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既遂怎么判刑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是: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本罪主体是特定主体,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出生,大学文化,系广州拓保软件有限公司、深圳市拓保软件有限公司、深圳市爱商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04年至2016年间,朱某某违法国家规定,利用木马病毒非法侵入、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的数据。期间,朱某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474台,利用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基金公司非法获取的交易指令,进行相关股票交易牟利,其中:

  1、2015年11月16日-17日买入曙光股份共计650000股,成交金额元,同年11月17日-25日卖出,成交金额元,获利元。

  2、2015年3月25日-31日买入省广股份共计221500股,成交金额元,同年3月26日-4月1日卖出,成交金额元,获利元。

  朱某某总计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元。

  2009年间,朱某某利用木马病毒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法获取了《中信网络1号备忘录-关于长宽收购协议条款》、《苏宁环球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美的电器向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并认购其股份》、《关于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开滦立项申请报告》、《赛格三星重组项目》等多条内幕信息,在相关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对应公司的股票交易:

  1、2009年3月23日,买入鹏博士股份14600股,成交金额元,同年4月21日卖出,成交金额元。

  2、2009年7月2日,买入苏宁环球股份15000股,成交金额元,同年7月6日卖出,成交金额元。

  3、2009年7月10日,买入美的电器股份56600股,成交金额元,同年7月13-16日卖出,成交金额元。

  4、2009年7月16日,买入广州发展股份15000股,成交金额元,同年10月29日卖出,成交金额元。

  5、2009年8月14日-10月29日,买入开滦股份56900股,成交金额元,同年8月17日-11月2日卖出,成交金额元。

  6、2009年10月29日,买入赛格三星股份38600股,成交金额总计元,同年10月30日卖出,成交金额元。

  综上,买入股份成交金额共计元,卖出股票成交金额共计元。

  2016年3月2日,北京市相关单位在广东省深圳市朱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根据朱某某犯罪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朱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万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8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9.8万元。

  二、对朱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对朱某某作案使用的联想Thinkpad-X230笔记本电脑、服务器主机、U盘、硬盘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检察员提出如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朱某某所犯内幕交易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朱某某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量刑畸轻,属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朱某某的上诉理由是:

  1、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与内幕交易罪应属牵连犯而择一重罪处罚。

  2、一审法院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十倍罚金数额过高,无法律依据。

  3、一审认定其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犯罪证据不足,应属于股票的短线操作。

  辩护人辩护意见是:

  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内幕交易罪事实不清,有的股票购买几天就出手,没有利用内幕交易信息,不构成内幕交易罪。

  2、一审判决罚金数额过高,无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二审庭审举证、质证,法院予以确认证据证实:

  一、鉴定意见报告及勘验、检查笔录

  1、David木马鉴定报告证实,朱某某编写木马的主要功能、原理及对木马回溯源头时发现的部分IP地址。

  2、沪辰司某中心[2017]计鉴字第4号电子数据固定保全,破坏性程序鉴定、程序功能检验和软件相似性检验司法鉴定、沪辰司某中心【2017】计鉴字第4号(补充)司法鉴定、沪辰司某中心【2017】计鉴字第80号司法鉴定证实,该鉴定将扣押的朱某某的电子设备以及从多家被害公司提取的疑似被植入木马的电子设备进行鉴定及数据固定保全并对朱某某使用的黑客程序进行了软件功能分析。

  该证据证实,在朱某某电脑中存在破坏性程序的源代码,经过编译后生成的程序能够实现黑客功能,为破坏性程序;朱某某电脑中存在数据库连接工具程序的源代码,经编译后生成的程序能够实现数据获取功能;朱某某电脑中存在实现远程控制功能的工具;朱某某电脑中存在实现扫描功能的工具;朱某某电脑中存在获取远程主机密码的工具。通过将朱某某电脑中编译生成的程序与被害公司提供电子设备中检测的疑似程序进行对比,存在极高的相似度,在实现黑客功能时,程序启动方式、网络通讯协议、文件传输协议、参数配置方法、客户端操作方法均相同,能够证明被害公司电子设备中检测到的木马程序与朱某某电脑中生成的木马程序为同一程序;证实朱某某实际控制的计算机数量为2474台;证实朱某某电脑中的病毒程序的功能及其与嘉实基金、华夏基金、工银瑞信基金、广发证券、人保资管等相关公司电脑中的病毒程序在功能上的相似度超过87%以上或相同;朱某某的电脑中存在的相关程序源代码,可以进行网络直接连接和网络代理两种方式在用户未授权的情况下对远程主机实现文件浏览、文件上传下载、文件远程执行的功能;证明绿盟和东方基金提供检材所包含的文件与朱某某涉案电脑中的源代码编译成的程序在相关功能的特征上一致。

  3、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沪辰司某中心[2017]计鉴字第4号电子数据固定保全,破坏性程序鉴定、程序功能检验和软件相似性检验司法鉴定、沪辰司某中心【2017】计鉴字第4号(补充)司法鉴定、沪辰司某中心【2017】计鉴字第80号司法鉴定证实。对朱某某涉案联想thinkpad-x230笔记本电脑虚拟机内的“文档精选”文件夹内的文件依法进行了固定保全。

  4、电子数据检查记录证实,对朱某某使用的联想Thinkpad-X230型号笔记本电脑里的IBMPC虚拟机内的“文档精选”路径下目录层级结构进行截图,其中含有,《中信网络1号备忘录-关于长宽收购协议条款》、《苏宁环球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美的电器向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并认购其股份》、《关于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开滦立项申请报告》、《赛格三星重组项目》等多项内容。

  5、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查询结果证实,David木马鉴定报告中对木马回溯源头时发现的IP地址在对应时间段的使用者系朱某某名下的ADSL拨号地址。

  6.京公(网安)现勘[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光盘证实,相关单位对朱某某实施网络非法入侵的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对现场发现的联想品牌Thinkpad-X230的笔记本电脑进行了现场勘查。

  7、京公(网安)现勘[号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相关单位对朱某某使用的黑色联想品牌Thinkpad-X230型号笔记本电脑进行了勘验检查,在该电脑中提取了存有大量IP地址的work.xls文件;发现了对股票交易有关数据库的查询语句文件stockindex.sql;发现了名为“proxy.mdb”的数据库文件,其中存有被暴力破解主机的表格;发现了软件程序xscan;发现了具有网络扫描主机功能的程序enum;发现了具有远程控制网上其他主机功能的程序radmin;发现了木马程序文件MSDAOJ;发现了具有远程控制网络主机功能的程序peeryouc;发现了具有设置网络连接调点功能的程序xlist;发现木马免杀驱动程序uebh;发现具有获取本地计算机域管理员密码功能的程序GINA;发现具有连接数据库并定时从数据库下载数据功能的程序stocktrade;发现在C、D磁盘内存有26085个电子数据文件,共计大小6.13GB。

  8、京公(网安)现勘[号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相关单位对朱某某使用的书房台式机备份硬盘(编号4)的镜像文件进行了勘验检查,在该硬盘镜像文件中发现安装有四个虚拟机,并在其中名为“IBMPC”的虚拟机中提取到名为“网上交易系统密码201201”、“中银国际证券”、“股票”等相关文件,并对相关文件进行了提取。

  9、京公(网安)现勘[号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相关单位对朱某某使用的书房台式机硬盘1(编号5)的镜像文件进行了勘验检查并对相关数据进行了提取。

  10、京公(网安)现勘[号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相关单位对朱某某使用的客厅旁储物间地面桌上放有的一台组装台式工作站(编号10)进行了勘验检查,并对相关文件进行了提取。

  11、京公(网安)现勘[号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相关单位对朱某某使用的书房台式机备份2的镜像文件进行了提取,未发现涉案情况。

  12、京公(网安)现勘[号远程勘验笔录及光盘证实,经相关单位远程勘验,确定IP地址为125.xxx的服务器(台湾省)系朱某某为实现全局代理功能使用的服务器,通过连接该服务器可以连接并控制被非法侵入的计算机系统。

  13、京公(网安)现勘[号远程勘验笔录及光盘证实,经相关单位远程勘验,确定IP地址为198.xxx的服务器(美国)系朱某某为实现存放被侵入计算机设备上传数据、更新木马相关程序文件的功能所使用的服务器。

  14、京公(网安)现勘[号远程勘验笔录及光盘证实,经相关单位远程勘验,确定IP地址为103.xxx的服务器(香港)系朱某某为进行网上交易,为网络侵入准备条件所使用的服务器。

  15、京公(网安)现勘[号远程勘验笔录及光盘证实,经相关单位远程勘验,确定IP地址为61.xxx的服务器(江苏)系朱某某为实现跳板功能使用的服务器,通过该服务器可隐藏真实的物理地址。

  16、京公(网安)现勘[号远程勘验笔录及光盘证实,经相关单位远程勘验,确定IP地址为198.xxx的服务器系朱某某为实现存放被侵入计算机设备上传数据,更新木马相关程序文件功能使用的服务器。

  1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78号《关于朱某某涉嫌内幕交易犯罪有关问题的确认函》证实,“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事项”“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整体上市项目”及“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整体上市项目”等3条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等规定的内幕信息。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事项,相关内幕信息敏感期起始时点不晚于2009年3月19日,终结时点为2012年4月11日;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整体上市项目,相关内幕信息敏感期起始时点不晚于2009年4月7日,终结时点为2011年6月20日;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整体上市项目,相关内幕信息敏感期起始时点不晚于2009年3月18日。

  1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朱某某涉嫌内幕交易美的电器等股票有关问题的函》证实,美的电器向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并认购其股份项目为内幕信息,相关内幕信息敏感期起始时点不晚于2009年3月9日,终结时点为2009年10月21日;赛格三星重组项目为内幕信息,相关内幕信息敏感期起始时点不晚于2009年6月15日,终结时点为2009年7月21日;苏宁环球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为敏感信息,相关内幕信息敏感期起始时间点不晚于2009年6月15日,终结时点为2009年7月21日。

  19、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天正华审鉴字(2017)第63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朱某某广发证券账户于2009年8月14日至10月29日买入开滦股份46900股,买入金额元。2009年8月17日至11月2日卖出,卖出金额人民币元。

  20、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天正华审鉴字(2017)第63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深圳拓保银河证券账户于2009年10月15日买入开滦股份10000股,买入金额人民币241800元。2009年10月23日卖出,卖出金额人民币248000元。

  21、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天正华审鉴字(2017)第63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深圳拓保银河证券账户于2009年10月15日买入开滦股份10000股,买入金额人民币241800元。2009年10月23日卖出,卖出金额人民币248000元。

  22、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天正华审鉴字(2017)第63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朱某某所有的广发证券账户于2009年3月23日购入鹏博士股票14600股,买入金额元。2009年4月21日卖出,卖出金额元。

  23、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天正华审鉴字(2017)第63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朱锦屏东兴证券账户于2009年7月16日买入广州发展股票15000股,买入金额人民币元。2009年10月29日卖出,卖出金额元。

  24、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天正华审鉴字(2017)第63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朱某某广发证券账户于2009年7月2日购入苏宁环球股票15000股,买入金额人民币元。2009年7月6日卖出,卖出金额人民币元。

  25、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天正华审鉴字(2017)第63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深圳拓保银河证券账户于2009年10月29日买入赛格三星股票38600股。买入金额人民币元。2009年10月30日卖出,卖出金额人民币363532元。

  26、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天正华审鉴字(2017)第63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广州拓保广发证券账户于2009年7月10日购买美的电器56600股,买入金额人民币元。2009年7月13日至16日卖出,卖出金额元。

  1、work.xls文件及NOW文件夹证实,相关单位在远程勘验中确定的5个服务器IP地址在朱某某电脑中提取的work.xls文档中均有记载。

  2、朱某某X230电脑中提取的work2文档打印内容,证实被朱某某控制的计算机的IP地址。

  3、《太平资产信息安全情况说明》证实,在太平资产公司于2015年8月已停止服务的两台服务器检测到David木马以及在朱某某电脑中提取的文件有13个属于该公司。

  4、《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证券幽灵木马扫描的情况说明》证实,在该公司电脑中发现12台主机感染朱某某制作的证券幽灵病毒。

  5、《网络安全情况说明》证实,绿盟公司于2015年12月底发现10台办公电脑及两台服务器感染David后门,2016年12月份发现12台相关设备存在变种的David后门。

  6、相关单位《情况说明》、内幕通讯录、设备名称ip地址表、华夏基金技术白皮书证实,朱某某从华夏基金通过黑客技术取得了上述文件并存储于自己的笔记本电脑。

  7、《关于协助北京市相关单位调查的情况说明》证实,相关单位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网络发现存在证券幽灵木马的主机两台。

  8、《情况说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David后门相关处理说明》证实,2016年绿盟公司对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脑进行检查,发现22台电脑及6台虚拟机感染证券幽灵病毒变种。

  9、相关单位《情况说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通讯录、安全设备工作交接文档手册、设备名称与管理地址、主机资源等设备指标表,证实在朱某某的电脑中发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文件。

  10、《文件识别说明》证实,经比对,在朱某某电脑中发现的文件有57个属于博时基金有限公司;有97个属于嘉时基金有限公司;有30个属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60个属于中国银保公司;有26个属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17个属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26个属于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49个属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38个属于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有28个属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39个属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33个属于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118个属于易某基金公司;有70个属于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等。

  11、《工作说明》证实,相关单位将鉴定列明的被害单位提供的感染木马的主机名信息在鉴定机构提供的从NOW文件夹导出的2474个hostname列表中进行检索。总计60台主机名能够检索到对应信息。

  12、独立财务顾问协议书、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关于竞买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50%股权的公告》等。证实该公司于2010年4月21日召开董事会,决定购买长城宽带。

  13、赛格集团公司关于赛格三星2009年重组项目的相关文件说明证实,相关单位出具的《赛格三星重组项目建议书》、《赛格三星项目立项申请报告》、《赛格三星会议纪要》三份文件。公司并未接触过此项文件。

  14、从朱某某电脑恢复提取的朱某某通过木马从华夏公司获取的曙光股份交易指令;从华夏基金公司获取的交易省广股份的交易指令。

  15、朱某某海通证券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朱某某利用获取的交易指令从事曙光股份股票交易及获利的情况。

  16、深圳拓保公司国信证券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朱某某使用深圳拓保公司股票账户从事省广股份股票交易及获利的情况。

  17、开滦公司提供的开滦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关于整体上市工作聘请中介机构的请示、关于开滦集团选择独立财务顾问和保荐机构的意见、关于整体上市项目之服务框架协议载卷佐证。

  18、书证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0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公告等文件。

  1、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其是易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技术运营部总经理助理,主要负责易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信息安全。公司对相关单位于2016年12月22日提供的118个电子文件进行了识别,通过识别,发现这118个文件都公司的文件,其中找到52个,未找到的文件66个,原因是文件删除、员工离职和电脑报废。现以情况说明的形式将识别情况提交给北京市相关单位。

  2、证人田某证言证实,其在华夏基金信息技术部门工作,在华夏基金,基金经理的股票通过恒生系统加入股票池,加入股票池之后才能下达指令,指令下达后系统会自动检查一些合规的条目,通过之后指令会到达交易部的交易主管,交易主管在分发给交易员,交易员根据指令下达买入或卖出委托到交易所。2015年3月25日、26日华夏基金买入的省广股份和2015年11月16日买入曙光股份,这些数据都是内部基金经理下达的指令信息,没有透露过上述交易指令单的内容。

  3、证人邱某证言证实,其是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2016年12月22日公安提交的60个电子文件,54个是公司文件,都已经删除,6个文件无法判断。

  4、证人章某证言证实,2009年7月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5月任“南方新优享”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6月任“南方创新经济”基金的基金经理。在2015年11月16日向交易管理部下达过交易曙光股份的交易指令。下达的交易指令只有负责下单的基金经理、交易员、投资风控岗的人员可以看到。未违规向公司以外的人员透露或提供。

  5、证人颜某证言证实,其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经过查询恒生系统的历史数据,嘉实新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3月25日、3月26日购入省广股份。因为基金买入量不大,对省广股份股票价格影响不大。上述交易指令是其本人操作的,通过公司电脑在恒生系统下达了交易指令到交易部,由交易部具体实施。交易部总监、交易员知情,没有向其他人透露过交易指令单的内容。交易指令是非公开的,属于嘉实公司的工作机密。

  6、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2015年11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在2015年3月25日至2015年3月26日交易过省广股份。基金经理选定股票并决定购买多少后,再由交易员下单交易,下达的交易指令只有负责下单的基金经理及其主管领导、交易主管及具体操作指令的交易员可以看到,下单交易情况不能向外透露。

  7、证人郭某证实,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向相关单位举报一些问题,2015年12月底东方基金等十余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内部网络发现异常网络活动,部分电脑已被植入木马。异常的网络活动可能会导致金融交易的敏感信息被窃取,会对我国的金融秩序造成极大影响。

  8、证人蔡某证言证实,其在华夏基金工作,管理的基金华夏红利基金红利股票8在2015年11月16日11时43分15秒提交购入曙光股份2664200股交易指令;2015年11月17日9时显示2664200股全部成交。2015年11月16日11时47分11秒限制价格购入曙光股份6000000股交易指令,2015年11月27日显示未成交。上述交易对曙光股份的股票价格影响不会很大,因为只占到当日总成交额的1%左右。

  9、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公司是在2010年4月份召开了董事会并发布了公告。长城宽带50%的股权在CEC,另外50%的股权在中信网络,当时公司想在两家公司分别将长城宽带的各50%的股权买过来。后来中信网络行使了股权优先权,将CEC50%的股权收购了,收购长城宽带的计划就停滞了。在此之后一直在和中信网络在谈收购长城宽带这件事。

  10、证人杨某证言证实,参与过鹏博士收购长城宽带的相关事宜。鹏博士是一家上市公司,主要业务是互联网宽带的接入和运营,长城宽带是中信网络的控股子公司,业务和鹏博士类似。在2008年底的时候,鹏博士提出想收购长城宽带50%股权,就协助鹏博士向中信网络反馈了此信息,也从中信网络了解了交易条件并反馈给鹏博士,后来因为中信网络出售意向不明朗,就暂时搁置了。

  11、证人金某证言证实,2007年开始,中国电子集团开始筹划整体出售长城宽带股权。2010年5月前后,鹏博士开始正式与公司接洽收购事宜,2011年12月完成项目。从2008年上半年开始,中信证券代表鹏博士与公司沟通过收购事宜。主题为关于长宽收购协议条款的材料起草人是谁不清楚,杨某应该清楚,该文件对公司出售长城宽带股权的基本框架及要求进行了总结。

  12、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广州发展整体上市是个长期考虑,按照证监会的程序,由中心证据做相关的工作,准备相关的材料,并上报证监会,证监会在作出批复之后,然后召开股东会,进行资产过户等一系列工作,这些工作都做完了,该项目才算完结。在2009年7月10日广州发展和中信证券的会议上,讨论了关于这个项目的事情,并签署了保密协议,之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各自开展工作。不清楚中信证券的工作情况。

  13、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公司在2009年初着手探讨开滦集团主业资产上市,是由能源组实施的,2011年上半年因开滦集团股东方分歧,该项目未能最终实施。从2009年11月参与该项目时,已进展到开滦集团主业资产上市论证阶段,经过2年左右的方案论证和项目推进,2011年上半年因为该集团股东方分歧,该项目未能最终实施。这些文件在当时属于商业秘密,内幕信息。

  14、证人傅某证言证实,在开滦集团负责对外投资、兼并重组,股权管理等工作。2009年1月,开滦集团公司准备将集团公司其它资产装入到开滦能源化工股份公司内,启动重大资产重组工作。2009年3月18日,开滦集团公司、开源能源化工股份公司、中信证券公司三家签订《131项目之服务框架协议》,选定中信证券为此次资产重组工作的中介机构,此后中信证券公司一直为此次重组制作各种方案,并于3月25向集团第一次汇报了《集团公司整体上市框架性方案》。

  15、证人黄某证言证实,从2007年起,公司派出项目组协助广州发展集团开展其整体上市项目方案设计和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此后项目由于金融危机问题暂停,直至2009年7月10日正式重新启动。在此期间,公司多次协助进行了多轮认证,最终获选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独家保荐机构和股权收购的财务顾问。在2009年年底开始参与该项目。

  16、证人郑某证言证实,在广州发展工作期间,中信证券和广州发展有多次合作的关系,2009年年初,广州发展的大股东向中信证券提出想将相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实现整体上市的意图。双方于2009年7月10日召开会议开始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工作,2009年8月中旬中信证券和广州发展就此事签订了保密协议,到2011年双方都认为基本确定启动项目的条件,于2011年7月5日召开董事会,并发布公告,正式启动相关程序,广州发展于2011年6月17日停牌,2011年7月8日复牌。决定此事的正式董事会决议是2011年的7月14日,内幕交易的敏感期是从2009年7月10日开始一直到2011年6月17日股票停牌。

  17、证人江某证言证实,为了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美的电器大约于2008年应监管部门要求将荣事达卖给小天鹅,在这种情况下,小天鹅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2009年9月30日小天鹅停牌。停牌之后中信证券开始做审计评估,重组预案等工作。2009年10月20日复牌,重组成功。为小天鹅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和协助小天鹅开展重组工作是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和美的电器一直有合作,即使是没有具体的项目,中信证券也会和美的电器就一些资本运作和战略规划进行探讨。美的电器与小天鹅签订过保密协议。2009年9月底10月份左右看见了中信证券制定的《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中信证券在此次重组项目中主要是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文件。

  18、证人张某3证言证实,2009年在负责小天鹅项目的时候任高级经理,为了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美的电器于2008年应监管部门的要求承诺将荣事达卖给小天鹅,在这种情况下,小天鹅就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2009年9月30日小天鹅停牌,停牌之后我们要做审计评估、重组元、以及参与重组人员股票账户的自查。2009年10月20日复牌。中信证券和美的电器一直有合作。关于此项目最早的文件是2009年10月5号的。2009年3月9日创建的《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这个事不清楚,这份文件是在停牌前撰写的,但两者之间主要框架、交易内容等基本信息一致。

  19、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2009年7月21日,苏宁环球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200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并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就是苏宁环球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不超过3亿股,募集资金不超过41亿元。公告后中信证券公司撤场,由华融证券公司为苏宁环球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提供中介。2009年8月11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在9月份向证监会上报《200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信证券公司《紫金项目第一次中介机构协调会会议资料》这份文件内容主要涉及200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融资工作的发行方案、发行计划以及重要的时间节点,材料内容来自于第一次中介机构协调会,这份材料在当时应该属于严格保密的材料,上面记载的内容在当时属于内幕信息,会影响到公司股价。

  20、证人蒋某证言证实,在中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工作。是2009年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票再融资项目的主要负责人。2009年苏宁环球公司拟进行再融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不超过3亿股,募集资金不超过41亿人民币。中信证券投行业务部自2009年5月份与苏宁环球公司进行接触。苏宁环球公司提出具体要求和计划,重要时间节点也是苏宁环球公司在听取各中介机构的意见后,确定的工作进度和时间节点,这份材料是保密的,上面记载的内容在当时是属于苏宁环球公司的内幕信息材料,有可能会影响苏宁环球公司的股价。

  21、证人唐某证言证实,赛格三星于2009年11月份宣布停牌,开始进行重组的相关工作,2009年12月3日复牌之后,宣布重组失败。当时为赛格三星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是中信证券。协助赛格三星开展工作的是中信证券。中信证券给赛格三星做的重组方案等关于重组的内容,赛格集团应该有留存,中信证券主要是对重组方做尽职调查,设计重组方案,制作重组方案。不清楚赛格三星项目会议纪要,但从内容上看都是重组时出现的要点,这份报告就是在研究重组的可行性。关于资产重组的信息应该是内幕信息。

  2001年9月份注册成立了广州拓保软件有限公司,但公司成立后一直没有承接大的项目,都是一些小项目也不会占用太多的精力,这样一来空闲时间比较多,从这时开始接触和研究了黑客技术。

  在网上搜索怎样破解登录密码和侵入、控制对方电脑的方法,然后下载了密码扫描工具“xscan”和远程控制工具“radmin”的控制端和客户端。通过远程安装将“radmin”的客户端植入对方电脑,这样就可以在电脑上用“radmin”的控制端来控制对方的电脑。通过上述手段成功侵入、控制别人的电脑后,发现由于对方电脑关机下线会导致原来掌握的ip地址失效,这样用“radmin”就没用了。

  为了能长久有效的控制别人的电脑,在网上下载了“peeryouc”的源代码,对这些源代码进行了修改把它变成了自己设计的木马,使该木马在具备“radmin”的控制功能的基础上,加入了对方电脑上线通知(包括新产生的ip地址)、屏幕监控和轨迹记录、键盘记录、文件上传下载等新功能。

  这个木马包括控制端和客户端两部分,安装电脑上用于发布操控对方电脑的指令。编写木马程序的初期,就是先用通过“xscan”随机挑选的ip号段内扫描、破解别人的电脑,以此来实现侵入别人电脑的目的。

  选择了利用别的肉鸡作为跳板来隐藏自己的ip地址,实际上就是利用已经侵入、控制的一个电脑,再以这个电脑为跳板侵入另外一台电脑,以此类推来实现跳转的功能。一般会选择4个或5个侵入、控制的服务器当作跳板,就实现了秘密侵入、控制别人电脑而不被发现的目的。

  2005年之后,其控制应该有4000多个电脑,now文件夹和work2文件夹都不是系统自动生成的。

  侵入别人的电脑后,通过“peeryouc”和“msdaoz”来实现对该电脑的控制。

  记得入侵过基金、保险、银行、证券等公司的办公电脑。

  其中基金公司有嘉实基金、华夏基金、南方基金、博时基金、大成基金、工银瑞信基金、广发基金、易某基金、光大基金、富国基金、海富通基金、鹏华基金、泰达荷银基金、信达澳银基金等。

  2012年已经侵入四十几家基金公司、保险投资公司的内网交易数据库,将每家公司对个股的投资资金量横向比对,重点选择那些有多家公司都选中的股票来投资,这样炒股的成功率比较高。

  电脑中存放的《关于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开滦立项申请报告书》、《中信网络1号特备忘录-关于长城宽带收购协议条款》、《美的电器向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并认购其股份》、《赛格三星重组项目》、《苏宁环球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是从入侵的电脑中获取的,印象中可能是从中信证券公司的一些电脑中获取的。

  关于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意见,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规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上诉人朱某某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600余万元(证券买入金额与证券卖出金额累计计算),其情形符合“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法律规定,应当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7月1日施行)第七条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认为上诉人朱某某内幕交易非法获利1.9万余元,数额较小,所获得的内幕信息实质上未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认定犯罪情形符合“情节严重”的规定,混淆了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两罪在主体身份、侵犯客体、适用法律等方面的迥异,并导致量刑畸轻,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认定内幕交易犯罪证据不足,应属于股票短线操作行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证人唐某、蒋某等人证言、深圳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朱某某涉嫌内幕交易美的电器等股票有关问题的函》等书证、上诉人朱某某供述等证据均能证实上诉人朱某某通过黑客手段获取的多份信息已经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内幕信息,在该信息敏感期内购入相关股票并卖出,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内幕交易罪。而单纯股票的短线操作行为应该与获得内幕信息并无任何关联,利用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操作即使短线行为亦构成犯罪,且与获利与否无关。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朱某某所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与内幕交易罪应属牵连犯而择一重罪处罚”的上诉理由,经审理认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是指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该行为以实施非法控制为目的,给网络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对国家信息网络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而内幕交易罪是指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虽然上诉人朱某某均是利用股票信息的非法获利行为,但上诉人朱某某实施两个不同的事实和行为,侵犯两个法益,且两种行为均属犯罪既遂,不能评价为刑法理论的牵连犯而择一重罪处罚。故该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朱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罚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我国刑法总则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在刑法分则中,对于凡涉及到附加刑判处罚金数额一般规定在涉案数额的两倍以下或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但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朱某某的违法所得判处十倍罚金,并无任何法律依据,也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司法原则,应予调整改判。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罚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应予采纳。

  法院认为,上诉人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木马病毒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其中存储的数据,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上诉人朱某某又利用其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又构成内幕交易罪,上诉人朱某某一人犯有数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上诉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罚金过高”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上诉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14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二、三项。

  二、撤销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14刑初39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

  三、上诉人朱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六十万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六十九万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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