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刑法罪名一览表(483个)

红色部分为2021年新增或修改罪名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12)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54)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刑法第128条第2款、第3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10)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0)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10)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7)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30)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

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8)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14)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8)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13)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43)

刑法第234条之一第1款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13)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46)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56)

刑法第277条第1款至第4款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第2款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刑法第284条之一第3款

刑法第284条之一第4款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刑法第291条之一第2款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20)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刑法第308条之一第1款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刑法第308条之一第3款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8)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10)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13)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6)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2)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刑法第349条第1款、第2款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6)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5)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23)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14)

第九章 渎职罪(37)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31)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我国刑法现行罪名的确定依据确定我国刑法现行罪名的依据共两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刑法》)

2、《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决定》)

3、《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下简称《修正案》)

4、《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下简称《修正案(二)》)

5、《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下简称《修正案(三)》)

6、《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下简称《修正案(四)》)

7、《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下简称《修正案(五)》)

8、《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下简称《修正案(六)》)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公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4月21日公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确定罪名的规定》(法释[1997]9号,1997年12月11日公布,自1997年12月16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高检发释字[1997]3号,1997年12月25日公布,自1997年12月25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意见》)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法释[2002]7号,2002年3月15日公布,自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法释[2003]12号,2003年8月15日公布,2003年8月2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二)》)

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法释〔2007〕16号,2007年10月25日公布,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三)》)

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四)

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2021最新刑法罪名大全》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判罚如下: 1、犯本罪处、拘役或者管制; 2、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过失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过失犯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战时犯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中国法律的罪名之一,是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特别

  • 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处罚标准: 1、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过失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 犯该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该罪的,需要从重处罚。

  • 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罪构

  •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 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量刑时,除情节特别严重外,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致使重要武器装备报废的;造成重要军事设

  • 破坏交通设施罪,指的是行为人故意损坏公路、桥梁、轨道、隧道、灯塔、机场、航道、标志或进行其他损坏活动,足以导致汽车、火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在允许中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但尚未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于产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行为人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并且足以造成或者是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公共供电的公共安全。 其中,电力设备包括火力发电设备、风力发电设备、水力发电设备、核能发电设

  • 军婚,是受到我国相关法律重点保护的,它一般是针对与现役军人所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根据《刑法》有关的规定,破坏军婚罪,指的是行为人在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依法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利用从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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