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律师一般都负责哪些事?

常用法律文书的知识和写作技巧

  在学习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知识点吧!知识点就是掌握某个问题/知识的学习要点。哪些才是我们真正需要的知识点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常用法律文书的知识和写作技巧,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常用法律文书的知识和写作技巧

  法律文书是我国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及劳改机关等)、公证机关、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法律文书按制作主体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

  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的法律文书一一侦查文书

  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书一一检察文书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一一裁判文书

  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

  仲裁组织的仲裁文书

  律师自用或代书的文书一一律师实务文书等

  今天我们讲的是几种常见的律师实务文书。

  一、律师实务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书写法律文书前,必须了解案情。律师可以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材料去了解,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自行去调查相关情况并取证。

  在掌握了案情材料后,书写法律文书应紧扣所依据的材料,如实地反映客观情况,切忌主观臆断,随意拼凑。

  “以事实为根据”的实质要求就是:书写的法律文书,应有相应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即法律文书表达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

  书写法律文书时,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分析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合法、合理,如果存在不合法的情况,应予以拒绝。

  在书写法律文书的过程中,针对案件事实,应当准确恰当地引用法律条文,保证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法律文书是一种程式化的文书,庄重严肃、结构固定,采用程式化的行文,用词造句要求准确规范,解释单一,言简意赅,通俗易懂,绝不能摸棱两可,让人产生歧义。

  另外律师应注意不要因为措辞不当给对方造成把柄,也不要在法律文书中作出对本方当事人不利的陈述。

  如果发现了有错误存在,应当立即纠正,尽快消除不利影响和后果。

  (二)特别注意问题

  1、充分领会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

  领会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一方面能够分析判断这一目的是否合法合理,另一方面也能够保证律师工作的效率。

  【案例:当事人诉求网站侵权索赔案】

  我们曾接受一家公司的来访。来访公司诉称其公司网站的网页、内容基本都被另外一家同行公司模仿、抄袭,故来访公司准备起诉维权。我们在查看来访公司提供的公证保全的证据后,初步判断侵权成立的可能性较大,支持其通过诉讼维权。随后来访公司介绍了诉讼目的:准备向侵权公司索赔近千万元。我们认为,如此高额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合理,因此建议来访公司对诉讼目的进行调整,然后再商谈委托代理事宜。

  如果是手写的,应当工整,清洁,如果是打印的,应当清晰。

  法律文书的成稿不应有涂抹。如果确实在成稿后需要涂改、时间紧急的,应在涂改之处进行签署,并向接受文书的一方做出说明。

  在文书的表述上,要主题突出,尽量直接、明确表达意图;法律逻辑要清晰,有理有据;文字表达流畅,行文简练。

  很多法律文书都是要提交给政府、法院等国家机构的,这些机构对文书纸张、份数等可能有特别要求。因此在制作文书时,应先了解特别要求,再制作。

  比如,各个法院对起诉状份数的要求就不一样,如果没有按照要求的份数提交,就可能延误案件受理和审判。

  比如,起诉状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表述错误或不准确,造成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甚至被驳回起诉。很常见的有:在表述公司名称时,漏掉“责任”二字;还有“北京××公司”被写成“北京市××公司”,这些都是很小的问题,但却很容易犯下错误。

  二、民事起诉状的写作技巧

  民事起诉状,是民事案件中的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就有关民事权利与义务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处理而提交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了起诉的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法院文书样式(试行)》,民事起诉状的格式没有太多争议,内容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首部,主要写明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必须有明确的请求对象;二、正文,包括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三、尾部,主要依次写明受诉人民法院全称、起诉人名称、起诉时间以及附项内容。起诉状的格式并不复杂,但是,要写出一份好诉状,达到想要的效果,并非易事。写作起诉状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合法网站,所有者为上海市凌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律师事务所经上海市凌云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特发表如下声明:

  一、本网站所有网页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商标、软件、产生网页的代码及其他构成这些网页内容的物体、文件及设计的全部权利,属于本网站所有者,或其他授权本网站使用的内容提供者所有,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及其他法律和国际条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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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发现他人侵害本网站所有者合法权益,本律师将受托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八、律师警告函的写作技巧

  当事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经常会委托律师向侵权人发出警告函,警告侵权人停止侵权,然后视实际情况再决定是否和解或者诉讼。

  律师在受托发警告函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和取证

  一般来说,企业向律师通报的是市场上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线索,对于这些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往往需要律师进一步调查和取证,并将调查取证的结果作为发警告函,或者提起诉讼的依据。

  关于侵权调查和取证的方法,本篇有专章介绍,在此不再赘述。

  (二)对侵权行为进行分析判断

  律师在掌握相关证据后,应当对企业指控的行为进行分析、判断,明确是否构成侵权,构成何种侵权,在明确了这些法律关系之后,再决定能否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

  律师经过专业分析,判定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后,如果侵权的危害后果不是很大,可采用发声明函或律师函的方法警告侵权人。警告函应当力求内容简捷、含义清楚、态度明确。

  通常一份警告函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律师自我介绍并说明委托人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人应当是享有该知识产权权利的人,包括该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必要时还应当附上委托人享有该知识产权的证明。律师应当有授权委托书。

  2、直接列举对方的侵权行为并说明其法律后果。有时根据需要,律师可以将已经取得的对方侵权行为的证据附上,在说明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时可以引用相关法律条文。

  3、清楚表明委托人的意见和对对方的要求。在说明对方的行为以及法律后果之后,应当明确向对方提出要求,比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进行谈判等。

  4、对对方不接受警告函意见的警告。在警告函的最后,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对方,如果对方拒绝警告函的内容,委托人将保留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

  制作好警告函后,律师应当按照侵权人的确切地址,将警告函的原件发出。在发警告函时,最好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并保留好底单存档,以证明主张权利的方式和时间。如果有侵权人的传真,可以先发送传真,使侵权人在第一时间获知警告函的内容。在发送警告函之后,应及时确认侵权人是否收到,为下一步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在一起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知识产权纠纷中,代理律师根据红林文化公司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后发现:光彩歌舞团在演出时使用红林文化公司一个知名剧目的名称大肆宣传,但演出的实际内容与红林文化公司知名剧目完全不同,同时光彩歌舞团还大量使用了红林文化公司创作的剧照、宣传画等,造成了观众的混淆,给红林文化公司带来了巨大损失。根据这些情况,律师受红林文化公司委托向光彩歌舞团发出律师警告函:

  本律师受红林文化公司的委托,就贵团在上海演出新风杂技舞台剧《××》相关事宜,特函告如下:

  一、新风杂技舞台剧《××》(包括但不限于剧中音乐、服装设计、舞美设计)和相关剧照的全部版权,以及该剧特有名称“××”的全部权益,由红林文化公司完全享有。因此,任何未经红林文化公司许可,擅自演出《××》、使用相关剧照及该剧特有名称“××”的行为,均构成版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二、据调查,贵团在未获得红林文化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于2005年10月25日开始,在上海演出时使用《××》剧照及该剧特有名称“××”,整个演出按计划将持续至2006年2月28日。

  三、贵团在以往与红林文化公司合作的过程中,对于《××》、相关剧照及该剧特有名称“××”的权益属于红林文化公司是明知的。

  据此,红林文化公司认为:贵团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剧照,涉嫌侵犯红林文化公司的版权;同时,贵团擅自使用该剧特有名称“××”,引起公众误认,涉嫌不正当竞争。贵团的行为已经对红林文化公司正在进行的市场推广计划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和巨大的经济损失。

  鉴此,本律师特受托声明:

  1、贵团应当自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立即停止包括在上海演出时使用相关剧照及该剧特有名称“××”在内的一切涉嫌侵权行为。

  2、贵团应当于2007年1月1日前,对有关情况做出书面说明,并制定解决方案,函告红林文化公司。

  3、红林文化公司保留通过法律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诉前禁令、提起诉讼、请求行政机关查处等)追究贵团法律责任的权利。

  请贵团慎重考虑,谢谢合作!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九、法律意见书的写作技巧

  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就某特定事项的有关法律问题所提出的书面意见。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执业中的重要文书,写作法律意见书则是律师执业的主要技能之一。一份形式严谨、结构缜密、分析准确、论证精当的法律意见书不仅是律师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工作指南,同时也是律师对纷繁复杂的各种法律关系宏观驾驭能力和微观操作技巧的充分展示。

  制作法律意见书不仅要求律师对相关事实做到由表及里、由此及彼、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深入掌握,同时要对不同法律渊源、不同效力等级、不同适用范围的相关法律文件进行细致分析,从而为解决核心法律问题提供正确的分析意见、出具最优的操作方案。因此,一份优秀的法律意见书不仅是律师法学素养的具体实践延伸,更是一种律师实践操作技能的理性升华。律师只有通过大量实践经验的积累和细致的分析研究,才能保证其法律意见书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保证在法律意见书指引下展开的各项业务工作的顺畅与高效。

  (一)法律意见书的基本格式

  (1)标题。居中写明“法律意见书”。

  (2)咨询单位名称。

  (1)出具法律意见书在政策、法律上的根据。

  (2)具体法律意见和需要明确的有关事宜以及可行性分析。

  (3)针对当事人所咨询的有关事务进行分析和阐述。

  3.尾部: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名称及提出意见的时间。

  (二)法律意见书的写作技巧

  第一,内容完整,包括运用背景材料、明确各项事实间的因果关系、真实性描述、剔除多余事项。

  第二,行文的表述应当完备,不要漏掉必要情节,对于关键细节要重点写清,归纳出争议焦点所在。

  第三,对于关键事实要特别交待,比如,某一事件纵向发展中的横向关系,关键材料置于特殊位置加以提示。

  第四,描述时要详略得当,把握重点,善于总结归纳。

  第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不能无原则地迎合委托人心理,但也要充分考虑委托人的真实心理及目的。

  第二,做好法律分析的准备工作。比如,明确重要概念、法律适用及进行法律分析的范围。

  第三,适当运用分析方法。实践中,一般要综合采用以下方法:重点分析法,即选择关键问题做重点分析;分别分析法,即分清主次,先后分析;全面分析法,即理顺各个法律事实的关系,综合分析,不以偏盖全。

  第四,注意回避法律分析中的常见失误。比如,以为对某一法律问题很清楚,从而掉以轻心,用语武断;重点不突出,结论不明确,委托人看后不知所云;做假设性论证时,假设的前提不严密,导致得出不当结论,引人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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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近日,笔者在审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中发现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审判实践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能否担任同一民事诉讼案件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呢?

  对于上述问题,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则上,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不得分别接受同一民事诉讼案件中原、被告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但是在县(市)里只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委托,担任同一民事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理由为:《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 》,“江苏省司法厅:你厅《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两个律师分别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行为应如何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别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双方代理人的行为,属于双重代理,应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予以处罚;代理律师有过错的,可视情节,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十六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现状,根据目前一些经济欠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县(市)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严格执行前款规定将会给当事人造成较重经济负担和种种不便。为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广大群众的利益,我们认为,在县(市)里只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委托,担任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但必须事前告知双方当事人,征得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并指派不同的律师进行代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不得分别接受同一民事诉讼案件中原、被告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不存在例外情况。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从法律规定来看,同一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属于“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2010年4月8日司法部发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的;……”据此可知,同一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属于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

  2、从行业规定来看,禁止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2011年11月9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3、从法的效力层次来看,新法优于旧法,部门规章比部门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高。《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 》(2001年8月9日发布)系部门规范性文件,与部门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相比,其效力级别较低。另外,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属于新法,效力等级较高。故应优先适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的批复是根据当时中国特定的国情制定出来政策性规定,而现在中国交通发达,各地联系密切,法律服务覆盖面越来越广,法律服务市场不断完善,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县(市)也成立了多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能够代理本辖区内的民事诉讼案件。

  4、从法院职权角度来看,法院可以依职权审查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属于公法范畴,该法律规范属于禁止性规范。据此,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可以依职权审查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是否合法。关于本解释规定的“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包括代理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在诉讼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作为代理人的其他情形。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担任同一民事诉讼案件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就属于“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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