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鄠邑检刑不诉〔2022〕29号
崔某某,男,1989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鄠邑区庞光街道**村**组,农民。2021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
2021年12月4日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1****号小型越野客车,沿鄠邑区东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建行门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崔某某血液中的血醇浓度为157.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