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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万邦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15号国浩律师楼邮编:31000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万邦德”或“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万邦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宜,本所已于2019年4月
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
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
所关于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
所关于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及《国浩律师(杭州)
事务所关于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
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鉴于天健会计师已对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
度和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以下简称“报告期”)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
计并出具的天健审[号《万邦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6
月审计报告》(以下简称“8528号《审计报告》”),本所律师根据《重组管理
办法》《首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法律意见书》出具日(2019年4月16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本次交易的相关情况和《反
馈意见通知书》之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
律意见书(三)》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一致的部
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所做的声明以
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反馈问题回复更新

一、问题1:万邦德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德制药或标的资产)
曾筹划IPO和重组上市,后终止。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标的资产IPO、两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时间、方案和终止原因,标的资产是否曾存在上市障碍及该障
碍是否已解决。2)补充披露本次交易与历次重大资产重组,在交易背景、重组
方案等方面的本质区别。3)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在首次董事会后,未在6个月内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原因。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上市公司关于两次重组的公开披露信息内容和关于两次重组相关事项的

2、标的公司提供的关于IPO终止的原因说明和撤回IPO的申请文件;

3、上市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相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公告的《重组报
告书》、交易各方签署的重组协议等。

(一)标的资产IPO的时间、方案和终止原因

2012年3月,标的公司向证监会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拟发行股票1,680万股,发行方式拟采取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
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募集资金拟投资于银杏叶滴丸GMP生产线建设
项目、银杏叶提取物胶囊片剂建设项目、心脑血管药物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等
主业生产经营项目。2013年3月13日,标的公司当时的主要产品银杏叶产品进
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标的公司所处市场竞争和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标的公
司拟对经营模式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市场环境和监管环境变化

2013年3月13日,原国家卫生部颁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
(卫生部令第93号),标的公司当时的主要产品银杏叶产品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
录。按照当时我国的药价形成机制,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由国家发改委

根据国家发改委文件《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发
改办价格[号)要求,对于零售环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药品,经营
者应将自主确定的药品最小零售单位含税出厂价格,按规定格式和要求报送至发
改委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系统。对不按规定报送出厂价格信息,或出厂价与中标
价格差距过大,价格主管部门不公布其在医疗机构的零售价格,并及时将有关信
息通报当地药品招标采购机构,建议取消其中标资格。2013年7月,国家发改
委公布,为了解和掌握药品生产流通过程中的成本、价格及有关情况,及时制定
调整药品价格,将对部分国产药企业和进口药品代理企业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国
家发改委旨在通过此次调查了解药品生产、流通过程中的成本、价格以便及时制

为了适应上述市场环境和监管环境的变化,标的公司拟对经营模式进行调整,

2013年申报IPO时,标的公司银杏叶滴丸产品采用“区域特许经销+底价销
售”模式进行销售。该模式下,标的公司以较低出厂价格将银杏叶滴丸销售给各
区域经销商,由各区域经销商负责再次分销、确定配送医药销售公司,经销商加
价后利用其分销和配送网络再将银杏叶滴丸销售到各医疗机构,经销商在赚取产
品销售差价的同时,还也同时自行还并承担了经销区域内的招投标、市场拓展、
市场学术推广等销售工作和相关费用,因此,标的公司销售给经销商的产品价格
实际未能体现销售环节中的招投标、市场拓展、市场学术推广等成本,即以区域
特许经销为主的模式无法适应银杏叶滴丸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后的市场发展。

标的公司拟将银杏叶滴丸销售模式调整为由标的公司主导的“配送商+中标价减
配送费价格”销售模式,形成标的公司自己控制的全国销售管理体系。调整后,
标的公司自行负责销售过程中的区域招投标、市场拓展、市场学术推广等工作并
承担相关费用,直接以药品的中标价格减去相应的配送费用的价格向配送商销售
银杏叶滴丸,通过配送商销售到各对应区域的医疗机构;配送商与经销商不再承
担招投标、市场拓展、市场学术推广等工作和相关费用。

标的公司预计上述银杏叶滴丸销售模式的调整会导致公司银杏叶滴丸的销

售收入、销售费用、应收账款等财务数据发生相应变化,部分数据变化幅度较大,
相关财务指标在调整前后的可比性降低,因此,该事项将导致标的公司经营模式
发生重大变化。基于上述原因,2013年11月,标的公司向证监会提出撤回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证监会以[号《中国证监会行政
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批准了标的公司的撤回申请。截至目前,标的公司的
银杏叶滴丸产品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已逾五年,标的公司的经营模式已完
成调整,报告期内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银杏叶滴丸产品的经营情况稳定。

(二)标的资产两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时间、方案和终止原因

1、第一次重大资产重组

2015年9月18日,栋梁新材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告
编号:),拟通过发行股份及现金支付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万邦德制药的
100%股权。因该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环节较多,交易各方就本次重组所涉及的
资金方案、盈利预测补偿方案及申报文件准备等相关事项或方案无法在规定期限
内达成一致或协调完成,经上市公司审慎研究认为,继续推进本次重组事项将面
临诸多不可控因素,为切实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2016年3月15日,栋梁新材发布《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暨股
票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该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终止。

2、第二次重大资产重组

2017年1月23日,栋梁新材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
告编号:),拟并购万邦德制药100%股权。2016年9月《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布,对重组上市的相关规定做了重大调整,市场
对“壳资源”的定位和估值有较大变化,同时IPO审核速度加快,在此情况下
交易各方对整体交易方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认为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
不够成熟,为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以及维护市场稳定,经各方审慎研究并友好
协商,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2017年6月24日,栋梁新材发布《关于终
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拟筹划股权转让事宜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
),该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终止。

(三)本次交易在首次董事会后,未在6个月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原因

2018年6月13日,上市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根据《重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
会决议公告后,董事会在 6 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应当
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

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召开后,在2018年6月28日召开了重大
资产重组说明会,并在2018年7月19日回复了对深交所的重组问询函。2018
年6月13日,标的公司披露的财务数据为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和
2018年1-4月。由于标的公司的客户、供应商较多且地域较为分散,本次重组相
关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工作量较大,而深交所重组问询函回复后,距2018年4
月30日的财务数据有效期六个月(2018年10月31日)仅有约2个月时间,相
关的材料申报工作(主要包括财务顾问、审计、评估、律师、上市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等工作)预计无法在2018年10月完成。

因此,上市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通过了《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并于2018年12月14日发布
了《关于无法按期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了本次未能就本次重组
事项在首次董事会后6个月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况和原因,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9年1月28日,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票发行价格的议案》,为更好地应对资本市场风险
及公司股价波动等因素对本次交易产生的不利影响,减少本次重组的不确定性,
经交易各方充分协商,对本次重组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及发
行价格进行了调整,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票发行价
格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未能在本次重组事项首次董事会后6个月内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重组的定价基准日变
更为2019年1月28日,符合《重组若干规定》的规定,经调整后的重组方案及
相关议案已由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标的公司终止IPO及两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因
合理,且已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标的资产不存在
影响上市的实质性障碍。本次重组中,上市公司未能在本次重组事项首次董事会
后6个月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
次重组的定价基准日变更为2019年1月28日,符合《重组若干规定》的规定,
经调整后的重组方案及相关议案已由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问题3:申请文件显示,有10家交易对方为合伙企业,惠邦投资、富邦投
资为标的资产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标的资产股权外无其他对外投资。请你公
司:1)结合上述交易对方最终出资的法人和自然人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时点和
出资方式,补充披露交易对方穿透计算后的总人数。2)补充充披露惠邦投资、
富邦投资的穿透锁定安排。3)补充披露上述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历次认缴、
实缴出资情况,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关于实缴出资期限的约定和规定。4)上述
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负担及合伙事务执行(含表决权行使)的有关协议安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合伙企业交易对方的工商内档资料、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

2、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其实缴出资情况的声明文件;

3、合伙企业交易对方的投资人实缴出资的缴款凭证;

4、惠邦投资、富邦投资全体股东出具的关于锁定期安排的承诺;

5、惠邦投资、富邦投资的全体股东缴付出资的缴款凭证。

(一)结合交易对方最终出资的法人和自然人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时点和
出资方式,补充披露交易对方穿透计算后的总人数

本次交易中合伙企业及持股平台交易对方最终出资的法人和自然人取得标
的资产权益的时点和出资方式情况如下:

九鼎投资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基金编号为
SD1555,于2010年9月投资入股万邦德制药,持有万邦德制药/)公示的信息、核查标的公司及其子
公司2019年1-6月的营业外支出明细账、对标的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确
认等方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2019年1-6月,万邦德制药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
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二)万邦德制药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五、标的资产”、《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四、
问题5”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三、问题5”中详细披露了标的公司
及各子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体系认证、管理制度、环保投入、保障措施及期间
内的变化情况,根据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环保设备的运行记录、排污费及环保税
缴纳凭证、危废处置合同以及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标的公司及
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期间内未发生环保责任事故
或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2、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五、标的资产之(十二)万邦德制药的环境
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五、问题8”中详细
披露了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的药品生产经营方面的许可、备案文件以及产品
质量的控制措施。根据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
明,标的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至今能遵守国家有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无生产假药、劣药记录,在药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依法经营和合法合规,未发生因
违反国家有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而被我局处罚的情形,也未发生重大的因
产品质量原因而受到客户投诉或索赔的事件。

(十三)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正文“五、标的资产”之(十三)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中”详细披露标的公司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情况,期间内

上述诉讼案件未发生重大变化。

2、根据万邦德制药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万邦德制
药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万邦德制药主要贷款银行出具的证明、温岭
市人民法院、台州仲裁委员会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
通过访谈万邦德制药法务人员、查询互联网信息、核查万邦德制药报告期内的营
业外支出明细账、查阅8528号《审计报告》等方法核查,期间内万邦德制药及
其子公司未发生新的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诉讼或仲裁案件。

3、根据万邦德制药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万邦德制
药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万邦德制药主要贷款银行出具的证明、标的
公司各经营主体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访谈万邦德制药
法务人员、查询互联网信息、核查万邦德制药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账、查
阅8528号《审计报告》等方法核查,期间内万邦德制药及其子公司未发生新的

4、根据万邦德制药之实际控制人赵守明、庄惠、控股股东万邦德集团、其
他持有万邦德制药5%以上股份的股东九鼎投资、惠邦投资出具的书面承诺,温
岭市人民法院、台州仲裁委员会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
师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查询、核查万邦德集团、惠邦投资期间内营业外支出明细
账及对赵守明、庄惠等人进行访谈确认等方法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万邦德集团、惠邦投资、赵守明、庄惠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5、根据万邦德制药董事长赵守明、总经理徐爱国出具的书面承诺、温岭市
人民法院、台州仲裁委员会、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
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查询及对标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进行访谈确认等方式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万邦德制药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六、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本次交易构成重组上市。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首
发管理办法》,本所律师逐条核查了万邦德进行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本次重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

万邦德制药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主营业务为现代中药、化学原料
药、化学制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中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本所律师认为,万邦德制药从事
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上市公司及万邦德制药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
亿元,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且分别超过4亿元,上市公司收购
万邦德制药的行为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所规定的申
报标准,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行为,且不存在
豁免情形,应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经营者集中事项,经营者集中审查的
结果依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出具的最终意见为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就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事项已经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核发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决
定[号),需要对上市公司收购万邦德制药股权案实施进一步审查。

根据相关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万邦德制药出具的书面承诺及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管理等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程
序,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重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根据《报告书》,本次交易完成后,万邦德的股本总额将变更为618,222,829
股。其中,社会公众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3)本次重组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报告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文件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本次交易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等规定履行了相关资产定价
程序,并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师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本次交易按评
估值为依据确定交易价格,资产定价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4)本次重组所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
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万邦德集团等二十七名股东合计持有的万邦德制药
100%股权,如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正文“五、标的资产”所述,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股权完整的所有权,标的
股权不存在权属纠纷。标的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赵守明、庄惠等因担任标的公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限制转让之外,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或其
他权利限制。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在标的公司变更为有限责
任公司满足交割条件后,包括赵守明、庄惠在内的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转让其所
持股权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5)本次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
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根据《报告书》,本次重组中标的资产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本次交易有利于
提高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并增强其长期发展能力,且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
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6)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继续保持独立性

①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
了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保持了独
立性,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独

②本次交易完成后,万邦德制药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及

标的公司的业务仍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

③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的资产将继续独立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

④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建立了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在上市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职务或领取薪酬的情形,
上市公司及各标的公司将继续保持人员的独立性。

⑤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均保持完全独立,拥有独立
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依法
独立纳税,不存在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
其资金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将继续保持财务的独立性。

⑥本次交易不会影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运作,本次交易
完成后,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
公司及各标的公司将继续保持机构独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业务、资产、财务、人
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符合中国证
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

(7)本次重组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重组实施前,上市公司已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
重组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带来不利影响,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
第十一条第(七)款的规定。

2、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部分第(一)条第1、第3项所述,本次交易
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四十三条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2)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且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

部分第(二)条所述,标的公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同
时,上市公司不属于创业板上市公司。据此,本次重组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三
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相关方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等有关主管部
门的网站,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
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

(4)根据相关方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
门的网站,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5)根据《报告书》,本次交易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
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

3、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
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根据《报告书》,本次交易有利于万邦德提高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
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如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正文“七、关联交
易和同业竞争”所述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本次重组不会增加不
必要的关联交易,为进一步减少和规范可能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万邦德
集团、赵守明、庄惠已出具相关承诺,承诺将尽量减少、规范关联交易并避免同
业竞争,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2)注册会计师已对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上市公司2018年度经天健会计师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报告(天
健审[号),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3)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
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4)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
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如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正文“五、标
的资产”所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的资产为万邦德集团等万邦德制药全体股东持
有的万邦德制药100%股权。上述股权资产为权属清晰的资产,不存在法律纠纷
和权利限制。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及其补充协议关于协议先决条件和生效条件的约定,在交易各方约定的先决
条件和法律程序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况下,标的股权资产的过户和转移不存在实质
性法律障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

4、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价格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7.18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已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

据此,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价格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5、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正文“一、本次交易的方案”中披露
了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符合《重组
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以及《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6、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报告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完成后,万邦德集团、
赵守明、庄惠、惠邦投资、富邦投资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将按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根据《报告书》,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
并上市之日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锁定,且相关交易对方已承诺:“在
本次重组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上述股份(含本
公司受让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及新发行的股份,下同)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上述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则前述本次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如本次交易所
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在上市公

据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不存在《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

1、根据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
市公司不存在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况,符合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上市公司的承诺、天健审[号
《备考审阅报告》,截至2019年6月30日,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违规对
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

4、根据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
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

5、根据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
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
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

6、上市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报表已经天健会计师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

7、根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开披
露信息内容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之规定。

(三)本次交易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如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正文“五、
标的资产”之“(一)万邦德制药的基本情况”所述,万邦德制药是依法设立并
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万邦德制药的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3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

3、如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正文“五、标的资产”之“(二)
万邦德制药的历史沿革”所述,万邦德制药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股东用作出
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万邦德制药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
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根据万邦德制药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8528号《审计报告》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万邦德制药主要从事现代中药、化学原料药、化学制剂的研发、生
产和销售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据
此,万邦德制药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如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正文“五、标的资产”所述,万
邦德制药最近3年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
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根据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出具的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的合理审查,万
邦德制药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万
邦德制药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7、经本所律师核查,万邦德制药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
下属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董事会秘书、经理层、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构成,
万邦德制药已经依法建立并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并依据上述
制度设立了相应的机构和人员,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8、东北证券、天健会计师及本所律师对万邦德制药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就股票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辅导培训。根据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
万邦德制药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
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9、根据万邦德制药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及个人简历
说明,温岭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查询行贿
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查询,万邦德制药现任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
下列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10、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标的公司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万邦德制药内部控制制度均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11、根据万邦德制药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相关部门
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所律师通过对万邦德制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
访谈结果,并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查询、核查万邦德制药营业外支出明细等方法

核查,万邦德制药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
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
造、变造万邦德制药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12、万邦德制药的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中已明确万邦德制药对外担
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万邦德制药审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万
邦德制药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文件、万邦德制药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9年6月30日,万邦德制药不存在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13、根据《万邦德制药审计报告》、万邦德制药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出具的承诺,截至2019年6月30日,万邦德制药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
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14、根据8528号《审计报告》及《报告书》披露的报告期内万邦德制药的
盈利状况、现金流量等相关财务数据以及本所律师对万邦德制药的主要财产等进
行的核查并经万邦德制药确认,万邦德制药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
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15、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截至2019年6月30日,万邦德制药按照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
有效的内部控制,并已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16、根据《万邦德制药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万邦德制药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万邦德制药已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
规定制定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并制定了会计管理制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
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天健会计师亦对万邦德制药报
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万邦德制药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17、根据《万邦德制药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结合本所律师对
万邦德制药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真实性、万邦德制药的重大债权债务、税务及财
政补助等与财务报表相关的事项的核查并经万邦德制药确认,万邦德制药编制财
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
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无随意变更的
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18、根据8528号《审计报告》、《报告书》、万邦德制药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万邦德制药已在本次重组的《报告书》
中对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予以充分披露。除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
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特别说明的关联资金拆
借、关联担保等事项之外,万邦德制药在《报告书》中所披露的其他关联交易的
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万邦德
制药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担保、资金拆借事项不会对万邦德制药本次交易构成
实质性的法律障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19、根据8528号《审计报告》和万邦德制药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万
邦德制药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之下列条件:

(1)万邦德制药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

(2)万邦德制药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万邦德制药目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万邦德制药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

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万邦德制药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20、根据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和《万邦德制药审计报告》,万邦德制药
依法纳税,所享受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万邦德制药的经营成果对
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21、根据8528号《审计报告》和万邦德制药承诺,万邦德制药不存在重大
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2、根据8528号《审计报告》、《报告书》等文件和万邦德制药承诺,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关于万邦德制药部分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23、根据8528号《审计报告》和万邦德制药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万邦
德制药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1)万邦德制药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万邦德制药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万邦德制药的行业地位或万邦德制药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
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万邦德制药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万邦德制药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万邦德制药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

(5)万邦德制药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
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万邦德制药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首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及重组上市需满足的上述实质性条件。

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1、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正文“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以
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详细披露了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履行的关联交易

2、2019年1-6月标的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根据8528号《审计报告》,标的公司2019年1-6月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

2019年1-6月确认的租赁收入(元)

2019年1-6月确认的租赁费(元)

温岭市惠创轴承有限公司

(2)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报告期内,支付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的情况如下:

2019年1-6月薪酬总额(万元)

(3)关联担保情况(标的公司及/或子公司作为被担保方)

注:该项贷款同时由标的公司提供不动产权及商标权作抵押、质押担保,本所律师已在
《法律意见书》正文“五、标的资产之(六)万邦德制药的主要资产”中详细披露的相关担

2019年1-6月,万邦德轴承有限公司通过标的公司123.16万元;万邦德医
疗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标的公司支付电费7.83万元。

(5)比照关联交易披露的交易情况

2019年1-6月,标的公司存在与前员工关联企业发生交易的情况,具体如下:

①比照关联交易披露的公司情况

子公司贝斯康药业前员工

徐州大沂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张宪宾控制的公司、主要供应商

成都西美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西美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言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张义虎任执行董事、经理,出资比例为90%

霍尔果斯卓远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张义虎任监事,出资比例为10%

霍尔果斯医诺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张义虎任监事,出资比例为10%

霍尔果斯天成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张义虎任监事,出资比例为10%

②比照关联交易披露的交易情况

2019年1-6月交易金额(元)

徐州大沂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西美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西美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③比照关联交易披露的应收应付款项

2019年6月30日应付款项余额(元)

徐州大沂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天成医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3、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增的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标的公司及
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将会成为上市公司的新增关联交易。

4、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及承诺

为了规范与上市公司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万邦德集团、赵守明、庄惠
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正文“七、关
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中详细披露了上述承诺函的内容。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正文“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中详细披露
了万邦德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赵守明、庄惠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惠邦投资、富邦
投资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详细内容。该等承诺的内容不存在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对作出承诺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该等
承诺得到切实履行,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能够有效避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同业竞争,有利于保护上市公
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标的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标的公司的
全部债权债务仍由标的公司享有和承担。因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标的公

九、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详细披露了上
市公司自2017年12月18日因筹划本次交易停牌至2019年5月16日公告2018
年股东大会决议期间的所有关于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情况。自《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上市公司履行了如下信息披

(一)2019年5月30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

(二)2019年6月21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
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三)2019年7月10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
交易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回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第二次修订稿)》《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有关财务事
项的说明》及所有中介机构关于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本所律师经上述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就
本次交易已依法履行了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十、 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期间内,参与发行人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期间内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所发生的变化不会导致
本所改变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结论性意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本次交易的方案内容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首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各方仍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在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关于本次交易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核准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的核准后,本次交易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万邦德新材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无副本。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一九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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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0日,廊坊安次万达广场签约仪式在廊坊富力万达嘉华酒店举行。万达集团正式承接廊坊大拇指广场购物中心的整体经营管理权,在新的合作模式下,将对大拇指广场购物中心加以改造,并以轻资产模式进行运营,同时更名为“安次万达广场”。据了解,安次万达广场项目建筑面积9万平方米,打造融合大型生鲜超市、影院、儿童娱乐、餐饮美食、生活零售、健身、KTV等多种经营形式于一体的购物中心,预计今年冬季正式开业。

  遵化万达悦华酒店开业

  近日,遵化万达悦华酒店开业,酒店拥有62间独具设计感的客房及套房,配套多功能会议室、24小时健身中心、自助洗衣房、WanVita复合咖啡空间。遵化万达悦华酒店将为京津冀近郊游群体提供全新入住选择。

  乐堤港10月开业,环球影城周边将再添大型商业项目

  据了解,通州将有不少新的商场相继开业。其中,位于运河商务区的乐堤港将于今年10月左右开业。同样位于运河商务区的新光大大融城一期也将开业,二、三期正在建设中,预计2024年陆续开业。作为通州的明星级文旅产业,环球主题公园周边正在持续开发。张家湾商业娱乐综合体项目将与环球度假区共同组成“城市微度假中心”,该项目引入商业奥莱MALL、首旅旗下诺岚酒店品牌、特色文旅小镇,将成为北京主城区与副中心空间交融的国际消费娱乐新地标。(商业那点事儿)

  阿里巴巴武汉、南京商业项目签约华润万象生活

  7月17日消息,阿里巴巴集团与华润万象生活于日前成功签约,南京、武汉的阿里巴巴商业项目将由华润万象生活进行资产运营管理。其中在南京项目的合作,将是华润万象商业第六次布局南京,项目将落户于河西阿里巴巴江苏总部一期。据悉,阿里巴巴江苏总部项目总投资约81亿,计划于2025年1月18日竣工。项目共分成A、B、C、D四个地块,项目总用地面积为15.07万平方米,包含科研设计、生态办公、人才公寓、零售商业及附属配套等功能。(观点)

  K11内地首个旗舰项目正式定名为K11 ECOAST

  K11母公司新世界发展有限公司与招商蛇口联合在深圳斥资百亿的商业项目正式定名为“K11 ECOAST”。作为K11内地首个旗舰项目,K11 ECOAST雄踞于深圳市南山太子湾片区,项目总建筑面积达228,500平方米,涵盖K11购物艺术中心、K11 HACC多用途艺术展览空间、K11 ATELIER办公楼及Promenade海滨长廊等。K11 ECOAST的取名灵感源于对绿色发展理念和海滨资源的珍视,项目致力推崇可持续的循环生活方式。K11 ECOAST拟于2024年底开业。(新周刊)

  青岛即墨大悦春风里7月15日正式开业

  7月15日,由中粮集团旗下大悦城控股推出、落地青岛即墨经济开发区的全国第二个、山东省第一个大悦春风里项目盛大开业。作为大悦城控股第二条产品线在青岛落户的第一子,总建筑面积12.73万㎡,引进家家悦超市、金逸影城等主力品牌,餐饮品牌占比40%、零售潮品品牌占比30%、娱乐休闲品牌占比30%。(观点)

  融创商业轻资产签约东莞中鑫广场

  7月19日,融创商业与东莞伟柏实业、东莞淳鑫置业正式完成轻资产合作签约。东莞中鑫广场于2014年开业,商业建筑面积约2.8万㎡,项目位于厚街商圈的核心位置。本次签约成功,融创商业也将引入独有的娱乐化商业产品“融创ins park”,重塑东莞中鑫广场原有定位,开启项目整体的焕新升级。据了解,未来该项目将着重引入创新业态、品质首店,并通过对空间、场景、服务全面升级,满足消费者购物、娱乐、休闲及体验的一站式需求。(观点)

  东部华侨城启动整体改造升级

  东部华侨城度假区即将启动新一轮“革命性”全面改造升级,预计2025年全面竣工开放。据悉,升级改造后的东部华侨城,将聚焦生态、康养、文化、体育四大产业,建设多元度假酒店群、大湾区泛探险乐园、山海艺术中心、大梅沙交通集散中心、郊野径绿道五大核心产品集群,从封闭景区转变为开放式的度假城区,形成“联山、融城、通海”的总体格局,创建粤港澳大湾区生态旅游度假标杆项目,打造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文旅品牌项目。(澎湃)

  旭辉首进常德,常德旭辉Cmall将亮相

  7月21日,旭辉商业华中区域常德旭辉Cmall招商推介会举办。常德旭辉Cmall是旭辉商业又一力作。推介会公布了常德旭辉Cmall的部分城市首店阵容和四大创新空间,并与12家国内外知名品牌现场举办签约仪式。常德旭辉Cmall整体规划了八大业态,涵盖餐饮娱乐、超市零售、亲子教育、生活家居等,汇聚215个品牌,满足消费者一站式的购物需求。(旭辉商业)

  武商梦时代项目年内开业,武商集团未来将寻找购物中心项目1-2个

  7月18日,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披露,武汉武商梦时代项目除室内主题乐园、冰雪乐园项目外,主体建设已经消防验收合格,目前部分品牌及大客户正在进场装修,该项目将于年内开业。

  此外,南昌武商MALL项目是该公司出省扩张迈出的第一步,该项目将引进国际众多一二线奢侈名品、高端国际化妆品牌、高街潮牌及设计师品牌,并配置餐饮、休闲娱乐、高级超市等综合购物体验场景,着力打造江西首家国际名品定位的大型商业综合体。(观点地产网)

  上海抢抓元宇宙新赛道

  7月19日消息,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方世忠做客“2022上海民生访谈”透露,上海正积极抢抓和布局元宇宙新赛道,联合相关企业、平台和研究机构,深化元宇宙在文旅产业层、应用层的系统研究,加快编制上海市培育文旅元宇宙新赛道的三年行动方案,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构建一批文旅元宇宙的“上海场景”,制订若干文旅元宇宙的“上海标准”,激发文旅新活力,提升文旅新体验。(每日经济新闻)

  据阿联酋王储哈姆丹·本·穆罕默德在社交媒体发文宣布推出国家元宇宙战略“Dubai Metaverse Strategy”,旨在促进新技术的创新。目前迪拜拥有1000多家在元宇宙和区块链领域运营的公司,为国民经济贡献了5亿美元。哈姆丹·本·穆罕默德表示,该战略计划在未来五年内将阿联酋与元宇宙相关的公司数量翻一番,并跻身10大元宇宙经济体之一,推动该国在采用数字解决方案方面处于全球领先地位。(腾讯)

  华科资本入驻加密香港元宇宙

City,成为首家入驻元宇宙的上市投资公司。华科资本根据不同持有周期和策略,以私募股权、投资组合管理和短期交易等不同方式,灵活构建跨周期的投资组合。据官方介绍,加密香港是一个去中心化的、社区驱动的城市生态系统,其推出的土地NFT已完成两期售卖。土地NFT作为加密香港中的数字资产,基于离散麦卡托投影坐标系(X,Y)设计,由智能合约生成,是非同质化、不可替代、可转移的代币。(腾讯)

  微软转向以软件为主导的元宇宙战略

  微软 CEO Satya Nadella 证实,该公司正在从硬件转向以软件为主导的元宇宙战略。近日,在微软 Inspire 开发者大会的主题演讲中,Nadella 强调,虽然微软仍将目光投向元宇宙,但该公司不会专注于开发 XR 硬件,来与 Meta、Pico 甚至即将到来的苹果等玩家竞争。Nadella 表示,微软正在寻找在虚拟世界中融合数字世界和物理世界的方法,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该公司将使用与硬件无关的“软件主导方法 ”,这意味着无论用户使用的是什么硬件,都能获得相同的体验。(VR陀螺)

  腾讯计划关停数字藏品业务“幻核”;TRON DAO打算收购“幻核

  据腾讯内部人士透露,腾讯正计划在本周裁撤“幻核”业务,这一消息在幻核基干(腾讯内部低级别管理人员)已经进行了传达。幻核是腾讯旗下的数字藏品平台,上线于2021年8月,至今尚不满一年。而在7月2日,腾讯新闻App也暂停了数字藏品的售卖服务。

  7月21日消息,孙宇晨在推特上宣布,TRON DAO打算收购腾讯即将关闭的数字藏品平台“幻核”,以便可以继续支持并在它的基础上构建APENFT平台,为所有用户提供一个顶级的平台。(界面)

  Meta与数字时尚初创公司DressX合作推出虚拟服装

  7月20日消息,Meta正在与数字时尚初创公司DressX合作,在Meta的AvatarStore上提供新的时尚外观。DressX服装于7月19日开始发售,用户可以在包括Messenger、Facebook、Instagram和头戴VR设备Quest在内的Meta平台上购买和穿着它们。(金色财经)

Launchpad。有了这个新的功能,创作者现在可以在OpenSea上从头到尾托管一次NFT铸造活动。创作者现可在OpenSea上浏览所有NFT铸造前活动、社区和支持者的许可名单,以及所有铸造Solana NFT后的活动和二次销售。(腾讯)

  微软旗下游戏《我的世界》宣布禁用NFT和区块链技术

  微软旗下游戏开发商Mojang更新Minecraft使用指南,禁止将区块链技术集成到Minecraft客户端、服务器应用程序,也不允许利用区块链技术将Minecraft游戏内的内容用于创建相关NFT。(IT之家)

  谷歌宣布将在公共环境下小规模测试 Google AR 眼镜

  谷歌近日发布消息称,将在公共场所测试AR原型设备,比如实时翻译,在镜片上显示方向等功能。目前曝光的一些原型设备看起来像普通眼镜,但配有麦克风、摄像头、透明显示屏。新款AR眼镜暂时不会面向公众出售。(站长之家)

  苹果新专利曝光,将为自动驾驶汽车乘客提供专业MR头显系统

  近日,美国专利商标局公布了苹果公司的一项新专利,该专利涉及苹果的一个长期项目,该项目专门为未来自动驾驶汽车设计HMD功能。在自动驾驶汽车中,办公人员或高管等乘客可以利用他们的交通时间来处理项目、3D文件或参与虚拟会议。其他人可以简单地享受玩游戏、阅读电子邮件或参与社交媒体或未来的元宇宙。(VR陀螺)

  小米公司申请的“磁吸式 AR 眼镜”获得授权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申请的“磁吸式AR眼镜”获得授权。从图片来看,其与普通眼镜的造型十分相似,但该磁吸式AR眼镜具有可拆卸、便于携带和安装便利、稳定的优点。去年11月,小米相关负责人在回应公司对于元宇宙的布局时表示,小米关注元宇宙周边相关机会,已经进行了不少相关技术储备,在手机、视频、显示等方面都进行有相关投入。(ZAKER)

  百度首款汽车机器人概念车ROBO-01正式发布

  日前,集度汽车在媒体沟通会上,对旗下首款汽车机器人概念车“ROBO-01”的量产进度进行了说明,其量产版计划在今年广州车展亮相(11月18日-11月27日),或将于2023年上市交付。此外,会上还对“吉利退出集度汽车投资”一事再次进行了说明,集度仍由百度和吉利共同持股,双方所持股份不变。(快科技)

  百度发布无方向盘无人车,预计2023年投入使用

  在2022百度世界大会上,百度最新AI技术成果集中亮相。其中,基于自动驾驶技术的重大突破,百度发布无方向盘无人车Apollo RT6,其量产成本大幅降低至25万元,仅为业界的1/10。按计划,百度2023年将在萝卜快跑平台使用RT6,未来可以在全国部署上万辆。百度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彦宏判断,未来打无人车,要比现在打车便宜一半。(深圳特区报)

  现代集团将在2023年推出L3级自动驾驶

  据外媒报道,现代汽车集团计划于2023年推出多款搭载L3级自动驾驶系统的产品,其中包括豪华旗舰轿车捷尼赛思G90和大型运动型多功能车起亚EV9。据现代集团透露,G90和EV9自动驾驶汽车在韩国高速公路上保持自动驾驶状态的时速最高可达80km/h,超过目前联合国制定60km/h的L3级自动驾驶标准。(财经网)

  深圳出台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法规,明确自动驾驶交通事故责任判定

  据财联社报道,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条例》显示,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发生交通事故且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负有责任的,该车辆的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智能网联汽车质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智能网联汽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也就是说,只要L3级别或L4级别自动驾驶系统开启状态下,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第一责任人均是驾驶员。(品玩)

  小米专利可对虚拟角色进行基因繁殖

  据天眼查App显示,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申请的“可繁殖的虚拟角色的形象参数生成方法、装置及存储介质”专利获得授权。摘要显示,其可以根据不同的基因序列来生成不同形象的虚拟角色,生成的虚拟角色形象是无法预期的,增加了生成虚拟角色的趣味性。另外,还可将虚拟角色生成方法与区块链技术相结合,利用区块链技术的透明和去中心化的特点来保证虚拟角色是独一无二、不可复制和销毁的。(金融界)

  青岛发布首个城市虚拟智能数字人 IP“青岛小嫚”

  7月21日消息,青岛发布首个城市虚拟智能数字人IP“青岛小嫚”,该数字人是由青岛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指导、山东金东数字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精心打造。她于7月21日晚,以市南文旅宣传大使身份,首次与青岛市民线下见面。(腾讯)

  浪潮信息联手英伟达打造元宇宙算力方案

  为满足元宇宙世界虚拟人创建的需求,浪潮信息与英伟达联手,基于业内首款元宇宙服务器 MetaEngine和NVIDIA Omniverse Enterprise开发套装,推出了具备统一多软件格式、支持多人协作、支持实时驱动和实时光线追踪渲染的虚拟人解决方案,让虚拟人内容制作由难变易。在硬件上,单台MetaEngine可支持256位元宇宙架构师协同创作,每秒创建2000个数字场景,实现1000位VR/AR用户共享10K超高清3D数字世界的顺畅体验。(ZAKER)

  小度科技进军全屋智能,今年将落地100家线下实体店

  在2022百度世界大会上,小度推出3款智能家居新品——小度添添智能健身镜M30、小度语音智能闹钟及小度大屏护眼学习机P20。除了带来3款新品之外,小度科技CEO景鲲还宣布将在线下增设100家全屋智能体验门店,加速推进小度“未来的家”及AI智能服务落地千家万户。(中国经营报)

  新型可穿戴设备利用声音追踪面部表情

  据报道,康奈尔大学的工程师们开发了一种新的可穿戴设备,可以通过声纳监测一个人的面部表情,并在数字头像上重现它们,由于不会用到摄像头,将有利于缓解隐私问题。该团队称该设备为EarIO,由一个带有麦克风的耳机和两侧的扬声器组成,可以连接到任何常规耳机上。每个扬声器向佩戴者的面部发射超出人类听觉范围的声音脉冲,而回声则由麦克风接收。

  当用户做出各种面部表情或说话时,回声配置文件将因用户的皮肤移动、拉伸和皱起的方式而发生轻微改变。经过专门训练的算法可以识别这些回声配置文件,并迅速重建用户脸上的表情,将其显示在数字头像上。(网易)

  远洋集团拟出售成都太古里50%股权

  近日,有媒体称,远洋集团拟抛售其在成都太古里的50%股权,作价40亿元。目前远洋已与其大股东中国人寿开展相关洽谈。不过,远洋将在一定期限后回购这部分股权。如果最终达成上述协议,意味着远洋集团将暂时退出成都太古里的经营。有媒体援引第三位消息人士表示,由于融资方案要获得太古地产的同意,并完成中国人寿内部一套复杂的程序,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完成。这笔融资计划是中国人寿承诺为资金紧张的远洋提供财务支持的一部分。(和讯网)

  华润置地100亿元小公募债券获深交所受理

  7月20日,华润置地控股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次)已获深交所受理。该债券类别为小公募,拟发行金额100亿元,发行人为华润置地控股有限公司,承销商及管理人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受理及更新日期均为7月20日。(商业地产观察)

  VR游戏发行商“网易影核”完成亿级A轮融资

  7月18日,VR游戏发行商“网易影核”(Netvios)宣布完成亿级A轮融资,本轮融资由OPPO战略投资。融资资金计划用于VR内容投入及营销运营投入,并进一步完善网易影核在虚拟现实生态的布局。在此之前,网易影核分拆时曾获得清新资本千万级种子轮投资。(36氪)

  小米投资英乐飞半导体

  据公开信息,英乐飞半导体(南京)有限公司发生工商变更,新增股东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同时公司注册资本由110万人民币增加至120万人民币,增幅9.09%。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等。(创业邦)

  SHUSHU/TONG在上海开设全球首家实体店

  中国设计师品牌SHUSHU/TONG于7月19日在上海锦沧文华广场开设全球首家实体店,该店延续了品牌标志性的甜酷风格。(时尚商业Daily)

  上海迪士尼首家家居主题商店于7月15日正式开放

  位于上海迪士尼小镇的“迪士尼乐享家”于7月15日正式开放。中国首家迪士尼乐园度假区家居主题商店——“迪士尼乐享家”正式进驻上海迪士尼小镇。主要售卖服装、配饰、纪念品、钥匙圈/磁贴、文具、玩具、毛绒玩具、家居用品、收藏品等。(观点)

  时萃咖啡「日咖夜酒」旗舰店开业

  7 月 16 日,SECRE 时萃咖啡首家「日咖夜酒」旗舰店在广州永庆坊开业。开业期间,店内限量提供「一盅两件·烧卖」造型蛋糕。该蛋糕采用南瓜糯米皮搭配水仙乌龙慕斯,模仿传统广式点心「烧卖」,并以杏子果冻作为点缀。此外,还包括「一盅两件·虾饺」造型蛋糕、「话梅」「桂花」口味的新广式鸡尾酒等。(Foodtalks)

  KKV首家3.0轮船主题概念店在河北“启航”

  近日,KKV全新推出的3.0版“超级货轮”主题概念店在河北启航。店内设计融入船锚、救生圈、码头等航海元素,KKV标志性明黄色集装箱化身巨型游轮,“搭载”18大品类超20000个SKU,与Z世代开启美好生活方式的远航探索。(联商网)

  青岛将打造国内首个元宇宙公园

  7月19日上午,青岛崂山区透露壹森文旅拟在崂山区石老人滨海公园建设以航天博物馆为核心的元宇宙公园。据了解,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已与壹森文旅产业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将在崂山区石老人滨海公园建设的青岛元宇宙公园,占地面积约1455亩,将打造国内首家沉浸式、强交互性元宇宙主题游乐场馆。(澎湃)

  欧莱雅旗下奢护品牌Carita在南京徳基广场开设亚洲首家精品店

  欧莱雅旗下法国奢侈院线品牌Carita凯芮黛(以下简称“Carita”)正式进入中国市场,将于8月1日在南京徳基广场开设亚洲首家精品店,北京SKP专柜也将也将在同日开业。据悉,7月11日至13日,Carita分别入驻北京王府井文华东方酒店、深圳文华东方酒店和上海建业里嘉佩乐酒店Auriga水疗中心。(迈点)

  国内首家冰淇淋博物馆将在上海前滩太古里开业

  冰淇淋博物馆中国首站将于2022年7月31日正式开启,带来以冰淇淋为主题的沉浸式互动限时空间,活动内容包含粉色艺术空间、梦幻体验互动以及体验各种口味冰淇淋等。作为风靡全球的著名打卡景点——冰淇淋博物馆,早已在纽约、奥斯汀、新加坡等地开业。(中国新闻网)

  台州全国首座熊出没文旅产业园明年7月亮相

  7月21日,台州临海熊出没文旅产业园举行招商发布会,由华强方特集团全新推出的全国首座熊出没文旅产业园,预计明年7月正式亮相。据了解,临海熊出没文旅产业园位于临海市佩弦湖区,占地面积16.5万平方米,是临海市推动文化旅游产业裂变发展的重点工程。(中国台州网)

  国誉文具国内首店即将登陆上海

  国誉文具在中国内地的第一家实体店将于本月底在美罗城地下一层五番街正式开业,该店面积约100余平方米,囊括几乎所有的国誉文具并推出 TYAKASHA x KOKUYO 联名产品。国誉株式会社 (KOKUYO)是日本最大的综合性办公用品供应商,创立于1905年,最初制造账本封面,逐渐延展到“文具、家具、网购零售”三大业务,于2003年正式进入中国市场。(腾讯)

  现代汽车为新IONIQ 6电动车开通NFT会员服务

  7月18日消息,现代汽车为其新的电动汽车(EV)IONIQ6推出NFT会员计划,该计划将为持有者解锁对Web3内容的独家访问。据悉,IONIQ公民身份包括在PlanetHyundai(NaverZ'sZepetometaverse中建立的数字空间)获得VIP权利和独家时尚产品,以及一张Casetify的礼品卡,持有者可以用它来组装定制手机壳。此外,现代汽车公司计划开设IONIQ数字车库,专门为NFT车主提供活动。近日,现代汽车空投了5000个IONIQ6生成艺术NFT,以庆祝该电动车的概念曝光。(科创板日报)

Cinemas合作开发AR藏品。当观众使用Regal应用程序买票时,他们会收到一个链接,通过这个链接,可以看到一个定制设计的数字盒子,打开后可以看到AR藏品。用户还可以通过链接继续获得AR体验。(VR陀螺)

  耐克与RTFKT合作推出AR连帽衫

  近日,耐克推出连帽衫产品RTFKT x Nike AR Genesis,这是一款专为RTFKT的Clone X NFT头像设计的数字连帽衫。除了虚拟物品以外,这件衣服还配备了一枚近场通信芯片(NFC),该芯片允许衣服与其NFT进行无线通信。通过结合跟踪器与二维码,连帽衫在AR技术下可以展现出虚拟翅膀等效果。未来,RTFKT还会创建额外的应用程序,以用于访问这些NFT产品。(VR陀螺)

  Tommy Hilfiger日前在元宇宙平台Roblox开设虚拟商店Tommy Play,主要发售Tommy Jeans Pop系列,包括品牌标志性的羽绒服、风衣、连帽衫和配饰,目的是更好地与数字消费者进行互动,从而引导他们对品牌形成新的认知与兴趣。去年12月,Tommy Hilfiger曾与来自Roblox社区的八位数字时装设计师一起设计,创造了Tommy X Robl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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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专利权人变更原因有哪些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专利权人变更原因有哪些

(一)权利归属纠纷发生权利转移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权利归属纠纷发生权利转移以及发明人因资格纠纷发生变更的,可以申请变更

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赠予发生权利转移,可以要求变更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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