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商标的注册程序是怎样的?

据英国商业媒体The Drum消息,中国商标局已于上周撤销意大利潮牌Supreme Italia在华注册的两个“ITSupremeNow”商标。

不过,真实情况可能不是这样。

2019年4月1日,该商标曾进行第18类和第25类国内申请,申请的方式是以国外的商标在国内领土延伸的方式进行了申请,不过全部都遭到了驳回。由于申请被驳回,也不存在撤销一说。

这场商标争夺战起源于去年底三星的一个新品发布会。

2018年12月,2019年将和知名潮牌Supreme展开合作,推出联名产品。而该“Supreme”也称要在2019年,在北京和上海开设旗舰店、走秀,还要入驻天猫和京东。此消息一出,Supreme官方声明紧接而来,否认了以上全部说法。

该公司在商标领域一直是纽约Supreme的死对头。2011年,IBF抢在正牌之前注册了Supreme Italia等相关商标,后来又通过联合国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为旗下品牌注册了合法身份。另外,IBF也在巴塞罗那、福门特拉、帕尔马·马洛卡岛等地开店,抢占西班牙市场,走向国际。

在中国,Supreme Italia与三星的合作引起了广泛关注。在舆论压力下,三星终止了这次合作。但Supreme Italia的开店计划仍在稳步推进。

3月8日,Supreme Italia在。店门前排了长长的队伍,其中不乏不知情的Supreme粉丝,以为自己喜欢的潮牌真的在中国开了店。也有知情粉丝前来探查,并对在场媒体表达了自己的愤怒。

SUPREME(上海做好迎接假Supreme的准备)”等字样。这家Supreme店铺的工作人员在早先接受NOWRE现客采访时却称,这些涂鸦属于街头文化的一部分,之后可能还会考虑把它做成T恤衫的印花。

Supreme Italia因此被称为“合法假货(Legal Fake)”,但界面时尚此前与Supreme,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兼职研究员黄晖博士采访中,对方表示“合法假货”实为一种伪概念。

“IBF公司的商标在中国使用在后、申请在后,缺乏在中国使用该商标的任何法律基础,实际处于非法状态。合法假货本身就是一个伪概念,不可能同时成立,既然是Fake(假冒)就不能是Legal(合法的),如果Legal(合法的)也就不会是Fake(假冒),同时使用这样矛盾的概念,其实是在误导公众。”

如今,Supreme Italia在华注册的商标被撤销,或许对今后在华的部分业务产生影响。这算是纽约Supreme维权中的一次胜利。

不过纽约Supreme在中国的商标保护形势仍然严峻。据中国商标局数据,纽约Supreme暂未在中国有任何注册商标,但却收到了85个关于该品牌商标的申请,目前这些申请都在等待批准。

作为潮牌鼻祖,成立于1994年的Supreme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商业价值。无论是其产品出现在苏富比拍卖行中,还是与Louis Vuitton的奢侈品联名系列,都证明了其强大的消费号召力。

不过与IBF公司的争议也暴露出了潮流界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不足,如果不加以重视,便会困于不正当竞争中,需要耗费大量时间金钱解决。而这期间,仿制品牌会对正牌的潜在市场造成混淆视听的恶劣影响,影响品牌今后扩张。

  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cnBJS2de//hetongfanben/,小编为您准备了大量的合同范本内容,如您所感兴趣的 的内容,以及《商标申请代理合同》等范文作为参考,希望本文能对您有所帮助。

  二、甲方对指定注册的每件商标申请(1个商标为1个类别)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2)指定商标需要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3)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_____份;
  (4)盖章/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___份(由乙方提供样板)

  三、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

  泰国现在移民也受到了很多人的欢迎,特别养老移民,因为泰国的生活水平现在也不错了,而且费用低,和出国留学网小编一起来看看泰国养老居留签证个人申请流程。

  如何办理泰国养老签证(退休签证)?

  在泰国,年龄在50岁以上并具有一定财务能力的外籍人士均可以申请泰国养老签证(退休签证),首次办理可以居留15个月 以后每年需要续期,养老签证期为一年一签,养老签证在有效期内可允许持有者自由多次出入泰国。

  在您申请泰国养老签证的2个月之前,您必须有一个泰国银行账户和资金证明,证明您的帐户至少有800,000泰铢(约合15.4万人民币),(或者您每个月至少有65000泰铢的退休金收入),这样您就具备了申请泰国养老签证(退休签证)的资格。

  申请养老签证后您已是泰国居民,但您必须每90天到离您最近的移民局报到,报到是为了确认您是否还居住在泰国,并且确认您是否还是安全的。如果您还想续签您的养老签证,您需要在到期日截止前的一星期之内到移民局办理。

  一、申请人需要年满50岁。

  在中国需要准备的资料:

  无犯罪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开。(有效期是半年)

  无犯罪证明需要中国外交部和泰国驻中国大使馆的双认证。这个认证可以让外交部认可的公证处办理。一站式服务,7百人民币手续费。包括双认证和翻译费用。(无犯罪证明的公证信息在附录)

  在泰国需要准备的资料:

  3个月的银行存款证明和存折更新复印件

  无犯罪证明到泰国外交部认证

  泰国医院开的体检证明(3个月有效)

  护照原件及复印件(首页,签证页,入境页)

  泰国本地银行开户及汇款:(到泰国以后马上做这件事)

  申请人在泰国本地的任何一家银行开户

  从泰国以外向申请人的泰国银行账户汇80万泰铢

  这80万泰铢需要在这个银行账户里存够3个月,并在3个月到期后到银行开存款证明,同事还要更新存折的记录。

  银行的存款证明 和银行存折的更新记录的复印件作为申请资料之一。

  申请人的入境签证可以是旅游签证或商务签证,落地签证不可以。

  如果是旅游签证需要转成非移民签证再转养老签证。需要的时间比较长。从旅游签证转成非移民签证以后还要等2个月才能提交一年养老签证申请。

  如果拿非移民签证就可以直接转养老签证了。

  不管是哪种签证,转签证的话之前的签证必须有效期还有16天以上。

  护照不能少于6个月

  四、无犯罪证明及公证:

  需要拿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开无犯罪证明。

  无犯罪证明开好以后拿到可以办理涉外公证的代理处去办理涉外公证和外交部及大使馆双认证。整个过程大概2个星期。公证要翻译成泰文,因为泰国大使馆只接受泰文的文件。这个公证处应该知道。

  可以办理涉外公证的机构: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以下是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商标申请代理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供您参考。更多内容请关注出国留学网。

商标申请代理合同范本(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商标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办理本合同项下的商标事务;

  二、甲方需办理的商标名称、类别、数量及相关费用:

  三、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的商标注册申请业务费用包括缴纳国家的申请费、公告印刷费、证书费、乙方代理费。

  四、在商标注册申请业务中,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合同第六条所述材料,并确定上述费用已交付后,开始申请程序。商标注册申请书以甲方最后确认的为准。

  五、在商标申请过程中,如果出现官方审查意见或驳回等有时限要求的情况,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负责对商标局的审查意见等作答复。甲方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在通知期限内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协助乙方答复。如遇驳回,需申请复审,甲方须另行委托并支付费用。

  六、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就相关事项的工作;

  2、甲方有权及时获得商标注册进程的信息;

  3、甲方应按约支付本合同所述之费用;

  4、为能顺利办好本合同商标事务,甲方须办理以下手续及提供相关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注册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注册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办理商标申请注册的,提供商标图样;办理商标转让、许可、变更的,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在《商标代理委托书》上填写,并签字或盖章,每件二份;

  4)商标申请注册的,告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原告:意大利西姆股份公司,住所地意大利(贝加莫)达尔莫,帕苏比奥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里奇·皮耶路易吉,董事会主席兼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女,19781111日出生,汉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刚,男,1973422日出生,汉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专利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宣武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安徽鲁兴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纬三路北侧。

原告意大利西姆股份公司(简称西姆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7622日作出的商评字[2017]73989号关于第号“CIMPROGETT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简称被诉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11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与被诉裁定具有利害关系的安徽鲁兴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鲁兴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于2018101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西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侠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鲁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裁定系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西姆公司就鲁兴公司获准注册的第号CIMPROGETTI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提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该裁定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将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予以审理。一、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搅拌机;混合机(机器);包装机(打包机)”等商品与注册在第1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985460CIMPROGETTI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及林业的化学制品等商品、注册在第11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985460CIMPROGETTI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炉子的部件、组件和辅助件等商品及注册在第42类服务上的国际注册第985460CIMPROGETTI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科学和技术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研究及设计等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西姆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行业中,其商号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所标识的商品来自西姆公司,或与西姆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三、诉争商标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致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四、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原告西姆公司诉称:一、诉争商标与西姆公司的各引证商标均针对石灰生产这一专业、特殊相关领域中的专业消费者,诉争商标与西姆公司各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发音和整体外观上完全相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原告在第7类上在先使用未注册CIMPROGETTI,诉争商标系对西姆公司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抢注,且诉争商标侵犯西姆公司商号权,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诉争商标应当被宣告无效。三、诉争商标注册有主观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特点和产地产生误认。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鲁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席庭审,亦未提交书面意见陈述。

4.专用权期限至:2024120

6.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搅拌机;混合机(机器);包装机(打包机);回转窑;石材加工机;输送机;鼓风机;污物粉碎机;清洁用除尘装置;筛选机

4.专用权期限至:2028917

6.核定使用商品(第1类):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以及林业的化学制品;未加工的人造树脂;未加工的塑料材料;肥料;灭火合成物;淬火和金属焊接用制剂;保存食物用化学物料;鞣料;工业用粘合剂

4.专用权期限至:2028917

6.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炉子的部件、组件和辅助件;用于加热、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的设备和器具

4.专用权期限至:2028917

6.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科学和技术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研究及设计;工业分析及其研究服务;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设计和开发

西姆公司于2016831日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为:一、西姆公司是“CIMPROGETTI”商标的真正所有人,诉争商标与西姆公司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就是商标;二、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西姆公司在先注册的商标已经在中国进行广泛商业宣传和使用,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三、诉争商标的注册侵犯了西姆公司在先商号权;四、诉争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产地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诉争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在行政阶段,原告向被告提交以下主要证据:

1.原告公司介绍、在华项目介绍;

2.原告在先注册商标在商标网上的信息摘页;

3.中国石灰协会信息网对原告的介绍及该协会文件;

4.2012年中国石灰工业技术交流与合作大会论文汇编中原告公司代表介绍推广原告石灰窑产品的文章;

5.《国际造纸》、《现代化工》等杂志中刊登的有关原告的文章;

6.原告名下专利及域名信息;

7.原告在国外的商业登记信息;

鲁兴公司在规定期间内未予答辩。

201762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

在诉讼阶段,西姆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2017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一版》中对于回转窑的分类;

2.互联网以及专业领域内对回转窑的介绍;

3.石灰生产流程和工艺中所使用的机械和设备的国图检索文献,其中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于1982年出版的《石灰的生产》一书第217页图67回转窑显示,回转窑包括烧嘴、石灰冷却器、滚圈、窑的转动装置、窑筒体、原料料斗、除尘装置,化学工业出版社于20146月出版的《活性石灰生产理论与工艺》一书第162页写到,回转窑生产设备示意图依次为竖式预热器、回转窑和箅式冷却器,另外还有烟气处理系统、原理输送系统、诚聘输送系统、原煤粉磨系统等组成一条完整的生产线。

另查,西姆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放弃关于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主张。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评审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一、关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本案中,关于商标近似问题,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CIMPROGETTI外文文字商标,字母构成、呼叫、外观方面基本相同,已经构成近似商标。

关于商品和服务类似问题,在判断商品和服务类似问题时,《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仅具有参考意义,判断商品的类似,仍应以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是否相同,或者相关公众是否会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为判断标准。本案中,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回转窑”商品属于加热设备,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用于加热、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的设备和器具”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等方面较为接近,已构成类似商品。第十一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1107群组的回转窑商品与第十版及以前版本第0731群组的回转窑交叉检索,亦对此予以进一步验证。根据西姆公司提交的关于回转窑介绍的书籍、文章等证据,回转窑生产设备通常还有粉碎、输送、预热、冷却、除尘等相关配套设备,因此,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搅拌机;混合机(机器);包装机(打包机);石材加工机;输送机;鼓风机;污物粉碎机;清洁用除尘装置;筛选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炉子的部件、组件和辅助件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有较大重合,亦构成类似商品。但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差距较大,与引证商标三不存在特定联系,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此外,考虑到鲁兴公司作为一家国内注册的公司,申请注册外文文字商标,且与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完全相同,难谓巧合。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经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情形

本案中,西姆公司主张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英文商号“CIMPROGETTI。原告提交的证据中仅有《国际造纸》、《现代化工》刊登的两篇文章中提及西姆公司的英文商号CIMPROGETTI,但无证据证明西姆公司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将CIMPROGETTI作为商号在中国大陆地区从事经营活动,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损害原告的在先商号权。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三、关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之“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本案中,原告在诉讼阶段主张其在第7类商品上在先使用未注册的CIMPROGETTI商标,诉争商标系对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CIMPROGETTI商标的抢注。对此,本院认为,原告在评审阶段仅明确表示主张诉争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其申请无效宣告的第二项理由亦是针对在先注册商标所提,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规定并不适用于已注册商标,因此西姆公司并未明确提出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规定的主张,基于此被诉裁定亦未对此予以审查。由于行政诉讼系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评价,对于被告尚未作出的行为,本院在此不宜直接予以评述。故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该条规定的是商标标志本身或者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以虚假信息掩盖了商品的真实情况,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内容、质量、品质等产生错误的认识的情形。本案中,无证据表明诉争商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五、关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案中,西姆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诉争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虽然鲁兴公司还注册有第号CIM-HYDRAX商标,但鲁兴公司注册商标的数量和恶意程度,均不足以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西姆公司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系总则性条款,并非申请无效宣告可援引的实体法律规定,本院不再赘述。

综上,西姆公司的部分起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部分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撤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7]73989号关于第号CIMPROGETT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就原告意大利西姆股份公司针对第号CIMPROGETTI商标所提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意大利西姆股份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安徽鲁兴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玲 人 民 陪 审 员   康 健 人 民 陪 审 员   范 溯

法 官 助 理   赵康斌 书  记  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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