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遗产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吗?

 一提到立遗嘱,大部分都觉得这是有钱人的事,与我们普通人没有关系。立遗嘱真的只和有钱人有关吗?当然不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房子作为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常成为继承人争夺的对象,加之逐年攀升的离婚率,带来的重组家庭中继子女与子女之间的财产争夺。立遗嘱早已不再是有钱人的事,提早做好安排立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分配,这不单单是对我们的家人负责的表现,也是避免日后因为财产分配问题把一个家庭弄的鸡犬不宁。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或安排,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因此我们所立的遗嘱包含两个大类,一是将个人财产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另一类是将个人财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国家或集体,我们称后者为遗赠。常常见诸报端的大爷立遗嘱把钱留给小保姆的就属于这类遗赠。

没有遗嘱,财产将如何继承?
      若没有遗嘱,所有遗产将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则来继承,而这些条文无法灵活调整,不会根据你家庭的情况酌情处理,容易造成遗产的争夺大战。

      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立遗嘱或者所订立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其遗产继承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法律制度。

1、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实务中,对于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这里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定继承人如何继承财产?
(1)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先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2)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很多人认为,那些立遗嘱的都是关系很复杂的家庭,我家就一个孩子,以后我死了所有的东西当然都是他(她)的。可事实真的会如我们所愿吗?笔者的一个朋友在上海,夫妻感情不太好,在打离婚官司。而在这个阶段,朋友的母亲去世了,留下了价值约2000万元的房产给朋友,因为没有立遗嘱,财产分割时,朋友的前夫分走了一半的房产,朋友特别后悔当初没有咨询律师让母亲立个遗嘱。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因此,独生子女的父母,尤其是有高价值房产的父母,若出于对孩子个人利益的保护,立遗嘱也是很有必要的。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形式仅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且对于每一种遗嘱形式,继承法都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不符合形式要件的遗嘱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认定遗嘱合法有效的有5个要件:
(1)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采用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4)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为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5)遗嘱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无生活自理能力或自理能力差,是否意味着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认定遗嘱合法有效的其中一个要件就是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在很多继承纠纷中,主张遗嘱无效的当事人,都会以被继承人立遗嘱时生活不能自理作为遗嘱无效的理由。实际上,公民的生活自理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民无生活自理能力或自理能力差并不意味着公民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总则》、《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未排除无生活自理能力人订立遗嘱的权利。

如何证明被继承人立遗嘱时 ,神志清晰,具有遗嘱能力?
      继承纠纷中,因被继承人一般年龄较大,很多还患有疾病。因此,部分当事人常用医院出具的病历及报告来证明被继承人立遗嘱时神志不清晰,不具备立遗嘱能力。
      实务操作中,被继承人立遗嘱时神志是否清晰,要根据病历的内容及被继承人立遗嘱的精神状态综合判定,如某一案例中,主张 遗嘱无效一方认为被继承人患有脑萎缩,不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但遗嘱见证律师出庭作证并提供录音,证明被继承人神智清晰,具有遗嘱能力。法院认为医院的病历虽有“脑萎缩”的记录,但病历中同样有“神清”的记录。
 此外,两位证人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而另一案例中,被继承人在订立见证遗嘱时是因患脑出血而放弃治疗的危重病人,出院的病志记载是昏睡,见证律师跟被继承人的谈话笔录没有进行录音或录像,只提供了照片,但该照片判断不出被继承人的精神状况;另外,见证律师的谈话笔录也没有记录被继承人对事物的识别能力和反映能力,因此该案件中遗嘱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实务中若要证明立遗嘱人的精神状况,建议从医院开具精神状况的医学证明。

  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法学模拟试题【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下列对民法调整对象的表述正确的是

  A.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B.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C.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财产内容

  D.凡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均由民法调整

  2.下列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为内容

  B.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C.民事法律关系均是自愿发生的

  D.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3.下列对于民事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是

  A.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B.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C.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D.民事权利的取得是由民事主体自主决定的

  4.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A.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受限制

  B.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年龄为划分依据

  C.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D.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相同

  5.下列对法人民事能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A.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自己决定的

  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具有一致性

  C.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先于其民事责任能力产生

  D.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存续时间一致

  6.下列对合伙的表述错误的是

  A.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B.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财产的,该处分行为一律无效

  C.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的,应征得其他合伙人的~致同意

  D.普通合伙人以其份额出质的,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7.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无权代理的是

  A.双方代理 B.越权代理

  C.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D.自始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8.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

  A.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 B.作为无人继承的遗产处理

  C.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D.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9.遗赠扶养协议是

  A.自然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对其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

  C.遗赠入死亡时生效的民事行为

  10.一般侵权行为适用的归责原则是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过错推定原则 D.公平责任原则

  11.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该

  A.先承担刑事责任

  B.先承担侵权责任

  C.先承担行政责任

  D.按相同比例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侵权责任

  12.甲饲养的一只狗卧在家门前,乙路过时从路边拾起一石头向狗砸去,狗被激怒后扑向乙,乙躲闪及时,狗咬伤与乙同行的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以免责 B.丙只能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C.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D.丙可以选择请求甲或乙承担赔偿责任

  13.下列属于法定物权的是

  A.留置权 B.抵押权

  C.地役权 D.质权

  14.下列关于先占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先占须为无主物 B.先占须为动产

  C.先占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 D.先占须占有经过两年

  15.甲有录音机一台,委托乙保管,后乙私下将该录音机卖给不知情的丙。该录音机在丙使用期间被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甲

  A.可以要求戊返还 B.不能要求丙返还

  C.只能要求乙返还 D.只能要求丁返还

  16.甲公司有栋20层楼房,面向湖泊,乙公司对楼前的土地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甲乙双方签订了地役权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约定乙公司在5年内不得建造l0米高的建筑。合同签订后未登记。三年后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这时,乙公司将其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公司。丙随即建起了l5米高的楼房。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丙公司拆除超过10米的建筑

  B.小区业主无权请求丙公司拆除超过10米的建筑

  C.甲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拆除超过10米的建筑

  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丙公司拆除超过10米的建筑

  17.甲于2014年5月向乙借款2万元,同年7月又向丙借款4万元。现两笔借款均到期,但甲只有2万元财产,该2万元应该

  A.还给乙,因为甲向乙借款在先 B.还给丙,因为甲欠丙的债务多

  C.按比例偿还给乙、丙 D.由甲决定先还给谁

  18.甲、乙双方约定,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卖给乙,该房屋位于A地,甲的住所地在B地,乙的住所地在C地。双方在合同中未就合同履行地作出约定,也未达成补充协议,则交付房屋的履行地为

  19.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视为

  A.一般保证 B.连带责任保证

  C.保证人不承担责任保证 D.该保证条款无效

  20.甲向乙购买糕点若干,欠乙货款100元。甲为乙清洗皮衣一件,乙欠甲服务费l00元。此二人之间的债务可因一方意思表示而消灭。此种债的消灭原因称为

  A.提存 B.混同

  C.抵销 D.免除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21.下列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有

  A.因侵害人身权而给权利人造成财产损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B.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C.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D.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E.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2.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的有

  C.尸体 D.与人身脱离的血液

  23.与转继承相比较,代位继承的特征有

  A.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B.代位继承人可以是被代位人的任何一个继承人

  C.代位继承的发生是基于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前死亡

  D.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E.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子女

  24.甲驾驶一辆轿车在高速路上行驶,撞伤越过护栏横穿公路的乙。交通事故责任鉴定结论为“行人乙负全责”。下列对此损害赔偿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

  A.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B.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C.甲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D.甲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甲应承担不超过l0%的赔偿责任

  25.抵押人的权利包括

  A.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B.抵押物的转让权

  C.抵押物的出租权 D.担保物权的设立权

  E.用益物权的设立权

  三、判断说明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判断下列各题正误,并说明其正确或错误的理由。

  26.A公司规模扩大后分立为B公司和C公司。两家公司约定,之前A公司欠某银行一千万债务由两家公司各承担一半。因此,某银行只能向B公司或c公司请求各偿还五百万债务。

  27.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即使没有过错也应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28.王某向孙某借款30万,双方约定王某将其一幅珍贵字画交给孙某质押。质押合同订立后,王某因要参加字画展览未将该幅字画交付给孙某。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不能还款,孙某即可拍卖该幅字画。

  29.甲、乙、丙各出资10万成立一家普通合伙的水果店,由于经营不善,水果店欠丁35万货款。清算时该水果店只剩20万资产。丁可向甲、乙、丙任何一人请求清偿余下的l5万元。

  30.由于一周连降暴雨,甲的鱼塘漫溢,饲养的鱼游入乙的水田。乙将这些鱼捞起,共有100斤。乙大喜,准备将这些意外获取的鱼拿到市场卖掉。但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30斤鱼倒入路边小河。乙将余下的70斤鱼卖掉得款700元据为己有。于此情形,乙只需返还甲700元及其利息。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31.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32.简述物权的排他效力的含义和具体表现。

  33.简述债务承担的条件。

  五、论述题:本大题12分。

  34.试述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5.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张三和李四是惯偷,经常一起结伙作案。l3岁的刘军因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对其不管不问,经常逃学。张三和李四认识刘军后,张三向刘军传授开锁的技巧,怂恿他盗窃某字画店里的字画,并为刘军制定了盗窃的时间和路线。刘军按张三的安排,某晚潜入该字画店,盗取名贵字画二幅(价值50万元),出来时,李四驾车载他迅速逃离。不久,该案告破。

  (1)张三、李四是否构成侵权责任?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2)刘军的父母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36.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孙立与张芳育有二子,长子孙林、次子孙松。孙林娶妻王萍,并于2002年生下一子孙达。孙林于2003年4月病故。孙立因悲痛过度,于同年5月去世。孙立去世时,留有和张芳婚后共建的房屋6间。此后,张芳一直同儿媳王萍一起生活,由王萍照顾其生活起居。房屋6间一直由次子孙松使用。2005年,孙松准备结婚,遂欲将该6间房屋出让给邻居黄某,经张芳和王萍同意后,卖得价款180万元。房屋出售后不久,张芳去世。

  (1)孙立去世时有遗产多少?哪些人享有继承权?说明理由。

(2)张芳去世时,哪些人享有继承权?说明理由。

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法学模拟试题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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