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进行法律咨询吗证据齐全就是法院不执行?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上海民间借贷,以及上海30万民间贷款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

Q1:上海民间借贷纠纷具体应该由哪个法院受理是怎么界定的?原告为虹口,

原告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均有管辖权,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可以选择更为有利的管辖地。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间借贷涉及经济纠纷,处理起来比较麻烦负责,但是一份优秀的民间借贷上诉状却能让您的民间借贷上诉状变的简单易懂,那么该怎么写呢?我为您整理的以下民间借贷上诉状范文将告诉你怎么把民间借贷上诉状写好。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紫云自治县松山镇某村。

法定代表人黄某,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男,汉族,生于xxx年12月26日,高中文化

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生于xxx年12月16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邻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邻水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一、请求依法撤销(20xx)邻水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二、判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三、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没有形成借贷关系,本案借款与上诉人无关。

首先,从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递交的诉状看,被上诉人起诉的是刘某,并不是上诉人,只是在诉讼过程中追加了上诉人,而且从追加上诉人的理由也可以看出,其于刘某形成借贷关系时,也并没有与上诉人挂上钩,而是其后来诉讼中才认为是法人债务。

而且从其诉状载明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看,刘某个人搞工程须资金向被上诉人借款,并书写借条,借款后,刘某却无踪迹,被上诉人多方打听未果,从而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还款。

该事实和理由是被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事实是被上诉人自认的。

因此本案借款被上诉人自认是被上诉人与刘某的借贷关系。

其次,从转款的帐户看,被上诉人的四次转款均是刘某的个人帐户,并没有任何一笔款项转到了上诉人帐户;而且从收到借款形式看,如果由公司人员个人名义接收款项,应当有上诉人的授权委托书。

故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内容都不能反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了借贷关系。

第三,本案借条上加盖的印章,并不能反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了借贷关系。

从借条的纸张看,是法律服务所的信笺,且有另一人书写了刘某及其妻子的电话号码,由此可以看出,在书写借条时被上诉人有专业人士在场指导,如果是法人债务的话,其专业人士应当会要求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事实上,并没有这些要件。

而且借条上加盖的印章并不是上诉人使用的印章,上诉人从20xx年9月19日起使用的印章就是经公安机关备案的有编码的印章。

由此可见,本案借条反映的应当是被上诉人与刘某的个人借贷关系,与上诉人无关。

第四,从刘某的答辩意见,可以看出其从20xx年2月起已经离开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再参与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即不再代表企业法人对外进行民商事活动。

同时表明其个人向被上诉人实际借款为56.25万元,用于成都项目投资,而不是用于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

其离职后从未对外提供过任何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合同等相关手续。

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其来源很是可疑。

由此可以看出,本案借款实际是刘某向被上诉人借款56.25万元(转款52.5万元,现金3.75万元),用于自己成都项目的投资,其余的43.75万元属于高利。

本案借款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联。

二,由于事实认定错误,对于上诉人来讲,上诉人不是本案借款的债务人,没有义务归还借款,当然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84条及108条的规定,判决由上诉人归还借款本息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一审被告):xxx,男,汉族,1xx年、月、日生,住广东省xx市xx县xx街道xx房,身份证号:440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男,汉族,19xx年、月、日生,住广东省、市xx县xx街道xx路xx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20xx)xx法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1、请求撤销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20xx)xx法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第一、一审判决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没有实际支付过借款给上诉人以及被上诉人强迫上诉人书写借条这一根本事实:

(一)被上诉人在诉讼时陈述“被告黄xx是不知道借钱情况的”(参见一审判决书第1页倒数第1行等),可是在被上诉人递交的唯一证据“借条”中却又有黄xx的签字!这足以表明该借条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xx、”。

为此,从被上诉人的陈述来看,“被告黄xx是不知道借钱情况的”这一事实已经形成!可滑稽的是,被上诉人在本案中起诉的唯一证据“借条”中却又有黄xx的签名,试问,

被上诉人在明知黄xx对借款事实不知道的情形下,强行到上诉人家让黄xx签名确认借款事实这一行径这合理吗?合法吗?这一行为应当引起一审法庭注意并作为判断借条是否有效的重要细节。

(二)在上诉人因被胁迫书写借条报案后,公安机关在对被上诉人的岳父xxxx为本案被上诉人的岳父,20xx法民一初字第7、号案原告)的第二次询问笔录中(时间:20xx年3月6日),xx(与上诉人另案纠纷)到过上诉人家中,

并且从“20xx年11月7日或8日18时许就去了,xx、签完名后我们就离开了黄xx家,那时已经是第二天凌晨1时许了”。

从xx的这一表述来看,他们在上诉人家中呆了至少8小时,并最终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让上诉人的妻子(一审被告)黄xx在借条上签名!这种强迫他人书写借条的事实已经形成。

当时在场的证人提供了证言及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更进一步证实了被上诉人胁迫上诉人及黄xx书写借条的事实。

然而令人非常失望的是,一审对此涉及案件的关键事实毫无说明采信或不予采信的理由。

(三)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从不相识,而却能够从被上诉人处“借到”款项真是令人费解:无论是从被上诉人的辩解还是另案被上诉人xx的辩解来看都是不符合情理,更是不符合实际的。

(四)在被上诉人仅仅提供了一份非常有瑕疵的“借条”作为证据,且其陈述明显矛盾(如编造上诉人妻兄急需钱治病等),并且上诉人有报警、有被胁迫的证人证言、有与被上诉人根本不认识、有自身经济情况较好无借钱动机等因素的情形下,

原审法院就应当仔细审查该借条背后的各种证据,解开被上诉人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强迫打借条)的谜团:

1、国内相关地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的规定:

①《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xx〕297号) 第十七条规定:“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

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xxxxxx法院应当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

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xxxxxx”。

第二十九条规定:“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等事实:xxxxxx

(二)原告起诉的借贷事实或者理由不符合常理,没有借据或者借据存在伪造可能;(三)被告在一定期间反复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诉讼xxxxxx”。

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第18号)第二条规定:“xxxxxx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xx、出借人应举证证明支付方式。

出借人陈述支付方式为现金交付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陈述、现金交付金额、出借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审查判断”。

2、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上述三地高院的指导意见在广东省并不直接适用,但是对于同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具有相同性质的民间借贷案件应该还是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可是一审法院根本无视这些我国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成功经验及通用性规定,无视一审时上诉人及黄玉珍提出的诸多对抗性证据,根本没有从出借人应当承担的举证义务、款项来源、交易习惯、出借人的矛盾陈述、交易场合、货币的特征、双方的情感因素等诸多方面进行审查。

仅凭被上诉人的一张借条就认可了债权债务关系,上诉人非常失望。

(五)上诉人在一审递交的证据已经充分的证实了借据的无效性,然而,对于上诉人的证据(包含被上诉人自相矛盾不能成立的借条)原审法院毫无说明采信或不予采信的理由,这是极其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可是从一审判决书来看,毫无涉及上诉人递交的证人证言、被上诉人陈述、公安机关笔录等对上诉人有利的证据,进而做出了错误的判决。

第二、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予以纠正: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可是原审法院将本案与他案(案号:20xxxx法民一初字第7、号、20xxxx法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合并审理明显违背这一法律规定:这几个案件的诉讼标的明显不同;退一步讲,即便原审法院认为是同一种类的,也应当将“当事人同意”作为合并审理的前提。

第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1、原判决没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认定被上诉人借条的无效性;

同时,也没有有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及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各地的有经验的指导性意见(如前述重庆、浙江、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方位查明有无借钱事实及借条是否被胁迫这一关键事实。

2、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的结论是非常错误的:退一万步讲,即便是民间借贷,在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时,

应当按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判决不支付利息!原借据中所谓利息的“约定”竟然在借款人签名之下,足见其不符合借条的形式特征,更反映出被胁迫订立的事实。

Q3:民间借贷纠纷法律有哪些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问题》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Q4:上海民间借贷哪家最好?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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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上海虹口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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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上海民间借贷利率多少之内可以受法律保护?拜托各位了 3Q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对于超出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法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

关于上海民间借贷和上海30万民间贷款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将于2022102010时至2022102110时止(延时除外)在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网址: ),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威海市文登区小观镇金海滩阳光城221单元1603室(不含储藏室)。权证号:鲁(2019)文登区不动产权第0006980号,用途:住宅,结构:钢混,总层数17层,建筑面积:33.78㎡。标的物以交付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标的及证照瑕疵保证责任,竞买人需实地看样,未实地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已对拍卖标的现状进行确认。房屋面积以不动产登记为准,面积差额部分不退不补,不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成交后所产生的税费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欠付水电物业费等由买受人自行负担,本案不负责处理。

竞买人需提前咨询是否满足贷款条件,如未咨询而导致不能贷款的,又无法按时缴清尾款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贷款咨询电话:。

由于司法拍卖房产在成交前仍在被执行人名下,由被执行人管理使用,请竞买人务必实地查看房产情况,如有人居住和租赁等,请及时与执行法官联系。

被执行人对财产价值及拍卖有异议,应自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出;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主张权利;逾期,均视为放弃。

本标的物的评估价格由网上随机摇号确定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该评估机构按照工作程序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价价格,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拒不配合,不能对室内情况进行实地查看,故本标的物不能安排现场查看,竞买人请自行到现场了解情况,因司法拍卖的特殊性质,不同于市场买卖,存在一定的不确定风险(交付时被执行人应保证房屋状态不低于毛坯房的交付标准),竞买人出价即视为对室内未知瑕疵情况的认可,成交后不得再以室内瑕疵为由提出异议。

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评估价:156773元,起拍价:元,保证金:20021元,增价幅度:1000元(或整倍数)。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买受人自行在拍卖公告期间对上述标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看样工作,拍卖程序咨询电话:(孙)。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竞买人应当尽早交纳保证金,在报名时间截止时会出现保证金支付成功但无法获得竞买资格的情况,出现类似情况解释权在淘宝网,相关争议以淘宝网的书面解释为准。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标的物如有原有户口难以迁出的情况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六、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按法律规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鲁地税发[2017]42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不动产强制执行与税务机关税费征缴协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执行,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买受人不缴纳税费和垫付费用造成无法过户或其他不利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竞买标的物为预售状态的房产时(或因涉案标的物原所有人原因造成的当前无法办理产权证),需要买受人垫付应由原所有人支付的所有税费,待买受人将产权证办理完成后,买受人持垫付费用的单据以及相关证据到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追索,因办证时间无法确定的,我院无法在本次执行中保留上述税费,买受人竞买成功的,视为知晓此项内容并承担拒不垫付上述费用产生的一切风险。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优先购买权人,请于拍卖前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竞买人应注意:保证金是支付到淘宝网上,竞买人自行将保证金汇入我院账户的无法参与竞拍)

十、拍卖余款请在拍卖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由于支付宝或银行转账有一定的时间差,建议现场刷卡付款或者确认款项到账后再联系法院工作人员),期限内未支付的将视为放弃购买,保证金不予退还,详细请咨询法院: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

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咨询银行。

十二、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三,买受人竞买成功后相关手续办理流程:

1、买受人在竞买成功后,应先联系(孙)确认交款时间,付款后持收据和有效证件到环翠区法院执行局签订成交确认书。

3、买受人持执行裁定书办理相应产权过户手续。(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在合理时间内办理过户,而标的物仍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造成的被其他机关查封的,买受人自行向有关机关提起异议,我院不负责协调)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法院咨询电话:、(孙)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最终解释权归环翠区法院所有

摘要 您好,不服法院判决您可以进行下一步,1、如果是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的,则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刑事判决为10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由上级法院重新审理和判决。

2、如果是二审判决的,由判决送达后即生效,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刑事案件为进行申诉)。

您好,我是平台法律咨询律师,我正在阅读您的问题哦,请您多等待我一下~

您好,不服法院判决您可以进行下一步,1、如果是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的,则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刑事判决为10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由上级法院重新审理和判决。2、如果是二审判决的,由判决送达后即生效,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刑事案件为进行申诉)。

您好,二审判决后,一般情况下应当先向中院申请再审。如果中院认为不属于中院审查,或者中院裁定驳回申请,再向高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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