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规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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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07月河南省清丰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135名工作人员公告模拟卷(二)【下载须知:本试题作为考前模拟练习,主要涉及行政知识类,供100个单选题+答案解析】1、多选题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弱点有_。A: 自发性B: 滞后性C: 短期性D: 不确定性参考答案: AB本题解释:【答案】AB。解析: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弱点主要有盲目性、自发性和滞后性的特点。故本题答案选AB。 第1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2、单选题英国权利法案的实质意义在于_ A: 为限制王权提供了宪法保障B: 使议会获得全部统治权C: 保障资产阶级统治地位的确立D: 宣告了君主专制被正式废除参考答案: A本题解释:【答案】A。解析:英

2、国权利法案限制了国王的权利,约束了英王的实际统治权,保证了议会的立法、司法、财政和军权等。B项错在“全部”二字,C和D项都是在1688年的“光荣革命”中实现的。 第2题所属考点-人文历史 3、单选题同一行为人因两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别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_。 A: 分别执行B: 实际执行拘留时间较长的一项处罚决定C: 合并执行,拘留时间不得超过20天D: 合并执行,拘留时间不得超过l5天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参考答案:C【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由此可知,本题正确答案为C。 第3题

3、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4、多选题下列哪些情况下公务员不得辞职?_。 A: 涉及重要机密不满解密期B: 正在接受审查C: 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未满五年D: 工作不称职连续两年参考答案: ABC本题解释:参考答案:A,B,C【解析】ABC【解析】我国新颁布的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辞职的限制性条件有明确的规定,A、B、C三项内容属于第八十一条中的规定,而D项则属于辞退的范围。 第4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5、单选题我国的政体是_。 A: 民主集中制B: 政治协商制度C: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D: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答案】C。解析: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C项为正确选项。 第5题所属考点

4、-题库原题 6、多选题自己身患癌症,负债l7万元,却帮助温暖了很多人。有人这样评价他:“丛飞能够从帮助别人的快乐中得到快乐。”丛飞的行为表明_。 A: 人的价值不包含个人对价值选择和目标设计等主观方面B: 人的价值的大小取决于对社会的贡献C: 人的价值不仅表现在物质方面,更表现在精神方面D: 社会价值的实现总是以个人价值的牺牲为代价参考答案: BC本题解释:参考答案: B,C【解析】此题考查人的价值、人的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关系观点的应用。A、D项是错误观点,不选。B、C项观点正确,且符合题意,是正确选项。故选BC。 第6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7、多选题战略控制的方式有_. A: 事前控制B:

5、 事后控制C: 过程控制D: 避免型控制参考答案: ABCD本题解释:【答案】ABC。解析:战略控制的方式主要有:事前控制、事后控制和随时控制(即过程控制)。避免型控制是战略控制的类型,排除。故本题答案选ABC。 第7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8、单选题学术论文语言的首要要求是_。 A: 简练B: 生动C: 通顺D: 准确参考答案: D本题解释:【答案】D。解析:准确应是一切学术论文语言的首要特点,这由学术论文的内容和功用所决定。故本题答案选D。 第8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9、单选题我国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出台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揽子计划,不包括下列哪项?_ A: 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6、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B: 大范围实施调整振兴产业规划,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竞争力C: 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增强发展后劲D: 大幅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扩大城乡就业,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参考答案: A本题解释:参考答案:A【解析】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揽子计划是指我国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组合。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全面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大规模增加政府投资,实施总额4万亿元的两年投资计划,其中中央政府拟新增1.18万亿元,实行结构性减税,扩大国内需求;二是大范围实施调整振兴产业规划,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竞争力;三是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增强发展后劲;四是大幅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扩大城乡就业,

7、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故选A。 第9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10、单选题下列人员中,可暂予监外执行的是_。 A: 马某被判拘役,其声称女儿正读小学,需要其接送B: 刘某被判无期徒刑,在狱中多次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C: 刘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服刑过程中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D: 韩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其声称丈夫在外地工作,老母病重,儿子年幼,需要其照顾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参考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故选C。 第10题所属考点-题库原

8、题 11、单选题下列有关刑事诉讼证据的表述,错误的是_。 A: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B: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C: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不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D: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9、刑罚。”故C项错误,应选。 第11题所属考点-刑法 12、判断题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这意味着法律是道德的行为准则,而不是内在的道德良知和思想准则。_ 参考答案: 错误本题解释:【答案】N。 第12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13、单选题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关键是依靠_ A: 增加积累和扩大生产规模B: 引入国外先进技术C: 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D: 加快科研成果向生产的转化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答案】C。解析: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是依靠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通过提高生产要素的质量和使用效率,通过技术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提高资金、设备、原材料的利用率而实现的增长。这种经济

10、增长方式的实质是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经济效益为核心。所以,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关键是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 第13题所属考点-经济 14、判断题倒卖船票、车票属于金融诈骗。_ 参考答案: 错误本题解释:【答案】N。解析:刑法第227条对倒卖车票、船票罪有具体规定,属于倒卖车票、船票罪,不属于金融诈骗罪。故本题判断错误。 第14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15、单选题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是按照_来进行的。 A: 追求最大收入的动机B: 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贡献大小C: 价格规律D: 按劳分配原则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参考答案:B【解析】B。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是按照各

11、种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贡献大小来进行的,追求最大收入的动机会刺激商品生产者不断改进技术,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各种生产要素的生产率,从而推动企业不断发展。 第15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16、单选题中国科学院院士_获得2014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A: 张存浩B: 于敏C: 程开甲D: 郑哲敏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答案】B解析 2015年1月9日上午,2014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在北京举行,著名核物理学家、两弹一星功勋于敏院士获2014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故本题选B。 第16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17、单选题在礼仪的实施过程中,对待他人的诸多做法中最重要的一条是_。 A: 尊重他人B:

12、 举止文明C: 态度热情D: 礼仪大方参考答案: A本题解释:【答案】A。解析:对待他人的诸多做法中最要紧的一条,就是要敬人之心常存,处处不可失敬于人,不可伤害他人的尊严,更不能侮辱对方的人格。礼仪的核心点,即尊重交往对象、以礼相待。故本题答案选A。 第17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18、单选题被誉为“咫尺之内再造乾坤”的苏州园林,其设计源自江南风景中的曲径流水、雕窗匾 额、楹联书画。置身于其中,“风载书声出藕花”的江南情思油然而生。材料蕴含的哲理是_。 A: 意识能够能动地改造客观世界B: 意识是沟通主客观世界的桥梁C: 意识是客观事物在人脑中的反映D: 意识对人的生理活动具有调节作用参考答案:

13、 C本题解释:【答案】C。解析:意识的作用表现在人能够能动地认识世界,人能够能动地改造世界,不是意识能够能动 地改造客观世界,A项说法错误;实践是沟通主客观世界的桥梁,而不是意识,B项错误;材料没有体现意识对人的生理活动的调节作用,D项不符合题意。材料中“其设计源自江南风景中的.江南情思油然而生”,体现了意识是客观事物在人脑中的反映,C项正确。故本题答案选C。 第18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19、单选题王某给有关部门写信,反映自己关于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这是公民依法行使_。 A: 监督权B: 批评权C: 建议权D: 检举权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参考答案:C【解析】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及

14、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事务的监督权、检举权、建议权。此题中王某的行为就是属于行使建议权的情况。 第19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20、单选题根据宪法和物权法,下列自然资源中不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是_ A: 矿藏B: 土地C: 水流D: 海洋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答案】B。解析:根据法律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土地并不是国家专属所有。矿藏和水流(包括海洋)是专属于国家所有的。 第20题所属考点-法理学与宪法 21、单选题通常所说的机构编制管理中的“三定”是指_。 A: 定职能、机构、

15、职位B: 定任务、机构、编制C: 定职能、机构、编制D: 定职能、机构、职级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答案】C。解析:“三定”规定是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中央编办)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而对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所作规定的简称。该规定是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是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三定主要指定部门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故本题答案选C。 第21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22、单选题61.C国2007年两类车的总产量大约是多少万辆?_A: 36B: 40C: 45D: 50参考答案: D本题解释:【答案】D。解析:由柱状图和折线图可知,C国2008年两类

16、车总产量包括乘用车40万辆、商用车15万辆,总共55万辆,同比增长了10%,所以2007年两类车总产量为55+(1+10%)=50万辆。故本题答案为D。 第22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23、单选题以下不属于问题界定的主要方法的是_。 A: 类别分析法B: 类比分析法C: 实验分析法D: 层次分析法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参考答案:C 第23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24、单选题下列做法符合宪法或者法律规定的是_。 A: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B: 市人民代表大会撤销市长职务C: 国务院各部部长连续任职超过两届D: 县人民政府设立秘书长参考答案: A本题解释:正确答案是A解析:根据立法

17、法第63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A项正确;根据宪法第101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对市长享有罢免权而非撤销权,B项错误;根据宪法第87条,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C项错误;根据政府组织法第44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D项错误。故正确答案为A。 第24题所属考点-法理学与宪法 25、单选题唯物辩证法讲的联系就

18、是_。 A: 事物之间的对应联系B: 决定与被决定,主要和次要的关系C: 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D: 事物之间和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参考答案: D本题解释:【答案】D。解析:联系指的就是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故选D。 第25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26、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表明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其一致性主要表现在_。 A: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阶段性B: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合一性C: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D: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制约性参考答案: BCD本题解

19、释:【答案】BCD。解析: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合一 性。(D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制约性。故本题答案为BCD。 第26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27、单选题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_。 A: 社会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B: 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时期C: 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社会都会经历的起始阶段D: 我国从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到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所经历的阶段参考答案: D本题解释:【答案】D。解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泛指任何国家进人社会主义都会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我国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

20、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即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到21世纪中叶社会主义现代化基本实现的整个历史阶段。故本题答案选D。 第27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28、单选题“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是邓小平理论的_。 A: 精髓B: 思想路线C: 首要的基本理论问题D: 核心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参考答案:C答案解释:C解析:“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是每一个时代的社会主义者都必须回答的一个首要的基本问题。邓小平理论就是在围绕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首要的基本问题的再认识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第28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29、单选题非洲中部干旱的大草原

21、上,有一种肥胖臃肿的巨蜂叫非洲蜂。巨蜂的翅膀非常小,脖子也很粗短。用流体力学来分析,它们的身体和翅膀的比例是不符合飞行条件的。从生物学的理论上讲,在能够飞行的物种当中,这种蜂的飞行条件也是最差的,甚至连鸡、鸭都不如。但是这种蜂在非洲大草原上却能够连续飞行250千米。科学家对此进行了观察研究,发现非洲蜂平时藏在岩石缝隙或草丛里,只要有食物,它们就不起飞,一直爬行。可当它们发现这一地区即将面临干旱没有食物的时候,它们就会成群结队地迅速逃离,向着水草丰美的地方飞行。大草原上的非洲蜂让我们懂得_。 A: 舒适安逸的环境不适合非洲蜂的生存B: 个执著顽强的生命,可以激发出无法想象的潜能C: 非洲蜂飞行的

22、动力D: 非洲蜂的习性与一般飞行动物有区别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答案】B。解析:通过文段对非洲蜂的生活习性和本能的介绍,可以看出一个执著顽强的生命群体在生存的驱使下释放的不可思议的潜能,B项与此吻合。故本题答案选B。 第29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30、单选题_不是市场经济主要规律。 A: 价值规律B: 竞争规律C: 调节规律D: 供求规律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答案】C。解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供求规律是市场流通的特有规律,竞争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固有规律。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是市场经济的三大规律。故本题答案选C。 第30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3

23、1、单选题事业单位员工对单位做出的对他旷工处分不服,其可以在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_日内提出复核。 A: 10日B: 15日C: 30日D: 60日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答案】C。解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39条规定: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故本题答案选C。 第31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32、单选题The

25、B项“生气的人”和D项“举办奥运会”均属于无中生有。 第32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33、单选题下列关于纪要的说法,正确的是_。 A: 纪要需加盖印章B: 纪要尽可能详细记录会议内容C: 纪要包括标题与政策两个部分D: 纪要的主要特点为纪实性、纪要性与系统性参考答案: D本题解释:【答案】D。 第33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34、单选题政府为了保护农业生产者,对部分农业产品规定了保护价格。为了采取这种价格政策,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是_。 A: 取消农业税B: 对城镇居民实行粮食配给制C: 当市场上出现农产品过剩时进行收购D: 扩大农民家电消费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答案】C。解析:保护价格高于均衡价

26、格,会刺激生产,限制消费,导致市场过剩,当市场出现过剩时,政府应及时入市收购并予以储备,否则保护价格必然流于形式。故本题答案选C。 第34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35、单选题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是_。 A: 爱国主义B: 集体主义C: 为人民服务D: 社会主义荣辱观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答案】C。解析: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原则是集体主义。 第35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36、多选题要进一步注重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当社会总供给超过总需求时.国家宏观调控可选择的对策有_。 A: 扩大财政开支B: 增加货币流通量C: 提高银行货币利率D: 下调存款利率参考答案: ABD本题解

27、释:A,B,D【解析】当社会总供给超过总需求时,供过于求,要拉动需求增长,因此要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增加流通货币并鼓励消费.减少储蓄量,因此ABD都是正确选项。 第36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37、单选题诗人白居易在卖炭翁中写道:“卖炭翁,伐薪烧炭南山中满面灰尘烟火色,两鬓苍苍十指黑,卖炭得钱何所营?身上衣裳口中食。可怜身上衣正单,心忧炭贱愿天寒”对于衣食富足的剥削阶级来说,恐怕不是“愿天寒”而是“怨天寒”了。这说明_。 A: 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没有具体标准B: 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无所谓正确或错误C: 在阶级社会中,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具有阶级性D: 我们应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最高的价值标准参考答

28、案: C本题解释:参考答案:C【解析】材料通过对“剥削阶级”和“卖炭翁”的对比,说明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具有阶级性。故选C。 第37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38、单选题“少年安能长少年,海波尚变为桑田。”唐代诗人李贺的这一诗句体现了_。 A: 运动是永恒的、绝对的和有条件的B: 运动是物质的唯一特性C: 运动是物质的固有属性和存在方式D: 运动是静止的特殊状态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答案】C。解析:运动是无条件的,A项错误。物质的唯一特性是客观实在性,B项错误。静止是运动的特殊状态,D项错误。这一句诗体现了运动是物质的固有属性和存在方式。故本题答案选C。 第38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39、单选题

29、下列对我国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判断,正确的是_。 A: 新民主主义社会是一个过渡性社会B: 新民主主义社会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形态C: 新民主主义社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社会D: 新民主主义社会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社会参考答案: A本题解释:【答案】A。解析:新民主主义社会是过渡时期,是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准备阶段。从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中国社会的性质是新民主主义社会。新民主主义社会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形态,而是由新民主主义转变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性的社会性质。它既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社会,也不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社会,原因是包括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个体经济、国家资

30、本主义经济和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五种经济成分,既有社会主义性质的,也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所以不能说是独立的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性质,而是过渡性质的社会。故本题答案选A。 第39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40、单选题“所谓仁政有两种:一种是为人民的当前利益,另一种是为人民的长远利益,例如抗美援朝、建设重工业。前一种是小仁政,后一种是大仁政。两者必须兼顾,不兼顾是错误的。那么重点放在什么地方呢?重点应该放在大仁政上。现在,我们施仁政的重点应当放在建设重工业上。”下列关于“大仁政”的说法正确的是_。 A: 体现“一五”计划的特点B: 新中国以“仁政”为立国根本C: 中国工业化进程正式起步D:

31、的调整参考答案: A本题解释:参考答案:A【解析】从材料信息看,抗美援朝属于“小仁政”,发展重工业属于“大仁政”,“我们施仁政的重点应当放在建设重工业上”,体现了“一五”计划的特点,故A项正确;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新中国的立国根本故B项错误;中国工业化的起步标志是洋务运动,故C项错误;材料体现的是发展生产力,故D项错误。 第40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41、单选题所有的公文装订必须在公文的_。 A: 左侧B: 右侧C: 左上角D: 右上角参考答案: A本题解释:【答案】A。解析:根据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公文装订应当在公文的左侧,不掉页,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裁切后的成品尺寸允许误差

32、2mm,四角成90,无毛茬或缺损。因此该题选A。 第41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42、判断题党的系统公文有14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有13种,所以党政公文一共有27种。_ 参考答案: 正确本题解释:【答案】Y。解析:党的机关公文种类有14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种类有13种。(注:根据2012年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8条规定,公文种类主要有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15种。此题答案现在应改为N。) 第42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43、多选题绿色食品是指产品优良环境,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无污染、安全、优质并使

33、用专用标志的食用农产品及加工品。关于绿色食品,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 A: 绿色食品可由企业自行认定B: 绿色食品可由需经专门机构认定,使用专用标志C: 只需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物质,就可以认定为绿色食品D: 绿色食品可由实行“从土地到餐具”全程质量控制,而不是简单地对最终产品的有害成份含量和卫生指标进行测定参考答案: BD本题解释:答案: BD解析:绿色食品在中国是对具有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的总称。它是按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并经过国家有关机构认定,准许使用绿色食品标识的无污染、无公害、安全、优质、营养型的食品,所以B正确;绿色食品的认定是专门机构,并非企业自身,所以A错误。绿色食品标

34、准以“从土地到餐桌”全程质量控制理念为核心,包括中之重的监管、包装、贮存等内容,由此C错误,D正确。故正确答案为BD。 第43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44、单选题某些种类的海豚利用回声定位来发现猎物:它们发射出滴答的声音,然后接收水域中远处物体反射的回音。海洋生物学家推测这些滴答声可能有另一个作用,海豚用异常高频的滴答声使猎物的感官超负荷,从而击晕近距离的猎物。以下哪项如果为真,最能对上述推测构成质疑?_ A: 海豚想捕获的猎物离自己越近,它发出的滴答声就越髙B: 海豚发出的高频讯号即使能击晕它的猎物,这种效果也是很短暂的C: 海豚用回音定位不仅能发现远距离的猎物,而且能够发现中距离的猎物D:

35、作为一种发现猎物的讯号,海豚发出的滴答声,是其他猎物所不能感知的,只有海豚能够感知从而定位参考答案: D本题解释:【解析】:海洋生物学家的观点是:海豚用高频的滴答声使猎物的感官超负荷,从而击晕近距离的 猎物。D项指出海豚发出的滴答声其他猎物感知不到,只有海豚能感知,质疑了海洋学家的观点。B项在一定程 度上支持题干观点,排除;A、C两项为无关项。故答案选D。 第44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45、单选题列宁在谈到检验真理的实践标准时指出:“这个标准也是这样的不确定,以便不至于使人的知识变成绝对,同时它又是这样的确定,以便同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的一切变种进行无情的斗争。”这句话说明_。 A: 实践不是检

36、验真理的唯一标准B: 实践标准并不可靠C: 实践标准是不确定的D: 实践标准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参考答案: D本题解释:参考答案:D【解析】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是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统一。实践标准的确定性即绝对性,是指:实践标准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此外没有别的标准;一切认识都必然接受实践或最终接受实践检验。这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实践标准的不确定性即相对性,是指:实践总是具体的、历史的,实践对真理的检验是过程,有其历史局限性;每一特定历史阶段的实践往往不能充分证实或驳倒一切认识。在这一点上,它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故选D。 第45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46、单选题下列作家、作品、朝代对应错误的

37、一项是_。 A: 荀子劝学一战国范晔一后汉书南北朝B: 吕不韦吕氏春秋一战国归有光项脊轩志)清朝C: 杜牧阿房宫赋唐朝司马光资治通鉴宋朝D: 王实甫西厢记元朝李密陈情表三国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答案】B。解析:项脊轩志的作者归有光是明朝人。故本题答案选B。 第46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47、公文写作【案例一】文汇报2009年10月14日刊登的一篇文章说,关于规范养犬管理,曾有多位市人大代表写了书面意见,还有900多位市民联名上书人大,呼吁为此立法,市人大委员会顺应民意,正在抓紧立法课题调研。民意调查发现,约有50%的调查者赞成城市家庭养犬,另有50%左右极力反对。然而出奇一致的是,他们都一

38、致要求加快地方立法步伐,规范城市家庭养犬。当然侧重有所不同:或保护养犬人的权益,或维护非养犬人的权利。矛盾在哪里?反对者说:狗屎遍地,污染环境。狗吠扰人,举家不宁。无证养犬的,随意弃狗,恶意狗伤人,犬病难防。赞成者则说:全世界都知道狗是人类最忠诚的朋友,狗的动人故事几天都讲不完。至于流浪狗咬伤人,固然该管,可这条狗也许是因为别人伤害过才报复的,虐狗的人又有谁在管呢?种种“狗忠”问题,通过立法规范养犬,都是可以避免的。文章认为,要制定一个规范养犬的好法规,立法者需要智慧、魅力和韧劲。【案例分析】1.法律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2.制定规范养犬的好法规,立法者的智慧

39、、魅力和韧劲从哪里来?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1.法律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支点,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法律支撑和保障。法律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1)法律通过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来促进和实现公平正义。社会公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2)法律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条件。社会活力不断增强,是推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动力源泉,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法律可以确认保护劳动者的创业动力、经济利益和创造成果,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平等竞争和共谋发展的社会环境。(3)法律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保障。秩序是社会的基础价值之一,任何社会都需要安定和秩序,没

40、有安定和秩序,社会共同体就无法存在,更无法正常运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秩序显得尤为重要。而法律依其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点,能够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4)法律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2.首先,要有对人民、社会的高度责任感,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敢于直面矛盾,不畏艰难。其次,要向群众学习,问计于民。通过问卷调査、座谈、网议、听证、论证等各种形式,广知民情,广征民意,广汇民智。让各种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充分表达、碰撞、博弈,立法者可以在此基础上形成最佳制度设计,使大家都能理解,绝大多数人能

41、拥护。再次,可以借鉴其他城市有关养犬管理的立法经验,以及许多发达国家大城市养犬管理和服务并举的成熟经验,结合本地实际,为我所用。 第47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48、单选题在行政决策的过程中,决策者对所要决策的问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先例可参考的,结构性较强、重复性的日常事务所进行的决策属于_。 A: 确定型决策B: 不确定型决策C: 程序性决策D: 非程序性决策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参考答案:C【解析】C解析确定型决策是指决策者对决策对象的自然状态和客观条件能够确定,决策目标也非常明确,对决策实施的结果也能够确定的决策。据此排除A项。不确定型决策是指决策者对决策对象的自然状态和客观条件都不

42、清楚,决策目标也不够明确,对决策的结果也不能控制和预测的决策。据此排除B项。程序性决策是指决策者对所要决策的问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先例可参考的,结构性较强、重复性的日常事务所进行的决策。故C项正确。非程序性决策是指决策者对所要决策的问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无先例可供参考的决策,是非程序性的、非结构性的决策。据此排除D项。 第48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49、单选题下列关于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论述,正确的是_。 A: 在当今应用髙技术的时代,各国应逐步减少对基础研究的投入B: 在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上,应用研究要大于基础研究C: 应用研究没有商业目的,以创新探索知识为目标D: 我国将增加基础研究

43、的经费投入,并鼓励科学家自主选择研究课题参考答案: D本题解释:【答案】D。 第49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50、多选题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有_。 A: 重新就业的B: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C: 移居境外的D: 应征服兵役的参考答案: ABCD本题解释:【答案】ABCD。解析:社会保险法第51,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故本题答案选ABCD。 第50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51、单选题所有的公文中,_最具权威性和强制性。 A: 决定B: 命令C: 通告D: 决议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答案】B。解析: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在所有公文中,命令最具权威性和强制性。故本题答案选B。 第51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 52、单选题物理学的发展丰富了人类对物质世界的认识,推动了科学技术的创

本文试图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本质特征出发,全面和系统地分析我国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制度要素、结构和功能,指出导致现行宪法颁布38年来合宪性审查工作不能在实践中真正得到有效启动背后的制度因素和文化背景,提出应当以启动宪法解释工作为抓手,推动合宪性审查工作进入制度操作层面,才能出现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宪性审查“第一案”,揭开中国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序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的全能型立法权导致宪法与法律之间无法进行有效的效力分级
我国现行宪法在规定立法权时,只赋予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国家立法权,其他国家机关并没有明确的立法权,至于说,包括国务院在内的立法主体制定法规规章的立法依据,宪法文本的规定不尽相同。例如,宪法第89条第(一)项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上述立法职权学术界俗称“根据型立法”或者是“职权立法”。宪法第100条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依据分两种情形:一是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二是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上述立法职能又被称为“不相抵触型立法”。关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依据,现行宪法第10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上述立法情形又被称为“批准型立法”。此外,根据立法法第103条的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决定自2019年10月27日起施行。军事法规、监察法规作为法律形式在现行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自身的合宪性结构如何建立法学界也缺少深入研究。上述规定表明,宪法、立法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都可以设定立法权,但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享有完整和全能型的国家立法权,其他法律形式都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或“不相抵触”或“批准后生效”的立法程序和机制来制定,并不具有独立自主的立法权限。
总结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关于不同立法主体享有立法权的规定,从法律性质上来看,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的国家立法权是一种全能型的立法权,不受其他国家机关和立法机关的支配和影响;其他立法主体享有的立法权都是继授性的,受到上位法和各种条件的限制和制约。作为一种全能型的立法权,意味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活动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只能通过自我完善和修正机制来不断提高自身的立法质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的全能型立法权表现在三个层次的立法职权的统一:
一是全国人大修改宪法权与制定基本法律的立法权的主体统一性。现行宪法第62条第(一)项规定,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第64条第一款又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第62条第(三)项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修改宪法与制定基本法律的立法职权都集中在全国人大手上,这就意味着全国人大享有的国家立法权是至高无上的,直接来源于宪法,故在法理上不可能出现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与宪法相违背的问题,如果全国人大认为由自己已经制定生效的基本法律与宪法之间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在立法技术则不需要通过外部的干预,而是通过自身作出是否需要进行宪法解释,或者是修改基本法律,或者是制定新的基本法律的方式来解决可能存在的基本法律与宪法不一致的问题,无须做出基本法律违反宪法的政治判断。
二是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的立法权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立法权之间是等值的,不存在谁大谁小的问题。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自身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可能存在与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不一致的情形,可以通过两种合法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要么修改基本法律,要么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现行宪法第67条第(三)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上述规定实际把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的立法权最终交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故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认为自身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与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不一致的,可以首先启动对全国人大基本法律的修改程序,也可以对自身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进行修改,因此,在立法技术上,也不可能出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与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相违背的问题,故在现有立法体制下也不可能出现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违反基本法律的政治判断。
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现行宪法第67条第(一)项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根据第67条第(四)项规定,享有“法律解释”权,由此可见,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都掌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手上,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是否可能存在与宪法不一致的地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是否可能存在与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不一致的地方,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行使宪法解释权或法律解释权,可以做出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决定。
总之,由于现行宪法设计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的国家立法权的宪法地位和功能,导致了宪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之间不可能出现“违宪”、“违法”情形,宪法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之间可能存在的不一致情形,完全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行使宪法解释权或法律解释权,或者是由全国人大修改基本法律,或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方式来进行自我纠正、自我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享有的国家立法权是一种全能型的完全可以通过自身的行为自我修复的立法权,不需要外部立法监督机制来维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合法性。由上述制度逻辑可以推导,在中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下,在制度实践中,永远也不能出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违背宪法的事实情形,任何试图从权力分立理念来建构法律的合宪性审查理论和在实践中推动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进行实质性违宪审查的学术企图都是缺少法理依据的,在实践中也不可能实现。
38年未能启动的宪法解释的制度原因源于宪法解释主体与法律解释主体的同一性
现行宪法自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38年来,尽管宪法第67条第(一)项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立法职权,但是,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通过任何一项正式的宪法解释文件。为什么现行宪法规定的宪法解释制度无法在实践中有效地启动呢?虽然学术界在这方面做了很多的探讨,但是,却没有抓住导致这一现象发生的背后的根本制度因素。事实上,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现行宪法第67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既享有解释宪法的立法职权,又享有解释法律的职权,故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的解释法律的立法职权以及可以修改基本法律以及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立法权结合在一起,可以在立法实践中完全代替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可以进行宪法解释的立法职权。因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的解释法律的立法职权以及可以修改基本法律以及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立法权的制度背景下,确实在实际中很难出现需要单独进行宪法解释的制度必要性,所有需要通过宪法解释来解决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行使法律解释权和修改基本法律或制定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立法权来实现。这里的制度逻辑完全可以解释为什么在过去38年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做出一例正式的宪法解释性文件。
归纳起来,影响宪法解释制度有效运行的制度化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的法理态度直接影响宪法解释单独制度化的必要性。在法学界长期存在一种观点,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宪法的各项规定都比较抽象,具有原则性。宪法的各项规定都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方式来加以细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过程中,必然就涉及到对宪法条文含义的相关理解,尽管是用立法语言表达出来的,但实际的效果体现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都具有解释宪法含义的功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活动就是制度化的宪法解释活动。这种法理观点直接指出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活动同时就是解释宪法的活动,宪法解释是已然发生的行为,而不是未然的行为,只不过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活动没有进行宪法解释角度的观察,因此,在我国现行宪法制度下,宪法解释没有独立的制度意义,而是融汇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活动中的。
二是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和宪法解释制度使得宪法解释制度可能具有的制度功能被频繁进行的宪法修改制度代替了,因为宪法修改更容易解决宪法解释所需要解决的宪法问题。这种制度设计确实导致了我国现行宪法五次修改活动中的很多宪法修正案实际上起到的是宪法解释案的作用,只不过使用了比较硬性的宪法修改的方式。从规范功能来看,宪法解释要解决的是宪法条文中蕴含的宪法规范的确定性问题,宪法修改是改变宪法条文的规范内涵,本来两者的制度功能是不一样的,在宪法修改技术优位的情形下,宪法解释本来具有的制度功能就容易灭失了。以现行宪法第8条的规定为例,1982年宪法原始文本规定:“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就该条款规定的规范事项来说,实质上是对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形式的确认。对于“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形式”,这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的制度概念,可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不断改革的深入而赋予新的含义,但不管时代如何变化,“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相对于“全民所有制经济”的经济性质是永远不变的,因此,从保证宪法规范内涵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的角度来看,只要“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经济性质不变,不论具体的经济形式如何,都可以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来确定各种在实践中发展了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形式的合宪性,从立法技术上来看,根本不需要通过宪法修改的方式来表达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新的形式的内涵。然而,由于我们在思维方式上形成了用宪法修改的方式来适应改革开放需要的行为习惯,结果,现行宪法第8条所规定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先后通过两个修正案进行了内涵补充。例如,1993年现行宪法第二次修改时通过一个单独的宪法修正案条款来表达宪法第8条规定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形式和内涵所发生的若干变化。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从上述修改来看,修改后的宪法第8条仍然是规定“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而不是其他经济,宪法第8条所承担的规范功能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1999年现行宪法第3次修改时,对宪法第8条又做了修改,规定: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对照现行宪法第8条和1993年和1999年对宪法第8条的两次修改,宪法第8条所担负的规定“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规范功能并没有变,只不过是其中的内涵有了进一步发展,这种发展并不影响宪法第8条本身所规定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规范确定性,所以说,1993年和1999年宪法两次修改对现行宪法第8条内涵的丰富和补充实际上发挥的是宪法解释的作用,只不过不恰当地使用了宪法修改的方式来发挥了应当由宪法解释产生的制度功能。
由此可见,过去38年在对待宪法变迁问题上,我们过分地重视了宪法修改的作用,导致了本来应当由宪法解释出场发挥自身制度功能的场合,宪法解释却被人们遗忘了。由此也导致了宪法第8条的频繁修改,影响了宪法自身的稳定性。这种影响背后的原因不能不说与混淆了宪法修改与宪法解释之间的制度功能有着密切的关系,也是解释为何38年时间里很难出现宪法解释“窗口期”的重要实践因素。
三是过去38年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解释法律职权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宪法解释问题,宪法解释被融合在法律解释中出现了,法律解释吸收了宪法解释。例如,2011年8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该解释虽然属于对《基本法》的法律解释文件,但其中的解释内容却首先包含了对现行宪法第89条的解释,并且以宪法解释的结果为依据来支持进一步的法律解释。该解释条文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九)项的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行使管理国家对外事务的职权,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属于国家对外事务中的外交事务范畴,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统一实施。基于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的规定,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权力,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从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所作出的正式的法律解释来看,宪法解释被作为该法律解释的补充和部分内容对待了,没有呈现出自身的独立性。由此可见,1982年宪法所规定的宪法解释制度在实践中已经开始运行了,但是宪法解释制度运行缺少规范化的程序和机制,还没有形成可以加以评价和可预期的正式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解释性文件。
总之,现行宪法颁布38年来在立法实践中没有出现一起正式的宪法解释,也是与我国现行宪法所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享有解释宪法和解释法律立法职权的制度设计具有密切的关系,因为有与宪法解释功能相关的立法制度、宪法修改制度和法律解释制度的存在,致使宪法解释成为一个在制度上很难启动的保证宪法实施的重要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决定》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又进一步规定: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决定》强调: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上述党的重要文件都把启动宪法解释的重心放在“程序机制”上,实质上如果关注宪法解释制度功能,则可以发现宪法解释是已经发生的现象,而且其制度功能已经由其他相关的制度所取代,当下加强宪法解释工作,最重要的是应当从明确宪法解释的制度功能出发,让宪法解释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宪法制度来发挥自身应有的制度作用。缺少对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主体同一性严重影响宪法解释功能的发挥这个问题的清醒的认识,就无法从法理上提出任何对推进宪法解释工作具有积极意义的学术方案。
立法法的出台阻碍了宪法与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一致性的合宪性判断
合宪性审查工作的付诸实践在制度上遇到的另一重大的法理问题是宪法与法律法规规章的关系与立法法与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关系逻辑上的相似性和重叠性,由此引发了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之间的制度联系与工作分工的法理困境。
200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2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立法法第2条上述规定非常明确地指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必须以立法法为依据,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要参照立法法,这里就引发出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立法法的上述规定是否把宪法作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依据的法治原则架空了?立法法第3条关注到了这个问题,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结合立法法第2条、第3条的规定可以发现,所谓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合宪性问题,实际上成了上述法律形式应当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问题,如果合宪性审查在制度上是能够成立的话,合宪性审查的标准也是比较宽泛的,即“原则上符合”就可以达到合宪性标准。这里产生的法理问题就是合法性审查是“实的”,合宪性审查是“虚的”,合宪性审查工作只具有制度上的象征意义,对于控制法律法规规章的正当性无法起到实质性的控制作用。
把合宪性审查在法理上只定位为“虚的”、“原则性的”,无疑会降低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功能。但由于立法法作为立法活动的基本法律的介入,在宪法与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确实多了一层法律依据的屏障,使得宪法在制度上很难有效地与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效地对话。仅以立法法自身的规定为例,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第72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上述条款规定至少在两个方面阻止了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开展:
一是在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后,全国各地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积极地开展了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然而,这些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法律依据并不是来自现行宪法,而是来自立法法,因为现行宪法在2018年修改之前,并没有赋予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享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职权。对于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果要进行合宪性审查,很显然,无法直接加以判断,必须首先要判断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第72条是否具有合宪性。因为现行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所以,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缺少宪法依据,而根据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第72条,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享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职权也缺少相应的宪法依据,由于其合法性来源直接来自立法法,因此,在制度上无法直接对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除非首先对立法法第72条的规定是否合宪进行审查,而对立法法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在现有的宪法制度和立法制度下是不可能发生的。好在2018年3月12日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时,在现行宪法第100条增加了一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宪法修正案的出台及时地弥补了立法法第72条规定缺少宪法依据的问题,也解决了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立法法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可能存在与宪法不一致的问题。
二是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第72条第二款规定了对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进行“合法性审查”,而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包含了对是否违背宪法的审查,实际上立法法第72条第二款的规定用“合法性审查”的概念囊括了“合宪性审查”,使得“合宪性审查”成为“合法性审查”中的一项附带性工作,这样就难免导致合宪性审查成了“虚的”、“原则性审查的”。
总之,可以看到,2000年制定、经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由于在立法功能上阻隔了宪法与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的直接法律效力上的联系,致使越过立法法的规定,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合宪性审查成为很难启动的一项工作。尤其是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第103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上述规定提出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军事法规要“根据宪法”,这里面法理上就包含了军事法规可能存在的合宪性审查问题,但上述条款同时又规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这就在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和宪法之间又加上了是否符合立法法的“合法性审查”屏障,致使在实践中要直接对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进行合宪性审查变得比较困难。
总的来说,立法法的出台确实在宪法与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建立起一道合法性审查的屏障,使得合宪性审查成为很难启动的制度,除非出现了立法法本身与宪法不一致的情况,否则,在宪法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建立起合宪性判断机制在实践中基本上不太可行,因此,在制度设计上不可低估立法法的出台对合宪性审查工作造成的负面和不利影响。
合宪性审查对象的分级分层是保证合宪性审查工作得以有效展开的制度抓手
关于合宪性审查的对象,在制度上至少有两种判定方法,一是现行宪法文本的直接规定;二是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从宪法与立法法关于构成合宪性审查对象的列举来看,宪法规定的对象范围要窄,立法法规定的相对要宽。现行宪法第5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从上述规定可以推导出合宪性审查的对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第87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从上述规定来看,对合宪性审查对象的列举显然比宪法第5条第三款规定的合宪性审查对象多出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但是,从合宪性审查程序和机制来看,真正能够成为合宪性审查对象的只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只在法理上存在与宪法不一致的可能,但在我国现行宪法制度下不可能采取合宪性审查的方法来解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与宪法不一致的问题,解决法律与宪法不一致的途径在我国现行宪法制度下包括修改宪法、修改法律、解释宪法或解释法律,可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立法是否合宪的自我评估以及自我修复,不可能在制度上启动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合宪性审查程序,即便是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在确立立法监督机制时,也没有肯定对违宪的法律可以做出依法处理的决定。立法法第97条第(一)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上述规定并没有肯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委会制定的“与宪法不一致”的法律,而是可以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法律。“不适当”和“与宪法不一致”完全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改变或撤销法律的法律理由。另外,即便是该条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这一规定在立法实践中也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在我国现有的立法体制下,谁来向全国人大提出请求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这个问题是现有的制度框架内使无解的。所以说,法律违宪的程序和机制在我国现有的宪法制度框架内是不可能合法存在的。
目前,真正有程序和机制保障合宪性审查工作有效进行的合宪性审查对象只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主要法律依据来自于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第97条、第99条、第100条和第101条的相关规定。上述条款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合宪性审查工作至少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程序和机制:
一是明确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启动程序,包括两个机制:第一,立法法第99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第二,立法法第99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其中,第一个机制是正式的启动机制,第二个机制是辅助性的。
二是明确了对提请合宪性审查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具体工作程序,包括:第一,在接到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违宪审查的请求或建议后,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第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上述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第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第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三是对违反宪法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作出撤销的决定。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第75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75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综上可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要求在实践中是可以得到具体落实的,依据目前的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合宪性审查的精准对象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合宪性审查的程序和机制在立法法第99条至第101条中规定得非常清晰,违宪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撤销。制度设计的具体内容表明,在我国现行宪法制度和立法制度下,合宪性审查是可行的宪法实施的监督制度,并不需要再行制定更为具体的法律才能运行。结合2018年6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负有推进合宪性审查的工作职责,当下,最关键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选择可能存在违宪问题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按照立法法所规定的合宪性审查程序,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决定,这里既有政治上的决断,也有宪法实施的紧迫感。
宪法解释工作是合宪性审查工作得以有效开展的制度性平台
事实上,要在制度上对合宪性审查对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存在违宪问题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做出具有正式法律效力的决定,关键取决于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能否按照立法法第99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相抵触主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因为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来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启动合宪性审查程序中的作用最为关键,如果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相抵触不主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那么,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合宪性审查就只能停留在立法法的字面规定上,而不可能真正付诸实践。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违宪时,审查的方法、标准和重点应当放在哪个环节和哪些要素上,这些也是困扰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否大胆行使合宪性审查的关键要素。从我国现行宪法制度运行的基本框架和结构的角度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把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合宪性审查的重点工作放在对相关宪法规定的解释上,而不是简单地判断是否违反了宪法的具体规定。因为根据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宪法各项原则性规定是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来加以具体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所以,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合法性审查要比进行合宪性审查更有价值。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合宪性审查关键还是要解决宪法的实施问题,特别是对宪法条文中过于抽象的规定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以利于立法的进一步遵循。况且,对宪法解释的必要性已经不需要太多地论证了,运用宪法解释技术来解决实际生活中出现的一些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已经有了先例。
以2011年8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为例,该基本法的解释就是首先借助于对现行宪法第89条第(九)项的解释来完成的,没有对现行宪法第89条第(九)项的解释,对香港基本法第13条第一款和第19条的解释就显得法律依据比较苍白,把宪法解释作为基本法解释的前置条件,强化了基本法解释的正当性。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借助于宪法解释的办法来进一步阐明宪法条文本身的内涵。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虽然没有明确作为对现行宪法相关条文的解释条款,但该决定明确规定: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的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国家公安机关的性质,因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上述规定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公安机关的性质”,并且该决定后面还附录了现行宪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的“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实际起到了解释现行宪法第37条第二款中的“公安机关”内涵的作用,并且是一种“扩张性解释”,即通过决定的内容扩大了现行宪法第37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公安机关”的内涵,起到了保证宪法实施的重要作用。再如,宪法解释不一定要完全针对宪法的文本进行,也可以对受审查的对象是否符合宪法规定的精神作宪法适用意义上的解释和说明,从而有力地支持受审查对象的合宪性。例如,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通过审查香港基本法与现行宪法之间的一致性,得出了结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香港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上述结论有力地支持了受审查的香港基本法的合宪性,有力地推动了香港基本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效和顺利实施。
总之,在我国现行宪法制度和立法制度下,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据法定程序和机制进行合宪性审查,除了明显违宪需要加以撤销的之外,还可以通过对相关宪法条文含义的进一步解释和说明,或者是对受审查对象是否与宪法相一致做出判断,从而更好地保证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实践中得到有效地实施。要通过进行宪法解释来推动合宪性审查工作,需要两个方面的努力:一是要依靠学术界的努力,特别是要结合中国宪法制度的特点正确地构建宪法解释制度和合宪性审查制度,必须要立足于中国宪法制度运行的现状有针对性地提出合宪性审查的方法、标准,不能简单地照抄照搬国外违宪审查的模式;二是要取决于作为依据宪法和立法法享有合宪性审查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选择好适宜的合宪性审查对象、事项和“窗口期”,敢于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宪性审查决定,通过合宪性审查决定科学地阐明合宪性审查的说理过程,从而为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打下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制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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