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家都出了那些新法律1997建的房子没有手续2008年后建房算违建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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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房地产开发行业增值税管理工作指引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房地产开发行业增值税管理工作指引

来源: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10

为加强房地产行业增值税管理,防范税收风险,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房地产开发行业增值税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是对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各个环节业务操作和风险防控做出的具体规定,包括总则、项目管理、发票管理、申报征收、日常管理、预警监控、附则七个部分。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工作指引》。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按照使用性质的要求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的活动。

项目管理是指各级国税机关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以具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管理对象,对房地产项目有关合同、土地出让金、开发、销售、发票开具、预缴税款、申报征收等信息实施有效监控管理。具体包括项目信息管理和项目登记管理。

第五条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六条 第三方信息,包括税务机关从发改委、住建、规划等部门取得的房地产项目信息。

第七条 内部信息,包括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等系统中的企业基本信息、申报信息、发票信息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房地产项目信息,包括房地产项目名称、地址、土地、建筑面积、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销售进度、楼牌号等相关信息。

第二节 项目登记管理 第九条 项目登记

(一)纳税人进行房地产开发,自项目立项之日起30日内应持下列资料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

1.《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备案表》(附表1); 2.不动产项目审批立项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后,将资料留存,建立分户档案。如上述资料尚未完全取得,应对其已取得的资料进行备案,同时,告知纳税人在其他资料取得30日内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补充备案。

(三)对于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老项目,纳税人应将项目情况填报《房地产老项目备案表》(附表2),并于本指引执行之日起30日内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第十条 纳税人项目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在30日内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变更备案表》(附表3),同时将有关证件、资料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销售进度管理

(一)纳税人办理项目登记后,应在第一笔预缴税款后,按季报送《房地产销售进度采集表》(附表6)。

第十二条商品房楼牌号管理

(一)已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的纳税人在取得楼牌号信息后30天内,通过书面资料将所有楼牌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房地产楼牌号报告表》(附表5)。

(二)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房地产楼牌号报告表》,经审核确认归档。

纳税人楼牌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备案信息。第十三条项目注销

房地产项目销售完毕且缴清税款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项目注销。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对申请办理项目注销的纳税人,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注销申请表》(附表4),要求其如实填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选取代码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应将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留存备查。【樊剑英:不知道为什么这里要规定2016年12月31日前,我认为是有问题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的“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8号)中的要求,18号公告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开票的时间期限止的要求。即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补开发票时间不受2016年12月31日时间限制】

第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照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如购买方需开具发票的,应选取代码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开具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已开具营业税发票的,2016年5月1日以后由于确权面积差、销售折扣等原因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红字发票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

纳税申报时,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负数金额在申报表如实填报的同时,在无票收入栏次填报相同的正数销售额。

第十九条2016年5月1日之后,纳税人发现原营业税发票开具错误,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不受此时间限制),同时开具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红字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蓝字发票开具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对应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的代码、号码,红字增值税发票的代码、号码及开具原因。第四章 申报征收 第一节 申报管理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未开具发票的,以房产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二十一条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抵减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二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二十四条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二十五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二十七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第二十八条跨县(市、区)开发房产,未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二十九条建立涉税信息传递机制,掌握房地产企业的第一手基础信息资料。

(一)依托综合治税平台,建立与规划、土地、住建等部门定期信息交换制度,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立项、开工日期、预计完工日期、建筑面积、销售进度情况、已交付产权情况等各种信息,力求通过信息交换和分析比对,最大限度地掌握有关涉税信息。

(二)加强企业借款信息的监控。通过核实往来账目,对借款方进行核实,核实其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樊剑英:其他应付款是否有利息,是否缴纳增值税,这条够狠的】

第三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定期到企业开展纳税辅导工作,掌握企业的开发项目、公共配套的规划、完工情况及预售情况等。

(一)对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工程预算等人员进行辅导,及时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

(二)查看企业账册、凭证等财务资料,重点是银行账号、预售证、竣工验收证及交付使用情况等。

(三)掌握楼盘销售的进度,加强对售楼情况的监控,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房地产销售进度采集表》后,要与房产部门备案信息、申报征收信息进行比对,了解整个项目的建筑总面积、已售数量、最低售价、预付款比例等内容。发现异常的及时给予企业预警提示,区别不同情况开展实地核查或者进行纳税评估。

在核实企业销售进度的同时,应监控承建单位经营情况,结合房地产企业施工进度等情况对建筑企业外管证报验、税款缴纳(预缴)情况进行核实,发现异常的及时给予企业预警提示,区别不同情况开展实地核查或者进行纳税评估。

(四)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第三方信息确认纳税人已经取得预收款,未按规定进行预缴税款的,应责成纳税人进行预缴申报,同时,告知纳税人按季报送《房地产销售进度采集表》。

(五)了解企业的进项取得与工程预算,重点核实设计费、绿化费、咨询费、广告费、主要原等内容与预算是否匹配。

第三十一条加强企业项目注销管理,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注销申请表》后7日内,对下列内容实地核查。

(一)该开发项目销售总体进度是否达到100%;

(二)销售的房产是否全部开具发票;

(三)所有税款是否全部结清。

核查结束后,对核实结果正常的,同意企业进行项目注销。发现疑点的,进行纳税评估;符合稽查立案条件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日常管理中常见涉税问题及核查方法见附件1。第六章 预警监控

第三十二条税源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企业招标信息及预、决算信息、金三系统、进销项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等强化分析监控。从行业税负、进项指标、销售收入指标等方面加强预警监控,对出现异常情况的,及时进行核查、评估。

(一)行业增值税税负指标

增值税税负率=实缴增值税总额/主营业务收入×100%,增值税税负率预警值设为4%,评估期测算企业增值税税负率,与预警值进行对比,如与预警值有较大偏差可能存在不计或少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虚抵进项等问题。

进项监控应在项目完工后进行。审查施工合同和预(决)算书,核对工程内容,参照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决算超出预算价格过高的项目,重点审查单项合同、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将企业认证抵扣的进项通过与企业标书及预、决算报告进行对比,核实其进项抵扣是否合理。

1.核实企业钢筋、混凝土等主要原材料耗用,如其实耗超过上述预算所列标准10%(含)以上的,核实其是否存在虚抵进项的问题。

2.核实企业广告、咨询、鉴证、设计费等进项金额,如其超过预算标准10%(含)以上的,应通过企业及与其提供服务的单位的合同、资金往来等资料核实其业务真实性,核实其是否有虚抵问题。

3.建筑施工费用。通过核实建筑合同,企业与承建单位资金往来等资料与标书,预、决算报告进行对比,核实其业务真实性。

4.绿化等辅助工程进项金额。通过企业标书中所列绿化等辅助工程标准,结合企业预、决算报告,核实其辅助工程金额是否合理。

根据企业项目信息资料、第三方信息并结合其申报数据,核实其销售收入是否真实。

1.将自行开发的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其他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应视同销售,核实企业是否存在上述行为但未计收入。2.根据相关信息,核实项目涉及的不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停车位、地下室等公共配套设施情况,核实其上述设施是否对外出售但未计收入。

3.对比企业同一时期发票开具情况,核实有无售房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办理项目申报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纳税资料(含电子资料)的。第三十四条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行。

1、常见涉税问题及核查方法

对房地产开发业的核查,应以已完工或阶段性完工的开发项目为重点,从立项、开发、竣工、销售四个环节入手,针对疑点调取台账、销售合同、行政审批文书和证书、招投标合同、施工预决算书、监理记录等资料,与询问调查、账内核查与外部核查相结合的方法,审核项目的收入和成本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销售产品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未及时入账(1)问题描述

①收取的售房款长期滞留在销售部门,未按规定入账。

②采取委托销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部分售房款由中介服务机构收取并开具发票或收据,开发企业隐匿收入。或者采取包销方式下,未按包销合约定的收款时间、金额确认收入申报纳税。

③将售房款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记入账内,另一部分记入账外。销售阁楼、停车位、地下室以及精装房装修部分单独开具收款收据,取得的收入未按规定入账。

④私改规划增加销售面积,隐匿增加面积部分的收入。私建违建阁楼、车库、仓库,对外销售使用权开具收款收据,隐匿收入未申报纳税。⑤以手续费、基金、集资费、配套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名义向购房者收取的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一户一表、空调设备、防盗门、可视门铃、房屋装修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客户放弃的购房定金、没收的违约保证金、施工方延误工期的罚款收入、取得的政府奖励收入等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⑥无正当理由,以明显偏低价格将商品房销售给本公司股东及相关联企业及个人未确认收入申报纳税。

⑦开发的会所等产权转给物业,未按开发产品进行税务处理,或者将未需要办理房产证的停车位、地下室等公共配套设备对外出售未计收入申报纳税。

⑧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未计或少计收入未申报纳税。或者发生售后返租业务,以冲减租金后实际收取的款项作为收入,冲减的租金未计收入申报纳税。

⑨从事小产权房开发的单位和个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一些村民小组和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他们既不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也不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缴的各项税款。

①实地察看、了解楼盘开发、销售情况,核对房源销售平面图,调查、询问阁楼、停车位、地下室是否单独作价出售,掌握住宅、阁楼、停车位、地下室的销售状况。

②调取售楼处资料,收集台账、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收款收据等纸质资料以及销售合同统计数据、预售房款统计数据、售房发票记录等电子文档,统计已售面积及销售金额。查看物业公司入住通知单,核对销售数据的真实性。将确认的已售面积及销售金额与“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及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检查企业收取的销售款是否全部入账并申报纳税。

③调取开发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的代理销售合同、协议,根据计提的销售佣金金额和比例反向计算销售额,与申报的预售收入和销售收入比对,寻找差异,并对照检查中介服务机构的销售明细表,检查有无分解开票,隐瞒销售收入问题。

④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可销售面积、不可销售面积以及公共配套设施等信息,与账面记载面积、实地开发面积核对,检查有无私改规划,增加可售面积,销售后不计收入问题。⑤调查部分买受人,核实开具发票的金额与收取的价款是否一致。有无将销售的阁楼、停车位、地下室和精装房装修部分取得的价款单独开具收款收据问题。预交房款账号是否为个人账户而非房产开发企业账户。

2.完工前预售收入和完工后结转收入(1)问题描述

①在开发产品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未按规定预缴或少预缴增值税。

②开发产品完工后,预售收入长期挂在“预收账款”等往来账户,未按规定结转收入、申报纳税。

①对照核查“预收账款”等账户及纳税申报资料,核实预收的房款是否按规定预缴税款。

②实地察看各期楼盘开发销售进展情况,根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确定开发产品完工项目,根据已售楼号、门牌号,对照预售款确定应税收入,与“主营业务收入”和“预收账款”明细账进行比对,核实预收账款是否按规定结转收入。

3.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产品收取的价款(1)问题描述

①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开发企业在收到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到账后,未按规定计税。

②将收到的按揭款项以银行贷款的名义记入“短期借款”账户,隐匿收入。(2)主要核查方法

①到贷款银行核查银行按揭的保证金账户存款余额(银行按贷款额的5%-7%收取保证金),推算按揭贷款数额,与结转的收入比较,查找涉税问题。

②到开发企业开户银行查询按揭贷款的发放情况,核对计税收入。③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查验从银行按揭贷款账户转入的款项是否记入“预收账款”或“主营业务收入”。

1、对进项税金无法准确划分多抵进项(1)问题描述

①存在多个房地产项目,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对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进项无法准确划分,将选择简易计税老项目的进项税进行抵扣。

②配套设施中自建自用的不动产如物业楼等,进项税金与开发商品无法划分,未执行分期抵扣政策多抵进项税。【樊剑英:反对此条,进项税金在一起的,不可能截然划分再分两年】

③未售出的开发商品转出租,如将底商出租给商店、幼儿园等,未将开发商品转入固定资产,一次性抵扣进项未做进项转出。【樊剑英:反对此条,进项税金在一起的,不可能截然划分再分两年】

①查看企业选择简易征收的老项目备案情况,对仍未完工交付使用的老项目发生的进项是否有进项税额转出情况,如申报表中无此项,进一步查看企业老项目建设进度、核对账簿。

②了解企业自用楼房及开发商品销售、出租情况,核对是否执行分期抵扣政策。

2、虚抵进项税金(1)问题描述

①采取甲供材方式下,签订虚假单项合同,取得虚开钢材、水泥、砂子等专用发票。

②从有关联关系的贸易公司购进材料或接受建筑服务,人为提高材料价格或建安费用,虚抵进项。

①采取工程成本总量控制法,调查了解当地同类开发产品的平均建筑材料用量和成本,对用量过大、价格过高的建筑材料成本进行重点审查。

②查看企业工程造价师出具的报告,看企业单体项目需用的钢筋等建筑材料用量,再根据钢筋等建材市场价格,与决算书中的成本进行比较,寻找差异。

③审查施工合同和预(决)算书,核对工程内容,参照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决算超出预算价格过高的项目,重点审查单项合同、补充协议的真实性。④调取工程监理部门的监理记录及《材料物资进场试验报告》,核实有关材料的真实性。

⑤掌握开发企业的关联企业,通过行业比较、营业常规等方面对比分析是否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虚抵进项。

⑥对照有关合同款项支付的约定要求,审查企业资金支付情况,对长期挂账的大额应付款项,到对方核实未付款项的真实性。

⑦审查建筑工程真实性、合理性。一是代开发票的真实性、合理性,二是工程项目和工程量的真实性、合理性。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思迈特论坛(tpszsmart)

(思迈特论坛微信公号小编按:该《指引》来源于河北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学堂”,但是一些内容处于修改状态,小编进行了完善,如有遗漏或差错以最河北国税最终稿为准)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文件精神通知精神,结合我省信用合作社呆贷帐核销的实际情况,经过调查研究并征求各方意见,现将重新修订后的《河北省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资金管理,正确反映信贷资金营运状况,及时处理贷款的呆帐损失,准确核算企业盈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信用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的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合作银行以及其它非银行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信用社)。

第三条 呆帐准备金的提取。

呆帐准备按信用社年初放款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应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年出应提呆帐准备金的贷款余额*1%-上年末呆帐准备金余额)

第四条 下列贷款不得提取呆帐准备金。

(一)国家预算内安排的拨改贷;

(二)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用贷款;

(三)以各种财产(包括各种商品、有价证券)作抵押的贷款;

(四)金融机构之间的互相拆借贷款。

第五条 呆帐准备金的管理。

(一)提取的呆帐准备金要专户管理,专用用于贷款呆帐损失的核销。

(二)以后收回已核销的呆帐,应充回呆帐准备金。

(三)提取的呆帐准备金计入当期成本。

第六条 核销贷款呆帐的原则。

一、信用社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集体所有制合作金融组织,贷款必须有借有还,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二、核销贷款呆帐要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信用社有形或无形的资产损失。

三、核销贷款呆帐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核销程序办理。

第七条 贷款呆帐的认定条 件。

一、贷款呆帐系指按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列为呆帐: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被撤销、解散,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对确实无法落实到户、集体经济又确实无力偿还的集体农业贷款;或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 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又无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实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别外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

(六)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或作价后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二、凡属下列情况不得列为呆帐:

(一)借款人或借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

(二)因信用社工作人员渎取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无法收回的贷款,应由个人按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承担的部分。

第八条 贷款呆帐核销的审批权限。

(一)信用社发生的呆帐损失每笔不满3万元(含)以上,由信用社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核销;

(二)信用社发生的呆帐损失每笔在3万元(含)以上,不满30万元的,由主管信用社的市级部门会同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核销;

(三)信用社发生的呆帐损失每笔在30万元(含)以上的,由其省级主管部门和省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核销;没有主管部门的信用社呆帐损失按上述审批权限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审批核销。

第九条 贷款呆帐的核销程序。

一、以信用社为单位核销呆帐的程序。信用社(含所属网点)对核销的贷款呆帐要逐笔查实,对符合第六条 规定的,由主任、信贷员、会计、稽核人员等集体审查认定后,填制《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见附件2),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贷款发放及借款人使用情况,造成呆帐的主要原因,以及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和吸取的教训等),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县联社审核后报国税局审批。

二、以农村信用社为单位核销呆帐的程序。信用社发生的呆帐可由县(市)联社统一进行核销。年出由县联社按辖区信用社年出放款余额和规定比例确定全县提取呆帐准备金总额,并依据各社当年拟拨核销呆帐贷款额和照顾亏损社的原则,把提取金额具体分解到社。信用社按联社下达提取额度提取呆帐准备金,并全部上划县联社。

中间,信用社将符合核销条 件的呆帐贷款开列清单,填制《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和附有关说明及证明材料,上报联社。县联社按第六条 的规定,审查认定后,报国家税务局审批。县联社根据税务机关批准的核销金额,下拨有关信用社等额呆帐准备金,用于信用社的呆帐核销。

以上两种核销办法,农村信用社各县联社可根据信用社管理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报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在县辖范围内执行。城市信用社按第一种办法执行。

三、以城市合作银行为单位核销呆帐的程序。合作银行各分支机构发生的贷款呆帐,可由合作银行统一进行核销。年初由合作银行把应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分解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按合作银行下达的额度提取呆帐准备金,并上划合作银行。中间,各分支机构半符合条 件呆帐贷款开列清单,填制《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和附报有关说明及证明材料报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审核认定后,报国家税务局审批。

合作银行根据税务机关批准的核销金额,下拨有关分支机构等额呆帐准备金,用于各分支机构的呆帐核销。

超过县级审批权限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以书面报告(附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上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各级国家税务接到下级单位申报材料后,转给同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由国家税务局审批,并将核批结果抄送信用合作管理部门。

信用社的一笔贷款呆帐经认定审核后,若当年的呆帐准备金不足以核销时,可用以后提取的呆帐准备金核销,不必分申报审批。

第十条 核销贷款呆帐的核算手续。

信用社根据处理贷款呆帐损失的批复,填制转帐传票及“已核销贷款呆帐”表外科目借方传票,经有关人员审核无误后,即可办理转帐。

在核销呆帐的同时,要从原贷款科目中抽出借据,专夹保管,定期核对,并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 核销后的贷款呆帐管理和帐务处理。

信用社对核销后的贷款呆帐应实行帐销案存的管理办法。为了尽可能地减少信用社资金损失,对已核销的贷款呆帐,仍应继续组织催收,并可按收回金额适当计提劳务费。对收回已核销贷款呆帐的劳务费采用分节提取的办法,并从“手续费支出”科目“代收放款手续费”帐户列支,具体提取比例为:(1)收回金额在50000元(不含)以下的,外部人员和社员按收回金额的8%提取劳务费;内部职工按收回金额的6%提取劳务费;(2)收回金额在50000-100000(不含)元的外部人员和社员按收回金额的6%提取劳务费;内部职工按收回金额的4%提取劳务费;(3)收回金额在100000以上的,外部人员和社员按收回金额的4%提取劳务费;内部职工按收回金额的2%提取劳务费。

收回已核销贷款呆帐的帐务处理:按照收回正常贷款填制收款凭证,从专夹保管的借据中,抽出相应原始借据作收贷凭证附件。同时,应冲回贷款呆帐准备金。

收回的贷款利息,信用社可直接冲减“其他营业支出”帐户中的坏帐损失。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信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贷款呆帐核销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呆帐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和贪污受贿的,视情节严重,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国家税务机关、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信用社内部掌握执行。贷款呆帐核销不公布,不退原始借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办法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冀国税发[号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颁布时间】:

为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规范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行为,省局制定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各市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和操作流程。《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中所需的表证单书由各市自行印制。

附件:1.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2.查(抽)验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

3.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领购簿

4.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5.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规范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增值税普通发票,是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使用该系统开具的带有税控信息的机打普通发票,是购销双方的收付款凭证。已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纳税人不得使用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普通发票,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商品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购发票等)。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设立票证中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印制计划制定、保管、调拨等工作由票证中心负责。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版式、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增值税普通发票分为两联和五联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发票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用作记账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印制计划每半年安排一次,各市局随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一并上报省局。

第六条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省局统一调拨,原则上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同库(柜)存放。

第七条 增值税普通发票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开票限额管理。纳税人提出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限额申请时,需填报《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1),由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核查,主管国税机关审批。

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授权为十万元,对确实无法满足纳税人经营需要的,可授权百万元及以上。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核定其每月供票数量。

第九条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领购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领购发票时,需填报《查(抽)验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附件2),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领购簿》(附件3)、税控IC卡和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十条 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开具内容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开具发票时,购买方信息栏内容根据购买方性质填写:当购买方为企业性质纳税人或个体经营者时,购买方信息栏内容应填写齐全,不得漏项;当购买方为行政事业单位时,应填写纳税人名称、地址栏,其他项目可不填;当购买方为其他个人时,应填写购货人名称,其他项目可不填。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汇总开具发票的,要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4),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当期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符合作废条件的,将相应的数据电文(含未打印的发票)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按“作废”处理,纸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第十二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办法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时间为销售方开票当期;

(二)未抄税且未记账。

第十三条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部联次或者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后,可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将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记账联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将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或者有效证明粘贴在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的背面。

第十四条 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国税机关报税,岗位受理人员按照专用发票的采集规定,准确核实其增值税普通发票实际开具份数、金额,保证数据采集完整,并按规定进行“一窗式”比对。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时,相关岗位人员应在纳税人结存未用的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核销相应的发票电子数据。在征管系统中取消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缴销的纸质普通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第十六条 对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通过国税机关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进行验证。

第十七条 对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和记账联复印件到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验证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

第十八条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税务人员违反发票限额、限量、验旧供新等发票管理制度,造成税款流失的,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重大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试行)》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国税机关是指县级国税机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潍坊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行业税负预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税源监控管理,找出行业税收负担所具有的规律特征,纠正行业税负偏差,提高税源到税收的转化程度,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为建立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良性互动机制提供数据支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税收管理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三条 行业税负预警管理是以综合征管软件数据为基础,通过建立行业预警指标体系,应用专门的统计分析方法,定期(按季)对各个行业的区域税负指标进行定量分析,根据数据内在的逻辑关系测算出各个行业税负预警下限(即合理税负下限),对超出预警下限的企业纳入预警管理的现代税收管理模式。

第四条税负预警指标。税负预警指标主要是运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中的数据,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属的具体行业进行数据信息的搜集、整理,测算出不同行业的基础税负标准,并运用恰当的统计方法,确定出同一行业个体税负的相对关系、离散状况及由此决定的规律特征。

第五条预警指标体系。由于增值税的主导税种地位,现阶段主要对增值税的行业税负进行预警测算,其指标体系主要包括样本、税收负担率、标准差、离散系数和税负预警下限。

(一)样本。是据以进行税收统计分析的纳税个体。行业税负预警管理要求参与测算的样本量应达到一定的标准,使测算结果具有代表性。通常要求样本量不少于30户。若某个行业纳税人数量不足30户,则参与测算的行业样本数量至少不低于5户。

(二)税收负担率。是税收与税源的一种比例关系,综合反映经济结构、税收政策和征收力度综合作用的结果。在同一个行业中,由于生产技术、加工工艺和原材料消耗相近,适用税收政策相同,研究分析同一行业的企业税负,就可以摆脱经济结构和税收政策的影响,集中体现税收征管因素的影响。在进行增值税税负预警测算时,税收负担率通常包括样本负担率和平均负担率两项指标:

1、单样本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销售收入)×100%

2、平均税负率=()×100%

(三)标准差。也称均方差,在税收分析实践中,标准差是测定样本变异度的重要指标,它是各个样本税负与其平均税负离差的平方的算术平均数的方根。用运算公式表述为: 标准差= /样本量。

(四)离散系数。是用来衡量样本变异度与平均税负的对比关系。其运算公式为: 离散系数=标准差/平均税负率。

标准差和离散系数均是用来描述样本分布离散状况的重要指标,这两项指标越高,表示样本个体游离于样本平均值的差异越大。在行业税负分析中,一个行业的税负标准差和离散系数越大,说明这个行业的税收征管情况越复杂。

(五)行业税负预警下限(即合理税负下限)。在设定税负预警指标体系时,应考虑样本离散的相对概念,即离散系数,可以参考这一比例关系的大小,确定行业税负的预警界限。具体取值要根据税负的性质和预警管理的要求来确定。一般来说,税负预警线划分的思路是:

1、当离散系数≤0.6时,税负预警下限=行业平均税负-标准差;

2、当离散系数>0.6时,税负预警下限=行业平均税负-0.6平均税负。

低于行业税负预警下限的企业即为税负偏低企业。对于样本量不足的行业,市局在发布正式的税负预警下限时,一般还要参照全省同行业平均税负或全国同业重点税源预警下限水平。

第六条税负预警管理的一般程序。税负预警过程主要包括:预警发布、预警通知、纳税人自查或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和预警反馈五个方面。

第七条 预警发布。市局计统科按季测算全市行业税负预警标准,并在每季结束后15日内在潍坊市国税局宏观税负调查分析工作平台上发布全市各行业平均税负、离散度和税负偏低预警行业。

第八条 预警通知。县市区局接市局发布的行业、企业税负预警信息后,在5日内要按税负预警下限筛选出低于税负预警下限的纳税人,并通过税务文书通知纳税人,责令纳税人在10日进行纳税自查。

第九条 纳税人自查或纳税评估。预警通知纳税人后,纳税人在10日未进行纳税自查或纳税自查不彻底的,县市区局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其直接进行纳税评估处理,对无法解释原因或有重大嫌疑的企业要组织实施税务稽查。

第十条 税务稽查。县市区局对移交过来的有重大嫌疑的企业,按规定启动稽查程序,达到立案标准的要正式立案处理。

第十一条 预警反馈。县市区局应在每季度结束前10日内,将预警范围内的行业、企业的处理情况及结果形成报告上报市局。报告应包括纳税人自查和纳税评估情况、约谈情况、税负偏低的原因、稽查处理结果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意见等。

第十二条 基层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行业税负预警管理的组织领导,成立税源监控预警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税源监控管理会议,依法对税源变化异常以及监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做出税源监控预警管理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潍坊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从事煤炭、铁精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实行县(市、区)局长负责制。

二、从事煤炭经营业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除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一并提供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其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

三、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和实地查验。通过与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等相关人员约谈和实地查验,了解其资金状况、财务核算、购销渠道和经营场地等情况,确认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的真实性,形成书面报告,并由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约谈和查验工作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参加。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货物劳务税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实地查验和税务约谈情况进行复审,并经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局长审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购销货物、支付运输费用,发票流向和资金流向应当一致。企业购销货物款项、运输费用、租赁费用等应通过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备案的银行账

户进行结算。拆借资金流入、流出也应通过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备案的银行账户。企业每月应将加盖开户银行印章的银行对账单留存备查。

五、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购进成品油用于经营的,应将自备(租赁)运输车辆及其他用油设备情况,向税源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租赁合同(协议)等。自有运输车辆和用油设备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六、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购进成品油,有自备(租赁)储油设施的,应将储油设施情况向税源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财产证明、租赁合同、存放地点、设施容量等。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有自备(租赁)储油设施的,应设臵成品油出入库台账。逐笔顺序登记成品油购进、领用情况,如实记载车辆牌照号、驾驶人姓名、载重吨数、油品数量、运输目的地等信息。日常购进成品油,入库后5日内应将上述信息向税源管理部门备案。

七、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使用自备(租赁)车辆运输货物的,应设臵过桥过路费台账,逐笔顺序登记过桥过路费发生情况。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除符合相关抵扣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八、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要根据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的购销合同,严格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发售数量,经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局长审批后,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九、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的日常管理,每季度至少巡查巡管一次,并制作核查报告。

十、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应纳入《增值税进销数据监控软件》管理。

十一、税源管理部门每月按以下预警指标进行筛选,指标异常的,及时开展纳税评估。

(一)吨公里油耗及成品油抵扣占全部进项税额的比例;

(一)吨公里运费及运费抵扣占全部进项税额的比例。

十二、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强化数据应用,定期对本地区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户数、销售额、成品油抵扣、运输费用抵扣等数据进行分析。省国家税务局每半年开展一次,市国家税务局、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每季度开展一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对按季筛选出的疑点企业要直接进行纳税评估。

十三、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对存在疑点需要税务检查的,由稽查部门检查并出具结论,经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局长审批后,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十四、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设臵成品油出入库台账,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五、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通过银行结算,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进行相关信息备案,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三)提供虚假储油设施和车辆资料等情况,逃避缴纳税款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

陈路超大违建别墅被彻底拆除了!这片曾经被“超级别墅”占用的山地,如今已经与周边的青山绿树重新融为一体。 “超级”别墅倒下去,规矩红线立起来!看到这样的变化,群众纷纷拍手称快。

漫画:规矩红线不可触碰 闻强 绘

斩断将军山旁的“野蛮生长”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作为西安的“父亲山”,秦岭的好山好水滋养着一方百姓,自古就是钟灵毓秀、人文荟萃之地。

“本来大家就对这处违建别墅意见很大,后来我在报纸上看到航拍图,发现这处别墅在这一大片绿色中显得很碍眼,更加清楚地意识到,违建别墅对秦岭生态造成的破坏。”昨日,记者再次走访蔡家坡村,村民王建华这样说。

这些违建别墅“藏”身秦岭山麓,如同疥疮损害着秦岭美丽的肌体。蔡家坡村民秦卫东告诉记者,这里离将军山古镇不远,没建别墅前森林环绕、绿草丛生。“建了别墅,门上挂着‘闲人勿扰’,隔绝了环境。现在土地又回到了村里,终于可以恢复生态原貌了。”

一直参与陈路别墅整治工作的石井镇武装部部长赵建峰表示:“违建是对秦岭生态环境的巨大破坏,这处违建别墅被依法拆除,体现了市委、市政府依法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我们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继续做好覆土复绿工作,真正立起绿色生态红线。”

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零容忍”

陈路超大违建别墅位于石井镇蔡家坡村南,2005年8月,陈路、支亮以盆景栽植、园林绿化名义,与石井镇蔡家坡村第三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面积15亩,期限70年。支亮一次性付给该村民小组10年土地承包费6万元,并于2005年底开始非法圈地建设,2008年8月建成砖混建筑1栋1层,另有鱼塘2处,狗舍1处,其他建筑3处,是一处具有园林特色的中式仿古别墅。

2018年9月初,经国土部门现场测绘,这宗土地占地面积

市纪委、市监委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99号市纪委信访室(邮编710008)

市秦岭办地址:西安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加速器园1号楼A座(邮编710311)

市城市管理局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3号楼三楼(邮编710007)

市信访局地址:西安市盐店街19号(邮编710002)

西安日报社地址:西安市太阳庙门43号西安日报社办公楼一楼收发室 (邮编710002)

西安广播电视台地址:西安市曲江池西路60号西安广播电视台总值班室(邮编710061)

在沿山6区县设立举报点,当面受理群众举报。

地 点:灞桥区秦岭生态保护管理委员会402室

地 点:临潼区秦岭生态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地 点:长安区行政中心西一楼信访接待大厅

地 点:鄠邑区秦岭北麓违建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 点:周至县政府招待所1406室

地 点:蓝田县茂盛专项整治工作指挥部335室

网友可以通过西安发布、长安号、西安网V、西安ing微信公众号子菜单,西安网、西安新闻网网站首页,西安发布APP、无限西安APP首页等进行网上举报,递交举报线索。

西安市秦岭北麓违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西安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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