结算办法: 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划入风险准备金;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领取除参保缴费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其他情形,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2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或已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的人员死亡后有什么待遇?

  答:(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相关人员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费(死亡人员没有遗属的,向为其办理身故事宜的人员支付丧葬补助费):

  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的;

  ②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

  (2)丧葬补助费标准按参保人或者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当月本市执行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计发基数,计发标准为12个月。

  (3)申领办法:参保人或领取待遇人员遗属在参保人或领取待遇人员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后,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与死亡人员的关系证明和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死亡人员没有遗属的,为其办理身故事宜的人员可持身份证明原件、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火化费的收据或发票和承诺书(承诺死亡人员无遗属且申请人为死亡人员办理了身故事宜,需申请人本人签名)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选择采用告知承诺代替提交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按照告知承诺制条件和要求办理。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的,不再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丧葬补助费。

  28、个人账户资金已经全部发完,但参保人尚健在,养老金还会继续发放吗?

  答:按原来的标准继续发放,直至参保人终老。

  29、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需要什么资料?

      答:(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港澳台居民提供身份证明原件(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2)代办的需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深圳小伙伴经常会有这样的烦恼

换工作可能会导致社保断缴

社保断缴之后会不会变得非常麻烦

社保断交之后,从下个月开始

拿社保卡去医院看病也就不能报销了

一般的小感冒也没啥影响

但是如果社保卡个人账户里有余额

那么余额是可以继续用的!

如果只是3个月内中断医保缴费

那么在继续缴费的时候还可以算连续参保时间

而缴费年限是跟我们看病能报销多少钱息息相关的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额度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额度

那么报销比例和报销额度也就越高

深圳应该很多小伙伴都买了重疾险

买重疾险是在缴纳社保的前提下才有用

一旦你的社保突然“断保”

重特大疾病补充医保也将不予支付!

生育医疗的统筹支付和补助就不能享受

只能依靠由单位缴纳生育险的丈夫

所以准备结婚生小孩的小伙伴们

深圳最常见的办理居住证的方式

就是居住登记和社保满足条件办理

办理居住证要求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

办理居住证签注要求连续缴纳社保8个月

也就是中间断掉了就要重新算

你在2017年1月来深圳,深圳社保交了半年,然后由于换工作7月份社保没交,从8月份才继续缴纳社保。那么,本来在12月就能办理居住证,现在就要拖到2018年8月份才能办理了!

不能办理港澳通行证及续签

深圳之前办理港澳通行证要求是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

港澳通行证也自然是办不了了!

另外还有台湾通行证、护照等等

深圳车牌摇号本来就是一件很艰辛的事

可能直接被条件限制在外面了

深圳车牌摇号需要连续缴纳社保2年

中间断了就要重新再算2年!

积攒的买房资格“清零”

社保需缴纳满5年(60个月)且中间无间断

所谓的缴满5年是指在买房的当月往前推移5年

中间断了就需要重新开始计算缴纳时间

小心你这些年积攒的买房资格瞬间“清零”!

反正现在深圳房价那么高

需要父母双方至少有一方

对孩子上学就有很大的影响!

到了孩子要上学的时候才发现

社保断交虽然说是非常麻烦

但是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有补救的方式的!

深户的小伙伴是可以自行缴纳社保的

不用担心会因为离职原因社保断掉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或户口卡原件及复印件;

3、在深圳建行、中行、农行、工商银行之一开立的个人活期储蓄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验原件);

4、填报《深圳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申报表》;

户籍所在地社保局征收窗口

而像小编这种的非深户是不能个人缴纳的

也没有确切的保证不断的方式

最好的方式就是找好下家后再辞职

直接跳槽是保证社保不断的最好方式了

那还可以试试下面的这些方式

那么就可以去申请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基金会给你交2档的医保

那么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呢?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带好身份证和社保卡和银行卡(已经是金融社保卡的小伙伴不用带银行卡)去窗口办理

3、符合条件次月15日可以领到钱

注:金融社保卡的小伙伴要先去银行激活金融账户才能拿到钱哦!

1、街道劳保所“一站式”服务窗口办理

2、社保委托的银行窗口办理

如果是缴纳一档医保的话

那么医保个人账户里是有钱的

工作几年里面会有好几千呢!

那么这些钱是可以转出去的

1、在深圳已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或劳务工医疗保险并有缴费记录的参保人员;

2、在深圳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有余额的参保人员。

1、参保人至深圳社保机构打印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将凭证送至转入地社保机构;

3、转入地社保机构发联系函至深圳社保机构;

4、深圳社保机构发转移信息表至转入地社保机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同时转出基金。

1、打印参保缴费凭证为即办;

2、市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寄出信息表至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时转出基金;

3、上述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时限。

地址:各区社保分局征收窗口

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养老保险也是可以转出去的

在五险一金中养老保险是交的最多的

养老保险一定要记得转!

1、曾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在转出前在深圳有参保缴费到帐记录的参保人;

2、到省内其它地方就业并参加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或转回到省内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一、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深圳户籍参保人

1、《深圳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结算申请表》

3、申请人员离职证明(如企业已经在申请表上盖公章则不需提供);

5、若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证明、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

一、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深圳户籍参保人

1、到社保征收窗口领取并填写《深圳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结算申请表》

3、到社保机构征收窗口办理,取得缴费凭证

4、持缴费凭证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二、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

1、到社保经办机构自助打印缴费凭证

2、持缴费凭证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地址:各区社保分局征收窗口

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对于在深圳上班的小伙伴来说

一定要先把社保处理好确保不断

[社保行]能为大家提供哪些社保服务呢?

核心业务:代办退休、认定视同工龄、档案整理等;

基础业务:社保代缴、公积金缴纳、社保身份变更、社保异地转移等;

怎么样去办理,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核定呢?我们都知道养老保险当中,有一项叫做视同缴费年限的。有部分人群确实就会拥有视同缴费年限,比如说你是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那么你2014年9月份之前,就已经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你的视同缴费年限。但是视同缴费年限的核定又是如何去申请的呢?很多人可能就不明白了。

其实我在这里要告诉大家的是,视同缴费年限,个人是无法去申请的。或者说你认为自己有视同缴费年限,那么在办理退休的过程中自己没有认定完成视同缴费年限,故而可能最终没有过渡性养老金的待遇,对于自己养老金的总额会产生很大的影响,那么很多人就有想法,能不能够自行去申请视同缴费年限呢?我们说这个是不可以的。视同缴费年限是根据社保部门在办理退休的过程中,根据你过往的工作经历来自动认定的。

如果你确实符合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那么就会累加到,你总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当中去,最终也会按照过渡性养老金来给予认定,这是毫无疑问的,这种可能获得养老金的待遇当然是比较高的,作为一个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或者说是公务员在编人员,在2014年9月份之前的工作年限,都能够自动的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所以并不需要我们个人去主动申请。因为就算你个人去主动申请,也是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作为社保部门来说,也不会去认可的。

一般情况下,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是通过我们的个人有效的人事档案来认定的。只要是你的个人人事档案中,清晰明确的记录了你2014年9月份之前的这个工作经历,比如说每一年的工资变动表,每一年的认定表,包括你的劳动合同书等相关的证明材料,都是能够去认定视同缴费年限,这是作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大概是2014年9月份之前就可以被认定。

企业单位这一块也是拥有视同缴费年限,只不过企业单位的视同缴费年限,要比起机关事业单位早了很多。我们全国统一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最早是从1992年开始的,所以说很多地区1992年就已经拥有了实际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但是我们如果说在1992年之前就已经拥有相应的工龄并且正常的参加工作,那么1992年之前的工龄,都可以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认定的方式也是完全相同的,都是根据你个人人事档案中的相关手续材料来认定的。比如说每一年的工资变动表,包括你的招工表等相关的手续,材料能够记录在自己的人事档案中,那么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就没有任何问题,如果说个人档案的材料缺失,或者说干脆无法提供人事档案,基本上退休的时候是无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所以说,个人档案对于自己办理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是起到一个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怎样办理视同缴费年限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