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企业合规义务可能来自于什么要求管理台账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第十条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二章 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第十三条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第十七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章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三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的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水电燃气供应、物业管理、信贷、税收等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监控和预警工资支付隐患并做好防范工作,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活动,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四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通过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

第四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具体情形,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第五十条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十一条 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请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 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一条 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结是事后对某一阶段的学习、工作或其完成情况加以回顾和分析的一种书面材料,通过它可以正确认识以往学习和工作中的优缺点,不妨坐下来好好写写总结吧。我们该怎么写总结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合规管理工作总结,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xx年,为增强全行合规经营管理意识,提高合规风险管理能力,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实现持续稳健规范经营,我行以科学发展观和农业银行“3510”发展战略规划为指导,以贯彻企业文化核心理念为统领,以落实《中国农业银行内控合规体系建设纲要》和《中国农业银行内部控制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合规政策》为主线,统筹规划、整体联动、多策并举、持续推进包括合规价值文化、合规制度文化、合规执行文化在内的合规文化建设,努力形成全行员工高度认同、自觉遵循、具有农业银行特色、成熟的合规文化,为我行稳健发展提供了保障。现将我行合规文化建设工作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抓认识到位和组织落实

  为了保证合规文化建设活动的正常开展,我行领导高度重视,并且周密部署:提前时间组织召开会议,学习相关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开展合规文化建设活动的重要意义,认真部署合规文化建设活动。成立了以任组长,任副组长,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合规文化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合规文化建设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各单位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亲自过问活动开展情况,带头参加学习教育,保证合规文化建设活动扎实有效的开展。同时各部门合理安排,把合规文化建设活动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开展廉洁文化建设、惩治和预防体系建设紧密结合,确保了合规文化建设活动的统筹兼顾,相互促进,有序推进。

  (一)为切实加强有我行特色的合规文化建设工作,主要抓了四方面工作:

  一是因地制宜制定了《合规文化建设工程实施方案》。“方案”在体现总行要求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我行实际,提出了合规文化建设的近期、中期和长期目标及“合规文化建设工程”的思路、原则和方法。同时,创造性地提出“合规文化建设”的重要理念,使我行的“合规年”活动能够从文化的宽领域和战略高度来开展。

  四是丰富了合规行为文化建设内容。一方面以“赛”增强合规意识。行先后开展了多次合规知识竞赛,使员工增长了知识,强化了合规意识。另一方面以“文”反映合规动态。先后开展“我为合规做贡献”征文比赛活动,从理论角度探索了新形势下合规文化建设的新思路。

  (二)反xxx评价工作开展顺利并取得实效,培训和征文活动也取得良好效果,领导重视程度普遍提高,反xxx内控建设趋于完善,前台人员对反xxx规定的学习掌握有较大提高。强化了反xxx培训工作,通过实际操作训练、岗前培训等形式,认真宣贯反xxx相关知识。

  (三)机构合规评价活动逐级有序开展。评价基本反映出机构的合规风险状况,推动了全行经营管理行为规范化和标准化,各部门按照方案要求逐级组织自评和复评活动,对于制度和流程的评价较为认真和全面,而对于执行状况的评价有偏离,评价结果基本能够反映机构整体的合规风险状况。通过分析问题,落实整改措施,评价活动取得了一些积极的工作成果。

  (四)法律事务工作围绕“四个办法”这一中心,采取多项措施,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取得较好成效。在行下发相关实施细则后,各部门都能够认真贯彻执行相关制度,按制度规定的职责和流程开展审查工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对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思想重视程度不够,不能充分认识防范法律风险对业务发展的重要意义;对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流程执行不到位;个别分行学习的主动性不足等。

  (五)宣传活动丰富多彩,形式多样,为“合规年”各项活动的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虽然“合规年”活动较多,任务较重,但我行宣传工作能够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灵活开展的有声有色。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信贷业务合规经营中存在问题

  信贷人员对本区域经济、各行业的信息以及自然环境等专业知识的掌握情况不够全面,致使对客户分析结论不透彻,风险点的识别不明晰,不能有效地进行事先的风险防范。

  2、贷前调查不详细

  存在个别档案填写资料不完整,调查不够详实,调查档案中没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别客户档案中“受理信息登记表”与“额度申请表”中申请金额不一致,住处声明中无具体住址;个别信贷员在调查时,没有真实地将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调查清楚,实际情况与调查报告中的数据不相符,如:对借款人发生的租金、员工薪金等费用存在少报,来增加资产的数据,提高资产与负债的比率,增加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个别信贷员对贷款保证人的调查也存在一定问题,没有经过认真的交叉检验,对保证人社会关系以及生活习惯掌握的深度不够,导致借款人在无法还款时,保证人偿还贷款的责任不能如期履行,致使调查结论不能真实反映客户的基本信息,并轻易下调查结论,缺少科学的分析判断,为下一道环节埋下风险隐患。

  3、贷款审查、审批履职不到位

  一是通过调阅档案资料发现个别审查岗不能够认真履行审查义务,档案资料有不完整的情况,如:部分借款人营业执照未年检,但在审查意见表中没提出异议;审查表中贷户房产评估信息与评估报告不符。二是审批环节中存在流于形式,部分审贷会提问过于简单。通过调阅审贷会记录表发现个别审贷会提问记录没有实质性问题提出或没有问题提出,个别审贷会没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及其他不利影响如行业风险等进行详细询问及分析。甚至审贷会弄虚作假,后补审贷会记录,审贷会召开时间早于审查审批的时间,存在逆流程作业的严重违规现象,致使贷款审查、审批结论缺乏正确的判断,或者说是误判,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客户的第一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为贷后管理工作带来风险隐患。

  (1)检查催收:存在不及时或未进行贷后检查。通过现场调阅信贷业务档案,部分分行没有贷后检查表,不能够核实是否进行了贷后检查。贷后管理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贷后检查表与用户申请表中用户的签名不是同一人或笔题不符等,不能对客户的资金用途进行有效的风险监控,致使贷款产生逾期和不良笔数大幅增加。

  (2)档案管理:存在信息填写不完整,相关人员没有签字。通过复评时调阅的信贷业务档案,发现个别分行的贷款合同、借据不能够妥善、有序的保管,并且存在信贷业务系统录入不及时、不完整等现象。

  (二)业务合规经营中存在问题

  1.制度建设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基本规章制度建设工作滞后,给业务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留下了风险隐患。

  2.业务办理流程存在不规范的现象比较普遍。在检查中发现存在前台业务在后台没有专人审核把关的问题。开户档案填写不规范,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等,开户资料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在印鉴卡的建库、作废、更换和管理中存在不规范、不认真现象,没有建立档案调阅登记簿。

  3.前台业务操作中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单人临柜,在业务办理中存在业务人员工号混用,通过监控录像的查看,发现由一人操作办理业务;私留用户密码;客户印鉴卡未按规定留存、未按规定签章、保管不善、印鉴卡登记簿记录不完整、缺少印鉴卡编号;柜员权限交接,未登记权限交接登记表的问题;未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相关的报批或报备工作等。未执行先收款后记账规定;银行与企业交接登记簿登记内容不全,银行回单没有与企业进行交接等问题。部分支行在支票填写中有填写不规范、填写错误的现象。

  按照召农信发【20xx】130号关于印发《xxx农村信用社“合规执行年”活动自查整改阶段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社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迅速组织安排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岗位职责,结合实际逐项进行自查。并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

  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xx办公室,负责牵头落实“合规执行年”活动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活动的推动、协调、指导及其他日常工作。

  二、制定了“合规执行年”活动的办法、方案、措施

  三、签订“岗位合规责任与承诺书”

  按照联社“合规执行年”活动方案要求,从社领导到各岗员工,逐级签订了“岗位合规责任与承诺书”,要求承诺对自己6月30日前的违规行为进行落实整改,共签订“岗位合规责任与承诺书”。

  四、活动方案制定有自查整改的措施制度

  1、加强职工法律法规知识,业务制度培训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凝聚执法执纪的监督合力,扼制各类风险问题发生。

  2、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全员政治业务素质。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抓好落实力,提升执行力。扩总量、扩份额,扩市场并举,促进存款上规模、增实力、优结构,抓规章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增强全员的法律意识、制度意识,彻底改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把各项制度落到实处,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业务行为、用制度管人,照章办事,成为每个干部员工的自觉行为。

  3、党风廉正建设,做好反腐倡廉工作。加强廉正文化和惩防体系建设,增强合规意识,规范从业行为,确保广大干部职工一身正气。积极培育和表彰遵章守纪、规范造作方便的先进典型,树立按章办事、合规经营的良好风尚,营造先进的浓厚氛围,内聚人心,外树形象。

  5.强化内部控制,切实防范风险,加强对员工工资作风的整顿教育,解决部分职工存在的“懒、散、庸、浮”作风不实的问题,从而提高工作积极性,合规经营规范从业行为,确保广大干群一身正气,不出问题。

  20xx年即将进入尾声,回顾近一年的工作,可以用“不断学习、不断成长”来概括,作为进入省公司管理机关第一个完整的工作年,我积极适应、加速转变,按照岗位职责和领导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简要总结如下:

  第一.合规管理工作。一是牵头完成采购管理5项关键业务环节的风险梳理,确定风险点31条,针对10个关键岗位完善防控措施28条。二是牵头推进制度体系建设,协助完成采购管理办法等5项重点业务的制度修订。三是重点梳理廉洁风险防控清单6项清单的编制,并制定廉洁风险防范指引表。四是理顺“三重一大”决策流程,明确“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规范上会流程,做好会议记录及相关资料的存档。五是组织完成法律法规条款的识别确认,确认食品安全法、烟草专卖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15项。

  第二.内控管理工作。一是强化合同管理,牵头完成合同管理专项检查迎检工作,积极完成问题整改,并根据新的合同管理要求,做好合同的线上审核、合同登记存档、履行情况跟踪上报等。二是牵头推进制度体系融合,全面排查所有岗位职责对应制度流程管控,完善更新内控流程图。三是规范管理,牵头完成重要岗位牵制目录和业务公开部分。四是牵头组织年度专项审计迎审工作,收集整理审计需要相关材料,协调督促各部门做好审计回复和问题整改落实。五是按照HSE管理要求,完成安全环保责任书签订、危险因素辨识台账整理、个人安全行动手册公开等规定事项,牵头完成质量体系审核改版,完成HSE体系审核迎检工作。

  第三.其他工作。一是积极做好宣传报道,截至10月,审核修改并上稿91篇,其中78篇被外部网站采用。二是强化重点工作督察督办,对要求的重点工作及时在协同系统上跟踪反馈并办结,对各部门的重点工作分月度、周度跟踪收集,呈报领导。三是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经营分析会、工作总结会等各类会议的会务筹备。四是认真做好例会汇报材料、会议材料等其他文字材料的拟定。五是积极协助做好党群工团相关工作。

  二、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专业能力需进一步加强。一是对于专业知识的学习掌握不够,撰写相关材料水平不足,专业性不强。二是对于法规方面相关制度规定的学习不够深入,不能很好地指导并开展工作。

  2.工作完成质量需进一步提升。因事务性工作繁杂,多头对应多个处室,忙于应付,导致个别工作完成质量不高。

  3.工作协调能力需进一步强化。重点工作督办力度不够,对于重点工作的进展反馈不够及时。

  4.思考问题的全面性不足。对于领导交办工作,做前的思考不够深入,导致工作效果不佳。

  三、20xx年工作计划

  1.提高自身专业业务能力。从本职工作岗位出发,不断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折不扣地完成各项工作。

  2.提高合规管理专业水平。一是强化内控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完成新制度的内控流程梳理及编制,完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确保顺利通过内控测试。二是进一步强化基础规范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管理流程做好“三重一大”的会议申报审批工作,杜绝出现不按规定临时增加议题,确保会议的严肃性和纪律性,做好会议记录和资料存档,为专项检查做好准备。三是持续强化合同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和合同系统操作要求,做好合同签约依据的审核,做好合同系统流程的跟踪指导,确保无事后合同发生,确保合同按期完成审批并组织签订。四是加强廉洁风险管控,牵头组织完成相关业务流程的廉洁风险清单梳理,确保新修订的制度对各项风险漏洞有效管控。

  3.提高重点工作宣传报道力度。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工作、亮点工作的宣传报道,积极调动各部门对宣传工作的积极性,加强引导,助力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4.提高对内对外综合协调能力。充分发挥枢纽功能,认真抓好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及时反馈工作进展,确保工作执行力落实到位。

  5.提高工作主动性,加强相互协作配合能力。主动补位、相互配合,高效推进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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