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有1000户业主,开发商不按期交房,业主需要自己单独起诉开发商还是联合起诉?

讨论房屋建筑工程中住宅工程验收备案制度   讨论房屋建筑工程中住宅工程的验收备案制度   工程建设中的验收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关系到进一步施工、结算、付款、交付使用、备案等等方面,验收是否合格也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也强制性要求工程必须经过验收与备案。工程实务中,验收与备案制度也颇受重视,但对于法律上关于验收及备案的理解,在实务中也分歧颇大,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验收与备案也争议颇大,由于建设工程涉及的种类很多,本文结合本人2006年处理过的一例交房纠纷来讨论房屋建筑工程中住宅工程的验收备案制度,对于其他专业建设工程,可以参考适用。 问题的提出诉讼:何为“竣工验收合格”?   2006年成都某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交房时,300多业主与开发商产生了纠纷,业主拒绝接房,找来新闻媒体曝光,并准备联合起来对开发商提起集团诉讼,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产生这个纠纷是由于两方面原因引起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300多业主在被开发商通知接房、查看开发商交房文件的过程中,发现开发商所交的商品房只有《竣工验收合格报告》,没有取得房管局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从而认定该小区没有经过验收合格就交付使用,违反了国家法律。纠纷产生后,经过政府出面组织业主联系会和政府协调会,最终协调解决了纠纷。本人在参与该交房纠纷处理的43天内,代表开发商与业主进行了多次协调、参与政府部门的会议,从法律的角度对该起纠纷进行协调和阐释。最后,业主放弃起诉,在一个月内开发商退还每户业主“两管三线”费1000元,300多户业主陆续接房,纠纷得以解决。   通过该起纠纷,我们要提起一个问题,就是何为“竣工验收合格”?因为我国法律对工程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作了强制性规定。《建筑法》第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可见。是否验收以及验收是否合格这个问题关系到该小区能否交付使用,从而关系到开发商是否违约,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等问题。而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得梳理并了解我国法律对验收及备案制度的规定。 一、 工程验收的种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建筑行业的惯例,住宅工程验收大致分成以下几类: 1、 中间环评(主要就是隐密工程和基础工程) 《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约》第278条规定:“隐密工程在隐密以前,承包人应通告发包人检查。”《建设工程施工合约》(而立 中间环评就是竣工验收的前提,中间环评不合格严禁展开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当然也就谈不上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与否合格。 从2007年10月1日起至,成都市正式宣布颁布了对住宅工程的分户环评制度。《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环评试行环境治理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指分户环评,就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建议内容展开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质量展开的专门环评。”第6条规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环评,应当在保证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保温节能环保性能等合乎设计建议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采用功能质量居多”。第3条规定:“住宅工程未非政府分户环评或分户环评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严禁非政府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推行分户环评后,住宅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仍应当严苛按照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环境治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住宅工程展开竣工验收,并不以求分户环评替代竣工验收。” 由上可知,住宅工程分户环评主要就是对观感质量和采用功能方面的检查,它就是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涵盖于竣工验收但无法替代竣工验收,因此,即使分户环评合格但未经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仍然不合乎交付使用条件。 3、 打翻项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第32条第7款约定:“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因此,在甩项竣工的情况下,会设计对甩项竣工部分的验收,同样,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无论是甩项还是全面竣工,要交付使用的前提条件都必须是经过验收且验收合格。 4、 竣工验收 更多精品: 人事 >  针对竣工验收,有必要从法律上弄清楚验收的主体、依据、条件。我们知道,我们国家的工程竣工验收制度进行了法律上的改革,从以前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以政府为主体进行验收的模式,改革为现在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主要以建设单位组织、由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主体参与验收、政府进行监督的验收制度。 《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完工后,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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