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那个违法吗,发个别人违法吗?

一、通过发手机短信,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如并未在公开场合侵犯他人的名誉,也没有公然散布不利于他人的言辞,无法证明该人发短信的行为,使他人的社会认可度下降,则该人的行为虽不道德,但尚不符合法律意义上侵害他人名誉权。因此通过发手机短信,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因此你可以收集、固定证据,起诉手机发短信人。二、关于退伙,比较复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因此如果仅一个合伙人同意,其它合伙人不同意,则不能退伙,否则就要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当然也有退伙的法定事由无须承担责任,该事由成立时,可以退伙。


以牟利为目的向别人发送淫秽视频属于违法行为,这一点大家应该都清楚。但是,如果只是单纯地通过互联网分享“黄片”给他人,且没有牟利,这违法吗?

今年3月,某地的一名家长把“黄片”发到学生班级英语学习群,学校报警后,这名家长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前段时间,还网传某地的一名老师将不雅视频发送到幼儿园家长群,后被学校辞退。

上述两个案例有一个共同点:发“黄片”的当事人都自称是“不小心”或者是“无意的”,但由此付出的代价却是惨痛的。

分享“黄片”给他人也构成违法?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该条规定,只要传播淫秽物品就有可能违法,传播的形式除了直接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影片等淫秽物品,还包括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介进行传播,这个计算机信息网络就包括微信群、QQ群等。

需要说明的是,是否盈利不是上述条文规定的必要条件。只要实施了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就涉嫌构成违法。至于其法律后果,需要根据违法情节、传播方式、次数条数、是否惯犯等综合考量。


特别注意,传播淫秽信息

还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从法律层面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12月28日出台司法解释《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该《决定》分别规定了传播淫秽信息牟利和不牟利情况下的入罪标准和法律后果。如果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播淫秽物品,则只需要达到《决定》第一条提到的8种情形即构罪(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果不以牟利为目的,但淫秽物品数量达到《决定》第三条的标准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可以看出,如果是牟利,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要求较少。简单来说,如果传播普通的淫秽性质的电子视频,点击一万次以上就构罪;如果不牟利,那就要点击两万次以上。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不牟利,且点击次数未达到两万次,可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论处。


千万不要随便向别人分享“黄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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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你们两个人的话,并有其他人的话,并且是自愿的,那么就不是违法的,但是如果是涉及金钱来聊的话,就是违法的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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