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刑法规定贩毒最轻判几个月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修改、增加的一些内容,尤其是其中的一些刑事诉讼程序规范必将对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作一分析,力图对立法和司法实践起一定参考作用。      一、新刑法关于刑事管辖原则的修改,扩大了司法机关追诉的范围      新刑法修改刑事管辖原则扩大了司法机关的追诉范围,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扩大了属人管辖的范围      原刑法对中国公民在域外犯罪采用有限制的属人管辖原则。即:所犯的罪行为反革命罪,伪造国家货币罪,伪造有价证券罪,贪污罪,受贿罪,泄露国家机密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适用我国刑法;如果所犯之罪为上述各罪以外的罪,按照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法定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亦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适用中国刑法。新刑法对此作了修改,扩大了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的范围。根据新刑法第7条的规定,对于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了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要依照我国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外的情况是所犯之罪的最高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才可以不予追究,但也不是绝对不追究。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了我国刑法所规定之罪的,不论该罪法定最高刑是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司法机关都要依照新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新刑法关于属人管辖权的修改,扩大了司法机关的追诉范围。      2.普遍管辖权的增设也扩大了司法机关的追诉范围      为了打击愈来愈猖獗的国际犯罪,如劫持船只、航空器,海盗,贩毒等犯罪,履行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新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该条确立了我国刑事普遍管辖权原则。所谓刑事普遍管辖权,是指不论犯罪发生在什么地域,犯罪人是哪一国人,以及犯罪所侵犯的利益如何,逮捕罪犯国和罪犯所在地国有权依据国内刑法对罪犯进行审判和处罚。(注:参见周道鸾等主编:《刑法的修改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62页。)这就是说,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实施了犯罪行为,其犯罪结果也发生在我国领域外,并且其犯罪也没有侵犯我们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只要犯罪人在我国领域内居住或者在我国领域内被逮捕,或者在国际领域内通过符合国际刑法要求的方式已为我国所捕获,我国司法机关就可对其追诉和审判。(注: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07页。)当然,在刑事诉讼中适用该原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追诉的罪行,必须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第二,追究该类犯罪必须是在中国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之内;第三,适用普遍管辖权的犯罪,应当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其他管辖原则所不能适用的情况,如果依照属地、属人或者保护管辖原则能够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就不必再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二、新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确立,要求刑事诉讼法增加相应的程序      新刑法总则第二章第四节规定了单位犯罪,在刑法典上确认了单位可以成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注:参见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1页。)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原则上采用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1996年3月17日修订并于199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基于追究自然人犯罪所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很多方面不适合于追究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诸如单位犯罪案件中刑事被告人的确立、单位被告人参加诉讼、立案管辖、对单位被告人适用强制措施、单位被告人代表人的陈述在证据种类上的归属等一系列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可遵循。这就迫切要求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关于追究单位犯罪的规定,以适应实施新刑法的需要。鉴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刚刚修订,不宜在短期内再次修改的情况,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决定”,对追究单位犯罪的程序加以规定,待时机成熟时,再将此规定到刑事诉讼法典中。      三、新刑法关于特殊防卫权的增设,扩大了刑事诉讼法第15条不追诉的范围      为了鼓励群众见义勇为,积极同犯罪作斗争,新刑法第20条第3款增设了特殊防卫权,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据此,司法机关对防卫人行使特殊防卫权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笔者认为,新刑法规定的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能包括在刑事诉讼法第15条六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内。可能会有人认为它应包括在该条第(六)项“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中。但笔者认为,这里是“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新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首先要构成犯罪,而行使特殊防卫权无论是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伤害或死亡,都不构成犯罪。因此,刑事诉讼法第15条不追诉的范围内没有可适用于采用特殊防卫权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笔者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提出两个方案供参考:一是将该情形单列为第15条的一项,另一是将其第(六)项修改为“其他法律规定不予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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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____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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