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合同到期公司不发工资, 如何维权

1.劳动者“隐瞒前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原则上劳动者有义务告知的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果劳动者所隐瞒的“前科”不是刑事处罚,法律和用人单位对于所在岗位没有特定的要求,也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比如说一位油漆工入职时隐瞒了曾被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历,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需注意,劳动合同无效争议,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2.计件工资制是否支付加班费?

计件工资制的特点是以劳动者生产的产品数量来计算劳动者的工资,而不能直接以劳动时间来计算报酬,但它是一种报酬计算方式,并不能改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这一事实。劳动者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就应当认定为加班,而只要是加班,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以工作任务完成形式为借口混淆工时法律制度。

3.提前上班突发疾病死亡,算工伤吗?

劳动者提前上班,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的,虽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违背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该情况不属于否定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亦不属于用人单位禁止的职务范围。工作时间只是认定工伤的一般形式要件,构成工伤必要的实质要件为职务行为。劳动者提前上班的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与其职务有内在的密切联系,应视为履行职务的行为。据此,劳动者提前上班时突发疾病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4.工作期间突发狂犬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在工作期间因患狂犬病突然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5.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能免责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作为劳动者,其可以放弃该项权利,但是作为用人单位,这是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劳动者出现工伤等情形时,用人单位不能免责。

6.病假期间能解除劳动关系吗?

劳动者病假期间,如果是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如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并未到期终止,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凡是“医疗期解除”的,除了需要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之外,有些地方有相应的政策,如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7.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解除吗?

并不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终止,不能解除。期限届满仅是合同终止的条件之一,而并非唯一条件。只要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终止或解除。

8.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有集体合同需要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但这并不等于用人单位便可以用集体合同来替代劳动合同。因为集体合同是指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不同的劳动者个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作为劳动法规定的两种合同形式,二者有着本质区别:

一是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整体合法权益;而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确立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集体合同的一方是工会(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推举的代表)代表全体职工;劳动合同的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

三是集体合同的内容不仅规定用人单位的一般劳动和生活条件,而且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内容具有广泛性、整体性,其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签订后还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合同的内容只涉及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只要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认可即可,与他人无关。

四是集体合同适用于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劳动合同仅对劳动者个人有约束力。

《劳动法》第16条规定的“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也表明在集体合同下,同样有劳动合同的存在。正因为集体合同不等于劳动合同,而目前也没有可以用集体合同替代劳动合同的任何法律依据,必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向其支付双倍工资。

9.劳动者组织罢工,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任何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对处于患病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不能轻易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劳动者组织煽动罢工,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应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定。

10.辞职交接期间发现怀孕,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辞职给予了很大自主权,“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于劳动者辞职后交接期间发现怀孕又不想辞职一事,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可以决定继续留任,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拒绝。

11.用电子邮件辞职,有法律效力吗?

在邮件中明确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自此意思表示送达公司时即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这封邮件可以起到书面辞职申请的效力。

12.年休假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虽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出台,但累计工作时间如何认定没有任何有效的法律解释,笔者认为,现阶段认定累计工作时间,应按社保缴费记录作为依据,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采用单位累计方式计算累计时间而不是用连续工龄确定休假天数,比较适合我国国情和立法精神。

13.志愿者服务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如果是单纯的志愿者服务中受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而志愿者组织者不是企业。然而,并非单纯的担当志愿者,而是被单位委派,属于代表单位从事志愿者服务活动的,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认定工伤。

14.劳动者在外兼职,单位能否开除?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在外兼职,但是,对劳动者在外兼职的权利进行了限制,即由于兼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时,企业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如果在外兼职,并以请病假为由,直接影响了对本职工作的完成,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仅仅在工作时间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对工作之外的时间,规章制度无约束力。

15.劳动者玩失踪,保险能否停?

如果劳动者发生严重过错,或和用人单位“玩失踪”,企业HR不能一方面任其发展,悬而不决,另一方面却又停缴其社会保险。针对这种不告而别的劳动者,提供几点措施建议:

一、应根据劳动者身份证上的地址或劳动合同上签署的送达地址,向其发放催告函并保留邮件妥投证据;

二、应据上述地址再度向其发送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保留邮件妥投的书面证据;

三、若催告函与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均无人签收,用人单位可公告解除劳动关系;

四、公告解除期满后,方可停缴其社会保险。

16.同工同酬≠报酬相等?

同工同酬,并不是指所获得的工作报酬完全相同,或者是说拿到手的工资数量绝对相等。实际上,同酬指实行相同的工资分配办法,这不等于所有待遇相同;而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也包含在劳动报酬内。按照法律规定,节日补贴、餐饮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劳动者宿舍等福利,没有纳入劳动者工资范畴,因此不适用于同工同酬原则。

“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属于用人单位工资分配自主权的范围。《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平等协商决定。

17.停工留薪期内未签合同能否要求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任主体在于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就是违法行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如果刚入职就因发生工伤停止工作,而受伤前,尚未到法定的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限,发生工伤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一个特殊阶段。在此期间,劳动者无法向公司提供正常劳动,其能否为公司提供劳动以及可提供何种程度、何种岗位的劳动均无法确定。因此,双方在其停工留薪期间无法明确各自的劳动权利与义务。在此情况下,公司也无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是,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这段时间内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因此,应视为公司存在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免责事由,无须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劳动者如果在治疗终结后仍然回到公司工作,则公司应依法在一个月内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18.劳动者上班迟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从本条规定分析,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引起的事故或者伤害都属于工伤的范畴,至于时间并未明确规定。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条文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从立法目的出发,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解释。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分析,应将上下班途中理解为以上下班为目的的途中。劳动者因有事迟到,但其受伤仍在上班的途中,仍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上班途中。

19.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是一回事吗?

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约定,则劳动者不存在竞业禁止义务;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无论双方有无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和离职后均应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二者限制行为的内容不同:竞业禁止限制的是劳动者在离职后兼职从事同种行业、服务或经营同类产品、服务的行为;保密义务限制的是劳动者自己使用或向第三人泄露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时获得的商业秘密或其他秘密。

二者的生效条件不同:竞业禁止协议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生效条件,保密协议自双方达成意思一致并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二者期限不同:竞业禁止最长不超过两年,保密义务的存在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作为保密协议对象的商业秘密存在,保密义务就一直存在。

20.因公司搬太远离职能要补偿金吗?

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发生变更的,需要双方达成变更协议,而能否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则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若只是在市区内的工作地点变更,以通勤不便为由离职,则不可要求经济补偿金。

21.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能否主张二倍工资?

无书面劳动合同与合同无效是两个不同的事实状态,各有不同的要件事实和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无效,不等于无书面劳动合同,恰恰是有了书面劳动合同,才有了判定其是否有效的“靶子”。因此,对于那些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因其内容不合法而导致无效的,不应归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列,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22.入职登记表可以替代劳动合同吗?

《入职登记表》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事项,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有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则该登记表应视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具备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并实际履行的入职登记表在司法程序中能够被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

23.上班时间被打伤算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所谓“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理解为他人因不服从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属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24.工伤复发,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工伤劳动者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具体包括:治疗待遇、伤残辅助工具、停工留薪和生活护理等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治愈后,经医院检查证明,确系旧伤复发劳动者,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劳动者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确认后可按因工负伤的规定处理。

25.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劳动者“值班”,值班等同于加班吗?用人单位安排值班不给加班费合法吗?

“值班”与“加班”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含义迥异。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8小时之外、休息日、法定节日等时间从事生产或工作;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的责任,主要是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值班只需支付“值班津贴”,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按其规章制度确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的,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即使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劳动者也只能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此待遇不等于要按国家规定的日工资的倍数来处理。

26.支付违约金后,竞业限制协议还要继续履行吗?

鉴于竞业限制关系整个市场竞争秩序和用人单位财产权益,对于有失诚信的劳动者,法律并没有给予倾向性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27.住房公积金可缴可不缴吗?

住房公积金和“五大保险”一样,都具有强制的法律约束力。不论用人单位与职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约定与否,均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按规定方式和金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公积金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去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而不是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

28.对“三期”女工有没有特别保护?

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和哺乳期(简称女工“三期”),因其自身条件所限,无法进行正常的工作,因此,对“三期”妇女的特殊保护,成为各个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共同内容。我国《劳动法》对“三期”保护包括以下方面:

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对不能胜任原来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3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工作时间;哺乳期内,女职工可享受每天二次(每次半小时)的哺乳时间。也可合并使用,提前一小时下班。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半小时哺乳时间。

4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全部负担(如参加了医疗保险,由社保部门按规定承担)。

5女职工“三期”内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产假期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6产假不得少于90天,如有晚婚晚育、难产、多胞胎、办理独生子女证,可以按规定增加假期。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要知道,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辞退女职工是非法的。而这一系列规定的出台,正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

29.劳动者吸毒,用人单位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直接用邮递方式寄送给在强制戒毒机构的劳动者本人,如果其不签收,可以直接用EMS邮寄到其户籍地址,在快递单上标注清楚,快递单和送达回证保留作为证据。

1吸毒不属于犯罪,不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2用人单位与吸毒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0.劳动者迟到企业有权罚款吗?

企业设立罚款制度无法律依据,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1.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企业是否应支付保密费?

1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企业无需支付保密费用;

2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只能根据实际损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不能约定违约金。

32.劳动者不辞职也不续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1)在劳动合同信息管理中加入合同到期提示,可以设置提前一个月提醒。

2)企业要将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资料予以保留,并且保留期限不得少于劳动者离职后的一年,防止其离职后的一年内随时主张双倍工资。

3)企业可以召开全体劳动者会议,以会议的形式通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并将会议记录由每位参会劳动者进行签字确认,特别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公司需做好备案。同时,将《续订劳动合同的通知》以公示的方式通知劳动者。

4)对于拒绝接收《续订劳动合同通知》的劳动者,可以采取EMS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通知。在快递送达的备注栏目中明确写明“书面送达续订合同通知书”的字样。

5)企业也可以同步采用面谈的方式与劳动者协商续签劳动合同事宜,同时要录音录像,保留相关证据。

6)建议企业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只有这样,企业的风险才可以降到最低。当然,双方因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仍需支付劳动报酬但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7)如需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可在通知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同时,在通知中明确要求其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如果不续签,请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第四个工作日前往公司相关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8)企业采取EMS邮寄的方式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至劳动者。

9)留存所有EMS邮寄送达回执单。

33.用人单位登报除名是否有效?

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34.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专项技术培训费?

劳动者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向单位支付专项技术培训费用。

35.使用虚假学历求职是否属于欺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劳动者持虚假学历证明获得了工作机会,但工作中,劳动者通过自身的努力,已经很好地适应了工作要求,用人单位也并未发现劳动者有任何不足之处。在此种情形下,事实上劳动者并没有因虚假学历而使用人单位蒙受损失,也未因学历未达要求而出现不胜任状况,如果一概赋予用人单位只要学历虚假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显然有所不公。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并非都是欺诈行为,是否为欺诈应视情况而定。

36.下班后“聚餐后”出事故算不算工伤?

对于下班后聚餐,如聚餐的形式相对比较符合同事工友间的私人小聚,而不是正式意义上的工作聚餐,不是工作的组成部分,不能认定聚餐为工作的延续,且在聚餐完毕回家的途中也不应当认定为下班途中。除此之外,聚餐活动为初由少数劳动者提议、后经部门主管同意并组织的公务聚餐活动,聚餐后出事也不属于工伤。

37.不是从单位、不是正常下班时间回家出事故算不算工伤?

由于工作性质、单位组织活动等原因,职工不是从单位办公大楼、不是正常下班时间回家是很常见的。判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关键在于看职工回家前从事的是否是单位安排的工作或单位组织的活动,如果是,则应认为是上下班途中。

38.劳动者在工伤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根据《劳动部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劳动者因工负伤,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医疗尚未终结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予以延长,直至医疗终结。企业在评残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39.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怎么算?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支付二倍工资;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之后,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无需再支付二倍工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最多11个月。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最多12个月。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期限:应当订立之日至实际签订之日或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之日止。

40.公司筹备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筹建期间的公司,并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具备劳动用工权,其与所招用的劳动者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应为雇佣关系(由投资人或发起人雇佣的),双方在该期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来处理,故劳动者如主张筹建期间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缺乏法律依据,难以得到支持。

41.吃工作餐被鱼刺卡伤,算工伤吗?

吃饭和上厕所是相似的,都属于生理必须,吃饭卡鱼刺和上厕所滑倒一样,当事人都有过错,但并不能因为个人过错而否定对工伤的认定。

42.“末位淘汰制”合法吗?

对于劳动合同效力的解释非常明确:“劳动合同的效力优先于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比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劳动者确因“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被“末位淘汰”的劳动者并不完全属于这种情况。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本是双方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随便决定。尽管企业管理规定属于内部规范,劳动者在与企业签署劳动合同时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达成了默认内部规范的约定,但是企业内部规范效力绝不能高过国家法律法规,能力上的后序位置自然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情形。

43.未休年假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年休假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44.“隐婚族”入职是否构成欺诈?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入职的隐瞒是基于个人隐私行为。该行为如根本未造成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更未给用人单位带来任何损害,因此不构成欺诈,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45.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法定代表人与企业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当然,如果法定代表人从公司领取工资,同时也存在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名义上是老板,实际上仍然是劳动者,应当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46.劳动合同约定自动续签有效吗?

根据劳动合同类型法定的原则,超出的类型不具有合法性,此类“约定顺延”的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47.因私推迟下班遭遇车祸,是否属于工伤?

非因工作而延迟回家的时间明显超出了下班的合理时间,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在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因此,无法得到工伤保险赔偿。

48.新入职劳动者是否享受年休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管理办法》规定,职工无论是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还是在不同的用人单位累计工作满一年都可以休年休假,不会因为职工更换工作单位而重新计算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期间。不过,职工当年在新单位年休假天数需要按规定折算后确定。折算的方法是:在新单位当年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49.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用人单位能否辞退?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这些规定均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还是未婚,是符合计划生育还是违反计划生育,只要女职工怀孕,就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就业保障权(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是例外)。

50.自愿加班受伤算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者生产的时间。虽然劳动者是在下班后自愿加班的,但是,劳动者加班从事的是公司规定的劳动内容,并且劳动者经常自愿加班的情况公司早已知悉,也未加以制止,劳动者的工作成果也属于公司享用,在此期间受伤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

51.试用期合同是否可以单独约定?

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不可单独约定,只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另,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不得约定试用期。

52.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

53.试用期是否可以重复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4.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

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证明。否则,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55.单位在非工作时间安排的其他活动是否属于加班?

如周末组织体育比赛,晚上安排宴请客户或者安排外出旅游等等,除非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强迫其参加,否则,不应认定为加班。

56.违法生育二胎是否享受产假待遇?

按照法律规定给其相应待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也同样享受休假权利,但企业可以依法不予支付相关待遇。

57.单位给劳动者解决了户口,就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吗?

单位只有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解决户口,并不符合上述条件,故不能约定服务期,违约金自然也不能约定。如果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单位造成了损失,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58.工伤职工可以无限期休假吗?

工伤是有医疗期规定的,工伤的医疗期实际上就是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停工留薪期长短的确定,不是按照医生的休假建议,而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医生的休假建议是不能作为依据的。再严重的伤病,医生能够给的休假建议都是短期的,停工留薪期最终止于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之日。所以,劳动者是不可能无休止休假的,过了停工留薪期再休假可以按照医嘱给予病假工资待遇。

59. 对孕期女职工可以调岗吗?

在不降薪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作出对孕期女职工有利的调岗,无需征得当事人同意。

60.孕期女职工工作期间流产是否应该获得赔偿?

孕期女职工若有证据证明其因工作强度大而流产可以要求单位按照工伤赔偿的标准进行赔偿。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微信公众号

合同到期辞职如果单位不支付工资,可以先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纠正;

如果还不行可以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按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为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在疫情防控中的职能作用,荆州市司法局、荆州市律师协会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律师,针对疫情下企业最关心的工作安排、休息休假、工资待遇、劳动关系、伤病待遇等几类问题,编写了75个问答。旨在帮助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其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哪一类传染病?

答: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的规定,传染病按照级别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最重的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则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狂犬病、肺结核、疟疾等。丙类传染病有流行性感冒、麻风病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国家卫健委纳入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的是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的预防、控制措施,可见其严重的程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可能因此产生劳动争议纠纷。

二、用人单位发现员工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症状要求其接受检查而员工拒不配合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因此,用人单位发现员工有新型冠状病毒的疑似症状,譬如发烧、咳嗽等症状,可以要求其前往医院接受检查和治疗,如果员工拒不配合,用人单位可以报告给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三、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曾患病的员工回单位上班吗?

答:如果员工已治愈或已排除传染病嫌疑,不可以。这种行为属于用工歧视,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四、可否让员工在家工作?

答:可以的。假期结束后,有一些是在家可以完成的工作,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完成,劳动者不得拒绝。劳资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存在人格从属性、人身依附性,劳动者应服从用工管理。

五、 企业让员工在家上班,员工拒绝在家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的。《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也即法律规定劳动报酬按劳分配,员工不提供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且用人单位还可以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六、因为疫情,企业生产因疫情所急需的物资,员工可以拒绝加班吗?

答:员工不可以拒绝。《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号)的第七条规定,“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七、职工拒绝企业关于提前返岗的要求,企业可否对职工作违纪处理?

答:不可以,除非符合法定需加班的情形。 

八、员工以担心染病为由,是否可以拒绝出差?

答:如果政府已解除了有关防控措施,不得拒绝。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基本属性,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时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安排,除有特殊情况出现或者劳动合同中有除外约定,否则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出差安排。在政府解除有关防控措施之后,员工应服从出差的安排。 

九、员工以担心染病为由拒绝上班,如何处理?

答: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基本属性,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时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安排,除有特殊情况出现或者劳动合同中有除外约定,否则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在政府规定的延期上班时间期满后,如无特殊情况的,员工应正常上班,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和员工的实际情况处理,如员工确实无故意旷工的情形的,可安排员工年休假或事假,也可通过协商待岗、中止劳动关系等,并签订相应协议,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可引导员工主动辞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如员工不愿意配合的,则可按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处理,比如按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旷工处理。 

十、用人单位根据疫情,制订相关的消毒等卫生制度,员工是否必须遵守?

答: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基本属性,对于企业的合理安排,员工必须接受。如果企业制度的卫生制度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具有合理性且也没有损害员工权益的,员工必须遵守,否则用人单位可以违反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理。 

十一、员工因为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回到单位复工,企业应如何应对?

答:这种情形下,员工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企业不得以旷工为由对职工进行处理,但是可以要求职工提供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或村委会的书面情况说明或者地区交通限制通知等材料;职工因交通限制不能按时返岗时间较长,或者职工从重点疫情地区回到工作所在地并居家观察期间较长的,企业可考虑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或引导职工办理事假手续。

十二、企业放假到什么时候?什么时候复工?

答:全国范围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春节假期统一延长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而各地根据本地情况,有不同的延长,比如《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明确,“省内各类企业先按不早于3月10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复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坚决防止聚集性感染。”

十三、国家和地方政府通知延长的复工时间是法定节假日吗?

答:我国“法定”节假日共计11天,其中:春节法定节假日为3天,国务院办公厅基于国内疫情考量而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此延长的3天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各地政府基于疫情防控需要而自行延长的假期,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十四、 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延长假期和复工时间属于什么性质?

答:国务院延长的假期属于休息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按国务院以往的惯例,如果增加的这几天假期上班,则按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比如1997香港回归时,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七一”放假的通知》决定1997年7月1日全国放假一天,原劳动部对此发出《关于“七一”放假期间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通知》,规定如果上班的,则按休息日支付加班费。对于地方政府规定的延长复工时间,各地有不同的意见,上海市人社部门对此的意见是“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但广东省人社厅并没有将其定性为休息日,湖北省人社部门没有明确。我们认为,在这些延长时间未被定性为休息日的情况下,其并非员工的休息权利,只是一种疫情防控措施,非员工的福利。 

十五、企业可否不执行国务院和各地政府延期复工的通知?

答:不可以。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的决定,其他各地政府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作了更长的延长,比如湖北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20日发出的要求企业延迟至3月11复工的决定。这些通知都是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强制性,应当执行,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六、因疫情需要,安排加班时长超过法律规定,是否违法?

答:不违法。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在湖北,哪些企业可早于3月10日24时复工?

答:根据《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要求“涉及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十八、企业是否可以安排年休假来抵销国务院延长的假期?

答:不可以,这是国务院确认的延长“假期”,既是防疫需要,也是职工福利。

 十九、企业是否可以安排年休假来抵销地方政府延长复工时间?

答:可以。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的规定,“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十、假期结束后还不能恢复生产或无需复工期间,可以用职工未休的年休假来抵扣吗?

答:可以的。短时间内,如果员工无法回来上班或企业无需安排上班的,用职工未休的年休假来抵扣是最好最无争议的一种处理方式。《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一般来说,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但也有裁判认为,必须考虑劳动者的意愿,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则安排了也没有用,但无论如何,司法实践中多认为,安排年休假的主动权还是掌握在用人单位处。这样处理不仅符合现时的疫情客观情况,而且也很难看出会损害员工的权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也有相关规定。 

二十一、 假期结束后,可否以事假的方式让员工休息?

答:可以的。但这种情形下,需要员工提出申请。如果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写事假申请来规避工资或生活费的支付义务的,则这种方式无效。 

二十二、 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企业职工因病继续在家休养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答: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根据医疗机构的病假建议,在医疗期内享受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病假工资。     二十三、企业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企业职工无病假证明,但继续在家休养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答:针对此种情况,可以指引员工休年休假或请事假,也可以与员工协商待岗、中止劳动关系。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春节假期至2月2日。因2月2日本系休息日,故该规定比法定假日实际延长了2天,该2天亦为休息日,因此这2天假期应定性为公休日。劳动者在公休日工作的,企业可以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劳动报酬;公休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企业应按工资两倍支付劳动报酬。该延长的假期只能冲抵公休日的无薪假期,不能冲抵带薪年假。 

二十五、湖北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根据《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规定,“省内各类企业先按不早于3月10日24时前复工。”。2月3日至3月10日未复工期间,根据《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因企业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者由于企业停工停产、生产任务不足等原因下岗待工1个月以上又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按国家规定发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二十六、为什么延迟复工的员工,此期间不用上班工资还是正常发放?

答:可以作如下理解,暂且不论其他因素,非特殊企业为执行省政府的规定,必然需要停工停产,而此非员工原因导致的停工、停产,故应全额支付工资。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七、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的员工,能否以其他企业员工休息为由主张加班费?

答:不可以。根据省政府的规定,这类企业人员并没有延长复工,还需要正常工作。因此,在其他企业员工放假期间,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员工上班的,属于正常的出勤,如拒绝工作安排,不但没有工资可以领取,还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作相应处分。    所以,一些常见的公交行业、快递行业的员工,是不能据此向单位主张加班费的。
    二十八、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的员工,如果在此期间上班的,工资怎么计算?

答:各地有不同的意见,上海市人社部门认为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对此的意见是“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但其他地方均未作明确,我们的理解是政府的本意为企业应遵守政府的决定,以公共利益为重,故对工资计发不作说明,以免对企业产生不好的导向。

二十九、工资能否推迟发放或只发放部分?

答:如发工资的时间在延迟复工期内,因为单位无法正常工作,推迟发放合理。如果确实因为企业经营困难无法在复工后及时发放的,可以与工会或职代会或员工大会协商推迟发放,但注意不应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而有些地方比如昆明明确规定是不可超过30日。至于工资是否能只发部分,应与所有员工协商来确定。 

三十、医护人员和有关防控人员有什么额外待遇?

答:享受额外的津贴。《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的规定,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 300 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 200 元予以补助。当日工作时间累积超过4小时的,按照一天计算;在4小时以下的,按照半天计算。 

另外,根据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的规定,“各地要按规定向参与疫情防治的医务人员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对卫生防疫人员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在此基础上,疫情防控期间,将湖北省(含援鄂医疗队,下同)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相应标准提高1倍,并确保发放到位,中央财政对湖北省全额补助;及时核增医疗卫生机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将湖北省一线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提高2倍;扩大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确保覆盖全体一线医务人员,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三十一、员工因为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回到单位复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这种情形,可优先安排年休假,休假期间工资正常支付,如果时间较长的,也可引导员工办理事假手续、协商待岗、劳动合同中止等。事假无需支付工资,协商待岗、劳动合同中止等由双方协商相应待遇。如协商不成的,工资支付争议较大。有些地方如北京规定,此情形下支付基本生活费。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的意见:“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回到单位复工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既然员工不提供劳动,则企业无需支付工资,员工也无需承担不提供劳动的相应责任。但是如果员工能证明被隔离或生病所致无法上班,则应全额支付工资或病假工资。 

三十二、出差职工因疫情不能返岗,工资如何支付?

答:正常工资支付。参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 

三十三、劳动者被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正常发放工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防疫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三十四、如果不幸感染,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也即是否全额,不以是否患病为条件,而是看是否隔离或被采取类似措施。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相似,该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有所不同“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各地规定也有所不同,上海、江苏是要排除,而广东最新的规定则是,只要被实施隔离就全额发放。由于地方规定并不统一,遵照所处地方的规定执行即可。 

三十五、员工一直被隔离,是否一直都需要支付正常工作的工作?

答: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不过因为特殊性,本次规定是按甲类方式处理)“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三十六、可以减少工作,降低薪酬吗?

答:一般而言,减少工作、降低薪酬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也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的行为,劳动者可主张被迫离职或要求补足工资,但现时是特殊的、客观的情况,并非用人单位故意不安排工作或克扣工资,根据劳动法按劳分配的原则,工作减少,工资理应降低。《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十七、受疫情影响,在工作内容不变的情况下,企业能单方调整工资待遇吗?

答:工资属于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用人单位要降低薪酬需协商一致,但这种主要是指基础类的工资待遇,一些与公司经营情况有关的奖金或非约定类的待遇,可以减少或不支付。 

三十八、可以让员工直接休假,工资不发或少发工资?

答:可以的。根据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的通知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这个轮休假不是病假、不是年休假,也不是被隔离而导致无法上班,在这个“生产经营困难”的前提下,在“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的语境内,可以理解是休假不用发工资的,不过要和员工协商一致才可。 

三十九、单位因疫情而停工,停工期间的工资怎么计算?

答:如果停产,工资的支付标准则非常明确,一个月内正常发放,超过一个月的,则看情况。参照《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八条规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但各地规定有所不同,广东的规定是“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就各地规定来看,上海及天津是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广东、江苏、浙江是80%;陕西是75%;北京、安徽是70%。 

四十、延迟复工期间职工休假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在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包括用人单位自设的福利假)的,按国家有关休假规定和用人单位福利假规定支付工资。

四十一、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实行特殊工时的批复时效到期,能否顺延?

答: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的批复时效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原批复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防控措施结束。企业应当在当地疫情防控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办理申请。

四十二、企业根据需要,要求员工上班前在家隔离,工资待遇如何?

答:这种情况严格上来讲,属于企业的工作安排,可以协商工资待遇,如协商不成的,按正常的工资支付。 

四十三、员工未感染或疑似感染,也不属于密切接触者,但自我要求在上班前自我在家隔离,工资待遇如何?

答:建议可以以休年休假的方式处理,也可以协商工资待遇,如协商不成的,按事假处理较为合适。 

四十四、员工去过武汉或者存在其他感染的较大风险,没有被隔离企业也不要求隔离,但自我要求在上班前自我在家隔离,工资待遇如何?

答:这种情况争议极大,有不同的观点。有认为应全额支付、有认为应按病假标准支付、有认为应支付生活费。还有人认为不用支付任何工资待遇。无需支付的观点认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这种情况不属于双方过错原因所致,所以无需支付工资。笔者建议,此种情形下企业与劳动者应相互体谅,做好充分的沟通,通过协商解决,企业通知员工上班而员工拒绝的,企业可以不发放工资。

四十五、被隔离过或感染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甚至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四十六、企业如发现员工染病,而要求员工离开工作场,如员工拒绝,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可以解除。相信用人单位的制度中不会有这样的规定,似乎无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中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实际上,这种情形下,已严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违反了劳动者自身应承担的劳动法义务和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的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如果拒绝接受治疗,且造成病毒传播,则构成了犯罪,那么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员工犯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四十七、劳动合同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可以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吗?该处理处理?

答:不可以,合同自动延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四十八、用人单位可否以不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四十九、劳务派遣职工因新冠病毒被隔离或参加抗击疫情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用工单位能否以此为由将其退回派遣公司,拒付此期间工资?

     答:即便劳务派遣职工因疫情不能提供劳动,用工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将劳务派遣职工退回至派遣公司。劳务派遣职工参加抗击疫情期间的工资应由用工单位承担,参照用工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相关待遇执行。

 五十、假期结束后,因疫情未能回单位上班的,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劳动关系继续存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这些非患病或非隔离原因但也不能在假期结束后回单位上班的,可协商年休假、待岗、事假、劳动合同中止等方式保持劳动关系。

    五十一、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是否属于工伤?

答: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五十二、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

   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五十三、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具体包括哪些?

     答:2020年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有个缓冲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规定:“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五十四、阶段性减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具体包括哪些?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二、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十五、企业职工是否可以延期办理退休申报?

     答:可以。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五十六、企业是否可以逾期办理社保业务,是否影响个人权益?

     答:可以。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答:推行“不见面”服务,指导各地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普及“掌上社保”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对参保登记、申报缴纳、关系转移接续等重点业务,开通社保微信等公众服务,实现网上申报缴费、移动支付。加快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网上申请全覆盖,取消邮寄纸质凭证,做到网上办理、顺畅衔接。

 五十八、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对参保缴费1年以上、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是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或者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次返还。

五十九 、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什么新规定?

答: 扩大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受益面,疫情防控期间,对中小微企业降低了政策门槛,放宽了申领条件,规定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即5.5%;30人以下的企业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可以申请稳岗返还。同时,允许湖北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地区,可根据实际将所有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裁员率标准确定为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精准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同时,允许湖北等重点地区在确保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参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对由于保障供应而造成损失的企业给予倾斜支持。

六十、企业复工复产后,对失业的参保职工,有哪些加强失业保障的措施,尤其是对湖北等重点地区有什么特殊支持措施?

   答: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尽力实现不见面领金。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失业保险金网上经办平台网址、APP、二维码或公众号都已在人社部官网、官方公众号、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各省、自治区陆续将公布已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地(市、州、盟)的网上经办平台;暂不具备网上申领条件的经办机构,公布办公电话或邮寄地址,尽可能实现不见面申领;确需现场办理的,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降低交叉感染风险,有效维护群众身体健康。

   支持湖北等重点地区出台加强失业保障的特殊政策,出台文件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这项政策的基本含义是符合领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达不到法定领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补助金,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参保失业人员都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解除后顾之忧。

六十一、疫情期间,创业担保贷款有什么支持政策?

     答: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

六十二 、疫情期间,如何申请就业创业政策?

    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果申请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创业担保贷款,可先在线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在已开通线上办理的地区,可直接在线办理。考虑到目前疫情形势,确需现场出示的申请材料可通过邮寄或快递方式向经办部门提交,确需实地核查的业务环节可由当事人先作出书面承诺,待疫情结束后补办。

     六十三、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是否可以领取补贴?

     答:可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六十四、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治疗由谁承担医疗费?

答:由国家来承担。财政部与医保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医保及财政部门要确保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一是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二是对于其中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四是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及时调整有关医疗机构的医保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汪德华对第一财经表示,这一政策表明,在医保等规定支付之外的医疗费用部分由财政采取补助形式,实现全免费。”(引自网络) 

六十五、如果不幸感染,可以获得多长时间的医疗期?

答: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法[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六十六、如果员工拒绝接受检疫,可以处分、甚至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如单位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如单位职工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防碍防疫工作,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即便是用人单位没有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注意的是,如果员工是在工作场所外防碍防疫的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用人单位以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风险极大。

答:时效中止。切记,是中止而非中断,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也即是说,即便受疫情影响,但病情影响结束时还有6个月以上的诉讼时效的,时效也不会顺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六十八、企业发现员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单位如何应对?可否自行隔离员工?

答:不可以,正确的处理方式是立即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六十九、企业因为疫情而导致经营困难,在管理用工上有哪些好的建议?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降低成本。为了保证正常营运,还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申请稳岗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的建议),还可以协商以劳动关系中止的方式来处理。 

七十、劳动关系的中止,如何处理?

答:关于劳动关系中止的方式,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但有些地方有自己的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七十一、法定的假期结束之后,员工不上班,该如何处理?

答:应进行相应的沟通,了解不来上班的原因,如果员工是故意旷工的,则应发出相应的书面催岗通知,并保留相应的证据,可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七十二、企业招不到人怎么办?

答: 疫情防控期间,招聘活动由线下全面转到了线上。有用人需求的企业,可联系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登陆机构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等渠道,按照提示注册单位基本信息,发布招聘岗位信息。企业也可直接联系人社部门提出需求。

七十三、外地员工返岗或新招录的外地员工,需不需要隔离?

答:外地员工返岗、新招录的外地员工,应按照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确定是否需要隔离以及如何隔离。

七十四、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答: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七十五、企业开复工,要做好哪些疫情防控措施?

     答: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认真做好复工复产前以及生产过程中防护、疫情应对、个体防护等疫情防控措施。生产过程中加强工作场所通风换气,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洗手等设施,做好工作场所、宿舍、食堂等区域清洁与消毒,尽量避免或减少员工聚餐和集体活动。

1. 企业员工应佩戴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特别是人比较多的办公场所。在存在化学毒物和/或粉尘的作业场所作业时,员工应根据接触浓度佩戴相应的防毒/防尘口罩或面罩。

2.员工在进入办公场所、车间前要筛查体温和健康状况。

3.保证洗手设施正常,员工进入办公区域、车间、宿舍应先洗手。保持通风,每2-4小时开窗通风。

4.要保证包括清洁工、洗碗工等是餐厅员工的身体健康。当前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该每天应该对食堂的员工进行体温检测,询问其健康状况。餐厅要加强通风。建议在餐前半个小时前完成消毒,消毒的重点应该是桌椅、工作台面等员工能够接触到的地方。防止人群的聚集。一方面是改善就餐环境,比如要增加取餐的窗口,不让员工集中;另一方面要延长供餐的时间,把中午供餐时间提前到10点半开始,陆续分餐进餐。用餐应尽量采取错峰就餐,避免聚集,落座间隔应保持1米以上,有条件可以使用分餐制。预防食物中毒。首先要保证原材料新鲜,检查其有没有生虫、霉变、腐败变质、过期等;在加工使用的刀、墩以及容器用具等要做到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食物一定要烧熟煮透,没有煮熟就容易引起中毒;保持餐具洗涤干净,消毒。注意营养。除了主食包括大米、面类、杂豆类等,还要摄入蛋白质,比如畜禽肉类、鱼虾类、蛋类、奶类、豆制品等,此外,蔬菜、水果一定要足够,还要有一些坚果等其它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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