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户口是异地怎么开无犯罪证明行为吗?

“办理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离婚证……”在街头巷尾、电线杆、小区楼道有时可见这种违法广告。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伪造证件并出售的案件,给从事这种违法行为的人敲响了警钟。

焦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别收取刘某人民币400元、150元后,向其出售伪造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一本及“离婚证”一本。20181220日,被告人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居住地内起获手机2部、纸质小广告418张、印章模型2个、印章1个、钢印架1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焦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焦某明知是伪造的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证明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对其数罪并罚。

  最终,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也是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仪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初被告人*****得知李某甲想在南充办理一个本地身份证,为了讨好李某甲以便从李某甲处承包工程,便决定办理此事。2011年4月5日,*****找到被告人*****,为李某甲编造了李艺雯这个名字并提供了出生日期,请求*****为李艺雯出具补录户籍的证明。被告人*****明知本社区无李艺雯其人,仍出具了李艺雯为本社区居民的虚假证明,并让社区主任周某甲(另案处理)在该证明上加盖社区居委会公章。接着,*****趁仪陇县某镇政府办公室无人之机,私自在该证明上偷盖了镇政府公章。然后,*****将该证明交给时任仪陇县公安局某所长的*****,让*****为李艺雯上户。被告人*****在李艺雯不符合上户条件的情况下,仍签署“同意”意见并将申请资料上报县公安局审批,经审批,李某甲成功获得了虚假户籍。*****拿到户口薄后,又将刻有李某甲照片的光盘交与某户籍民警蒋甲(另案处理),为李某甲办理了名叫李艺雯的身份证。李某甲被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厦门市公安局先后于2011年11月25日、2012年4月12日分别以涉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立案后,以李艺雯的名义藏匿,致使泉州警方先后前往厦门、南充、沈阳等地进行抓捕,均未果;同时,厦门警方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实施抓捕。直至2012年7月5日,泉州警方才在上海警方的协助下,在李某甲以李艺雯的名义承租的房屋内将其缉拿归案。

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在履行户籍管理的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为他人出具补录户籍证明,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反国家户籍管理制度,为他人办理虚假户籍,扰乱户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履行户籍管理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辩称,其未经过核实就出具证明材料,知道错了。但其居委会确实存在40多岁的人没有上户口的现象,有先例存在。其行为虽不对,但没有达到构成滥用职权罪的程度,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理由是:1、被告人主体资格不适格。被告人*****既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无论是政府还是公安机关均没有赋予其户籍协管员的身份。2、被告人*****主观上无滥用职权的犯罪故意,且其出具的证明与李艺雯的户籍得到违法补录关联性较小,作用为较小。首先,被告人*****出具证明时,主观上对本辖区是否有李艺雯是不确定的,该社区确实存在有成年人未录户籍的情况。该辖区居民众多,其不能一一认识。其在没有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出具该证明,仅仅是一种过失,而不是故意出具虚假证明;其次,其出具该证明时,未去核实仅是为了照顾情面,但其内心明知公安机关在补录户籍时必须进**步调查核实,仅仅凭一张居委会证明是不能达到补户籍的条件的。。根据我国户籍制度,,居民委会的证明仅仅是众多基础材料之一,不是补户籍的必然条件,,作用较小。本案中,李艺雯户籍得到补录,,完全是公安机关未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所致。3、李某甲潜逃过程中李艺雯的身份未给侦查机关产生较大的侦查障碍。根据福建警方及厦门警方提供的资料统计,李某甲在被公安机关立案且追逃后,仅使用了李艺雯身份证两次。第一次为2012年3月其保姆离开后,使用该身份证与房主签订了租房合同。第二次为2012年3月24日乘坐火车一次。其他使用该身份证四次则全部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且根据侦查人员于2014年3月28日所出具的说明及厦门警方的资料显示,公安机关对李某甲使用李艺雯的身份证这一情况是明知的。4、本案未能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首先,庭审中,公诉机关并未出示因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证据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证据。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有多大的损失,无指控证据。其次,对于李某甲取得李艺雯的身份证,是多因一果的。即或有损失存在,被告人*****也不应该为他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哪些损失应划归被告人*****也指控不明。二、如果合议庭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建议免予刑事处罚。理由是:1、被告人*****系坦白,认罪悔罪态度好。2、被告人本次犯罪中主观恶性极其轻微。其对该身份证能够办成是其意料之外的事情。因出具证明时,内心明白只要公安机关按行政审批程序调查核实,户籍是不可能补录的。。同时,对于李某甲利用该身份证进行逃匿更是不能预见的,此后果不能归责与被告人*****。3、被告人*****无前科,平时工作中表现较好。 被告人*****辩称,其户籍补录中审查不严,,愿意承担一切后果,望看在其得知李艺雯是户口时及时注销,,报告单位领导,主动接受法律责任,单位已给予记大过处分的情况,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1、派出所不户籍入户的审批机关,,不具有对本案所户籍入户的独立、、主导的审批职责,只有调查、核实、申报的职责,这些职责是一种从属地位的义务,履行这些从属地位义务存在问题时,行使主导职责的单位履行其主导地位职责可以否决,即派出所户籍的入户没有决定权。。被告人*****代表派出所作出的同意入户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李某甲就能够以李艺雯的名义重新入户。即李某甲以李艺雯的名义获户籍是多因**果所致。。2、被告人*****仅是没有履行调查核实程序就上报审批户籍,但其是基于对村镇基层政权组织的信任。同时,作为具有决定权、审批权的县公安局,在没有派出所的核实材料时,仍然批准李某甲以李艺雯的名义获得户籍,说明入户资料不需要核实调查也可以获得批准,由此说明被告人*****可履行可不履行职责,其行为对李艺雯的入户并不具有决定权,县公安局不按规定审查就批准才是危害结果发生由可能性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现实,被告人*****的行为与结果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特征。3、李某甲外逃藏匿,责任不能归于被告人*****个人。李某甲以李艺雯名义户口并使用,用,是在有关办案机关立案查处之前,而立案后使用是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其另一名字后使用的。说明所办李户籍没给办案机关办案造成任何影响。响。4、被告人*****的行为并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案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某甲利用假身份证进行了诈骗或集资诈骗,从而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虽然李某甲潜逃后使用另一身份,使公安机关在人力、物力、财力上蒙受了损失,客观上造成了一定后果,但这种后果尚不严重,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立案标准。本案也不符合该解释规定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本案并不存在引发群体性或大规模上访、游行、示威、罢工等情形,更不存在公权力的防控下,使恶劣影响脱离了公众的视线的情形。从厦门警方强调的是抓捕困难,而没有说到媒体产生影响。媒体反映仅说以其他身份逃避抓捕,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渎职行为带来的恶劣影响。二、假设被告人*****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被告人*****具有多个法定或者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确属轻微,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恳请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理由是:1、被告人*****自动到检察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案件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此前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工作努力,对自己的行为有明显的悔罪表示,社会危害性轻微。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理由是:1、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坦白;2、被告人*****的行为与专门伪造假身份证的行为区别较大,且系初犯;3被告人*****行为性质轻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生于****年**月**日,系仪陇县某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2010年12月通过中共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支部换届选举为支部委员并支部书记。被告人*****生于****年**月**日,一级警督,2009年12月15日至2013年11月5日任仪陇县公安局某所长。被告人*****生于****年**月**日,系仪陇县土门镇大龙泉村七组村民。 2009年5月31日,南充市公安局以南公户发(2009)34号文件发出《南充市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行),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中第四条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可设立专职或户籍协管员,员,户口登记机关做好辖区内的户籍管理工作;作;第七十五条规定,未落户口的公民,民,应当由本人或者监护人凭有关户口未落户的证明材料,料,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登户口。经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补登户口;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民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户口登记)记)的,应当按规定委托。2011年3月28日,南充公安局以南公传发(2011)339号文件规定户籍补录等户籍业务方面,面,要重证据并严格按照程序和纪律办理。特别在更正年户籍补录方面,面,经办民警要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要有两份以上的调查材料,要有1988年前的第一代身份证或者整本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原始依据,防止弄虚作假。审核领导对群众提供的材料要认真甄别和审查,并将审批资料妥善保存备查。在实际工作中,仪陇县公安局依据南公户发(2009)34号《南充市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行)》关于居(村)民委员会户籍协管员的协助职责等规定,定,对成年户籍补录程序,序,要求首先由拟入户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向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材料并加盖居(村)民委员会公章,户籍补录的依据之**,一,从而履户籍管理职责。职责。

2011年初,被告人*****得知李某甲(女,生于1976年9月2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美区)欲在南充办理一个本地居民身份证,为了能从李某甲处承包到工程,便决定为李某甲办理此事。后被告人*****经咨询被告人罗户籍管理的规定后,定后,于2011年4月5日找到被告人*****,编造了“李艺雯”的名字并提供了虚假的出生日期,请*****为“李艺雯”出户籍的证明材料。材料。被告人*****明知本社区无李艺雯其人,但碍于被告人*****系被告人*****的妻弟的情面,在被告人*****的再三请求下,仍于当日按被告人*****的口述,向仪陇县公安局某书写了标题为“证明”、内容为“某:兹证明李艺雯,女,现年35岁,出生于****年**月**日,现住某镇居民委员会。因本人多年在外务工,现父母已去逝,经查,本人现在派出所无户籍,现居委会讨论通过,同意本人现入户于现居住地”的《证明》,并与被告人*****到本社区主任周某甲处,由周某甲在《证明》上加盖了仪陇县某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从而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名义为被告人*****出具了虚假《证明》。接着,被告人*****趁仪陇县某镇政府办公室无人之机,私自在该《证明》上偷盖了仪陇县某镇人民政府公章。然后,被告人*****将该《证明》交由时任仪陇县公安局某所长的被告人*****,让被告人*****为“李艺雯”之名补录户籍。被告人*****对该《证明》的虚假虽不知情,但其在明知李艺雯户籍事宜无原始依据、依据、无本人办理认证、无委托手续、无二份以上派出所的调查材料核实其真伪,因而不符户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况下,仍碍于其妻弟被告人*****的情面,于2011年4月11日填写《仪陇县公安局人口项目变更申请补录、变更审批表》,并在该审批表派出所意见一栏中签署“同意补录,请审批”的意见,同时签署了被告人*****自己的名字及时间,加盖了仪陇县公安局某的印章。同日,被告人*****将该审批表及前述《证明》上报仪陇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获得了“同意”的审批,使“李艺雯”获得了虚假户籍。其后,被告人*****从某内勤蒋甲(另案处理)处拿到户名为“李艺户口薄后,薄后,又将刻有李某甲照片的光盘交与蒋甲,为李某甲办理了名为“李艺雯”的居民身份证。后李某甲被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厦门市公安局先后于2011年11月25日、2012年4月12日分别以涉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立案,其以李艺雯的居民身份证所反映的身份藏匿,致使泉州警方先后前往厦门市、四川省南充市、沈阳市等地进行抓捕均未果;同时,厦门警方也投入人力、物力实施抓捕。直至2012年7月5日,泉州警方在上海警方的协助下,在李某甲以李艺雯的名义在上海市承租的房屋内方将其缉拿归案。该事件由泉州警方接受记者采访并在网络媒体报道后,社会影响恶劣。具体情况为: 2012年8月2日来源于东南网共9页的报道中,关于身份证的具体报道为“而此前有媒体报道称,被抓时在李某甲身上找到3张不同的身份证,参与抓捕的民警称,其实并无此事,民警只找到了一张身份证”。有0人参与评论。 闽南网于2012年8月2日作了与东南网同样的报道。无点击和评论记载。 2012年8月2日来源于东南网所属社会与法栏目共3页的报道中,关于身份证的具体报道为“为掩人耳目,李某甲通过各种渠道,为自己改名换姓,‘洗白’身份”;“而此前有媒体报道称,被抓时在李某甲身上找到3张不同的身份证,参与抓捕的民警称,其实并无此事,民警只找到了一张身份证”。614次点击,0次评论。 同日,东南网-海峡都市报闽南版共5页的报道中,关于身份证的具体报道为“而此前有媒体报道称,被抓时在李某甲身上找到3张不同的身份证,参与抓捕的民警称,其实并无此事,民警只找到了一张身份证”。13次评论,内容不详。 泉州网来源于东南网12页报道(时间不详),其中关于身份证的具体报道为“民警打算从其丈夫入手,了解李某甲的藏身之处,然而,狡猾的她却从不主动与人联系。警方发现,有时李某甲与丈夫联系也是通过间接方式,为的就是掩人耳目。此外,李某甲还尝试为自己改名换姓,逃亡时,她身上携带有3张不同的身份证,以便不时之需。这样的反侦查力,令民警头疼不已”。无点击及评论记载。 转自东南新网共4页报道中,关于身份证的具体报道为“三星期前,泉州警方联手上海警方,终于在上海一处住宅区将李某甲抓获。一位警方人士介绍,当时李某甲身上藏有3张不同的身份证”。无点击记载,0人参与评论。 上述媒体报道中,具体关于涉及身份证的报道共6篇,点击数为614次,无关于身份证事宜的具体评论。 在李某甲于2011年11月25日被立案侦查至2012年7月5日被抓获归案期间,被告人*****于2012年4月9日将李艺雯的居民身份证系李某甲冒用的事实告知了被告人*****后,被告人*****遂于当日户籍管理民警蒋甲将名为李艺雯的户籍作了注销。注销。2013年11月11日,被告人*****在检察机关立案前,主动到仪陇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主体身份的相关证据 (一)书证 1、被告人*****的《人口信息》及仪陇县某镇人民政府的《证明》证实:被告人*****生于****年**月**日,系仪陇县某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2010年12月通过中共某居民委员会支部换届选举为支部委员并支部书记。 2、被告人*****的《人口信息》、中共仪陇县公安局委员会仪公委发(2009)27号文件、《人民警察警衔变动审批表》、中共仪陇县委组织部仪委组干(2011)346号文件证实:被告人*****生于****年**月**日,一级警督,2009年12月15日至2013年11月5日任仪陇县公安局某所长。 3、被告人*****的《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生于****年**月**日,系仪陇县村民。 二、户籍补录程序的相关证据 (一)书证 1、南充市公安局南公户发(2009)34号关于实施《南 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试行)的通知》证实:《南充市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试行),作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中第四条规定,村(民)民委员会可设立专职户籍协管员,管员户口登记机关做好辖区内的户籍管理工作;工作;第七十五条规定,未户口的公民,公民,应当由本人或者监护人凭有户口未落户的证明材料,材料,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登户口。经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补登户口;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民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户口登记)登记)的,应当按规定委托。 2、南充市公安局发电南公传发(2011)339号文件证实:2011年3月28日,南充市公安局户政支队向区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审批科)发电称:“在更改公民姓名、户口迁入迁出、迁出、出生户籍补录、补录、户籍业务方面,方面,要重证据并严格按照程序和纪律办理。特别在更正户籍补录方面,方面,经办民警要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要有两份以上的调查材料,要有1988年前的一代身份证或整本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原始依据,防止弄虚作假。审核领导对群众提供的材料要认真甄别和审查,并将审批资料妥善保存以备查”。 3、仪陇县公安局户口专用章出具的《证明》证实:证实:仪陇县公安局依据南公户发(2009)34号《南充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试行)》户籍进行管理。管户籍实际管理中,理中,成年人上户前,必须由拟入户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加盖居(村)委会公章户籍管理职责。职责。 (二)证人证言(2份) 1、潘某某证言证实户籍的条件是,件是,对于年满十四周岁的申报人,要求有原始的证明材料,比如老的户口簿、身份证、医院的出生证明、参军证、结婚证等,还要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如果没有原始证明材料,不但要有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还要有派出所的两份以上调查材料,并要求派出所见申报人本人并对其身份进行核实。 2、蒋甲证言证实户籍的程序为,序为,如果有原始身份户口本的由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及申请;申请;如果没有原始身份户口本的,本的,申请人需提供村社人口信息证明加盖乡镇府公章并提交申请。然后由派出所所长签字审核,报县局治安大队审批户口本时,本时,本人也可以不到场。 3、仪陇县某镇党支部书记林某、某村党支部书记袁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根据其各自的履职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没有设置户籍管理员,理员,但是协助相关户籍进行管理的职责是由村(居)(居)委会在履行。协户籍的具体方式就是出具上户证明。证明。没有这个证明到派出所就上不了户。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的供述证实:某户籍管理工作由*****、某甲、周某甲负责。 2、被告人*****的供述证实户口所需材料要有村社或社区证明、证明、相关部门的证明、派出所的调查材料;同时,本人应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实。程户籍民警受理申报材料,材料,审查资料是否齐全;派出所所长审查;上报县局行政审批股。户籍协管员是居委会干部。干部。 三、案发经过的相关证据 (一)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的供述 问(侦查人员提问,下同):你谈一谈*****找你帮他另外一个朋友办理入户的经过? 答(被告人问答,下同):*****找我帮他忙过后不久,大概一个月左右,他到我们居委会办公室找到我,说他**个朋友的妻子是我们某镇的人,嫁出去了,现在人在外面务工,由于多年没有身份证,无法回家,喊我出个证,证明他朋友的妻子是我们某镇社区的人,,便于在派出所上个户口,补办个身份证。我就根据*****说的内容,给他出具了一个证明,同意他朋友的妻子入户到某镇社区。然后我喊*****找我们社区居委会周主任盖章。*****就找周主任盖了章。 问:出示复印的某的某镇社区居委会于2011年4月5日出具的证明李艺雯系某社区人的证明,你看一看,这一份证明是不是*****找你出具的那一份证明? 答:经我仔细辨认,这份证明就是原来*****找我出具的那一份证明。这份证明的内容是我根据*****的意思写的,李艺雯的名字、性别、出生年月日都是*****口述给我的。出具这份证明的时候,我没有做任何调查核,也不知道该证明上的李艺雯到底是不是我们社区的人。。由于*****是某原所长*****的内弟,我和*****关系好,我想他们派出所户口把关的,关的,就碍于情面,出具了这份证明。 问:某镇社区有没有李艺雯这个人? 答:由于我们社区人口比较多,当时出具证明的时候,我也没有去调查核,所以我**直都不知道我们社区是否有李艺雯这个人。。现在我才知道李艺雯这个名字是*****虚构的。 问:该证明反映“经查本人现在派出所无户籍,经居委会讨论通过,同意本人现入户于现居住地”,请问你出具证明时,是否到派出所查过李艺雯有无户籍?居委会是否讨论过是否同意李艺雯入户某社区? 答:我没有去派出所查过李艺雯有无户籍,居委会也没有讨论过是否同意李艺雯入户到某社区,该证明的内容都是我根据*****的口述内容编的。 问:你没有去调查核实李艺雯是否是某社区的人,人,为什么仅凭*****的口述出具该证明? 答:因为在我们社区确实存在成年人漏上户的情况,所以对李艺雯这户,我也就疏忽了,没有去调查核实,轻信了*****的话,同时我也考虑到*****是*****的内弟,我和*****有工作上的关系,平时我们也熟悉,所以就碍于情面,没有坚持原则,给*****出具了该证明。 问:*****找你帮忙,*****是否给你打过招呼? 答:没有。 问:你再陈述一下事实? 答:大约隔了一个月,*****又来丁字桥找到我给我说,他一个朋友的妻子娘家是丁字桥的,她长期在外面打工,一直没有上户也没有身份证,现在想上个户办个身份证,喊我出个,证明下我们社区有这个人,人,便于在派出所上户。我当时就问了下这个女人大概年龄和姓名。*****说这个女人叫李艺雯,年龄大概三十。实际上我们社区并没有这么**个人。人。我就对*****说,我不能出这,但我没有对*****说我们社区根本没有这个人,个人,*****就再三说,叫我一定要帮这个忙。我说如果要出这个证明,一定要见本人。*****就说这个女人现在外面打工,没有身份证回不来,现在就是想上个户,办个身份证,她才能回来。*****还说,派出所那边他去想办法,我只管给他出个证明就行了。于是我就碍于情面,就根据*****口述的内容,出了这个证明。写好证明,我就与*****一起去找周某甲主任在证明上盖了我们社区的公章。*****拿着证明就走了。 问:你为*****出具的这个证明的内容是不是真实的? 答:这个证明的内容是不真实的。 问:你们社区有多少人口? 答:我们社区大约有**人,千人,其户口只有两**多人,多人,其余的都是城镇户口。对辖区农业户口,我都比较熟悉。城镇户口,我不是很熟悉。 问:你们社区出生的农村居民中,有没有姓李的? 答:我们社区出生的农村居民中,只有郑姓和周姓等,但确实没有李姓。 问:你既然知道你们社区没有叫李艺雯的人,的人,为什么你还要给出这个证明? 答:*****找到我说,他朋友的女人是丁字,没有说是我们社区的人。的人。我考虑到,他在丁字桥其它的村找不到熟人给他出证明,才来找的我。我想我如果不帮他的忙,也推。虽然李艺雯不是我们社区的人,的人,我给他出一个证明,他好拿到派出所去找他姐夫上户,上不上得到是派出所说了算,我想上户是*****的姐夫*****在管,我帮助*****出这个证明,*****肯定知道是我给*****帮的忙,顺便也是给*****一个人情,所以也就没有考虑这个证明是假的,就给他出了。 问:你和*****一起去在证明上盖居委会的公章时,给周主任说什么没有? 答:我没有说什么,因为在上一次盖章的时候,我介绍过*****就是*****的舅子,这次又是帮助*****出证明,所以我也没有说什么,周主任看到我出的证明就盖了章。 2、被告人*****的供述 2011年初,我和余某丁在余某丙老婆李某甲南充的办公室耍的时候,当时我还不知道他老婆叫李某甲,只是喊的李总。李某甲和余某丁要熟悉些,她给余某丁和我说,问我们有没有关系,能不能帮她办个南充本地户口,她在南充做户口要方便些。方便些。为了获得余某丙、李某甲的信任,承包到工程,我心里就默默地记了下来,想通过我姐夫这层关系给她办成。最后我就去找我姐夫*****咨询了一下,说我有一个朋友是丁字桥的,从小父母亲就双亡了,名叫李艺雯,现在外面打工,一直就没有身份证,可不可以补个户口,办个身份证,实际上这是我编造的事实,我姐夫并不知道实情。我姐夫*****就告诉我需要原始记录,社区证明,镇政府盖章,还必须本人到派出所来。于是我又找到了某镇社区居委会的*****,编了同我姐夫讲的同一个事实,让他给出具,证明名叫“李艺雯”的这个人原来就是丁字桥某社区的人。的人。*****经不住我的软磨硬缠,就出具了一个证明,并加盖了某社区居委会的印章。然后我就拿着这个证明,去某镇政府办公室盖章,当时人多,我等了一个多小时又到镇政府办公室去,办公室一个人都没有在,公章就放在桌子上,我偷偷地在证明上盖了镇政府公章。随后我就拿着这个申请去找我姐夫*****,他说要本人来才行,我说人家本人没有身份证回不来,他又说如果本人不来的话,可能就批不到。我就让他先拿去批,能批下来就办理,批不下来就不办了。我姐夫*****就说他先拿去批看看。大概过了一、两个月,在遇到我姐夫*****的时候,他给我说名叫“李户口已经批下来了,下来了,户口给上好了,上好了,让我把带有李某甲照片的户籍室去办身份证。身份证。于是我就把余某丙事先给我的带有李某甲照片的光盘交到某户籍室。后来李艺雯的身份证是怎么交给余某丙的,我就记不起了。后来我听余某丙说,李某甲的这个假身份证已经办下来交给他了。 3、被告人*****的供述 问(侦查人员提问,下同):你详细谈一谈办理假户口的经过? 答(被告人回答,下同):2011年4月11日,*****又找到了我,说他的一个朋友没有户口,想在丁字桥补录一个户口,还户口需要什么手续。么手续。我告诉*****,如户口的话,口的话,需要户口证明,口证明,如果原来没有户口,就需要村社或者社区的证明,相关部门的证明,派出所的调查材料,本人也需要到派出所来调查认证。后来*****就给我交了丁字桥某社区居委会的证明,上面盖有丁字桥某社区居委会和某镇政府的公章,该证明上补录入户人的名字叫李艺雯。我让*****喊李艺雯本人也来,*****说李艺雯本人在外面打工,没有身份证回不来。我就说这样的话就办不下来,上面不得批。*****就喊我去试一试,我就同意了这么做,填了一张补录入户的申请表,并签了“同意补录,请审批”的意见,后来就报县公安局行政审批股审批。我把资料报上去后,审批股的同志也没有问什么,直接就签批了。县公安局审批同意后,李艺雯就在某补录入了户,并按程序办理了二代身份证。 2012年4月9日,*****告诉我,户口实际上就是余某丙的老婆李某甲冒用的,冒用的,李某甲是户口在福建,在福建,李艺雯其实也是个假户口,同时*****还说他听说李某甲在福建厦门还骗了钱。我听*****说了后也户口出问题,出问题,就户籍员蒋甲将李艺雯的户籍进行了死亡注销。亡注销。 问:李艺雯补录入户的手续是否齐备? 答:不齐备。 问:在李艺雯补录入户的手续不齐备的情况下,你为什么在补录入户申请表上签署了“同意补录入户,请审批。”? 答:当时我也知道李艺雯补录入户的资料不齐,主要是碍于我小舅子的情面,*****是我的亲内弟,如果是其他人我也不会这么做,于是我就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在李艺雯补录入户的申请表上签署了“同意”并将资料上报县公安局行政审批股。按理说,手续不齐备是不能够上报的。 问:你上次主动到检察院来交代的材料是不是事实? 答:都是事实。 问:你谈一谈具体经过? 答:2011年4月的时候,*****又找到了我,说他的一个朋友在外打工多年无户口,需要补个户口,还户口需要什么手续。么手续。我告诉*****,如户口的话,口的话,需要提供原始证明,如果没有原始证明,就需要村社或者社区的证明,派出所的调查材料,本人也需要到派出所来调查认证。后来*****就给我交了丁字桥某社区居委会的证明,上面盖有丁字桥某社区居委会和某镇政府的公章,该证明上补录入户人的名字叫李艺雯。我让*****喊李艺雯本人也来,*****说李艺雯本人在外面打工,没有身份证回不来。我就说这样的话就办不下来,上面不得批。*****就喊我去试一试,我就同意了这么做,填了一张补录入户的申请表,并签了“同意补录,请审批”的意见,后来报县公安局行政审批股审批,审批股的同志也没有问什么,直接就签批了,户口就上在了某镇。了某镇。 问:*****在找你办理李户口之前,口之前,是否找你咨询过办理户口的手续及所需材料?你是怎么答复的? 答:在办理李户籍之前,籍之前,*****找到我,给我说他有一个朋友,因为长期在外务工,没有身份证,想上个户,办个身份证,问我需要什么东西。我户口要有最原始的依据,的依据,比如原来老户口,或者计生部门的出生证明等等,如没有的话,就要村上出证明,派出所去调查核实。 问:*****找你办理李艺雯的户籍时,交给你了哪些材料? 答:当时*****交给我的材料只有一份某镇社区居委会出的证明,该证明上签署的有意见和社区的公章,上面有某镇政府的意见及盖了公章。 问:户口的规定,的规定,你们派出所是否应该进行调查核实? 答:按照文件的规定,派出所应该去调查核实。实际上,李艺雯的补录上户我们并没有去调查。 问:为什么你们没有对李艺雯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答:一是因为我看到有某社区居委会的证明,某镇政府也加盖了公章的;二是因为*****说李艺雯本人在外面打工,没有身份证回不来,*****喊我去试一试,*****是我的亲舅子,碍于情面,我就没有调查就上报了;三是当时实际工作中,我们也都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去执行,所以就没有对李艺雯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问:没有调查核实,你为何要上报? 答:当时我估计局里是批不到的,我想反正我把派出所的意见签了,上报到局里去试一试,能批得到就批,批不到就不批。 问:补录李艺雯户口的材料符合上报条件吗? 答:基本符合,但上报材料不齐,没有民警的调查核实资料。 问:你为什么还是签署了同意意见并上报县公安局? 答:因为*****是我内弟,他来找我办事,我碍于他的情面,不好不同意,为了能将他打发走,便当着他的面签了“同意补录请审批”的意见报县局,这样他就不会怪我了。 问:*****找*****出具虚假证明的时候,你是否给*****打过招呼?你认为为什么*****会给*****出具这份虚假的证明? 答:我没有给*****打过招呼。*****和*****本来也认识,同时我估计*****也是看在我是某的所长,*****是我的内弟,看在我的情分上帮*****出具的虚假证明。 问:(出示南检技鉴字(2014)18号检验鉴定文书)你看完该鉴定意见后,有无异议? 答:我看完后,没有异议。 问:你为何要在李艺雯的补录户籍证明上签署“情况属实”意见? 答:*****将证明交给我时,上面只有丁字桥政府公章并无政府意见,我问他原因,他好像说的是政府领导不在,具体怎么说的我记不清楚了。我们派出所在签署意见时,也可以将字签在证明的空白处,我就想在证明上签署“情况属实,请审批”这几字,但签了“情况属实”后觉得这样做不太对,派出所意见应该单独签才对。所以,我就又重新填写了审批表,然后在审批表上签署的意见。 问:你是否问过*****:“既然政府领导不在,你是怎样盖到政府公章的?” 答:我没问,我当时也没产生怀疑。而且,我觉得资料不齐,县公安局行政审批股可能根本不会批,为了敷衍他我就签署了派出所审批意见。 问:你在证明上签署派出所意见时,为何要将意见签在丁字桥政府公章上面? 答:我们在签署意见时一般都是挨着政府意见签写的,我当时也没想那么多就在政府公章上签了。 问:既然你在写完“情况属实”四个字后觉得这样做不对,为什么要继续签写时间? 答:只写“情况属实”四个字也不太雅观,所以我就把时间也写上了。 问:在补录户籍时,如果政府未出具意见,你们能否签署同意意见? 答:补录户籍时,一般不需要政府出具意见与盖章。 问:你在之前的供述中,为何说*****将证明交给你时,证明上面已签有镇政府意见? 答:时间久了,我当时记得不是很清楚,现在我想起来了,证明上“情况属实”这几个字确实是我写的。 (二)证人证言 1、余某丙的证言证实:2011年,李某甲在以“李艺雯”的名义办理了假身份证后,将此事告知了余某丙。 2、潘某某的证言证实:户籍补录审批手续是由潘某某签批的。签批的。 3、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春节后,李某甲与罗总、余某丁洽谈生意,罗总说其关系广。2011年4月,李某甲想试探一下罗总的实力,便让其办理一张身份证,如果事情能办成,就将其工程交给罗总做。不久后,余某丁就找李某甲要了两张照片。又过了不久,余某丁就将名为李艺雯的身份证交给了李某甲。 4、蒋甲的证言证实:户口本是由*****领走的。领走的。2012年4月9日,*****让蒋甲注销了李艺雯的户籍。 5、周某甲(仪陇县某镇社区居委会主任)的证言证实:周某甲在户籍补录的书面证明上,证明上,知道本社区没有此人,此人,但碍于*****的情面(余说是他的熟人),就盖了章。公章使用未登记。 6、刘某乙(仪陇县某镇社区计生专干)的证言证实:刘某乙未参与过户籍补录”的会,”的会,本社区也没有李艺雯这个人。个人。 7、余某丁的证言证实:李某甲给*****、余某丁提办身份证的事,余某丁说此事不好办,自己未帮李某甲办身份证。 (三)书证 1、李户籍的原始资料证实:料证实:李户籍的原始资料有两份,有两份,其中一份是仪陇县丁字桥某居委会的证明,证明的主要内容为“李艺雯现居住于某镇居民委员会,父母已逝,经查此人在派出所无户籍,经居委会讨论通过,同意其落户于现居住地”,该证明上有某居委会的印章(时间2011年4月5日)和丁字桥人民政府公章(时间2011年4月6日,“情况属实”字样);另一份是“仪陇县公安局人口项目变更申请补录、变更审批表”,该审批表上显示申请人为李艺雯本人,审批意见栏里有被告人*****签署的“同意补录,请审批”意见(时间2011年4月11日)和潘某某签署的“同意”意见(时间2011年4月11日),但是该审批表户籍补录、籍补录、变更依据”一栏、“社区民警意见”一栏、“局领导意见”一栏为空。 2、李户籍证明》证实:》证实:李艺雯的住址为“仪陇县某镇承德西路45号附户籍签发日期为“**”,13”,变动日期为“”,变动类型为“死亡注销”。 3、仪陇县公安局《项目变更、更正登记册》证实:李艺雯户籍户籍信息变更的批准人为潘某某、人为*****乙。 (四)鉴定意见证实:某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上镇政府盖章处“情况属实,”几字系被告人*****所写。 四、李艺雯身份证使用情况的相关证据 李某甲使用李艺雯的身份信息的住、行情况的房屋租赁合同、收款收据、乘坐交通工具及住宿的使用记录等相关书证证实:2012年,李某甲以李艺雯的名义与邹红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住于上海市;李某甲以李艺雯的名义于2011年9月6日至次日入住渔阳饭店,2011年11月21日至次日入住北京艾力酒店,2011年11月24日乘坐辽宁沈阳至江西南昌航班;《南昌铁路核查信息详细查询结果》显示2002年3月24日至同年3月27日南昌铁路段有李艺雯的采集信息。 (二)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上半年,李某甲以李艺雯的名义办理了身份证。2011年6月,李某甲的资金周转困难。2011年下半年,债权人向李某甲索债并于9月左右向厦门市公安局报案,厦门市公安局未立案,债权人就又到泉州报案。李某甲知道该情况后,便清楚公安机关迟早会找到她。2011年11月,李某甲使用李艺雯这张身份证从沈阳乘坐飞机到南昌。2012年4月,李某甲便知道厦门市公安局已对其立案。为了“保护”家人和自己,李某甲无法使用真实身份签订租房合同,便以保姆身份签订了合同,保姆走后,李某甲再次使用李艺雯这张身份证与房东改签租赁合同。此外,李某甲还使用该身份证住旅馆、乘坐交通工具。 五、李某甲涉嫌犯罪一案的侦查、起诉情况的相关证据 (一)书证 1、仪检函(2013)12号函件、泉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等书证证实:2011年11月25日,泉州市公安局对洪清世被诈骗案立案;同年12月20日,对李某甲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2年4月12日,厦门市公安局决定对李某甲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2012年4月19日,泉州市公安局将其列为网上逃犯,2012年7月5日在上海市将其抓获。 2、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厦检刑变诉(2014)1号起诉书证实:2014年4月9日,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甲以集资诈骗罪(涉案数额30余亿)、抽逃出资罪提起公诉。李某甲的集资时间为2007年至2011年8月,未归还数额为5.64亿。 3、厦门市人民检察院(2013)厦检刑诉字100号文件证实:2013年4月19日,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李某甲等人涉嫌集资诈骗一案中,发现*****等人可能涉嫌渎职犯罪,遂将该线索移交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4、仪陇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说明》证实:该局从厦门市公安局了解到,李某甲在以李艺雯的身份藏匿期间,有多名受害人到公安局提出诉求。 5、泉州警方《说明》证实:因李某甲以其他身份作掩护,致使泉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先后多次到厦门、四川南充、辽宁沈阳等地实施抓捕未果。此后,警方动用多种技术手段和信息,历时近七个月,终于发现李某甲以李艺雯的身份藏身上海。 6、厦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第一大队的《说明》证实:李某甲涉嫌集资诈骗一案涉案金额达十余亿元、被害人达三十余人。由于李某甲借助其它身份作掩护,致使厦门警方四处抓捕未果,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案件侦办工作一度受阻。 六、有关社会影响的相关证据 (一)网络媒体报道的相关载体证实:网络媒体有关李某甲使用其它身份证逃避抓捕的报道达600余条,其中陈绍珣等人撰写的“泉州警方批露追遍大半个中国缉拿明大集团总裁”一文被泉州网、厦门网、东南网、台湾网、搜狐等网站转发,该文提到:为掩人耳目,李某甲通过多种渠道,为自己改名换姓,“洗白”身份。办案民警透露,追捕组前往四川、辽宁、江西、辽宁、北京、上海等地侦查,足迹几乎踏遍了大半个中国。具体报道情况为: 2012年8月2日来源于东南网题为《警方披露抓捕细节追遍大半个中国抓李某甲(组图)》共9页的报道中,关于身份证的具体报道为“为掩人耳目,李某甲通过各种渠道,为自己改名换姓,‘洗白’身份”“而此前有媒体报道称,被抓时在李某甲身上找到3张不同的身份证,参与抓捕的民警称,其实并无此事,民警只找到了一张身份证”。有0人参与评论。 闽南网于2012年8月2日题为《亿万富婆非法吸储10多亿警方追大半个中国缉拿》作了与东南网同样的报道。无点击和评论记载。 2012年8月2日来源于东南网所属社会与法栏目题为《亿万富婆非法吸储10多亿警方追大半个中国缉拿》共3页的报道中,关于身份证的具体报道为“为掩人耳目,李某甲通过种渠道,为自己改名换姓,‘洗白’身份”;“而此前有媒体报道称,被抓时在李某甲身上找到3张不同的身份证,参与抓捕的民警称,其实并无此事,民警只找到了一张身份证”。614次点击,0次评论。 同日,东南网-海峡都市报闽南版题为《追遍大半个中国缉拿李某甲其涉嫌非法吸储10多亿》共5页的报道中,关于身份证的具体报道为“而此前有媒体报道称,被抓时在李某甲身上找到3张不同的身份证,参与抓捕的民警称,其实并无此事,民警只找到了一张身份证”。13次评论,内容不详。 泉州网来源于东南网12页报道(时间不详),其中关于身份证的具体报道为“民警打算从其丈夫入手,了解李某甲的藏身之处,然而,狡猾的她却人不主动与人联系。警方发现,有时李某甲与丈夫联系也是通过间接方式,为的就是掩人耳目。此外,李某甲还尝试为自己改名换姓,逃亡时,她身上携带有3张不同的身份证,以便不时之需。这样的反侦查力,令民警头疼不已”。无点击及评论记载。 2012年7月31日转自东南新闻网共4页题为《厦门昔日富婆李某甲被抓涉嫌非法吸储10亿》报道中,关于身份证的具体报道为“三星期前,泉州警方联手上海警方,终于在上海一处住宅区将李某甲抓获。一位警方人士介绍,当时李某甲身上藏有3张不同的身份证”。无点击记载,0人评论。 上述媒体报道中,具体关于身份证的报道共6篇,点击数为614次,无关于身份证事宜的具体评论。(公诉机关提交的2012年8月1日《新闻人物》媒体平台无关于身份证事宜的具体报道。) 七、量刑的相关证据 (一)被告人*****的供述 问(侦查人员提问):你今天来找我们反映什么事情? 答(被告人回答):我今天来主动投案,向检察机关把李某甲在某镇办理假户口户口的事,清楚。 (二)书证 1、仪陇县人民检察院南仪检反渎立(2014)2号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12月26日,仪陇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玩忽职守一案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一)对公民户籍户籍管理本是公安机关的国家事务管理职能,居民委员会无此职能。在实际工作中,仪陇县公安局根据相关规定,赋予了居民委员会协助户籍户籍管理的职能,此要求在户籍户籍补录程序中对居民是否应予补录户籍,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出具《证明》的形式将调查核实结果报告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是否对公民补录户籍户籍的依据之**,质就是公安机关将户户籍管理中本应由自己行使的**部分调查核实职能委托给了社区居民委员会行使,区居民委员会亦因此便履行了部分户籍管理职能。至于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出具的《证明》是以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义向公安派出所作出,系社区与公安派出所二个均负有户籍管理职能的责任主体之间的公务衔接,并不影响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公安机关委托给其的部分户籍管理职能的事实成立。被告人*****作为仪陇县某镇社区党支书记即户籍协管员,出具有关公民户籍补录的《证明》,履行公安机关委托给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部分户籍管理职责,系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中的“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渎职罪主体资格要求。其利用从事国家管理职能的职务之便,故意出具虚假户籍补录证明,不正确行使户籍管理职能,给公安机关追捕嫌犯工作造成阻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视被告人*****行为的实害后果即社会恶劣影响的来源及时间、涉及面、负面影响大小等实际情况,以及户籍补录的最终决定权在于公安机关,被告人*****的行为作用相对较小,故对其行为可作为情节轻微处理,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规定,以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可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系坦白的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坦白认罪、主恶性较小、无前科、平时表现较好,因而建议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二)被告人*****身为仪陇县公安局某所长,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在户籍补录、居民身份证办理过程中其应尽的调查核实等职责,给公安机关追捕嫌犯工作造成阻碍,社会影响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视被告人*****行为的实害后果即社会恶劣影响的来源及时间、涉及面、负面影响大小等实际情况,对其行为可作为犯罪情节较轻处理,故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可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系自首的公诉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无罪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请求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以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自首、平时表现较好、有悔罪表示因而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三)被告人*****偷盖人民政府公章,故意伪造人民政府证件,扰乱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本案的实害后果即社会恶劣影响的时间、涉及面、负面影响大小等实际情况,以及被告人*****坦白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可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对公诉机关、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坦白,以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的意见均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实际作用,其行为尚不属于情节轻微,故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性质轻微,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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