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滞纳金的法律规定分期缴纳罚款的利弊

执法主体:灵璧县交通运输局、灵璧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灵璧县县乡公路管理所

(一)道路运政执法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安徽省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

(二)公路路政执法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安徽省公路条例》、《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等。

灵璧县交通运输局主要任务:根据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行使全县道路运政、公路路政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交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决定等程序。

交通行政处罚结果每月月底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内容包括违法主体、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金额等执法案件有关信息。

1、在公路路口、汽车客货运站、客货集散地、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等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罚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相关业务的违法行为;

3、处罚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行为;

4、处罚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

5、处罚擅自停运及其他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

6、负责暂扣经营证件、车辆、设备等行政强制以及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7、负责道路运输执法情况的统计和报送工作;

8、受理关于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来信、来访等;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

1、公路路政执法巡查;

2、查处非法破坏、损坏、污染或者非法占用、利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3、查处在公路大中型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处100米范围内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等违法行为;

4、查处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从事危及、妨碍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安全畅通的行为和在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为;

5、查处违反公路路政许可规定的行为;

6、查处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违法摆摊设点、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等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7、负责公路路政执法情况的统计和报送工作;

8、受理关于公路路政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来信、来访等;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

7、负责水路运政、港口行政、航道行政执法情况的统计和报送工作。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按照《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付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

被处罚人认为行政机关在给予自己处罚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范围行为的,有权申请复议,请求变更或撤销违法处罚决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出。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比如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等等,被处罚人有权获得赔偿。

(六)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

《行政处罚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行政处罚法》第5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基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办案中,经常会遇到行政相对人因经济困难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况。2014年以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大幅度增加了行政处罚额度;另外,按日连续处罚这种行政执法情况愈加多见。因此,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如何正确处理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本文就此问题谈谈粗浅认识。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根据该条规定,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实体条件是“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程序条件是经当事人申请。

在办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时,首先要界定的就是什么情况下属于“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当场能够收缴的意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也就是说,当事人应当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缴清罚款。那么,首先“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理解为当事人在15日内不能一次性缴纳罚款。

      其次,要明确如何进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审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是基于当事人按期一次性缴纳全部罚款的能力而言。因此,当事人在申请中应当具体说明其经济困难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和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必要时可以调查或者现场核查,以此判断当事人的履行能力。

关于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行政处罚法》本身未作明确规定。从现有的细化规定来看,多数行政机关的态度并不明确,但有一部分行政机关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根据2010年修订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既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同时,明确了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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