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车刮擦,以为没事,双方无交流都离开了,后对方报警,我是肇事逃逸吗?

作为一个同样情况下被剐蹭的车主来说一句:不会被认定肇事逃逸。

曾经一个雨天,一辆金杯强行变道,剐蹭了我的车右前保险杠和翼子板。然后我追了200米,闪灯+喇叭。对方依然没有停车,考虑到下雨天的安全问题。我停车先报了自己的保险,然后打了122报警。

保险公司建议我先出险,如果找到对方,对方出险的话,我再致电回去撤了出险。交警要我第二天去交警队去处理。

第二天去了交警队,填了表格,然后把行车记录仪的视频在手机上给阿SIR看了,阿SIR说你有记录仪,这个事故很容易处理,然后找到了对方车辆登记的车主,电话打不通,就说让我自己在一边先打打看。

后来电话通了,对方开始还不相信,后来加了微信,发了视频。对方出险帮我修车,至今我的右前保险杠还卡不严。

交通肇事逃逸有很严格的判定标准,一般小的剐蹭,即便主观上认为是想逃逸,只要坚持认为自己不知道,不是故意的,一般都不会被追究

要负责的,但是不算是逃逸,逃逸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驾车逃逸或者弃车逃逸的。 如果是轻微剐蹭,有理由相信的确不知情的。不应构成逃逸情节。

不是管发生两车刮擦的交通事故,还是其他的形式的交通事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知道发生事故但未报警、也未就事故进行协商而直接驾驶车辆离开事故现场的,就构成肇事逃逸。而对方是在报警后才离开的现场,不属于肇事逃逸。

而对于肇事逃逸的,根据规定,如果不能证明对方也存在过错的,应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也有过错的,才可以减轻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如果不涉及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双方愿意私了达成赔偿协议,可以在交警处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从而撤案。如果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的,是不可以撤案的,不过就赔偿问题是可以协商私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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