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犯罪行为,不应当按照什么情况下数罪并罚罚的原则处理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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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
2023-06-03 11: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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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刑事案件合并审理申请书尊敬的法院:我们是被告人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向贵院提出刑事案件合并审理的申请,具体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涉及被告人张某、李某两人,两人分别因涉嫌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其中,张某案件于2019年1月1日立案,李某案件于2019年2月1日立案。二、申请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审理两个以上的刑事案件时,如有必要,可以决定合并审理。”本案中,张某、李某两人的犯罪行为时间相近,且两案件的犯罪事实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合并审理有利于查清事实、减少审判成本,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被告人在同一审判阶段被判处的刑罚,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因此,本案中张某、李某两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判决,合并审理更有利于实现此原则。三、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审理两个以上的刑事案件时,如有必要,可以决定合并审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八条:被告人在同一审判阶段被判处的刑罚,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四、申请结果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请求贵院对张某、李某两人的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并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判决。特此申请。申请人:XXX律师事务所申请人代表:XXX律师日期:XXXX年XX月XX日点击展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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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故意伤害罪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八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罪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淫乱罪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罪
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
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百三十一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二条 包庇罪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声明:本文内容由脉脉用户自发贡献,部分内容可能整编自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脉脉不拥有其著作权,亦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发邮件至maimai@taou.com,一经查实,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4分)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最近两年没有直接考查本节罪名的题目,从以往真题考查的历史来看,考查重点主要在一般伪劣产品和特殊伪劣产品罪之间的区别。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个人或单位主体,违反国家的规定,产销伪劣的产品,销售金额达五万,就可以构成该罪。若是尚未去销售,货值达到十五万,应当认定为未遂。明知他人为此罪,仍提供便利条件,应当认定是共犯,违反了本节犯罪,又以暴力抗查处,应当要数罪并罚。若形成法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若形成想象竞合,亦从一重罪处罚。产销了特殊物品,尚不构成特殊罪,销售额五万以上,就应认定为该罪。本罪的最高刑期,可以判罪犯无期。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违反了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了假药,形成了现实危险,就可以构成该罪,若问本罪最高刑,可以判罪犯死刑。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某人生产或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只要实施了行为,就可以构成该罪,若不是为了牟利,而是为其他目的,实施了这种行为,应当要另定他罪。若问本罪最高刑,可以判罪犯死刑。  四、生产、销售劣药罪  违反了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了劣药,造成了严重危害,才能够构成该罪,本罪的最高刑期,可以判罪犯无期。  五、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违反了国家规定,食品不符合标准,形成了现实危险,就可以构成犯罪,本罪的最高刑期,可以判罪犯无期。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产品不符合标准,并且是医用器材,若实施销售行为,也可以构成该罪,形成了现实危险,就认定为是既遂。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造成了严重后果,才能够构成犯罪,本罪的最高刑期,也只不过是五年。  第二节走私罪  最近两年没有直接考查本节罪名的题目,从以往真题考查的历史来看,考查重点主要在走私普通物品和走私特殊物品之间的区别。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的物品,偷逃税额达五万,走私方式有三种,瞒关绕关与闯关,多次走私未处理,应该要累计计算,所谓的未经处理,不仅指刑事处罚。另外有变相走私,一共是两类情形,借三来一补牟利,销售减免税货物。所谓的间接走私,也共有两类情形,向不法分子收购,或在海河湖行为,以武装掩护走私,是法定加重情节,以暴力抗拒缉私,应当要数罪并罚,但若是走私毒品,以走私毒品论处,一次走私多种货,也应当数罪并罚。如果有特别规定,按特别规定处罚。  二、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武器或弹药,本罪应是行为犯,应当并处财产刑,单位犯罪要双罚,若问本罪最高刑,可以判罪犯死刑。  三、走私假币罪  走私对象是假币,本罪应是行为犯。  四、走私文物罪  走私对象是文物,出口才构成犯罪,若进口达到五万,定走私普通货物。  五、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的是贵金属,出口才构成犯罪,若进口达到五万,定走私普通货物。  六、走私废物罪  走私对象是废物,进口才构成犯罪,废物的种类繁多,固液气态都包括。  七、走私淫秽物品罪  以牟利传播目的,走私了淫秽物品,若是为自己欣赏,不应当定为该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本节罪名除了2005年没有进行过直接考查,但是分则所有罪名都绝不能看也不看就忽略。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收受了他人财物,向他人索要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又或是收取回扣,应该定性为该罪。从事公务的人员,若有这两种行为,应以受贿罪论处。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了非法的目的,向其他人员行贿。  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单位主管人,签订履行合同中,严重不负责被骗,致国家重大损失。  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单位工作者,因严重不负责任,致国家重大损失,就应当构成该罪。徇私舞弊犯此罪,应当要从重处罚。  五、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单位工作者,因滥于行使职权,致国家重大损失,就应当构成该罪。徇私舞弊犯此罪,应当要从重处罚。  六、虚报注册资本罪  公司登记申请人,单位也可以构成,采用欺诈的手段,虚报注册的资本,本罪应是数额犯,数额巨大才构成。  七、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股东公司发起人,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出资假出资,抽逃自己的出资,本罪应是数额犯,数额巨大才构成。  八、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本罪主体是单位,但是实行单罚制。负信息披露义务,却故意违规披露,或者隐瞒不披露,损害了他人利益。  九、妨害清算罪  公司或企业主体,在清算过程当中,妨害清算人清算,损害了他人利益。  十、虚假破产罪  本罪主体是单位,但是实行单罚制。实施了虚假破产,损害了他人利益。  十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国有企业负责人,非法为同类经营,仅仅是国家控股,不应当视为国企。  十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国有单位工作者,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给国家造成损失。具体有三种情形,营利业务亲友营,高价买或低价卖,向亲友采购次品。此罪主体是特定,行为方式亦法定。  十三、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国家单位负责人,对象是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出售,致国家重大损失。  十四、操纵上市公司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罪名,填补了立法空白,具有考查可能性)  上市公司的高管,违背忠实的义务,利用职务的便利,操纵上市的公司,致上市公司受损,本罪单位可构成。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本节主要考查重点在涉及假币的犯罪和洗钱罪。  一、伪造货币罪(本节重点罪名)  伪造假币充真币,包括中外各货币,伪造后买卖运用,应处加重法定刑。  二、持有、使用假币罪(本节重点罪名)  明知却持有使用,并要求数额较大。以假币作为赌资,要和赌博罪并罚,以假币进行顶债,则应当分情形定,对方知其是假币,应当定出售购买,对方不知是假币,应当定使用假币,用假币进行炫耀,也不定使用假币,进入了流通领域,才定使用假币罪。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众存款,没有占有的目的。  四、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一旦实施就构成。  五、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本罪是选择罪名,要求明知是假币,犯罪数额有规定,总面额大于四千。购买后进行使用,只定购买假币罪,出售运输又使用,则应当数罪并罚。  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金融机构工作者,利用职务的便利,购买假币换真币,就应认定是此罪,犯罪数额有规定,总面额大于四千。  七、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未经主管机关批,擅自设金融机构,本罪单位可构成,单位犯罪应双罚。为吸收公众存款,擅自设金融机构,根据牵连犯原则,应择一重罪论处。  八、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伪造变造与转让,金融机构许可证,本罪单位可构成,单位犯罪应双罚。  九、变造货币罪  采用变造的方法,加大数量或面额,本罪数额有要求,必须是数额较大。  十、高利转贷罪  出于牟利的目的,套取了信贷资金,违法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比较大,本罪单位可构成,单位犯罪应双罚。  十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罪名,具有考查可能性,若考查很可能和贷款诈骗罪捆绑)  不是为非法占有,实施了骗取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失,或有他严重情节,犯罪对象有三种,贷款票据与票证。  十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行为方式有四种,过去考试不曾考,明知假卡持有运,非法持有数量大,使用假证去骗领,为人提供不法卡。  十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非法供,他人信用卡信息,金融机关工作者,利用职务犯此罪,法定从重不含糊。  十四、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单位可构成,单位犯罪应双罚。  十五、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财产罪(《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罪名,具有考查可能性)  主体是金融机构,擅自用客户资金,只有单位能构成,单位犯罪应双罚。  十六、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修正案(六)》合并罪名,具有考查可能性)  金融机构工作者,违规发放了贷款,数额要求是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若向关系人发放,应当要从重处罚,本罪单位可构成,单位犯罪应双罚。  十七、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罪名,具有考查可能性)  金融机构工作者,吸收资金不入账,数额应当是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本罪单位可构成,单位犯罪应双罚。  十八、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金融机构工作者,违反票据法规定,非法进行承付保,造成了重大损失,  十九、洗钱罪(本节重点罪名)  主体单位或个人,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是违法所得,仍为其掩饰来源。上游犯罪有七种,毒品黑帮恐组织,贪污贿赂与走私,破坏金管的秩序,金融诈骗是第七。行为主要有四种,最后有个口袋装,因此只要为掩饰,任何行为都可算。如果事前有通谋,不定洗钱定共犯,只有事前无通谋,才能认定是洗钱。掩饰其他违法得,暂时无确定罪名。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本节罪名应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中的重点,任何一个罪名都有考查可能,尤其要注意它们之间的区别及它们与诈骗罪的区别。  一、集资诈骗罪(本章重点罪名)  目的是非法占有,虚构或隐瞒事实,非法向公众募集,本罪有数额要求。  二、贷款诈骗罪(本章重点罪名)  目的是非法占有,不能由单位构成,数额必须比较大,才构成贷款诈骗。  三、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本章重点罪名)  目的是非法占有,虚构或隐瞒事实,利用了非法票据,进行了诈骗活动,本罪数额需较大,最高可判处死刑。  四、信用卡诈骗罪(本章重点罪名)  不能由单位构成,主要有四种行为,使用假卡骗领卡,使用作废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不想还,本罪有数额要求,含贷记借记双卡。盗窃信用卡诈骗,应当定为盗窃罪,伪造信用卡行骗,按牵连原则处罚。  五、保险诈骗罪(本章重点罪名)  投保受益被保人,为了骗取保险金,为以下五种行为,应认定保险诈骗:虚构保险的标的,编造原因夸大损,虚构事故骗理赔,故意造成财产损,故意造成人身损,本罪数额需较大。保险公司工作者,编造事故假理赔,根据单位的性质,职务侵占或贪污。故意制造出事故,构成其他的犯罪,行为虽然有牵连,数罪并罚不含糊。鉴定证明评估人,故意出具假证明,协助犯罪人骗保,要以共犯来论处,若因重大的过失,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六、信用证诈骗罪  目的是非法占有,进行信用证诈骗,本罪有法定口袋,并不以数额为限。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本节考查罪名主要集中在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之间的关系以及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  一、偷税罪(考查重点,容易考查其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关系)  本罪主体有两种,纳税扣缴义务人,主体可以是单位,税务人员可共犯。本罪数额要求严,必须两点同满足,比例大于百之十,数额大于一万元,税务机关罚两次,数额无须再满足,多次偷税未处理,按累计数额计算。行为方式有四种,擅自处置记账簿,多列支出少列入,通知申报拒不申,或者为虚假申报。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考查重点,容易考查其与偷税罪的关系)  主体应是纳税人,骗取出口纳税款,数额应该比较大,若是骗取所缴税,应当认为是偷税,超出所缴的部分,骗取出口退税罪,应该要数罪并罚,此处是一个例外,应该要牢牢记住。虚开增值税发票,去骗取出口退税,两行为间有牵连,应当从一重处罚。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犯罪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容易综合考查)  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退税或抵扣,行为方式有四种,为人虚开为己开,让别人开介绍开,若购买了此类票,此处可以被吸收。  四、抗税罪  纳税扣缴义务人,包括单位和个人,暴力威胁不缴税,就应构成抗税罪。故意造成人伤亡,故意伤害或故杀。  五、逃避追缴欠税罪  主体应是纳税人,数额应为比较大,转移财产或隐匿,逃避追缴欠缴款。  六、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容易综合考查)  造假售假增值票,可吸收非法购买。  七、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容易综合考查)  非法出售增值票,可吸收非法购买。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本节重点考查罪名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相同的商标,用于同一种商品,制假又假冒商标,行为之间有牵连,应当认定牵连犯,要以该罪来处罚,销售其他侵权物,应当要数罪并罚。  二、侵犯著作权罪  要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数额应是比较大,或有他严重情节。侵犯著作权行为,刑法规定有四种:发行他人的作品,出版他人的图书,复制录音和录像,制售冒名美术品。制作之后又销售,应以该罪来处罚,销售其他侵权物,应当要数罪并罚。冒用去世人名字,应当定性为诈骗。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要有三种情形,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前款的秘密,违约披露商业秘,明知以上三行为,获取使用与披露,应以本罪来论处。  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明知销售该商品,数额应是比较大。  五、假冒专利罪  未经专利人许可,假冒他人的专利,情节若比较严重,就应当构成该罪。以非专利充专利,不应认为是犯罪。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要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额巨大,就应认定是该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本节罪名应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中的重点,任何一个罪名都有考查可能。  一、合同诈骗罪  目的是非法占有,签订履行合同中,实施了诈骗行为,数额则应比较大,本罪情形有口袋,实施诈骗就构成。诈骗与欺诈不同,后者无占有目的。  二、非法经营罪  扰乱了市场秩序,应该有严重情节,具体情形有口袋,非法经营就构成。  三、强迫交易罪  行为人强买强卖,注意不同于抢劫,若价值价格悬殊,应当认定为抢劫。  四、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捏造散布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誉,使他人重大损失,有其他严重情节。  五、虚假广告罪  此罪主体有三类,首当其冲广告主,第二广告经营者,第三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的规定,用广告虚假宣传,若符合情节严重,就应当构成该罪。  六、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串通报价,损害其他人利益,注意这种情况下,情节严重才构成,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国集公合法益,注意此时不要求,前者的情节严重。  七、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中介机构从业人,提供虚假的文件,情节要求是严重,若受贿后又提供,应该直接定此罪,处以加重法定刑。此处是一个例外,应该要引起注意。[1][2][3][4][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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