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出租方违法了出租方会有连带责任吗租赁经济纠纷案件怎么处理办?


阴阳的普遍性、相对性和关联性
阴阳的普遍性、相对性和关联性
1.阴阳的普遍性:阴阳的对立统一是天地万物运动变化的总规律,“阴阳者,天地之道也,万物之纲纪,变化之父母,生杀之本始”(《素问,阴阳应象大论》)。不论是空间还是时间,从宇宙间天地的回旋到万物的产生和消失.都是阴阳作用的结果。凡属相互关联的事物或现象,或同一事物的内部,都可以用阴阳来概括,分析其各自的属性,如天与地、动与静、水与火、出与入等。
2.阴阳的相对性:具体事物的阴阳属性,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也就是说,随著肘间的推移或所运用范围的不同,事物的性质或对立面改变了,则其阴阳属性也就要随之而改变。所以说“阴阳二字,固以对待而言,所指无定在”(《局方发挥》)。
阴阳这种相对性表现为:
(1)相互转化性:在一定条件下,阴和阳之间可以发生相互转化,阴可以转化为阳,阳也可以转化为阴。如寒证和热证的转化,病变的寒热性质变了,其阴阳属性也随之改变。在人体气化运动过程中,生命物质和生理功能之间,物质属阴,功能属阳。二者在生理条件下,是可以互相转化的,物质可以转化为功能,功能也可以转化为物质。如果没有这种物质和功能之间的相互转化,生命活动就不能正常进行。
(2)无限可分性:阴阳的无限可分性即阴中有阳,阳中有阴,阴阳之中复有阴阳,不断地一分为二,以至无穷。如,昼为阳,夜为阴。而上午为阳中之阳,下午则为阳中之阴;前半夜为阴中之阴,后半夜则为阴中之阳。随着对立面的改变,阴阳之中又可以再分阴阳。
自然界任何相互关联的事物都可以概括为阴和阳两类,任何一种事物内部又可分为阴和阳两个方面,而每一事物中的阴或阳的任何一方,还可以再分阴阳。事物这种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的现象,在自然界中是无穷无尽的。所以说:“阴阳者,数之可十,推之可百,数之可千,推之可万,万之大不可胜数,然其要一也”(《素问·阴阳离合论》)。这种阴阳属性的相对性,不但说明了事物或现象阴阳属性的规律性、复杂性,而且也说明了阴阳概括事物或现象的广泛性,即每一事物或现象都包含着阴阳,都是一分为二的。
3.阴阳的关联性:阴阳的关联性指阴阳所分析的事物或现象,应是在同一范畴,同一层次,即相关的基础之上的。只有相互关联的一对事物,或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才能构成一对矛盾,才能用阴阳来说明,如天与地、昼与夜、寒与热等等。如果不具有这种相互关联性的事物,并不是统一体的对立双方,不能构成一对矛盾,就不能用阴.阳来说明。
相对性
真理的客观性、绝对性和相对性知识点详解
在教师招聘笔试中,《生活与哲学》中“真理的客观性、绝对性和相对性”这个知识点历来是考查的重点,经常以单选题和材料分析题的形式出现。这个知识点主要考查真理的客观性、绝对性和相对性特点等知识,下面我们将就此知识点与大家分享。
【考点精讲】
真理的客观性、绝对性和相对性
(一)真理的客观性
1.真理的含义
真理是人们对于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形式是主观的。
2.真理具有客观性
凡真理都是客观真理。真理的客观性或客观真理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二是指真理的标准是客观的。
真理的客观性原理,是唯物主义认识论即反映论的一般原理在真理问题上的贯彻。
在认识真理思想内容客观性的同时,还必须正确认识真理形式的主观性。真理形式的主观性要求人们必须意识到,真理同它所反映、认识的客观对象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我们既不能把真理思想内容的客观性等同于客观对象的客观性,把真理当作客观实在;又要反对唯心主义否认客观真理的错误观点。
3.真理的一元性
真理的客观性决定了真理的一元性。真理的一元性是指对于特定的认识客体来说,真理只有一个,它不因主体认识的差别和变化而改变。在任何情况下,对于特定实践活动的特定的认识对象来说,只能有一种认识是与特定的认识客体的状态、本质和规律相一致的,这种认识就是真理。
(二)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及其辩证关系
承认真理是客观的,真理问题上的唯物论,就真理的发展过程以及人们对它的认识和掌握程度来说,真理又是绝对的和相对的,这是真理问题上的辩证法。
1.同一客观真理的两重属性——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
(1)含义
真理的绝对性即具有绝对性的真理,是指真理的内容表明了主客观统一的确定性和发展的无限性。它有三层含义:一是就真理的客观性而言,任何真理都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都包含不依赖于人的意识的客观内容,这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二是人类认识按其本性来说,能够正确认识无限发展着的物质世界,每个真理的获得都是对无限发展着的物质世界的接近,这也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三是从真理的发展来说,无数相对真理的总和构成绝对真理。
真理的相对性即具有相对性的真理,是指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对事物的客观过程及其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总是有限度的。它也有三层含义:一是从广度上说,它只是对客观世界的一定范围、方面的正确认识,有待于扩展;二是从深度上说,它只是对特定事物的一定程度、层次的近似正确的认识,有待于深化;三是从进程上说,它只是对事物的一定发展阶段的正确认识,有待发展。
(2)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是同一客观真理的两重属性。任何客观真理都是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统一。
2.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辩证统一
第一,具有绝对性的真理和具有相对性的真理是相互依存和相互包含的。一方面,相对之中有绝对;另一方面,绝对之中有相对。没有离开绝对真理的相对真理,也没有离开相对真理的绝对真理。
第二,具有相对性的真理和具有绝对性的真理又是辩证转化的。真理永远处在由相对向绝对的转化和发展中,这是真理发展的规律。人类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是从相对真理走向绝对真理、接近绝对真理的永无止境的过程。
3.真理的具体性
真理是客观性、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表明真理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这是因为认识的对象是具体的,认识的主体是具体的。真理的具体性,从内容上讲,真理是运动发展着的事物的多方面规定的综合,是多样性的统一;从形式上讲,真理是由一系列的概念、原理所构成的理论体系。
真理的具体性所包含的内容和要求是:真理是全面的,真理是历史的,真理是有条件的。真理的具体性与真理的一元性是相通的。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对于特定的认识客体来说,真理只有一个。
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辩证统一是同人的认识能力、思维能力的至上性和非至上性辩证统一的,作为认识、思维成果的真理,当然也是绝对的和相对的对立统一。
承认真理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辩证统一,就必须以科学的态度对待一切真理,反对割裂二者辩证关系的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绝对主义片面夸大真理的绝对性,在实际生活中表现为教条主义和思想僵化。相对主义片面夸大真理的相对性,在实际生活中表现为怀疑主义和诡辩论。
【典型例题】
1.2017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一个化蛹成蝶的转型升级过程,既充满希望又伴随阵痛……”。从哲学角度看,“化蛹成蝶”的过程是( )。
①从实践中获得正确认识的过程
②从普遍性中概括出特殊性的过程
③既肯定又否定的扬弃过程
④曲折中创新发展的过程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1.【答案】D。解析:事物的发展是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辩证的否定是发展的环节,是实现新事物产生和促使旧事物灭亡的根本途径,辩证否定的实质是“扬弃”。从哲学角度看,“化蛹成蝶”的过程是既肯定又否定的扬弃过程,是曲折中创新发展的过程,③④符合题意。“化蛹成蝶”是投身于实践的过程,不是从实践中获得正确认识的过程,排除①。要从特殊性中概括出普遍性,②错误。故本题选D。
相对性状
民事领域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16种情形
以下文章来源于温度法律圈 ,作者何律、低眉念法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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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465条第2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即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法律规定,即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仅能约束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该条亦作了“但书”规定,即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合同相对性原则可以被突破。
下文系统梳理民事领域“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常见情形,以供参考学习。
第一类:物权化合同
1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25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 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 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规则理解:
①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是指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租赁物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原因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有效。
· 此处的“买卖”系泛称, 应作扩大解释, 是指导致 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动的原因, 包含买卖租赁物、继承租赁物、赠与租赁物等情形。
· 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应当发生在租赁物的租赁期间内。 此处的“租赁期间”,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是, 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 发生了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第二层是, 租赁物已经交付给承租人占有,
之所以有如此要求,是为了防止原房屋所有权人(亦即出租人)与承租人通过倒签《租赁合同》进而损害房屋买受人利益。
②“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设立目的,主要是为了 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承租人的租赁权。 承租人承租租赁物,是为了可以在 租赁期内持续、稳定地占有使用租赁物, 因此,即使租赁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动,原租赁合同仍适用于新的所有权人。
③排除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情形
· 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另有特别约定。 即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事先约定排除适用该规则。此种情形下,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优先适用;
· 租赁物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租赁物所有权变动的情形。 该种情形下,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前,租赁物已经依法设定抵押权 ,预先设定的抵押权优先于后设立的承租权, 租赁物“新的买受人”可以不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 租赁物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 因诉讼当事人实现己方权利而发生租赁物所有权变动的情形。该种情形下,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前,租赁物已预先设定权利负担, 该权利负担优先于后设立的承租权, 租赁物“新的买受人”可以不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第二类: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2
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 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规则理解:
①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将合同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合同当事人以外第三人的合同。
· 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前提为,需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明确约定。 即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取得该合同利益,其请求权基础为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合同当事人的明确约定;
· 利益第三人享有拒绝的权利。 利益第三人合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设置的,根据民法的自愿原则,即使是为他人设置利益,他人也有权拒绝;
· 利益第三人的拒绝意思表示,应当以明示方式作出。 第三人如拒绝接受该利益第三人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以明示方式作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视为第三人接受该合同利益;
· 利益第三人享有维护己方利益的权利。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②利益第三人的权利限制: 一般认为,第三人对债务人虽取得履行请求权,但由于其不是合同当事人, 第三人一般不享有合同解除权、撤销权等。 同时,债务人基于债务人地位对债权人所享有的抗辩,不应因向第三人履行而受到影响。
③利益第三人合同,本质上归属于 “利他合同”,即仅为第三人设定权利, 其设定的初衷多为提高交易的效率、便于真正利益主体获取合同利益等。利益第三人合同,常见于 保险合同、信托合同 等领域。
3
人身保险合同项下受益人享有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第3款 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规则理解:
①人身保险,是指以 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需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②如果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该合同项下投保人、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此时,该保险合同本质上归属于 “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受益人即为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受益人享有该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受益权。
4
责任保险合同项下第三者享有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第2款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 第三者 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 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规则理解:
①责任保险,是指以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的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签订,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②该种情形下,第三者虽然并非责任保险合同的签订主体,但是 其为因保险事故遭受直接损失的主体, 如果不允许第三者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将会导致保险事故相关争议的解决程序过于冗长、效率低下等。
5
信托合同项下受益人享有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2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 为受益人的利益 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规则理解:
①信托,是一种 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的设计, 是财产的所有人(即委托人)将财产权利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依委托人的意愿, 为受益人的利益 或为特定的目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
②如果信托合同的受益人,为信托合同项下委托人、受托人之外的第三人,此时,该信托合同本质上归属于 “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受益人即为真正的利益第三人, 受益人享有该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
第三类: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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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合同项下其他受害人享有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 其他受害人 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规则理解:
①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 ,是指特定合同,不但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债务人 对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 亦负有注意、保护的附随义务,如若债务人违反此项义务,就该特定范围内的人所受的损害,亦负合同责任。[1]
②根据本条规定,如果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造成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消费者以及 与消费者具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 损害的,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处的与消费者具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基于本条的规定, 享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请求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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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售合同项下受害人享有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 受害人 可以向 产品的生产者 要求赔偿,也可以向 产品的销售者
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规则理解:
①该种情形本质亦归属于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 。本条规定项下,有权主张权利的主体为 “受害人” ,并非仅指产品购买者,还包括 与产品购买者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
②另外,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并非同一主体,因为产品本身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以请求产品生产者承担责任 (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也可以请求产品销售者承担责任 (销售者对销售的产品负有检查验收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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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旅游合同项下旅游者个人享有的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 以单位、家庭等 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 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 旅游者个人 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规则理解:
该种情形本质亦归属于 “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如果旅游者在集体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受到损害,合同签约主体可以提起诉讼, 旅游者个人 亦可提起诉讼,维护己方权益。
第四类:合同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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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 到期债权 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 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规则理解:
①我国法律设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自身享有的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进而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代位权的设立宗旨为,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消极减少 (即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原本应当增加却未增加)。
②一般情况下 ,债权人与第三人(即债务人的相对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为了防止 债权人恶意提起代位权之诉, 影响债务人与债务人的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债务人的消极行为, 影响 债权人 到期债权 的实现。
10
债权人代位保存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36条 债权人的 债权到期前, 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规则理解:
①一般情况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之一为, 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即使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也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故法律赋予债权人代位保存权。
②根据本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保存权的条件包括:首先, 债权人对债务人 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且该债权未到期; 其次, 债务人对其相对人 享有合法有效的权利;最后, 债务人的消极行为会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如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导致债务人对其相对人享有的权利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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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38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 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或者 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规则理解:
①我国法律设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恶意处分其自身财产, 进而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撤销权的设立宗旨为,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积极减少 (即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原本不应减少却实际减少)。
②根据本条规定, 债权人有权撤销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的条件包括: 首先, 债务人存在无偿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如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担保等;其次,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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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债务人有偿处分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39条 债务人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规则理解:
①若债务人处分其自身财产是有偿的,债务人的相对人取得利益付出了一定的代价,与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相比,在设计撤销权成立要件时, 需要更重视对交易安全因素的考量, 需要更加严格适用。
②根据本条规定, 债权人有权撤销债务人有偿处分行为的条件包括: 首先,存在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其次,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最后,债务人的相对人 主观上存在恶意。
第五类:简化责任追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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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式联运合同项下的承运人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834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 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规则理解:
①在单式联运运输中,托运人一般仅与数个承运人中的某一个承运人 (多为第一承运人) 签订运输合同,和其他区段的承运人之间一般 并未签订运输合同。
②根据本条规定,如查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发生在某一具体运输区段, 该区段的承运人和签订合同的承运人 承担连带责任。如此规定,有利于保障托运人的利益,简化责任追究程序,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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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91条第2款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 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 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规则理解:
①根据本条规定,(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主体,在总包与分包相结合的承包形式中,存在 总包与分包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
②为了维护发包人的利益, 保证工程的质量, 也为了简化责任追究程序、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适当加重了分包人的责任,第三人(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 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 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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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转包前提下,发包人
与违法分包、转包人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第2款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 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 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规则理解:
在违法分包或者违法转包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虽然并未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但 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也为了简化诉讼责任追究程序,本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起诉发包人。
第六类:披露制度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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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的介入权及第三人的选择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926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 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 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 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规则理解:
①根据本条规定,当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在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时, 为更好地保护委托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因代理产生的合同纠纷等, 赋予委托人的介入权及第三人的选择权。
② 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的,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 成为第三人的相对人。除了委托人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外,第三人自然也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③ 第三人行使选择权, 选择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 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 则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权利,而委托人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结语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并非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简单否定, 而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维护和补充, 其立法初衷是为了 弥补该原则在万千世界中适用的不足与漏洞, 平衡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提高交易模式的便捷性等。
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其突破,从本质上来说, 二者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 是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的有机统一。
[1]王利明:《合同的相对性》,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
相对性
再谈运动的相对性——兼评方舟子博士的回复
前文链接:
笔者先前对“运动的相对性”问题做了细致讲解,详见《运动的相对性只适用于惯性系吗?——兼谈方舟子博士的物理水平》一文。在文中,笔者介绍了运动的相对性概念,运用中学物理知识对“地球和太阳谁绕谁转”这一问题做了分析,并辨析了方舟子博士所混淆的“运动的相对性”和“相对性原理”概念。文章在科普平台科学公园发表后,方舟子博士做了回应。从他的反馈来看,他在理解上还有一些困难,因此笔者准备通过评点方舟子博士的回应,再来简要科普一下运动的相对性。
方舟子博士:科骗公园贴了一长篇大字报
张局长答:对搞不清“运动的相对性”的人科普是困难的,必须讲解得十分细致才行,因此,篇幅不可避免就长了。如果方舟子博士对篇幅过长感到困扰,觉得内容太多自己难以消化,笔者愿意向方舟子博士致歉,以后可以考虑把一篇长文拆成若干篇短文发表。
方舟子博士:拿着中学课本要来教我物理
张局长答:笔者选用教材有中学课本,却并非只有中学课本。为了因材施教,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笔者特意也选用了能让方舟子博士“心潮澎湃”的《力学概论》。不过话说回来,运动的相对性是中学物理的讲授内容,用中学课本其实已经够了。
方舟子博士:坚定地认为太阳绕着地球转
张局长答:方舟子博士的这句话完全是无中生有。笔者在文中明确讲到,这是一个参考系选取的问题。不同参考系中会有不同结果,比如在质心系中,既不是太阳绕地球转,也不是地球绕太阳转,而是太阳和地球共同围绕质心转动。仿照方舟子博士经常使用的句式,笔者是否可以反问一句:“你用哪只氪金眼看到我坚定地认为太阳绕着地球转?”
方舟子博士:身体转一圈就是在反向转动整个宇宙
张局长答:身体转一圈,在自己看来,宇宙就围绕着身体反向转了一圈,这就是运动的相对性,完全没有问题。方舟子博士或许觉得这样子的话仿佛是观察者向宇宙的其它部分施加了作用,“反向转动整个宇宙”,觉得这很荒谬。其实其中的道理在笔者的文章中已经讲得很清楚了,在此笔者愿不厌其烦,特别向方舟子博士再做分析。首先,旋转参考系是非惯性系,牛顿第二定律不成立,在旋转参考系中宇宙旋转,并不需要有谁去“转动”它。其次,通过引入假想的惯性力,可使牛顿第二定律在非惯性系中依然成立。因此,非要从动力学角度解释宇宙转动的话,“反向转动整个宇宙”的正是惯性力,而不是观察者对宇宙施加了什么力。
0时刻,观察者A这样建立坐标系:取AB连线为x轴,A指向B的方向为x轴正方向;垂直于x轴、但平行于地面的方向是y方向;观察者A处于这个坐标系的原点处。观察者A转动,坐标系也随之在x- y平面内转动。
(1) 求这个坐标系中物体B的坐标表达式x(t), y(t),并写出B物体的轨迹方程。
(2) 在旋转坐标系中引入惯性力,证明B物体所受合力提供B物体转动所需的向心力。
方舟子博士:开车上北京就是北京跑到其轮子底下
张局长答:开车上北京,在汽车参考系看来,汽车静止,北京向着汽车运动,这是最基础的运动的相对性的问题,中学物理课堂上应该普遍会讲到这类例子。笔者注意到在先前的辩论中方舟子就提了这个例子,显然是想作为反例来反驳运动的相对性,当时就颇觉诧异。因为根据方舟子博士的发言,他似乎只质疑运动的相对性在非惯性系中的适用性,对惯性系而言并没有明确反对的意思。(方舟子博士原话:“你在北大物理系学物理的时候没有学过在经典力学和狭义相对论中运动相对性只适用于惯性参考系?”)而
方舟子博士屡次拿这件事情说事,表明他显然连惯性系之间的运动相对性都没搞懂。 这件事情和惯性系非惯性系没多大关系。实际的汽车会有加速减速过程,不过我们总可以选取其中的某段运动,可以近似看作匀速运动,在这一过程中,汽车就是惯性系。请问方舟子博士,我们能不能在这个惯性系中考查汽车和北京的运动,说汽车静止而北京在朝着汽车接近呢?
方舟子博士:不过现在只敢用化名来骂我了(从化名看应是某个资深方黑)
张局长答:实事求是地说,“资深方黑”压根算不上,经常围观方舟子博士科普中犯的错误来找点乐子倒是真的,毕竟生活需要调剂嘛。
方舟子博士:还是知羞耻的嘛。
张局长答:一个博士科普作家,搞不懂中学物理基础问题,还要骂别人“傻子”,这才是丢人的事情吧。
方舟子博士:要是浪费时间去教训这种钻阴沟的蒙面大侠,那才真上当了。
张局长答:方舟子博士是Krang吗?
钻阴沟的蒙面大侠(上)和Krang(下)
后记和预告
笔者对方舟子博士的这几个问题感到失望。很明显,问出这种问题的人,既没有理解运动的相对性,也没有自己先动动脑子。此外,方舟子一边装成对笔者文章不屑一顾的样子(“要是浪费时间去教训这种钻阴沟的蒙面大侠,那才真上当了”),一边又用话术歪曲事实误导人。请问方舟子博士,如果你没看过笔者的文章,你如何知道笔者是“拿着中学课本”来教你物理的呢?如果你看过了笔者的文章,为何不告诉别人,笔者也选用了大学教材,包括煞费苦心地选用了让你“心潮澎湃”的《力学概论》呢?
虽然方舟子博士说:“要是浪费时间去教训这种钻阴沟的蒙面大侠,那才真上当了。”不过看来,当真有机会“教训”的时候,方舟子博士还是不愿放过的。这是隔了好几天之后方舟子博士的又一条微博:
方舟子博士:科骗公园拿着一张星轨图证明不仅太阳围绕地球转,整个宇宙都围绕地球转。要不要算一下,旋转速度是多少,超过光速多少倍?
部分了解方舟子博士的网友评论道,这条微博显得方舟子博士有点心虚。只提问,却不发表观点。但真说没有发表观点也不对,其实还是发表了观点。方舟子博士这两句设问的意思其实大家都可以明白:如果“乱取”参考系,速度就会超过光速,违背了相对论。撇开方舟子博士的心虚表现,这里指出的问题其实是值得讨论的,这确实是许多人存在的困惑,因此笔者打算再写一篇文章专门来聊聊这个话题,敬请各位读者们耐心等待一下笔者的后续文章。在正式进入这个话题之前,笔者也有个问题很好奇想问下方舟子博士:下图是能令你“心潮澎湃”的《力学概论》的截图,这里面也明确写着“星星开始旋转”。请问,在你“心潮澎湃”的时候,有没有想过、有没有计算过,旋转速度是多少,超过光速多少倍呢?
《力学概论》截图,感谢牧云一叶网友供图。
相对性状
质量的相对性
质量的相对性
在上篇文章《光是什么?》里,我提到过什么是质量。质量是物体物质的多少。而物体是相互作用的一方,物质的多少就是相互作用的量的多少。所以,所谓质量就是相互作用中,作用的量的多少。
在狭义相对论中,物体的质量被分为静止质量和运动质量。静止于静止坐标系的物体的质量为静质量m0;静止于运动坐标系的物体的质量为动质量m。它们有如下关系。
m=m。/(1-v2/c2)1/2
v为物体运动速度,c为光速。也就是说,相对于观者,静止时物体的质量为静质量,运动时物体质量为动质量。动质量大于静质量,并随着物体运动速度的增加,动质量与静质量的差△m也会增加。当v趋近于c时,△m趋近于无穷大。
△m=m0[(1/(1-v2/c2)1/2-1]
可见,运动物体的质量有个增量,这个增量的大小是与运动速度的大小有关的,并且是正相关的。我们知道,物体的运动是相对的,也就是说,同一物体在不同观者的坐标系里的运动状态(速度)是不同的。所以,同一物体的质量在不同观者的眼里的质量是不同的,一句话物体的质量是相对的。如果我们把质量的多少看成是物质的存在的多少,或者说是否存在!那么存在就是相对的。
从上节中可知,质量是相对于不同运动速度的,而运动是由力场作用而形成的。所以,物体的质量与使之运动的,或者说作用于其上的力场相关的。而力场的作用就是物体的相互作用。所以,物体的质量表观了相互作用的量的大小。设一物体在力场F的作用下,空间位移量为dl,时间位移量为dt,力场强度为E,起始(静止)质量为m0,那么终点质量m,有。
m=m。/(1-2∫Edldt/c2)1/2
当力场为恒定力场,既力场作用强度不随时间变化时,有
m=m。/(1-2∫Edl/c2)1/2
而质量的增量△m,有
△m=m0[(1/(1-2∫Edldt/c2)1/2-1]
当力场为恒定力场时,有
△m=m0[(1/(1-2∫Edl/c2)1/2-1]
可见,质量的增量与力场的作用总量∫Edldt呈正相关,也就是说,质量表征相互作用的大小的量。所以,质量的本质就是相互作用的大小的量。
上节有句话,存在是相对的。这与我们基本的世界观是相对应的吗?存在是相对的,是相对于什么的?是相对于观者的。不同的观者,同一事物是否存在,是不确定的。一物相对你存在,相对于他就未必存在。这不是唯心主义吗?是彻头彻尾的唯心主义。大多数人在听到这个结论时,会惊得目瞪口呆。物质是有质量的,没质量就没有存在。而质量来源于力场的作用,没有作用或者作用的总量为零,质量就为零,物质就不存在。而力场的作用是相对的,所以,存在是相对的。这一段逻辑推论是没有问题的,问题的关键在于相互作用——力场的存在是相对的吗?
让我们进行一个思想实验。地球的引力场中,一人甲置于一个封闭的空间中(比如宇宙飞船中)作自由落体运动(相对于地球表面静止的观者A)。在A的观察中,甲受地球引力作用,加速向地球落去。若甲有一伙伴B,则B与甲相对静止,他们相互都处于失重(失去重力)状态。也就是说,甲与B并没有感到地球引力的作用。或者干脆说,地球相对A是存在的,相对于B是不存的。其实,地球上的每个人都处于宇宙物质的引力场中,但以我们自己(地球)为参考系,它们都是不存在的。可见,事物是否存在是相对于观者的态度的。
我们大多数人是唯物主义者,存在决定意识,是从小坚定的信仰。难到我们的信仰错了吗?不对,关键是存在的定义出了问题。我们的一般观念中,大家都生活在万物世界里,相对于人的万物就是存在本身。因此,存在决定意识,也就成了物质决定意识,进而质量也就决定了意识。但存在是有分别的,分为绝对存在与相对存在。所谓决对存在是指作为人的认知对象的世界的本体存在,它是绝对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在存在。而相对存在是人的心灵对绝对世界本体认知而成的人的观念世界。前者是自在的,除了存在不具有任何现实的性质,不可知,也不可说。既佛的彼岸世界。后者是此在的,是人对自在本体认知的结果,是观念世界,是自在本体在人心中的映射。不但可知,还能大说特说。这是佛的此岸世界。而我们把此岸的存在之物——物质,当成了自在存在本身,所以才有了物质决定意识的错误认知。而一般人又把现实的物质存在当成了自在存在本身,所以,在听到“存在是相对的”这句话时,才会错愕不已。正确的说法是:自存存在是绝对的,此在存在是相对。而我们认知的、生活的、思想的一切,都是此在的。所以,对观者来说,一切都是相对的。这就是相对论的核心本质。
相对观者——人来说,自在世界映射于此在世界的最本质的存在是相互作用——力场的作用。而此在世界反映该作用的认知概念分两个方面。一是作为相互作用的一方的物质质量;二是作为相互作用一方的物体的时空。或者说,此在世界是通过物质的质量变化和时空变化来认知自在世界的。这就是力学要研究的本质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讲,质量和时空是相通的,或者说质量和时空是统一的。它们都表征相互作力——力的作用的大小——能量。时间的本质是动能,空间的本质是势能,它们共同由速度来表征。所以,所谓时空的变化,就是速度及其变化。而质量本身就是能量的表现形式。时空与质量和能量的关系,由下式表达。
E=mc2
之所以上式中出现光速c,是因为在时空中,或以时空来认知,表达自在本体时,物质的运动速度不能超过光速。或者说,时空的认知结构中,速度不能超过光速。超过光速意味着,相互作用关系的破裂,或者说心灵不再能够用相互作用的形式认知本体世界。人——观者的世界坍塌,时空和物质会从此在世界中消失而进入另一个世界。同时在此在世界中留下大量的,不再以力学的结构——时空+质量的方式存在的存在——能量。详细论述见下篇文章。
或许你会问一个问题。在上面所讨论的质量增量△m中,都有一个静止质量m0的存在,而且是不变的。它是怎么来的呢?静止质量,其实也可叫惯性质量,或者干脆称之为惯性的标量。所谓惯性,就是物质的一贯状态,未改变的状态。而力是改变物质状态的唯一变因。所以,惯性状态即未受力的作用,或者受力作用总量为零的状态。惯性质量,也就是未受力的,或者受力作用总量为零的物体的质量。什么叫不受力,或者受力作用总量为零?我们知道,物体是否受力是相对于观者的,所以,物体的静止质量也是相对于观者的。同一物体的静止质量相对不同观者是不同。而观者的不同,是指其受力作用的量的不同,可见,静止质量与力的作用有关。可前面说了,静止质量是不受力,或受力作用总量为零时物质的质量啊?那么,静止质量与相互作用有何关系呢?让我们作如下分析:我们说静止质量与不受力或受力作用总量为零时的质量。这里的静止是相对的,是相对于某个观者的。相对于这个观者没有作用,不是绝对的没有作用,而是前期作用给观者留下的作用结果,这个作用就叫做前作用。在相对观者的所有惯性系,都是前作用的结果。所有物质的惯性质量,都是相对于观者的前作用的量。所以,惯性又叫物体保留前作用结果的特性。惯性质量,又叫物质前作用的量。它和物质的惯性时空的量,共同构成了前作用的总量。此时,由于无作用,或作用停止,物体的质量不变,能量也不变。或者说,它们不随时空的变化而改变。我们知道,物质是相互作用的一方,物质的质量当然必为作用的量纲。所谓静止质量,就是相对某个观者,前作用结束时,保持静止状态的物体在前作用中,获得的作用的量。
以上是惯性系中的讨论,其实在非惯性系——力场时空中也同样。在任意时空中物体的世界线上任选一点为观者,此时观者的极小的时空临域都可看成是惯性系(线上任意一点极小临域都可看做惯性系),当然也可选其为静止时空,那么在这个观者看来,此时的物质的质量就是静止质量,而之前所受的作用不就是前作用吗?那么,此刻前——过去任意时刻的质量都应小于静质量,而后未来任意时刻的质量都应大于静质量。可见,动质量未必一定大小静质量,未来质量大于等于静质量,过去质量小于等于静质量。同理可知,未来时空钟慢尺缩,过去时空钟快尺胀(以后文章中会作具体分析)。
如果宇宙真的始于大爆炸,每个作为观者的人,我们认知到的世界一定是不同的世界,除非我们采取相同的基础观念。那么,我认识的物质的质量,必为大暴炸所给于物质的质量。不同的观者,大爆炸可能不同。同物也未必有绝对的质量及时空。还好,我同在地球,有相近的观念基础,否则,人类的文化就无法交流。同时,也让我们认识到不同文化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重要性。因为,它可以让我们看到不一样的世界。所以,求同存异,和而不同,有容乃大,才成为东方文明中,至高的道德准则。
从上面的分析中也能看出,所谓惯性质量,就是引力质量,爱因斯坦的广义相对论中的等效原理,其实根本没必要作为原理提出。因为惯性质量和引力质量本来都是力场作用的量。惯性质量是观者的当前质量,是世界线上某点的前作用的量,也是当前作用中表现的受作用量。这是爱因斯坦相对论中的物质的质量,那么,在牛顿时空中呢?
牛顿时空是绝对时空,牛顿把时空看成是绝对的均匀的自在存在。其实就像相对观者静止的坐标系。相互作用停止,力场作用守恒,不再改变其中物体的质量和时空关系。因此,物质的质量是确定的,不变的。时空也是均匀确定的,不变的,相互无关的。因此,牛顿定律必须限定在这个确定的静止时空中。物体是静止的,时空是静止的,质量是确定的。比如,万有引力定律中,两个物体质量必须是静止质量,而它们相对观者必须是静止的。否则,定律就不能成立。
F=GMm/r2
式中的M、m都为静止质量。所以,万有引力定律可表述为:相对某个观者静止的物体之间的万有引力,与它们的静质量的积成正比,与它们之间距离的平方成反比。当然,在牛顿时空里没有动质量,也就没必要强调静质量。但我们要知道牛顿定律必须限定在牛顿时空里。当然,牛顿其它力学定律也可做相应修改。所以,我反对把牛顿力学看成是相对论的牛顿近似,它们的时空基本就不同。
综上所述,我们是通过作用物的质量、时空——力学变化来认识自在本体的,这就是力学的全部意义!。真的吗?我们不能通过其它方式来认知、反映世界本体了吗?当然不是。否则,我上篇文章不白写吗?
让我们继续上述思想实验。上面我论述了在地表观者A看来,飞船及甲作自由落体运动,有力场,有物质——地球存在。或者说A的世界里有地球。但在观者B看来,飞船和甲都静止不动,沒有引力场存在,沒有物质——地球存在。或者说,在B的世界里没有地球。更确实地说,通过力学的认知心灵,B认识不到地球的存在。但此时,B在指向地球的方向上,在飞船上凿了个洞并架上望远镜(设飞船相对地球的速度远小于光速)。他看到了一颗蓝色的星球。地球相对B来说就是存在的。虽然,飞船感受不到地球的引力。或者说,地球存在于B光学世界里,不存于B的引力世界里。不凿个洞,B无法确知外面的世界;凿个洞,他才发现失重于地球引力场中。否则,他根本不知道自己是失重于引力场中,还是根本就不存在于引力场中。或者说,他根本无以判断是否有引力——地球存在。
地球上的每个生灵,可能都处于B的同样的茫然不知的状态,如果不是仰望星空,你如何知晓浩瀚无垠的星辰大海?如果真有外星生命,它能否同意坚守的世界观念。每只井蛙都一方自己的世界,而佛祖的不同,在于他知晓,眼前的世界之外,还有世界。甚至,那才是真实的世界。

房屋租赁人身安全的责任书范本(精选10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责任书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责任书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履行职责。那么责任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租赁人身安全的责任书范本(精选10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房屋租赁人身安全的责任书1
  甲方:
  乙方:
  根据北京市、学校有关安全的规定及要求,现就教师公寓有关安全问题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公寓内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没有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水壶、电水杯、伪劣接线板电器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违反规定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处以经济处罚____-____元,严重者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乙方的家用电器在使用中一旦出现问题,发生事故,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2.楼道不准堆放杂物及做饭,垃圾不准堆放在家门口楼道上,必须装入垃圾袋投入楼外设置的垃圾箱内。
  3.公寓房只能承租人自己使用,不能转租,转借转让他人。一经查出房产科即收回公寓房另行安排。
  4.房间离人时必须拔掉电源插头,关掉电源开关,保证安全用电。
  5.房间内的暖气、水、电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到房产科或后勤物业公司修缮中心报修。
  6.不能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和设备,简单装修的需报房产科批准,未经批准私自装修的一经查出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7.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字)乙方单位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房屋租赁人身安全的责任书2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计___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按年交。每年年初1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
  六、本合同连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
  房屋租赁人身安全的责任书3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完好的房屋及附属设施。
  2、乙方入住前,甲方应向乙方交待清环境、水、电、暖、消防设施等注意事项。并履行水、电、暖、天然气使用和注意消防安全等告知义务;
  3、对乙方提出的安全问题,积极协助解决。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根据甲方的房屋质量和环境,自愿承租本房屋。
  2、乙方对家庭所有成员和入驻人员,要宣传好各项安全事项,并自行管理到位。如若发生意外(如死亡、重伤、轻伤、火灾、中毒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在入住前应对环境和相关设施进行检查,并对屋内设施完好情况、使用方法及防火安全等确已知晓进行确认;如有问题及时与甲方联系。如日常检查不到位,出现问题及造成后果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4、乙方在租赁期间,应注意安全用电和消防安全等事项。因乙方不慎发生的各种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如乙方擅自乱接、改动水电气暖设施,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如死亡、重伤、轻伤、火灾、中毒等)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如乙方私自乱拉乱接水电气暖设施,发生的事故,给国家财产、出租房财产造成损失,他人人身、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房屋(场地)在租赁期间,如乙方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告知水电气等相关部门,进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不告知或不维修,发生后果由乙方承担。
  8、出租房内,严禁存放液化气罐、烟花爆竹、汽油等危险化学品,对于发生事故的,所产生(包括甲方)的损失,一律由乙方承担。
  三、如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双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1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房屋租赁人身安全的责任书4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xxxxxxxx(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房屋出租的安全管理,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制定安全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2.甲方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安全协议》。
  3.企业入驻前向乙方交清工作环境和水、电、要害部位等安全注意事项。
  4.对乙方提出的有关安全问题,积极协助解决。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2.乙方入驻前要对工作环境及相关设施进行检查和确定,如有问题及时与甲方联系。
  3.乙方在租赁期间因违反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造成单位人员伤亡事故,由乙方依法自行处理和解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4.乙方人员不准私自动用、拆卸甲方厂房原有的设施,由于未执行此项规定,造成乙方人员或甲方人员伤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5.乙方在甲方区域内进行物料运输、装卸车辆,遵守甲方的有关安全规
  6、乙方对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依法自行管理与检查。
  三、如甲乙双方因工作需要到对方工作区域或甲方其他单位进行工程施工,提前与对方联系。
  四、由于甲方或乙方未严格执行《安全协议》约定内容,造成对方单位人员伤亡事故,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划分责任,依法协商处理。
  五、甲方或甲方上级专业部门有权随时检查工作现场及《安全协议》落实情况。对不安全隐患有权指出并要求责任方及时整改,由此造成的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执行。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日期
  房屋租赁人身安全的责任书5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使用与管理,经双方商定,就乙方承租甲方的____________房屋订立本安全责任协议书。
  一、本协议为________________房屋租租赁合同的附件,与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房屋使用条件的房屋,乙方在使用房屋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内容,保障使用安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租赁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一经发现视租赁合同终止,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租赁房屋只能承租人自己使用,不能转租,转借转让他人。一经发现将立即视租赁合同终止,甲方不承担毁约责任。
  3.严禁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和设备,简单装修的需经甲方同意,未经同意私自装修的一经查出将追究法律责任。
  4.不准在公用部位堆放杂物、垃圾,乙方违反规定发生事故的,由乙方完全负责。
  5.租赁房屋内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没有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水壶、电水杯、伪劣接线板电器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乙方违反规定发生事故的,由乙方完全负责。乙方的家用电器在使用中一旦出现问题,发生事故,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6.房屋离人时必须拔掉电源插头,关掉电源开关,保证安全用电,乙方违反规定发生事故的,由乙方完全负责。
  7.凡经营性房屋和厂房的必须按照有关消防规定配备消防用品,一经发现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人身安全的责任书6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为在开发区设立公司而租用甲方房屋,并就此租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供给乙方经营用房平方米,用于该公司经营之用,该房屋坐落于xxxxxxx
  二、该房屋租金经双方商定为每月__元。该房屋总租金为__元。
  三、租金于交付,每延迟一天按总租金的计罚。若天内仍未交纳,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并按实际迟付天数依上述计罚比例向乙方收取罚金。
  四、乙方同意预交__元作为房租冲抵。
  五、租赁期限为,从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的;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以双方共同认可并经公证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租赁人身安全的责任书7
  甲方:xxx(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x(以下简称乙方)
  租赁时间: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房屋地址:xxxx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工作的具体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加强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甲方)与房屋承租户(乙方)签订安全责任书。
  一、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消防法和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做好租赁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二、乙方对租赁的房屋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排查安全隐患,保障其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乙方应遵守有关部门规定,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汛、防灾、用电、用气等安全工作,严禁“三合一”,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随意加大用电负荷,确保安全用电。严禁在楼道内用火和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确保走廊、通道畅通;如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负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四、乙方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报告甲方和公安机关。
  五、乙方有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六、承租房只能乙方自己使用,不能转租、转借转让他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承租合同,收回房屋,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七、乙方不能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和设备,需要装修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八、乙方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开业前应向甲方出示已办理消防批准文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开业许可证书等资料。
  九、乙方或其家人,应当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报送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
  十、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社安办一份。
  甲方:xxx
  乙方:xx
  代表:xxx
  签名:xxx
  电话: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房屋租赁人身安全的责任书8
  出租人:
  身份证号码:
  承租人: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商铺:
  承租人向出租人租赁位于______商铺(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用于商业经营,不得将租赁商铺于作餐饮、咸杂或污染行业。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2年,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出租人从__年__月__日起将商铺交付承租人使用,至__年___月__日收回。免租装修期10天。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商铺:
  1、承租人擅自将商铺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商铺进行非法活动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
  4、承租人拖欠水电费超过一个月的;
  5、承租人将租赁商铺于作餐饮、咸杂或污染行业的;
  6、承租人的行为已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严重损害出租人利益的。
  三、租金、保证金、水电费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
  1、租赁期的第一、二年,商铺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元;
  第三年商铺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元。承租人应在每月5日前将当月租金一次性汇至出租人指定银行帐户(开户名:,开户银行:,帐号:)。
  2、为保证合同履行,承租人在合同签订之日向出租人交付保证金__元。
  四、商铺装修、维修及消防:
  1、租赁期间,承租人可自行装修或,但事前应将方案知会出租人。
  装修不得影响商铺结构、外形观感、不得防碍相邻用户的通风、取光、排水;否则,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整改。以上整改,承租人应在接到出租人的整改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星期内整改完毕。
  2、租赁期间,由承租人负责租赁商铺的维修保养。
  3、维修保养费、装修费及整改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人负担。
  4、承租人应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消防设施由承租人负责报建、安装。
  五、双方权利义务:
  1、出租人保证拥有租赁商铺的经营租赁权。
  如发生租赁商铺经营租赁权的任何纠纷,由出租人负全部法律责任,承租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若出租人因其租赁经营权问题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或造成承租人经济损失的,由出租人承担。
  2、出租人只提现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如承租人需要增加的,施工及费用由承租人负责,合同终止后归出租人所有。
  3、用电、用水费用、垃圾费、管理费及其他因使用商铺而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向相关部门缴交,与出租人无关。
  4、承租人保证合法经营,并自行承担其经营责任。
  承租人因经营产生的税费由承租人自行向相关部门缴交。承租人的经营活动及责任与出租人无关。
  5、在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时,出租人只向承租人出具收据。
  若承租人需索取发票的,该发票产生的所有税收和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6、承租人将租赁商铺转租或转借给他人使用,须经出租人同意。
  7、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妥善保管好租赁商铺,并保持租赁商铺内外环境卫生。
  如因承租人自身行为或保管不善,致使租赁商铺及设施损坏的,承租人负责修复;不能修复的,承担赔偿责任。
  8、租赁期满后,除能移动且不影响及破坏装修整体的物件外,装修物等其他一切归出租人所有。
  承租人保证租赁商铺及设施能正常使用。承租人在交还租赁商铺时,由出租人对商铺及所有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完毕后才能将承租人的物件搬走。否则,出租人有权留臵承租人的物件。
  9、除不可抗力或租赁商铺结构性质量问题引起的事故外,其他一切安全事故由承租人或相关责任人承担,与出租人无关。
  六、变更和续约:
  1、出租人将商铺转让给他人的,本合同对新房产所有权人继续有效。
  2、本合同期满,如承租人续租的,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权;但应在15天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3、本合同期满终止,若承租人既未提出续租又拒不搬走的,出租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人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七、违约责任:
  1、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按日千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给出租人。
  2、承租人利用租赁商铺从事违法活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并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3、若承租人不违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由出租人退还;若违约,保证金则视为违约金赔偿给出租人。
  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导致出租人解除合同的,除以保证金作违约金赔偿给出租人外,亦应赔偿出租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八、免责条件:
  商铺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合同法》的规定,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签名):
  承租人(签名):
  签订日期:__年__月__日
  房屋租赁人身安全的责任书9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构建和谐平安的社区,保证甲、乙双方在租赁期内经营有序安全,根据安全、消防、治安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安全责书。
  一、本安全责任书的时效为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起至乙方将房屋归还甲方之时为止。在该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二、甲方的安全责任
  1、甲方对承租的外来人员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到辖区派出所中报暂住登记,并根据暂住手续办理房屋租赁一切手续,要求承租人遵守与有关外来人口管理的规定,配合辖区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工作。
  2、甲方要经常检查乙方租住人员及房屋的安全防火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督促乙方遵守消防规定,配置必需的消防设施。
  三、乙方的安全责任
  1、乙方严禁在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严禁私自乱接电线,私自改造水管等等,杜绝一切产生安全隐患的行为。
  2、乙方在经营中不得违反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并按消防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服从甲方物业管理,不得在楼道及消防通道停放车辆、堆放物品。
  3、乙方不得改变承租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如需进行合理的装修,需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退房时不得拆除已做装修,以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和安全。
  4、乙方所租房屋必须进行合法经营,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卫生等相关登记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5、乙方应加强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安全意识并有安全措施,所租房屋出现火灾,爆炸触电及任何安全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含给其他租户及甲方造成的损失)。
  6、乙方应负责其雇佣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和相关从业规范教育,并配备相应的劳动安全用品、护具。乙方与雇员之间发生的劳务、工伤等纠纷由乙方负责。
  四、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书,不得违反。
  五、本责任书未尽事宜按西安市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或双方协商补充。此安全责任书与所签租房协议书同等效力,相互补充。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责任书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房屋租赁人身安全的责任书10
  为确保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以下房屋租赁安全责任书:
  一、承租方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是本场所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要采取多种形式向从业人员进行防火、防盗、防爆、防投毒、防止自然灾害事故的安全教育,不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二、承租方要遵守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照章纳税。自觉接受管理部门及属地公安、城管、安监、消防等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文明经营,诚信经营。
  三、承租方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要对本经营场所的安全负全责。严禁经营者在服务场所内从事违法、违纪、违规活动,严禁出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制品。
  四、承租方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要将安全生产经营工作应纳入到经营管理工作中去,各经营场所应设安全员一名,每日经营完毕必须对本店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实行夜间值班巡查制度,积极消除隐患,督促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五、安全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防火、防盗防投毒、防爆等安全工作的知识培训,学会报警110、119;经常提醒住宿人员出入锁门,不要将陌生人,闲杂人员或不熟悉的人带入宿舍,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和钱款,对所经营的场所、居住的宿舍必须经常进行检查,夜间必须清理,不得留宿,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宾馆保安部备案。
  六、承租方所雇佣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严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因违反国家法律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所在公共居住场所,由于自身管理不善造成人身和财物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连带法律和经济责任。
  七、承租方的经营场所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放置在固定位置,保管好消防器村,若发现损坏丢失,应及时维修和补充。承租方所使用的灭火器要经常检查,若有过期或损坏无法使用的,要及时年检更换,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严禁在仓储用房内吸烟,对隐患知而不报或瞒报,为此而引起火灾所造成的事故损失,责任完全由承租方自负,宾馆根据情节对承租方进行5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在宾馆范围内进行通报,必要时,宾馆将终止租赁合同。
  八、承租方铺面装修需使用电焊、气焊、氧焊,必须到宾馆保安部开具动火申请并由施工方派专人现场督促检查,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应立即清理现场,检查无火灾隐患方可离开现场。由于检查不到位,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施工方负全部责任。
  九、承租方设的安全员每日对经营场所的门窗、电器线路和使用的天燃气,液化气阀(管)进行检查、关闭,对火炉处理完毕方可离开。坚决禁止使用各种取暖设备、电炉子、电褥子等,一经查出坚决没收,由于使用以上电器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者自负。
  十、承租方的场所内不得摆放国家禁止的物品,如:辐射源、污染源、聚能源和爆炸物等,门前实行“三包”(即:负责绿化、环境卫生、清理摆摊设点)
  十一、承租方在宾馆院内停放的机动车必领按宾馆门卫值班人员所指定的地点停泊,服从指挥,保持院内车辆停整齐;非机动车辆(摩托车、自行车等)必须停放在自行车棚内,不得在院子里存放。
  十二、承租方租赁的房屋若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及时报警或报宾馆保安部,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应由承租方全部承担其各类赔偿责任,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连带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十三、承租方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对网络信息、意识形态等方面的管控,严禁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后果自负。
  十四、承租方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本店铺或经营场所的贵重物品或现金管理,如发生盗窃、诈骗、抢劫等事件,应当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十五、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因违反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由承租者依法自行处理和解决,其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承租者负责。
  十六、责任书一式贰份,出租方与与承租方各执一份,并由宾馆保安部存档,此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承租者如有变动,继任者继续履行责任。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责任人: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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