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高新区劳动仲裁地址在哪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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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程序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 劳动者对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劳动者对劳动仲裁。关于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怎么办: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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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上诉吗? 在实践中不服劳动仲裁起诉时间劳动仲裁后不服怎么起诉,北京大兴黄村法院几点上班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不成的话,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很多时候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向哪个法院起诉,在劳动仲裁时需要先进行劳动仲裁调解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管辖对劳动仲裁不服可以起诉吗,宿州市司法局事业编制如果能调解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论文自然是最好。劳动者跟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发生劳动纠纷后要仲裁前置,若是对仲裁裁决不服即可以提起劳动诉讼。所以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书起诉,有些人便以为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后也可以直接提起劳动诉讼针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可以提起诉讼吗?,其实不然,根据。

劳动仲裁不服向哪个法院起诉

劳动仲裁不服向哪个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后劳动仲裁法院起诉流程,当事人可以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经一审后不服的还可以上诉,即针对撤销终局裁决的裁定当事人有救济途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被告住所地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院审理。而且此时当事人仍然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综合以上因素,法律并未规定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异议问题可以通过起诉解决还是尤其合理性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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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润龙公司为*****补缴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的社会保险;2.判令润龙公司返还*****押金3000元;3.判令润龙公司向*****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加班工资;4.判令润龙公司向*****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合计55000元(2018年4月6日至2019年3月5日);5.确认双方自2018年3月至今存有事实劳动关系,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由润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事实与理由:砀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2019)砀劳人仲裁字172号裁决,认定事实不清,缺乏法律依据。*****于2018年3月到润龙公司工作,担任皖L×××××、皖L×××××等号牌公交车驾驶员,润龙公司一直未给*****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裁决书就是否应为*****补缴保险、如何补缴等问题,亦未明确答复。因润龙公司未给*****缴纳保险,未保证*****休息权,未发放加班费,*****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润龙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自*****入职以来,润龙公司要求*****每天工作11小时以上,全年无休,但加班工资一直没有发放;*****要求润龙公司出示*****在职期间的工资单,以核算*****加班费用。润龙公司从*****工资中扣的押金3000元,润龙公司应当返还。*****供职期间,润龙公司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与*****签订了驾驶员劳动合同,该合同没有约定工资、保险、工作时间、工作条例等合同基本事项,仲裁委并没有审查合同效力,即认定合同有效,并以双方存有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裁定驳回*****双倍工资请求,于法无据。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润龙公司辩称:补缴社会保险纠纷不是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予以驳回;润龙公司同意退还押金;润龙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以公交车行驶的公里数核算工资,多劳多得、按月核算发放,无加班事项安排,应当驳回*****关于加班工资的请求;双方已经签订两次书面劳动合同,第一次合同起止日期为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实际入职日期为2018年3月6日),第二次合同起止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书面劳动合同已经签署,故应驳回王超英关于双倍工资的诉求;*****自2013年起至2019年一直在另行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2018年3月6日入职后,双方协商工资计件核算单价0.8元/公里,包含每月社保费补贴,随工资发放,请求驳回*****关于计件补偿金的诉求。综上,请求法院驳回*****除了押金外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 润龙公司系2016年7月28日依法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郭绍卫,注册地址为砀山县经济开发区310国道南侧、利民河东侧。经营范围为城市公交;城乡公共客运;汽车维修、租赁服务;物流配货服务;日用品销售。 *****于2018年3月到润龙公司工作,担任公交车驾驶员。2018年3月1日,润龙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驾驶员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为公交车驾驶员;本合同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期限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另签劳动合同;乙方经甲方聘用后,需缴纳保证金3000元,用于私自离岗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辞退、离职、无任何责任者甲方应足额将保证金3000元退还给乙方等。2019年1月1日,润龙公司与*****又签订了《驾驶员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其余条款内容与前合同相同。2019年7月7日,*****与润龙公司签下承诺书,内容为:我是驾驶员*****,入职前公司已明确告知工作时间和工作环境,公司按每公里0.8元发放工资是综合工资,包含基本工资、考核工资、基本保险等,如以后大部分驾驶员同意由公司统一办理五险,公司再根据每位驾驶员的实际情况进行办理,本人承诺每月除领取按每公里0.8元核算工资外,不再要求其他费用,如违背此承诺,公司有权扣发信用保证金。 2019年11月12日,*****向砀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请求:1、裁决润龙公司为*****补缴社会保险(2018年3月6日至今);2、补发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加班费;3、裁决润龙公司返还*****押金3000元;4、裁决润龙公司支付*****双倍的工资合计55000元(2018年4月6日至2019年3月5日);5、确认双方2018年3月6日至今存有事实劳动关系,并裁决解除该劳动关系,由润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2019年12月27日,砀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砀劳人仲裁字1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与润龙公司自2018年3月6日至2019年11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并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二、*****主张的补缴社会保险事宜,在本裁决书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润龙公司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依法申报,是否符合补缴社会保险条件,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核定;三、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由润龙公司支付给*****经济补偿金8954元;四、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由润龙公司支付给*****押金3000元;五、驳回*****的其余仲裁请求。*****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润龙公司2019年11月考勤表中显示*****在2019年11月20日离开润龙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润龙公司与*****均对仲裁裁决书中认定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477元予以认可。同时润龙公司还认可在*****的工资中分月扣除押金共计3000元,并同意退还给*****。 上述案件事实,有《驾驶员劳动合同》、承诺书、劳动仲裁申请书、仲裁裁决书、工资发放单、考勤表及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2018年3月1日润龙公司与*****签订了《驾驶员劳动合同》,2019年1月1日再次续签了《驾驶员劳动合同》,该两份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中*****的签名亦系其本人所签,合同合法有效。*****入职润龙公司后,润龙公司即与*****签订了用工合同,不存在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形,故*****主张润龙公司应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55000元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要求润龙公司补缴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在本案中不作处理。 关于*****要求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加班工资问题,润龙公司否认,同时认为*****每天按照润龙公司的发车表与排班表工作,不存在额外加班的情况。同时,承诺书中*****承诺每月除领取按每公里0.8元核算工资外,不再要求其他费用。对此*****未向本院提交其他相关有效证据,故,*****要求润龙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要求润龙公司返还其押金3000元,润龙公司认可并同意返还,本院予以支持。 2019年11月20日*****离开润龙公司,润龙公司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自2018年3月6日至2019年11月20日,合计在润龙公司工作1年8个月,润龙公司应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8954元(4477元/月×2个月),*****要求的其余部分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润龙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与*****自2018年3月6日至2019年11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于2019年11月20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8954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押金3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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