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是从书记员开始做吗和书记员同一人怎么署名

1、发起网络查询(收案后5日内)。案件进入系统后,由法官助理负责集中查询,查询范围包括当事人信息、财产状况等。

2、制作、发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收案后10日内)。计算出本金、利息、执行费等应执行数额;生成“一案一号”专用账户;制作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交书记员送达当事人。

3、关联案件查询(收案后10日内)。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案件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本院和全省其他法院有无关联案件。

4、对网络财产查询结果(包括数额及类型等)进行分析(网络查询发起后每日至少查询一次)。有财产的,立刻采取在线查封、冻结措施。同时,查看有无诉讼保全及其数额。金钱类财产足额的,由指挥中心团队裁定扣划,办理拨款和结案手续。无足额财产或财产需要处置的,则转由实施团队进行线下查询和办理。

5、进行网络信息系统操作,“点亮”相关流程节点。

6、提出二次分案建议。对于在执行指挥中心不能快速执结的案件,按照以下情况填表提出分配建议:

(1)如果案件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有其他申请执行的案件,按照类案集约办理的原则统一分配至该承办法官名下。否则根据案件量情况进行随机分配。

(2)如果案件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在本市其他法院有申请执行的案件,则提交法官联席会议决定对相关案件采取提级、指定、指令等措施统筹执行。

(3)如果案件申请执行人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或案件被执行人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均打印附卷,提示案件承办人采取或通知其他法院或法官采取控制措施。

1、制定执行方案(二次分案后7日内)。根据案件情况及财产分析结果制定执行方案:

(1)有保全财产的,应当查询保全期限截止日期,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采取续查封、冻结措施。

(2)根据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线下财产查询。

(3)案件需要集中执行的,配合法官制定集中执行方案。

2、与当事人谈话(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发出后3日内)。与被执行人进行谈话,责令其申报财产,并告知不申报或虚假申报的后果;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谈话,告知其案件进展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行踪等信息。

3、进行线下查封、扣押、冻结。

(1)对于执行指挥中心移交的案件,网络查询到财产但不支持网络冻结措施的,经由承办法官决定,采取线下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紧急的48小时内,最长7日内)

(2)对于当事人提供的执行线索,进行线下核查、控制(7日内,紧急的24小时)。

4、及时告知财产查控情况(10日内)。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后,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况,应当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5、外出执行相关工作。对不动产的查封,需张贴查封公告,并与相关人员进行谈话;冻结相关财产性权益的,需要送达冻结裁定;扣押财产,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对于第三方到期债权,应当及时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第三人停止支付,告知擅自支付的法律后果。工作完成后3日内,法官助理交由书记员及时录入执行信息系统。

6、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财产被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应当裁定扣划银行存款、提取收入、通知履行到期债务,或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1)对拟扣划、拍卖等事项,提请合议庭合议,根据合议结果,起草法律文书并署名,交由法官审核、签发。并将扣划、拍卖的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

(2)拟处置财产的定价。对查控的不动产、动产等需要进行处置的,先进行市场询价,通过正规估价网站、调查了解相关部门等,了解市场价情况,并提请合议庭研究综合确定。不能通过市场询价方式确定价格的,依法在财产查控后15日内,移送鉴定处委托评估单位进行评估。评估前,需要查清财产状况、权利负担,严格按照规定填写评估标的物状况调查表。需要现场勘察的,依法进行现场勘察,并制作现场勘察笔录。

(3)通过市场询价方式确定价格的,依法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听证,征求双方意见,告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拟处置财产的市场价情况,及其异议权。双方形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双方确定的价格确定网拍价格。双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且价格差距较大的,提交合议庭研究,是否委托评估。

(4)收到评估报告后5日内,将评估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告知其异议权。如果其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依法提交评估单位进行回复。

(5)评估报告及市场询价异议期结束或异议处理结束后,及时发布拍卖公告,启动第一次拍卖程序。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30日前公告。

(6)拍卖成交15日内下发执行裁定书,确认拍卖成交。

(7)第一次拍卖流拍的,在一拍流拍后30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启动第二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7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

(8)二拍流拍后,在流拍后10日内征求权利人是否同意以物抵债的意见。权利人同意以物抵债的,依法提交合议庭评议,制作以物抵债的执行裁定书。

(9)权利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二拍流拍后15日内在同一拍卖平台,以二拍流拍价进行变卖。

(10)变卖不成交,在30日内启动第二轮拍卖。拍卖价格以第一轮拍卖的二次流拍价确定。

(11)第二轮第一次拍卖流拍的,进行二拍,拍卖价格提交合议庭确定。

(12)二轮拍卖二拍流拍后,在15日内征求权利人是否同意以物抵债的意见。

(13)拍卖成交或当事人同意以物抵债的,及时办理财产移交。

7、拍卖前一般应强制腾空,由院长签发公告,在拍卖成交裁定下发后15日内完成交付;拍卖后应及时交付;需要强制交付的,向指挥中心汇报安排集中行动。

8、对当事人异议材料的审核移送立案。任何阶段被执行人或相关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异议材料审核,依法移送立案交执行裁判庭审理,中止执行。当事人提供担保,符合继续执行条件的,经研究后可以继续执行。

9、清偿与分配(到帐后30日内)。执行款到账后,通知当事人至法院,就应当拨付的金额进行计算并确认,确认后及时拨付。对需要参与分配的当事人,则按照规定办理。拨付款项前,应当再次查询关联案件,对于权利人是其他案件被执行人的,可以暂停拨付。

10、终本约谈。对于案件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或可供执行财产不能足额清偿债务的,应当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对于符合终本结案条件的案件,按终本方式结案。在终本结案前30日内,应当再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财产。

11、强制措施的采取。对于依法需要采取边控、纳入失信、拘传、拘留、罚款、搜查等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相关文书,并按程序签发。在强制措施实施过程中,应当有法警配合。

12、在法官的指导下独立承办简易执行案件,相关工作流程按照上述规定办理,重要事项需向法官汇报。

三、团队协作与综合性事务

1、根据法官指令,收集相关法律规定、典型案例,以及其他参考资料。

2、参与全局工作值班、协同执行等。

3、编写典型案例、开展司法调研、撰写工作信息、宣传报道及相关文稿工作等。

一、在收案后5日内完成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登记信息不全的,根据卷宗添加信息后及时发起查询;查询方法:进入案件管理系统—进入需查询的案件—点击网络查控(点对点查控和总队总查控)--点击新增查询—根据页面选择查控范围—点击保存—点击生成文书—点击发送—等待查询信息的反馈—打印反馈的信息存入卷宗。

二、在收案后5日内生成执行专用账号。自动生成“一案一号”、“一人一号”的执行帐号附卷备用;方法:进入案件管理系统—进入相应案件—点击菜单导航—点击案款—点击执行案款到账情况—点击缴款通知—按照页面提示输入相应内容—点击保存—点击打印通知书。

三、收案后10日内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并及时回填至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四、根据执行法官指令,纳入和屏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送达相关文书。纳入失信方法:进入案件管理系统—进入相应案件—点击列入失信名单—根据页面提示选择纳入失信的被执行人—点击发布—点击提交。提交后,由局长审批。

五、财产查控过程中,书记员对于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量、保全期限等应做好登记,并由书记员送达相关保全裁定书;保全后3日内将保全信息回填至执行案件管理系统。

六、现场勘查过程中,做好现场勘查笔录,并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全部过程。

七、根据法官指令,通知案件当事人听证、谈话,并制作相关笔录。

八、根据法官指令,准备财产评估、拍卖的相关材料,并按照办案流程进行移送评估、拍卖。步骤如下:

1、财产查控后15日内,必需进行评估的,依法移送鉴定机构评估;

2、收到报告后5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告知其异议权;

3、评估报告及市场询价异议期结束或异议处理结束后,5日内发布拍卖公告,启动第一次拍卖程序;

4、拍卖成功后15日内,及时下发执行裁定书,确认拍卖成交;

5、一拍流拍后30日内,启动第二次网络拍卖;

6、二拍流拍后10日内,征求权利人是否同意以物抵债的意见;

7、二拍流拍后15日内,权利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裁定在同一拍卖平台,以二拍流拍价进行变卖。同意以物抵债的,提交法官制作以物抵债裁定;

8、变卖不成功后,30日内启动二轮拍卖;

9、二轮拍卖二拍流拍后,10日内征求权利人是否同意以物抵债的意见;

10、拍卖成交或当事人同意以物抵债的,15日内办理财产移交。

上述事项需要在法官的指令下进行。

九、根据法官指令,办理执行款物的发放。

十、对于已经签发的法律文书,3日内向当事人送达。

十一、符合结案条件的,应在10日内办理结案手续。

十二、管理、整理、装订、归档卷宗材料,在结案后3个月内整理卷宗归档。

十三、结案后10日内,在互联网公布法律文书。

十四、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中案件信息的录入及补录工作。方法:进入案件管理系统—点击案件补录—根据页面提示及卷宗中材料,进行信息录入及补录。

十五、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扣押等信息的回填,确保卷宗中的信息与案件管理中的信息一致。要求:相应事项发生后3日内完成信息回填。

十六、结案后三个月内,及时完成归档,并将归档后案件的后续材料补充入档;

十七、处理法官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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