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票上签名会被伪造成提供假借条会有什么后果吗?

20147月,经小王介绍,小李向小孙借款20万元。同时,小李向小孙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小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用于资金周转,于88日还清,利息月2.5%。该借条下方另有担保人:小王字样。20148月至10月,小李共向小孙支付13000元,此后再也没有给过钱。小孙遂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和利息,小王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的连带保证责任。

经法院合法传唤,小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被告小王则辩称:小李已经归还了本金13000元,应予以扣除;小孙提供的借条中小王并非担保人,而是见证人。小王在签字前并没有担保人三个字,且担保人并非小李所写。

庭审中,小孙陈述借条上所有内容在同一时间形成,是在小孙办公室内书写的,除了小王的落款签字外,其余内容均由小李书写,事后无任何添加。小王则陈述借条上小王三个字由其所写,担保人三个字既非小李所写,也非小王所写,并且晚于借条的书写时间,其余的内容均是小李所写。应小王的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借条上担保人三字是否小李所书写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检材上担保人笔迹不是小李书写。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小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归还小孙借款2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014108日至20151015日止的逾期利息为48000元,自201510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小孙的其他诉讼请求。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小李结欠小孙借款20万元,有借条在卷佐证,法院予以认定。双方对小王是否是该债务的担保人存在争议。小孙坚持认为在小王的签名前由小李书写了担保人三个字,但小王认为担保人三字非小李书写。经鉴定,担保人笔迹非小李书写,故小孙所作的小李书写担保人三个字的陈述不符合事实,小孙主张小王系债务的担保人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小李已归还的款项,是认定归还的借款利息还是本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小李已支付的款项应优先抵充利息。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5%,现小孙自愿调整为年利率24%,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年息24%计算,利息远远高于13000元,因此小李偿还的13000元属于利息。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借条上签名的小王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经过鉴定,借条上担保人字样并非小李所写,且是后来添加的,因此认定小王为担保人没有事实依据。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高发,借贷时一般都要书写借条作为凭证。在借条上签字的人一般有三种身份: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若签字人在签字时未注明其在借款中的身份,往往会被错误解读。法官提醒,作为见证人一定要在你的签名前面加上见证人三个字,表明自己见证人的身份,否则一不留神就会被当作共同借款人或者借款保证人而与出借人对质法庭,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承办法官:惠山区人民法院 周小娇  编写人: 沈泽全)

近两三年,我国的负债逾期率与贷款失信人爆增,借贷纠纷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恶意借贷、欠钱不还的“老赖”群体也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进入大众视野!

溯其原因,除去这两年疫情导致的经济不景气外,也暴露出违约成本低、缺乏有效制约等社会和法律层面的监管问题!随着最高院、公安部、银保监会陆续发文,联合整治民间借贷中不规范行为,对“老赖”限制措施会越来越紧、越来越密!

小法名律特制作专题《民间借贷问题百问百答》专题,助力大家在遭遇民间借贷纠纷时依法维权,拿起法律武器惩治老赖!

《民间借贷问题百问百答》专题共计100个问题,采取分场景、一问一答的形式为大家梳理常见诉讼问题,从诉前立案取证,到诉中开庭流程,再到诉后强制执行,问题涉及范围广、覆盖面大,希望能切实帮助大家解决当下难题!

Q1:借钱不还最低多少起诉?

欠钱不还起诉没有数额限制,若对方欠钱不还,可以到其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起诉。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Q2:亲友的借贷可以不用还吗?

亲友之间借款除非明确表示属于赠与,否则也成立借贷关系,作为债权人有权依法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Q3:借给网友8000块钱,没有任何的字据,口头承诺,现在人找不到了可以报警吗?

如果您有汇钱的凭证和聊天记录,建议您带这些证据去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Q4:打民间借贷官司,要提供哪些材料?

(1)经您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民事起诉状;

(2)您本人和对方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借款关系成立的证据材料,如借据、收据、借款合同等;

(4)要求对方当事人归还借款的证据材料。

Q5:多个借条,能不能一并诉讼?

在借贷关系中,同一债权人对应一个债务人,借条或者欠条期限、诉讼请求具体内容等也可能存在不同,债权人可以分别起诉,由法官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合并审理。

Q6:同事借钱未打欠条且未偿还,我该怎么办?

如果有录音加上银行汇款、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或者相关人证,相互印证,可以起诉。如果只光有录音的话,起诉是可以,但是否胜诉有一定风险。

Q7:分批次借款给同一个人,能不能合并起诉?

债权人基于同一事实、同一原因多次借款给同一个债务人,且返还借款的期限已届满的,可以合并起诉。

Q8:没到还款期限能起诉吗?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债务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Q9:拖欠钱不给,去法院立案用驾驶证可以吗?

有对方驾驶证信息的,是可以起诉的。需要您带好您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以及起诉需要的材料到法院进行立案。

Q10:公司员工代表公司向我借款,现在公司不承认,我该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由公司承担责任,代理人不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员工代表公司借款是公司授权,员工行使合法的代理权,你可以要求公司偿还,公司拒不承认时可以持证据向法院起诉。

Q11:对方欠钱到期不还,有担保,我去起诉以谁为被告?

在有担保的情况下,被告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形:(1)如果是连带保证,可以在债务人和担保人中任选一个为被告,或者两个都告;(2)如果是一般保证,只能以债务人为被告或者两个都告。

Q12:儿子债务一定需要父亲偿还吗?

如果子女是未成年,且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作为家长就有义务帮助偿还;反之,如果子女已经成年或者虽然未成年但是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那父母就没有义务帮子女还了。

Q13:我父亲去世了,我可以代替他要债吗?

债权属于财物性质的遗产,债权人的配偶等亲属可以依法继承,亲属可以替去世的债权人索要欠款。

Q14:子女找父母借钱,打了借条,子女需要偿还吗?

子女借父母钱是否需要偿还要看子女的年龄大小,如果子女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就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如果子女已经成年人,或者年满16周岁有独立的经济来源的,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那借父母的钱,并且有借条,构成债权债务关系是需要偿还的。

Q15:借款人死亡,钱还能要回来吗?

你可以按照规定找借款人的继承人主张您的借款。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您的借款。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Q16:向我借钱的人不还钱时,我可以向欠他钱的人要债吗?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前提是欠他钱的人欠款也到期了,而且借款人不向第三人行使权利,你才可以向欠他钱的人要债。

Q17:我和老婆离婚了,已经净身出户,我欠的钱是不是要我一个人还?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以逃避债务为目,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否则,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Q18:对方问我借钱不还,我能问他老婆要吗?

1、婚内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要求夫妻共同偿还。

4、婚前债务,一般只能找本人履行。

Q19:债务人配偶偿还部分借款,是否应认定配偶对债务的追认?

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出借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借款系用于借款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 如果配偶曾向出借人偿还一笔部分款项,但仅通过这一笔还款的行为,不能认定配偶有对借款人所借债务追认的意思表示。

Q20:我替老张用老张的名义借钱,现在债主找我要钱,我该还吗?

法律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Q21:欠我钱的人坐牢了,我该找谁要钱?

根据法律的规定,罪犯服刑执行刑罚,但依法还享有正常的民事权利,对于所欠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协商和诉讼进行索要。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向连带责任人索要。

Q22:朋友欠钱不还,且一直联系不上,该去哪里起诉?

(1)有约定的情况: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Q23:民间借贷可在原告住所地起诉吗?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据此,现在原被告所在地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均享有管辖权。

Q24:朋友借钱,没让他写借条,现在不还钱,我该怎么办?

胜诉需要证据支持。当事人如果没有借条或者欠条,想拿回借款的话,必须先想办法把的借贷合同关系固定下来。其方法包括:补写欠条、借条或者还款计划;对对方承认你们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谈话进行录音;寻找能证明存在借贷合同关系的证人等。

Q25:借条上没写借款日期和还款日期这个借条有效吗?

借条有效。对于借款日期和还款日期,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Q26:撕坏的借条重新粘贴,还能用作证据吗?

借条在撕掉边角不影响大致内容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如果整张借条撕坏存在重大瑕疵,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丧失了证据效力,法律不会予以保护。

Q27:出借人名字写错,借条有效力吗?

借条、欠条等,上面的错别字虽然对反应事实有影响但是可以从其他证据证明的。如果该错别字影响反应载明的事实且无法用其他证据证明的,持有人可能会承担不利的后果。

Q28:借条时间和转账时间不一致怎么办?

在实际生活中,借款时间和借条约定时间不一致是常态,一般会以实际借款时间为准。另外,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借款日期约定时间和实际借款时间必须一致,法无禁止即自由,只要双方意思表达一致,避免出现分歧即可。

Q29:借条上签字是假的但手印是真的,借条有效么?

借条上签字是假的但手印是真的,若书写借条的人是被逼的,遭到了对方的欺诈、胁迫,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愿意,借条是无效的。当然,债务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若书写借条的人是为了逃避债务有意为之,借条就应当是有效的。

Q30:在欺骗的情况下写的欠条有效吗?

如果您能够证明自己是被骗的话,欠条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骗事实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

Q31:欠条签字用学名,能否追回欠款?

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你这种情况需要补充证据。可以自己调查谈话,然后通过录音或者短信催缴还款等方式确认其身份证上的本名与学名均系同一人即可。如若不行,还可申请对欠条进行笔迹鉴定,以确认本名与学名均系同一人,并就是借您钱的人。

Q32:借条上约定“有钱时再还”是否有效?

双方达成“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借款协议,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若无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该借款协议有效。

Q33:别人欠我钱不还,要去打官司,需要哪些证据?

欠钱不还去法院起诉,一般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借款协议或借据。(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8)付款付息凭证。(9)其他证据。

Q34:网络聊天记录能作为民间借贷的证据吗?

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真实性。聊天记录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正常运行或者是否存在影响;聊天记录是否完整、可靠;保存、传输、提取聊天记录的主体和获取手段是否适当等;

(二)合法性。聊天记录电子数据的获得手段是否合法合规。

(三)关联性。网络聊天证据要在案件待证事实发生时形成;电子数据证据能够确定(网络用户)真实、唯一的身份;收集、保管的记录要构成完整的证据保管链,能够相互印证。

Q35:我老公为了哄他的小三,写了张100万的欠条,请问这个欠条效力如何?

以借贷为名实为包养引发的债务纠纷,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Q36:对方欠钱不还现在不承认我借钱给他,我只有转账记录有用吗?

不能提供借条、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欠条等证据材料,仅凭银行转账记录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往来,不足以证明涉案款项的性质,不足以证明存在借款合同关系。

Q37:只有银行转账记录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举证责任如何认定?

债权人仅提交了相关银行转账凭证,此时如果债务人抗辩称所收款项实为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应当尽其所能的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当债务人的举证能够达到使法官对涉案转账款项为借款产生怀疑的程度时,应由债权人继续承担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而非债务人所述其他经济往来的举证责任。

Q38:到期不还钱可以主张违约金吗?

如果当事之间没有约定违约金,不能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但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对方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并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Q39:同时约定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罚息,可以一起算吗?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Q40:违约金约定过高,我可以主张借贷合同无效吗?

违约金约定过高并不能导致借贷合同无效。但是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41:欠款不给一直拖着,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吗?

出借方可以依约定或者依法主张逾期利率、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主张逾期利率应区分情况:

(一)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二)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依法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三)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Q42:民间借贷案件诉讼费是多少?

民间借贷纠纷属于财产案件,是要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计算的: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被告张某系陈某明妻子,被告陈某系陈某明儿子。2015年11月27日,陈某明向债权人沈某民借款100000元,约定于2017年11月26日归还,按月利率2%计息,由原告提供保证担保。

因陈某明未还款,原告未履行保证义务,沈某民向本院起诉,要求陈某明还本付息,要求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本院(2018)浙0110民初某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由陈某明还本付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本院(2018)浙0110执某6号立案执行,陈某明、倪某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原告被采取拘留措施后,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沈某民代偿,支付款项108000元,与沈某民的债务清偿完毕,本院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同日,陈某明与被告张某共同以向原告出具借条的形式,确认欠原告的代偿款为借款,承诺于2020年11月19日前支付给原告。但陈某明、张某未向原告支付款项。陈某明于2020年4月9日因病死亡,4月10日被公安机关注销户籍。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上判。

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张某归还原告代偿款108000元;2.判决被告张某对原告的108000元垫付款自2018年10月20日起按市场贷款利率(LPR)的四倍,即年息15.4%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日止,至2020年11月19日止的利息为3326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某承担;4.判决被告陈某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其继承父亲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张某自认,与陈某明向原告出具借条时,双方口头约定一年内不计利息,超过一年的,按银行利息计付;与陈某明共有坐落于杭州市某区农村房屋二间二层,另有借用他人名义审批,由陈某明与其共同出资建造二间余二层房屋于陈某明生前以6800000元价格抵偿给他人。原告明确表示放弃要求陈某明父亲作为法定继承人承担本案清偿责任。

陈某明生前向他人借款,由原告提供保证,经法院审判及执行,原告代为偿还108000元,原告有相应的一系列证据为凭,该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代偿后,有权向债务人陈某明追偿。陈某明及被告张某以出具借据的形式确认所欠原告代偿款,并承诺还款,被告张某系对该债务的加入,应与陈某明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现陈某明已去世,被告张某作为共同债务人及与陈某明为夫妻的生存一方,依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应承担清偿义务。被告张某以陈某明借款,由原告提供保证时其不知情,只同意承担一半还款责任的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支付全部代偿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但原告要求支付自2018年10月20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的利息,因无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张某庭审中认可出具借据时曾口头承诺一年后按银行利息计算,故本院确定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陈某明生前与被告张某留有房屋等财产,其去世后属其部分应作为遗产可供继承,被告陈某作为陈某明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义务在继承陈某明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七百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支付原告倪某代偿款108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张某支付原告倪某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158元(以10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19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年3.85%计算,此后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前述标准另行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陈某在继承陈某明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向原告倪某承担清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张某、陈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26元,减半收取1563元,由原告倪某负担322元,由被告张某、陈某负担1241元。原告倪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张某、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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