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小区内骑车撞伤小孩谁责任里面骑自行车被助动车撞骨折小区内骑车撞伤小孩谁责任有责任吗?

案例一:停车场丢车赔不赔

收费标准略低于指导价,

物业管理公司虽在车场安排有保安值班,

但为防止突发重大损失,依然在车场入口处用告示牌及在停车费票据上明示:本车场只负

责提供车位,收取的仅是车位租金,请车主加强防范措施,车辆被盗受损,本公司概不负

责。一次业主甲的朋友乙开车来访,停车于车场,期间下一场暴雨,雨后离开时,发现自

己的车辆丢失,遂于物业管理公司交涉要求赔偿,物业管理公司已有正式声明在先,收取

的停车费未含有管费为由,拒绝赔偿,乙遂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观点一:声明在先,不予赔偿

理据:已有声明,尽了告示义务,收费低(未含看管费)

,不存在保管关系,利益风险

观点二:单方声明,不予承认。

理据:土地是国家的,收的其实是看管费。收了费,保管关系成立。单方声明,强加

观点三:双方有责,各负一半。

原告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鸣庄村毛村组X号,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

被告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双狮村银河组XX号,身份证号:XX(系贵CXX号货车驾驶人) 被告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双狮村银河组X号 ,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系贵CXX号货车实际所有人)

被告遵义市XX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 地址:遵义市XX

联系电话:XX(系贵CXX号货车挂靠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地址:遵义市香港路乌江大厦一楼

负责人XX,该公司经理

一、判令被告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人民币XX元。(详见索赔清单)

二、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赔付范围内直接支付原告。

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X年X月X日X时X分,原告XX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汇川区高坪镇李村坎往高坪镇方向行驶至岩口路段时,与被告XX驾驶的贵CXX号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XX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汇川区交-警大队公交认字[2015]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XX负主责、XX负次责。

原告XX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在XX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共计145天。经医院诊断为:1、双小腿皮肤软组织坏死伴感染;2、左胫腓骨中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3、右腓骨远端骨折;4、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2012年7月6日,原告XX经XX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法医鉴定中心评定伤残达十级;双小腿广泛瘢痕遗留需后续治疗费20000.00元。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致左下肢功能丧失10%,已不能从事正常的体力劳动,故依法主张2万元精神抚慰金。

经了解,贵CXX号中型自卸货车系XX所有,挂靠于XX运输有限公司,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万元)等险种,保险期限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原被告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

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为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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