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吸毒罪最轻判多久

案情简介:先后5次容留他人吸毒

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刘X在其位于南京市高淳区XX镇XX号的家中二楼卧室,先后5次容留卞某、钱某、孙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8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X在上述地点,容留卞某吸食冰毒。

2.2016年8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X在上述地点,容留卞某吸食冰毒。

3.2016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X在上述地点,容留钱某吸食冰毒。

4.2017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X在上述地点,容留钱某吸食冰毒。

5.2017年3月29日下午,被告人刘X在上述地点,容留孙某吸食冰毒。

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刘X因吸毒被查获,后主动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评析:容留他人吸毒罪如何判定轻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容留他人吸毒罪最轻怎么判?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其具体量刑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的情节与发展、归案方式、归案后的表现、是否有前科劣迹等等来决定。那么容留他人吸毒罪最轻怎么判?容留他人吸毒罪可以判缓刑吗?对于这些问题,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一一作出详细解答。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最轻怎么判?

容留他人吸毒罪最轻为拘役刑,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容留他人吸毒的最高判刑是三年并处罚金,根据具体的情节不同,也可能被判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从重处罚也是在这个幅度内从重,不会超过三年。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最终量刑还要看犯罪情节轻重,认罪态度等因素综合而定。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可以判缓刑吗?

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说在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

的犯罪分子还是有可能被同时宣告缓刑的。

1、对象条件: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1)所谓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

(2)对被判处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不能适用

(3)如果一人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适用缓刑。

(4)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内容)。

2、实质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限制条件:必须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内容)。换言之,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三、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情形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对此罪没有规定“情节严重”作为必要要件,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本罪。

而不论被害人是否吸食、注射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但实践中并不是任何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应综合全案的各种情况,根据《

》的规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给予行政治安处罚。

强迫他人吸毒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本同,所明显的区别在于客观表现上的不同,前者为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性的手段,后者则是用引诱、教唆、欺骗等手段。

此外,从犯罪对象上看,前者在暴力、胁迫下违心地吸毒,后者在引诱、教唆、欺骗下,由不愿到情愿吸毒。二者在法定刑上是不同的,要严格加以区分,不能造成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的问题。

如果行为人对同一个同时实施了强迫、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造成他人吸毒的后果,应择一重罪处罚,定强迫他人吸毒罪,如果行为人对不同的人分别采取上述手段,促使他人吸毒,则分别构成两个罪名,应予以数罪并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

,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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