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十二年前四年未买社保,现因其兄弟公司对我降薪,已离职,我该如何维权?

摘要 公司不能单方降薪,员工可以不同意,否则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要求公司一年一个月的补偿原则上公司有根据自己生产经营对员工进行调岗,但是不能降薪调岗,则公司要支付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员工未在公司交社保,公司降薪员工不接受,离职能获得经济补偿吗

你好,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哦。

公司不能单方降薪,员工可以不同意,否则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要求公司一年一个月的补偿原则上公司有根据自己生产经营对员工进行调岗,但是不能降薪调岗,则公司要支付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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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部规章制度(通用7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企业管理部规章制度(通用7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企业管理部规章制度1

  为规范部门内部管理,改进会议作风,缩短例会时间,提高例会效率、质量,更好地建设具有影响力的企业管理。本着从我做起,培育良好的会议习惯,特制订本制度。

  1、使部门内同事了解公司的动态,及时传递公司的各种信息。

  2、促进部门内部交流,促进部门同事互相了解之间的工作。

  3、培育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部门内同事能及时互相协助完成工作。建设和谐共进的具有战斗力的团队。

  4、统一解决工作中的重要协调工作。和及时总结日常工作中的问题,做好以后工作的预防纠正方案。

  5、安排部门内的重点工作。

  企业管理工作例会默认时间安排如下:

  会议时间:每周一上午11:00―12:00

  会议地点:216会议室

  与会人员:企业管理部全体员工

  如遇到特殊情况,以OA系统发布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为准。

  会议通知遵照以下规定:

  1、企业管理工作例会由部门经理或部门经理指定人员在OA系统中提交例会通知并知晓与会人员。

  2、例会默认周一上午召开,但可由部门经理根据上周工作情况和本周工作内容决定是否需要召开部门工作例会。

  3、企业管理工作例会由部门经理或部门经理指定人员主持,记录人员由部门经理指定。

  部门经理介绍上周工作任务完成状况和本周的工作内容安排,以及与企业管理部相关的公司状况。

  2、讨论和协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每个员工开始阐述自己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全体员工共同分析其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1、与会人员应准时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详见附件)上签到。

  2、会议发言应言简意赅,紧扣议题。

  3、遵循会议主持人对议程控制的要求。

  4、属工作部署性质的会议,原则上不在会上进行讨论性发言。

  5、遵守会议纪律,与会期间应将手机调到振动或将手机呼叫转移至部门另一未与会人处,原则上不允许接听电话,如须接听,请离开会场。

  6、做好本人的会议纪录。

  1、会议记录人确定

  会议记录由主持人确定。

  会议记录人完整记录会场讨论内容,并于当天在OA系统提交会议摘要。

  会议记录内容应包括:

  会议名称、会议日期、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与会人员、迟到人员、请假人员、缺席人员、会议主持、会议记录以及会议内容正文。

  4、会议记录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以专用会议记录本做好会议的原始记录及专用会议考勤表记录,根据需要整理会议纪要。

  2)会议记录应尽量采用实录风格,确保记录的原始性。

  3)对会议已议决事项,应在原始记录中括号注明“议决”字样。

  4)会议原始记录应于会议当日、会议纪要最迟不迟于次日提交OA系统。

  5)做好会议原始记录的日常归档、保管工作,及时将经主持人核准的《会议签到表》的考勤记录报考勤人员。

  1、部门例会的执行进行作为部门内员工考核的一部分,直接与员工绩效工资挂钩。但不进入主要考核指标,在整个考核中所占比率不超过5%。

  2、迟到、早退、缺席

  1)迟到: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员在会议规定时间未到的,计为迟到。

  2)早退:凡参加会议人员,如未经主持人同意在会议召开结束前5分钟提前离开会场的,计为早退。

  3)缺席:凡必须参加会议人员未经请假擅自不参加会议或请假未批准而不参加会议的,计为缺席。

  3、会议记录者需严格根据会议实际情况进行会议纪要,如果纪要考核相关内容与实际情况不同,会议记录人的与违反规定者以相同的处罚。

  4、对于每次例会都参加者(不包括因出差而请假),在年终考核上增加相应权重。

  企业管理部规章制度2

  1、根据当前的经济形势、行业情况、政府的相关政策等,结合企业的实际环境和条件,制定企业发展的总方向;

  2、制定具体的.短、中、长期战略规划,负责具体的规划执行情况,根据形势的变化,随时修正和调整战略规划;

  3、分析企业内外界环境,全面了解和掌握变化的总趋势,对未来企业发展可能遇到的机遇和威胁做出揭示;

  4、根据战略规划,进行各种招商活动,参加各种招商活动,负责获取项目工作,制定项目协议,组织招商谈判与方案确定工作;

  5、负责指导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提交的可行性报告进行评审;

  6、对总体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提出发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

  7、在企业面临新的投资或转产等重大决策变更时进行论证,为企业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意见;

  8、研究公司的发展规划,负责公司对外收购兼等工作,管理集团下属公司的资产转让、增资、股份变更等业务;

  9、通过有效并正规渠道获取与企业括展相关的信息资料,为公司寻找可以投资的商机或者可以开发的项目,包括宏观调查和微观取证,比如说各投资或者兼并收购,包括自身业务的拓展,并分析这些数据资料后提出具体的文字资料;

  10、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机制,促进公司的快速稳定发展;

  11、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企业管理部规章制度3

  第一条加强施工的标准化、程序化、制度化,符合公司管理要求,以适应公司工程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工程部所有员工以及施工队。

  第三条此规定由工程部与公司共同制定。

  一、申请进入本公司的施工队应填写<施工队申请录用表>。并遵守重庆淙正装饰有限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如有违反公司将视情况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罚款及清退出公司。

  1、开工工程必须在甲方签订合同,交纳完预付工程款之后进行。

  2、施工前,认真熟悉施工图纸、工程预算书及工程任务书,三日内准确无误地向材料采购部提出工程材料计划。

  3、制定详细进度计划,报公司工程部审批,并严格按计划施工。

  4、按合同工期交工。工程延期由工程部经理会同甲方分析原因并签工程延期单。

  5、认真填写施工用材计划单,公司供应材料,施工队应及时准确查验,签字验收。如其后发现问题,施工队责任自负。

  6、施工用材更换,工程部应会同预算部、材料采购部共同处理。

  7、每个施工环节按标准作业,需要甲方验收的必须经甲方验收合格签字。

  8、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由客户在验收单上签字,验收结论由甲方写上“整体验收合格”,并办理工程保修单,结算单。

  10、严禁施工队在为本公司施工期间接私活。

  1、项目收款由工程部及时通知甲方应交款金额,甲方到财务部交款。

  2、项目承包价由总经理指定的专门核算人员核定。

  3、项目支款应按进度逐笔支付;由工程部经理初审,报总经理批准。

  4、同甲方工程结算、施工队结算由工程部负责。结算金额由工程部现场负责人提出,报工程部经理、总经理批准。

  5、支施工队尾款,财务部应按照合同规定扣除质保金。

  1、工程部每周举行部门例会一次,每月举行施工队例会一次,均由工程部经理主持(具体时间自定)

  2、每次例会后,应在24小时内将会议纪要上报总经理办公室。

  3、工程部应于每月底将当月开竣工项目、在建装饰项目进度月报表上报办公室备存。

  4、出现重大质量、服务或客户投诉事故,工程部应立刻安排相关人员处理;并及时上报处理方案给公司总经理,并在3日内将事故处理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行政部。

  5、档案管理:工程全部资料由工程部验收归档。

  企业管理部规章制度4

  1、全面负责公司销售业务开展,业务营销策划及宣传推广工作;

  2、参与公司开发项目前期调查、分析、论证及方案筛选工作

  3、负责制定项目销售计划任务书,报销售总监、总经理审阅后,交行政部审查。

  4、负责开发项目模型、售楼书、宣传资料等制作单位及广告媒体的确定。

  5、监控广告宣传效果及销售业绩,进行日常销售督导。

  6、参与开发项目销售立价,必须认真研究市场,提出定价方案。

  7、根据项目进展状况,提出人员培训、招聘、辞退计划,并协助公司招聘销售人员。

  8、负责制定项目销售效益分配方案。

  9、协助公司作好集团客户的发掘,联络及谈判工作。

  10、负责协调与公司各部门工作关系。

  11、认真组织部门员工学习行业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其落实。

  12、负责制定本部门员工岗位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13、制定本部门员工因工作失职,不论主观或客观原因,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相对应的处罚条款。

  14、在楼盘正式开盘前,为销售做好充分准备。

  15、负责销售人员的业绩考核。

  16、经常调查、听取行业情况的发展,并及时反馈以决定经营方针;

  17、听取部内业务报告,并随时监视业务实况;

  18、组织部内业务会议,排除业务困难;

  企业管理部规章制度5

  外贸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大纲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业务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

  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企业管理部规章制度6

  一、工作职责及处罚办法

  1、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集团财务部要求,搞好财务核算,并于每月10日前编报好上月会计报表;对未按规定时间上报集团及公司领导所需各种报表的,视情况而定,对主要责任人处以20元/次罚款,对次要责任人处以10元/次罚款;未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集团财务部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的,视情况而定,处以50元―200元罚款或调离岗位。

  2、严格按照税法要求,于每月30日前搞好本月进项税额的认证抵扣工作,因工作失职,造成发票不能认证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查明原因后,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金额。

  3、严格按照税法要求,于每月10日前搞好上月的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工作;因工作失职,未能及时申报和缴纳税款受到税务处罚的,查明原因后,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处罚金额

  4、严格按照税法要求,搞好发票及收据的领购及缴销工作;因工作失职,造成发票及收据缴销过期受到税务处罚的,查明原因后,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处罚金额。

  5、严格按照税法要求,搞好发票及收据的开具工作;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及收据受到税务处罚及给公司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查明原因后,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处罚金额和损失金额。

  6、严格按照税法要求,搞好发票及收据保管工作;因工作失职,造成发票、收据遗失受到税务处罚的,查明原因后,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处罚金额。

  7、严格按照统计法要求,搞好统计工作,因工作失职,受到统计执法部门处罚的,查明原因后,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处罚金额。

  8、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300元库存现金额预留保险柜库存现金,因超规定预留现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金额。

  9、未经批准,擅自挪用现金或支付款项的;一经查处,除责令其归还所挪用现金、所支付款项外,并处以相关责任人挪用现金、支付款项额0.5倍罚款。

  10、对外办理结算业务,除农副产品收购业务外,结算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一律办理银行转帐结算;未经批准而办理现金支付的,一经查处,按所办业务金额处以0.5倍罚款。

  11、对业务员及代理商所交现金应及时开具现金收款收据,对无法确认的现金,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由部门领导与销售协调落实,办理收款手续;因工作失职,造成现金货款未入帐或未能及时入帐,给业务员销售业务带来影响和损失的,视同挪用现金处理,处以所收现金额1倍罚款。

  12、严格认真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款相符;因工作失职,造成公司货币资金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全部损失金额。

  13、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一经查处,处以相关责任人套取现金金额2倍以上罚款。

  14、积极为公司各部门特别是销售部门搞好服务工作,如发现有工作不主动或服务态度生硬等现象,一经核实,处以10元/次罚款。

  15、本部门人员违反制度当月罚款达100元以上,部门、车间负责人按其金额的20%处罚。

  二、考核的内容主要是个人德、勤、能、绩四个方面。其中:

  “德”主要是指敬业精神、事业心和责任感及行为规范。

  “勤”主要是指工作态度,是主动型还是被动型等等。

  “能”主要是指工作能力,完成任务的效率,完成任务的质量、出差错率的高低等。

  “绩”主要是指工作成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量的多少,能否开展创造性的工作等等。

  对公司财务人员的品德、才能、工作态度和业绩作出适当的评价,作为合理使用、奖惩及培训的依据,促使增加工作责任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破除“干好干坏一个样,能力高低一个样”的弊端,激发上进心,调动积极,发掘内在潜力,为公司及时发现、选拔、重用人才创造条件,以提高公司的整体效益。

  四、本制度从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企业管理部规章制度7

  为适应企业发展要求,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进一步拓展员工职业上升通道,建立一套相对密闭、循环、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根据集团公司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本方案本着公平、竞争、激励、经济、合法的原则制定。

  1、 公平:是指相同岗位的不同员工享受同等级的薪酬待遇;同时根据员工绩效、服务年限、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表现不同,对职级薪级进行动态调整,可上可下同时享受或承担不同的工资差异;

  2、 竞争:使公司的薪酬体系在同行业和同区域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3、 激励:是指制定具有上升和下降的动态管理,对相同职级的薪酬实行区域管理,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4、 经济:在考虑集团公司承受能力大小、利润和合理积累的情况下,合理制定薪酬,使员工与企业能够利益共享。

  5、 合法:方案建立在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基础上。

  部门成员:销售经理、销售主管、销售业代

  1、 岗位分为个四层级分别为:(a):销售经理;(b):销售主管;(c):销售业代;(d):长期导购员;

  具体岗位与职级对应见下表:

  序号职级对应岗位1a销售经理2b销售主管3c销售业代4d长期导购员五、薪酬组成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全勤奖金+绩效奖金(业绩提成)+综合补贴+个人相关扣款(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奖金。员工在试用期间享受如下薪酬结构:(注:★此标暂不予以支付的薪酬)

  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全勤奖金年终奖金高温津贴综合补贴社保住房公积金福利其它销售经理销售主管销售业代长期导购员员工在试用期结束之后并经转正合格方可享受如下薪酬结构:(注:★此标暂不予以支付的薪酬)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全勤奖金年终奖金高温津贴综合补贴社保住房公积金福利其它销售经理销售主管销售业代长期导购员

  1、 基本工资:是薪酬的基本组成部分,根据相应的职级和职位予以核定,正常出勤即可享受,无出勤不享受。

  2、 岗位工资:是指试用期合格并转正的员工岗位责任及工作,给予岗位工资享受。

  3、 绩效奖金:绩效奖金是指员工完成岗位责任及工作的同时,公司对该销 售员工所下达的业绩达成绩效而予以支付的薪酬部分。绩效奖金的结算及支付方式详见《公司绩效考核管理规定》。

  4、全勤奖金:是指所有销售人员每天必须在9:00前打卡,超过10分钟内扣10元/次,超过10分钟的扣20元/次,超过1小时按旷工处理。无故不打卡按旷工处理,累计超过三次无故旷工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有特殊情况者应提前向部门主管申请。正常出勤即可享受全勤奖金。

  5、销售人员在规定的工作日程内应保持在8:00-22:00间自己的通讯工具处于正常待呼状态,如发现3次/月不能正常传呼者,将扣除当月全勤奖金。

  6、 综合补贴:包括手机通讯补贴、个人日常餐费补贴等。

  7、 个人相关扣款:扣款包括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福利的个人必须承担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及因员工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而被处的罚款。

  8、 奖金:奖金是公司为了完成专项工作或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等员工的一种奖励,包括年终奖(按全年销售达成率×0.5%)、专项奖、突出贡献奖等。

  9、新老员工必须承诺遵守个人薪资保密的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开、询问或评论个人薪资。违者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将受到批评、处罚、降薪的处分。公司在需要时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第三款的规定,不予事先告知而单方面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以任何经济补偿。

  1、 试用期间的工资为(基本工资+全勤奖金)的100%。

  2、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而终止劳动关系的或试用期间员工自己离职的,不享受其期间的全勤奖金。

  3、 试用期合格并转正的员工,正常享受绩效奖金。

  1、 薪酬支付时间计算

  a、执行月薪制的员工,日工资标准统一按国家规定的当年月平均上班天数计算。

  b、薪酬支付时间:当月工资为下月15日。遇到双休日及假期,提前至休息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发放。

  2、 下列各款项须直接从薪酬中扣除:

  a、员工工资个人所得税;

  b、应由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c、与公司订有协议应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款项;

  d、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应从工资中扣除的款项(如罚款);

  e、司法、仲裁机构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款项。

  八、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

  一律员工在试用期合格并转正三个月后依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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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14)

一、员工违反公共政策单位可解雇

陈某于 2007 年 6 月 15 日入职某物流公司,任拖挂车司机一职。 2012 年 9 月 18 日,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发布通告,在 中秋国庆黄金周期间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 15 吨以上重型货车通 行高速公路实行交通管制。某物流公司也对陈某进行了相关的信息提 示。2012 年 10 月 3 日、4 日、6 日,陈某多次驾驶重型半牵引车(总 质量为 17 吨)、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总质量为 39 吨)在高速公路上行驶。2012 年 10 月 6 日,某物流公司以陈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 服从公司管理为由,对陈某作出开除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物流公司已向陈某发送关于交通管制的相 关内容,但陈某在明知上述交通管制的情况下,仍在该期间多次驾驶 重型拖挂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陈某的该行为严重影响某物流公司的 管理,且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某物流公司据此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 同关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法官说法:本案例关系到社会公众在节假日的出行安全问题,与 大家的切身利益相关。通过这一个案例告诉我们广大的劳动者,在工 作过程中除了要遵守用人单位明文规定的规章制度外,还应当时刻了解国家的公共政策并予以遵守,这样不但对他人还是对自己,都是一 种负责任的表现。否则可能不但丢了饭碗,还无法获得工作年限的经 济补偿或赔偿金。

二、已婚男上班“袭胸”女同事被炒后索赔 11 万未获支持

2002 年 10 月,湖北男子汪某进入东莞市厚街镇一家鞋业公司工 作,担任仓库副主管一职。2012 年 10 月 15 日,已婚的汪某于上班时间在办公室两次“袭胸”女同事。该过程恰好被公司的监控全程拍录下来,引发公司轰动。王某的上司就此事找其谈话。但汪某并不觉得自己行为不当,反而态度相当恶劣。公司老板得知后立即报警,并将汪某解雇。汪某对此并不服气,当月就向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 公司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及工资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汪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应当知晓公司 的规章制度。汪某作为有妇之夫,于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两次与女同事亲热,虽未给公司带来直接损失,但确有违社会公德,有伤风化。 汪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依法有权单方解除其与 汪某的劳动关系,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案经一审、二审,汪某要 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求被依法驳回。

法官说法: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做人的基本道德都是至关重要的。本案中,汪某作为一个已婚男性,却“袭胸”女同事,这是不道德的行为,为舆论所谴责。此外,该港资公司出于管理的需要,要求劳动者不得在公司内有伤风化的行为,否则将即时解除劳动合约不予任何赔偿。这种内部规定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汪某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即对 劳动合同构成了违约,公司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对其解雇,并无不当,

三、员工带出公司设计图纸被炒鱿鱼后起诉索赔被驳回

2006 年 10 月,何某进入东莞市厚街镇一家皮具公司工作,与公 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出纳一职。皮具厂主张何某于工厂外出时, 工厂保安对其行李进行检查,在其包内搜出纸板、设计图样等物品。 皮具厂就此以何某违反厂规利用公司资源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服务为 由,解除与何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何某对此不予确认,并主张保安从 其行李包内搜出的图纸和纸板为其个人物品,其是利用业余时间为自 己制作袋子,故而主张皮具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设计图纸背面打印有皮具厂多种手袋相关的设计图样、材料规格。可以认定何某是使用皮具厂印有设计的图 样、材料规格表格的纸张来为自己设计手袋。

何某于 2012 年 9 月 24 日一日之内签收员工违规扣分通知单、离职手续交接单、员工离职申请资料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何某主张签名仅表示签收,并不确认皮具厂的处罚。但何某在签收时明知 是关于解雇自己的资料仍一一签收,表明何某已确认皮具厂对其的处 罚。由此,法院依法认定何某确有使用皮具厂的资源为自己或他人服 务的行为。

法官说法: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并不必须待商业秘密被泄露 或被实质侵害后才能向劳动者主张权利,对于劳动者一些可能导致商 业秘密被泄露仍然可以处以相应的惩罚和处分,而且,用人单位对自 身的商业秘密也十分重视,如果员工利用自己的一技之长为自己设计 手袋,必须在合理和合法的范围内,不能随意涉及工厂的生产内容和 版材,不然容易引起误会,并有侵权的嫌疑。

四、因病不能胜任工作被调岗

郑某因患有心肌劳损而需不定期请病假,2011 年期间,郑某累计 休带薪病假 22 天,2012 年 1 月至 2012 年 11 月郑某累计休病假 64 天。其公司以郑某身体状况及对工作造成影响为由,将他从科长调整 为专员,但调整工作后,郑某的工资待遇比之前只是少了职务津贴200 元/月。郑某对该工作调整有异议,多次要求恢复原岗位及职务津贴,公 司虽没同意,但向他补发了津贴 200 元/月。后郑某到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病多次请假,这与其所担任的科长的职 责要求不相符。被告将原告调整为无需管理人员的专员,且职级待遇 不变,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原告阿华(化名)在被告单位已工作多年,后单位准备解散,向 阿华发出调令,要求他去另一家皮具公司工作,承诺工资福利待遇保 持不变,并保留其在本厂的工龄;但若员工在十天内未按规定到另一 家皮具公司上班,将视为其个人单方面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企业将一次性结清其所有工资,依法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阿华收到上述调令后,并未前往另一家皮具公司报到,理由是他 认为某皮具公司作出的上述调整降低了其工资待遇且变更了工作岗 位和工作单位,因此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阿华维持原劳动关系的诉请。但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给予了驳回,法院认为,被告一再声明保持原告原 一切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原告主张某公司降低其工资待遇,明显缺 乏客观依据。

法官建议:调整岗位必须合法合理 ,东莞中院法官表示,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分为两 种,一种是双方经协商一致进行调整,另一种就是用人单位单方调整, 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权分别属于集体与个人 的发展权,均应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保护。对于如何使这两项权益的保护达到平衡的问题,法官建议,应根 据以上两种情形具体分析。

法官表示,对于第一种情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一举措有利 于解决目前原、被告双方维权成本高、举证难的实践困境。而至于第二种情形,法官提出,用人单位要确保调整工作岗位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1.调整工作岗位是生产经营的需要;2.调整岗位后 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之情形。 “也就是说,该调岗决定须符合合法性及合理性,不能超出一般 人所能接受的范围。”东莞中院法官说,但如果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 的规章制度进行调岗,则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并进行公示, 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培训,使劳动者知晓单位的规章制度。此外,法官表示,若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到新的工作地点 已经工作,超过一定期间未提异议,后又提出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 地点违法,劳动者的该反悔行为不应得到支持。因此,法官建议,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作出的工作地点变更决定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 最好不要超过一年期限。 昆山市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典型案例(2014)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女职工休假前的扣 除加班费以外的工资标准足额向女职工发放工资,如用人单位仅按最低工资发放,差额部分应当予以补足。

基本案情:被告于 2011 年 4 月 25 日进入原告处工作,

2012 年 11 月 2 日,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于 2012 年 6 月 27 日至 2012 年 11 月 2 日期间休产假。被告在休产假前 1 年原告每月支付被告技 术津贴 2000 元、住房津贴 450 元、交通津贴 200 元,被告在休产假 期间原告因被告请假予以扣款,后被告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原告补发 2012 年 6 月 27 日至 2012 年 10 月 31 日期间的产假工资 10415元,经裁决原告支付被告产假工资差额 9800 元。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后法院判决原告 支付职工产假工资福利差额 10415 元。

法官说法:国家依法保护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的合法权益,女职 工在产假期间享有的工资福利应当与休假前的工资福利基本一致,用 人单位应当视同女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本案女职工属于 晚育,其可享受产假 128 天。其在休产假前 1 年每月的工资福利包括 技术津贴 2000 元、住房津贴 450 元、交通津贴 200 元等,故用人单 位应当按照女职工休产假前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女职工产 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现用人单位要求不予支付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差额,无法律依据。

二、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应当在 1 年内申请仲裁,超过仲 裁时效,仲裁将不予受理。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工资结欠证明的, 劳动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2009 年,廖某至被告处工作。2011 年 1 月 16 日,被 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董炜系被告法人代表,欠廖某工资共计 人民币 42600 元整。在 2011 年 1 月 30 日之前付清”等内容。2012 年 11 月 9 日,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廖某诉被告赔偿 金争议一案,裁决认为

廖某曾于2011年7月25日提交过仲裁申请, 因缺席仲裁已按撤诉处理,对已提交过的申诉请求部分,不予支持。 后廖某向法院起诉被告,经法院释明,廖某撤回起诉。之后,廖某凭 欠条以普通民事案件另行起诉被告,本院受理后经审理判决被告支付 廖某欠款 22600 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劳动者通过劳动纠纷解决途径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虽 未获得支持,但根据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欠条内容,可以表明双 方就工资结欠事宜予以约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劳动者通过普通民 事案件程序径直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 按照约定的内容向劳动者履行给付义务。用人单位关于“一事不再理” 的抗辩意见,因劳动者作为欠条载明的权利人有权选择主张方式,且 其通过劳动争议提出的主张也未经实体裁判,其另行通过普通民事纠纷提起诉讼不属于重复主张。

三、被派遣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严重 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可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将得不到相应的经 济补偿。

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雷博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原告自 2009 年 1 月起由被告雷博公司派遣至被告客运公司处工作,工作岗位为汽 车驾驶员,原告与被告客运公司签订有公营车驾驶员上岗合同书。原 告承诺依法执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上岗合同书,原告如违反 用人单位制度及上岗合同书被退工处理,即视为违纪,被告雷博公司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原告因在工作中对被告客 运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人身侵犯,被告客运公司解除与原告的上岗合 同,并将原告退回被告雷博公司,2012 年 8 月 15 日被告雷博公司解 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后原告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要求二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54252 元,之后昆山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原告的请求。本院经审理后亦驳 回了原告要求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被派遣劳动者虽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应在 派遣期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用人 单位的合理安排。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劳动者的用工关系,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 即可以据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将面临失业的风险,且 不能获得任何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要求 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被告于 2011 年 10 月 25 日进入原告处工作,双方未 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2012 年 11 月 6 日,被 告提出书面辞职,载明“本人自 2011 年 10 月 25 日入职你公司裁切 课任班长以来,你公司一直不给我缴纳社会保险,也不与我签订劳动 合同,故现在通知你公司,本人从 2012 年 11 月 8 日起,解除与你公 司的劳动关系。”。后被告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之后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3544.74元。 本案经本院审理后亦判决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3544.74。

法官说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拖延 或拒绝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违法行为,在“用工荒”的当下如果 用人单位欠缴时间较长,不仅会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损失 劳动力,而且劳动者还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欠缴的 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将“人财皆失”。

五、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并采用书面形式,如在劳动期限内恶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并采 用降薪、降职等手段迫使劳动者不到新岗位报到,后用人单位据此解 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应属违法解除,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赔偿金。

基本案情:自 2006 年 8 月 8 日起,原告与被告签订多份劳动合 同书,约定原告在被告处从事区域经理或城市经理一职,因经营需要 及原告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表现,可调动原告工作岗位,原告应予以服 从,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工作岗位为城市经理。2012 年 7 月 被告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将对原告的岗位进行调整,原告表示不同意。 后被告降低了原告的薪资,并以原告一直未至调整后的岗位报到并履 行劳动义务为由作旷工处理。2012 年 9 月,被告书面通知与原告解 除劳动合同。后原告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 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后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委员会裁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 案经本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96603 元。

法官说法:本案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 劳动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在劳动合同履行 期间,被告解除了原告的劳动合同。对此本院认为,其一,原告与被告已约定原告的工作岗位为城市经理,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 证明其与原告就岗位变动协商一致;其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工作岗位变动对劳动者具有较大影响,但根据被告的举证可以看出, 被告只是单方面要求原告变动工作岗位,并未与原告进行过充分的协 商;其三,原被告双方在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中约定被告可根据工作需 要和对原告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经与原告协商一致 或依法变动原告的工作岗位,但此约定较为笼统,主观性较强,被告 具有较大的掌控性,且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告的工 作业绩不符合被告要求,对被告的生产经营造成损失以及变动原告的 工作岗位确系被告需要;其四,自 2012 年 7 月起被告将原告的工资 标准从原先的城市经理水平降至区域经理水平,对原告的劳动权益造 成损害;综上,被告以原告不服从岗位变动进而旷工为由解除了原告 的劳动合同应属违法,应当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可能会与上级主管在工作方法、工作习惯等 方面不相一致或双方的性格差异较大,导致个别主管怀恨在心,未与 劳动者进行良好的沟通,不顾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利用其优 势地位恶意变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逼迫劳动者被动违反公司的规章 制度,继而”炒劳动者鱿鱼”。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违反法律且违背 公平,应当承担支付赔偿金的代价。

六、劳动者冒充公司相关主管人员在公司内部流程文件上签字,导致公司损失,公司据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将不 会获得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原告于 2004 年 9 月 16 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 劳动合同。被告的《管理规章》第 22 条第 2 项规定,合同一方违反 合同的,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补偿责任,第 20 条第 8 项规定, 违背义务、营私舞弊、行为不检、玩忽职守等使公司利益和名誉受到 严重损害者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相关的补偿金,第 118 条第 15 项规 定,填写文件时虚报资料或擅自篡改记录或伪造各类单据、报表者予 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在职期间曾多次假冒主管签字。2011 年的某一 天原告假冒主管在印刷品内容变更通知单上签字,其中两单业务中没 有将变更规格的货品重新核价,按照错误价格出货导致公司损失。 2013 年 1 月被告作出合同解除通知书,后原告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之后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本院经审理后亦 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原告知晓《管理规章》的规定,但其仍代主管在 被告公司文件上签字,并因工作失误造成被告损失,被告依据《管理 规章》和工会的意见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据,不存在恶意, 无须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现实生活中,部分劳动者在工作中不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关于文件签发流程的规定替部门负责人签字,主观上虽出于积极工作的目的, 但这种行为很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一旦用人单位追究,将面临 被辞工的风险。

七、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之间的不文明的打闹行为损害公司利 益为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属违法解除,须向劳动者支付违法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基本案情:被告于 2000 年 7 月 13 日进入某工作,双方签订有劳 动合同。2013 年 6 月 21 日原告作出解除合同申请 1 份,载明“工会 委员会:Chem Lab 所在部门多名员工反映被告有对他们本人或同事 存在暴力/肢体侵犯/侮辱/虐待行为。经公司多方查证,鉴于上述理由 依《员工规章守则》1.4.3 及 1.4.4 拟定对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 理。请审核。”。同日原告的工会委员会在该解除合同申请上盖章确认 同意。嗣后被告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 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后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裁决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元。本院经 审理后亦支持了被告的请求。

法官说法:被告进入原告处工作,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劳动 合同期间,原告以被告对同事存在暴力肢体侵犯、侮辱虐待行为,违 反《员工规章守则》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就被告的违纪行 为进行举证,但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属于暴力肢体侵犯或侮辱虐待的行为,被告的行为虽不文明,但尚不构成对《员 工规章守则》的违反,其主观上也无故意暴力侵犯或侮辱虐待他人的 意图,也未对原告的生产经营利益造成损害,原告解除被告劳动合同 应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在我国,劳动者尤其是年轻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以轻微打闹的形 式开玩笑非常普遍,用人单位如认为这种行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 影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进行沟通予以制止,给予劳动者改正的机会, 但直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有违公平。

八、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应当在 1 年内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 伤,并就其受伤范围全面准确的向工伤认定部门反映,否则因超过认 定时间,将会导致劳动者的部分工伤无法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定, 相关权益会受到损害。

基本案情:原告于 2011年 9 月 1 日进入被告处工作。2011 年 12 月 16 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2012年 3 月 21 日经昆山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书载明“2011年 12 月 16 日,原 告在工作中所发生的压砸事故中受伤害,经昆山市第四人民医院于 2011 年 12 月 17 日诊断为右膝软组织挫伤”等内容。2012年8 月 4 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不达级。2012年 11 月 27 日经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不达级。2012年 1 月 19 日,原 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嗣后,原告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

2、左脚二次手术费用 8000 元;

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 2 月 18 日作出昆劳人仲案字【2013】第 5109 号仲裁裁决, 裁决

1、被告支付原告工伤鉴定费 530 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申请。 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后亦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应为被鉴定为工伤, 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左腿已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因此, 原告关于左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 无事实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典型劳动争议案例

一、上班路上出事故,法院认定为工伤

24岁的吴新在我市一家纺织公司上班。2012年5月22日是他正 式上班的第三天,这天轮到他上晚班。晚上10点多钟,吴新在上班 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被王海撞伤。吴新在医院住院治疗了10天, 被鉴定为10级伤残。

吴新一直在家休养,直到2012年9月16日才重新返岗上班,但 半年后他就辞职了,从此开始了索赔之路。对于撞伤人的王海,吴新 和他达成调解协议,获得赔偿款1.3万元。

在工伤事故发生时,某纺织公司还没有给吴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也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吴新在向原单位索赔不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某纺织公司支付工伤保险。

某纺织公司认为,吴新已和肇事人王海达成了调解协议,放弃了 赔偿的权利,不应该再支持吴新的工伤赔偿。对此,法院表示,因为交通事故造成吴新在上班途中的人身损害,这一事实不仅构成了第三 人侵权,同时也发生了工伤保险赔偿关系。法院认为,吴新在向王海 索赔后,仍然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今年3月17日,市中院对这 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某纺织公司支付吴新5.5万多元。

法官点评:第三人侵权赔偿是因为侵权而承担赔偿责任,工伤是因为劳动关系中的工伤保险关系而作出的赔偿。这是两种不同的法

律关系,不能互相替代。

二、“临时工”没签合同获赔双倍工资 家住贾汪的王星在当地一家钢材公司找了一份电工的工作,每月

工资2000多元。公司未和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他是一个“临时工”。

从2011年2月起王星一直在这家钢材公司上班,2012年5月20 日,王星离开了这家公司。离职前,公司还拖欠着他2012年四五月份的工资。2012年12月,王星向法院起诉,要求某钢材公司给付自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金、失业金、加班工资等。

2013年8月,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二审时认为,该钢材公司未与王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起第二个月支付双倍 工资。同时,法院还支持了王星要求的赔偿金、失业金、加班工资等

请求。□法官点评: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外,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其法定义务,否则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

三、员工试用期受伤获赔22万

2011年2月13日,王同经人介绍,到我市某家具公司上班。没 想到,他在2011年2月18日的工作中导致右眼受伤。王同被认定为

工伤,伤残等级为8级。当王同向工作的某家具公司索赔时,却遭到了拒绝。原来,王同

只上班5天,还在试用期间,公司没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交纳 社会保险。因此,王同向法院起诉某家具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并要求 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王同在某家具公司工作时受伤,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 被评定为8级伤残,该家具公司应向王同支付各项工伤待遇。王同虽 然上班时间较短,但双方已存在劳动关系,该家具公司一直未解除劳 动关系,因此,王同在工伤后提出与该家具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违 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2013年6月,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 决:某家具公司给付王同各项工伤待遇共计22万余元,并判决双方

解除劳动关系。法官点评: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虽然劳动者工作时间短,但王同已为该家具公司提供了劳动,双方之 间的劳动关系成立。鉴于该家具公司尚未为王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应 由该家具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四、公司负责人变更,不影响对员工承担责任李萍是我市某墙体材料公司的一名职工。2012年3月8日,李

萍在厂区清理垃圾时,被脱落的铁模砸伤,随即被送往医院紧急抢救, 后因医治无效死亡。李萍受到的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

李萍的丈夫刘海要求该公司赔偿,因数额问题没能协商成功。于 是,刘海起诉至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某墙体材料公司称该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已变更,李萍的受伤发生在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公 司对之前的事情没有责任。

对于某墙体材料公司关于李萍的事故发生在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公司没有责任的观点,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因此, 该墙体材料公司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013年9月,

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某墙体材料公司支付刘海各项费用共计75万 余元。

法官点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劳动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以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变更为由,拒绝向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义务的,不应得到支持。

五、派遣合同无效,用工单位和派遣公司连带赔偿

现年59岁的刘金于2005年1月到某煤炭公司工作,2011年7 月30日某煤炭公司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与刘金的劳动 关系。

实际上,刘金并没有被该煤炭公司解雇,而是需要另外签订劳务 派遣合同,才能继续在该煤炭公司工作。于是,同年8月1日,刘金、

某煤炭公司分别与外事服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由外事服务公司安排刘金到某煤炭公司工作;刘金由某煤炭公司管理 考核并发放工资,外事服务公司为刘金办理社会保险关系。

2012年9月5日,该煤炭公司要调整刘金岗位,但刘金拒绝。9 月6日,该煤炭公司以刘金不服从调岗、连续旷工两天为由,决定“解 除公司与刘金的劳务关系”。刘金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该 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外事服务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无效,判令 该外事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某煤炭公司在2011年7月30日解除与刘金的劳动合 同时没有向刘金支付经济补偿金,存在违法行为,且结合该煤炭公司 经营项目,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刘金所从事的岗位具有临时性、辅助 性或者替代性,应认定该劳务派遣无效,刘金与某煤炭公司仍存在劳

动关系。由于外事服务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无效上存在过失, 故与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3月15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某煤炭公司给付刘金未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合计3.8 万多元,劳务派遣公司负连带责任。法官点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用人单位与其他派遣单

位联系好,在劳动者不离岗的情形下,直接完成从一般劳动者向派遣 劳动者的转换。这类合同的效力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按 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 补偿金,二是该劳务派遣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上实施,否则应认定劳务派遣无效,劳动关系仍存在于原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之间。

六、劳动者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张军任某机械公司天津区域销售经理。2012年1月张军辞职,

在离职前将其工作期间发生的出差票据交公司报销,公司虽对票据数 额无异议,但不予报销。同年12月,张军就差旅费的报销申请仲裁, 仲裁委未予受理,后张军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机械公司支付差旅 费1.5万多元。

去年12月,法院认为,张军主张的差旅费系在其工作期间,为完成工作任务而支出的费用,用人单位对此受益,双方产生的争议系 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之上,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纠纷的范围。 张军在离职前已将相关票据交公司,公司在对票据数额无异议的情况 下,以劳动者主张的差旅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进行 抗辩不能成立,故对张军报销差旅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法官点评:劳动者因公出差产生的差旅费,系劳动者基于劳动关 系,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发生的费用,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在符合公司 财务报销制度的情况下,应予报销。

七、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获赔偿金

自2006年7月起,吴立进入沛县某食品公司工作,双方于2008 年签订了一份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约到2016 年。

2013年6月,沛县公安局认为吴立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并下发了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吴立职务侵占案进行立案侦查。该案至今仍 在调查中,尚未结案,吴立也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但是,自沛县公安局下发立案决定书之日起,某食品公司便不再 允许吴立进入公司工作,并于当月告知吴立:公司已与其解除劳动合 同。吴立对公司的做法非常不满,在与公司协商无果后,向沛县仲裁 委申请仲裁,仲裁委最终裁决某食品公司向吴立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 同赔偿金3万余元。该食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本案中,某食品公司并未提供 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该程序。该食品公司虽然提供了公安机关对吴立职 务侵占案的立案决定书,但是并不能证明吴立实际实施了侵占。因此, 该食品公司在未通知工会的情况下单方面与吴立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向吴立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4年3月3 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沛县某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未经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即构成程序违法,应 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八、申请仲裁要及时,保存证据是关键

马青2006年6月10日进入我市某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2012年5月20日,该公司解除了与马青的劳动关系。于是,马青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双倍工资、加班费、赔偿金。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调查发现:马青要求该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两倍工资的诉请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马青提供考勤卡证 明其加班事实的存在;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解除与马清劳动关系的 合法原因。

关于马青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请因超过了法律规定一年的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于是2013年12月,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某公司给付马青加班工资12058.46元、赔偿金38272.56元,驳回马

青双倍工资的请求。法官点评:按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实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实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马青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请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因维权 不及时导致损失。

九、国外打工溺水身亡,中介企业不担责

2011年,卡塔尔的某公司和徐州某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协

议,由徐州某中介公司为卡塔尔的某公司招聘中国员工到卡塔尔工作。

2012年6月,19岁的赵建在与徐州某公司签订外派人员合同后, 又与卡塔尔的某公司下属的酒店签订了一份录取协议书,酒店聘请赵 建担任厨师。赵建依约去了卡塔尔工作,却于三个月后在酒店宿舍区 游泳池不幸溺水身亡。酒店方面迅速作出处理,向赵建的父亲赔偿了 40万余元。赵父却觉得赵建与徐州某中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 对于赵建的死亡应当按工伤处理。在仲裁无果后,赵父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判断赵建是否与徐州某中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首先应 对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核。从赵建与徐州某中介公司签订的外派人 员合同内容可以得知,该公司实质上应为中介性质的职业介绍,而非 劳务派遣。故赵父主张赵建与徐州某中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 今年4月1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赵父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在涉外劳务三方法律关系中,劳动关系的确认是一大

难点,应重点分析劳动者与涉外劳务合作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是中介 服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4)

一、违纪调查不清,企业理当担责

——尤某诉营销公司赔偿金纠纷案

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在查实 后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经调 查核实,在确定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即 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属违法解除。

尤某与营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尤某在烟草终端市 场担任终端业务员工作,公司的“报岗”制度规定:“终端业务员每天 上午和下午到达第一个终端后,用手机短信的形式向市场经理报岗, 并在短信中留下该终端的固定座机电话,以便市场经理检查。每天上 午最迟报岗时间为9 时 10 分,每天下午最迟报岗时间为 13时 10 分。 迟于上班时间 10 分钟以上至 30 分钟以内报岗为迟到。”某日,公司 信息部的电话检查员在例行电话检查时,尤某回复称其在停工。随后 的几天中,尤某未按规定登录公司网站申报每日工作情况。不久,公 司经员工代表讨论通过了解除与尤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尤某申请仲裁, 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因仲裁委未裁决,尤某又 诉至法院。

经尤某申请,法院前往尤某负责的终端销售点进行了调查,几家烟酒店均反映,尤某在所谓“停工”的日子实际均到店走访,开展了业务 活动。故法院认定营销公司解除违法,判付经济赔偿金 15000 元。

劳动者的基本义务是提供劳动,劳动者旷工或者怠工的,用人单 位可以根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惩戒,包括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对劳动者实施惩戒的, 必须有事实依据。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防止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建议用人单位在采取惩戒措施前应当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不先入为 主,不偏听偏信,综合考察在调查中发现的对劳动者有利与不利的事 实,有理有据地行使用人自主权。劳动者在履职期间与用人单位产生 纠纷时,也应当恪守诚信,善意地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如果恶意误 导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对于造成的后果也应当承担必要的责任。

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当支付合同未竞期间工资

——王某诉某物业公司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鉴于诉讼期间劳动者未提供劳动,可以按照 基本工资的标准支付合同到期前的工资;诉讼终结前劳动合同期满, 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该情形应视为系用人单位原因所致,故还应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8 年王某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止,岗位为保安,但是未书面约定具体的工作 时间。2010 年 8 月王某任客服经理,2010 年 11 月起由客服经理岗位 调任现场品质岗位工作,2010 年 12 月王某竞聘保洁督导职位,试岗 后仍回到现场品质岗位。2011 年 2 月又被调动到公司的另一客户服 务点工作。2011 年 5 月底公司口头提出希望与王某协商解除劳动合 同,但双方对补偿金未达成一致意见。次日,公司以王某不能适应公 司及岗位发展的需要,虽经多次的岗位调整,但仍不能胜任为由,与 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王某申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以及 劳动合同未竞期间的工资与经济补偿金等。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劳 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驳回了王某要求按 照其描述的工作状态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

劳动者应当注重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满足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力 素质的要求,但是用人单位有责任努力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不得随 意以不能胜任为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能力欠缺 时,有法定义务对其进行转岗或者培训,否则不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建议用人单位在事前对于岗位目标建章立制,其既是劳动者职业行为 的归依,也是法院审理纠纷时的参考;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实施转岗 与培训的过程要保证公开透明,在事中注意形成和保留有关的材料, 避免发生争议。

三、用工却未签合同,人事主管应担责

——某知名超市诉张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在劳动关系的框架下,普通底层的劳动者与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甚 至是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能力都有所不同,与用人单位相对地位的 强弱也有所不同,相应的在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也应当有强弱之别。

2011 年 1 月,时任某超市东区人事副经理的张某与其他 3 名员 工被上海总部派至南京,处理南京门店的关店事宜。2011 年 5 月份, 由于遭到南京门店员工的围堵,上海总部项目总监签署授权书,正式 书面授权上述 4 人处理南京门店员工事宜。2011 年 7 月,南京门店 留用了已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王某等 6 人。该超市系统此后在 其内部文件中称该批留用人员为“返聘人员”。该 6 人中,一人中途 离职、一人于 2011 年 11 月补签劳务协议,其余 4 人均未与南京门店 订立任何书面的用工协议。2012 年 4 月,同去处理南京门店关店事宜的李某口头通知未签 订合同的 4 人结束聘用关系,双方就工资待遇等问题发生分歧,协商 未果,遂成诉。张某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劳动仲裁。后超市与 4 名“返 聘人员”达成调解协议,支付的调解款项的内容均为“未签订书面劳 动合同二倍工资、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因超市认为张某失职未与几名“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其超 市承担败诉损失,于 2012 年 10 月 23 日向张某发出解除通知,载明 解除原因为“严重违纪,违反了公司《纪律管理政策》”。张某遂申请 仲裁,认为超市的解除违法。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作为人事部门负 责人,受超市全权委托处理相应人事事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 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实存在过错,违反了其工作职责,超市据此解 除并无不当,因此确认超市的解除行为合法。

在众多的劳动争议中,除了大多数普通劳动者,一些企业的中层 管理人员甚至是高级管理人员都成为主张权利的一方。作为用人单位, 要加强对中层管理职以上人员的规范管理,将职责分工明细化、书面 化、固定化;作为劳动者也应当承担相应职责范围内的责任。

四、劳动者打架违纪,用人单位可予解除

——某公司诉书李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严重违纪”的认定 标准,不能单纯依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规 定,而应综合考量规章制度的内容、制订过程、劳动者岗位职责要求 及违纪行为情节等因素。

【案情简介】某公司系由某集团公司与两家村办企业合资成立,原职工大部分 系当地村民。2012 年 7 月 24 日李某与车间员工朱某发生打架事件, 公司对朱某、李某进行事故调查,并于同日作出通报:2012 年 7 月 24 日一车间发生员工打架事件,通过调查确认,按《员工手册》第三 章第十三条第 5 点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李某予 以开除,立即生效。2012 年 7 月 25 日朱某至医院就医,检查结果为 左胸肋骨未见明显骨折。同月 26 日,公司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为李某办理了退工单。李某不服,认为该公司 系违法解除而诉至法院。一审认定公司为违法解除后,该公司上诉, 二审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员工因多为同一村村民,一度打架现象多发, 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公司遂针对此情形特别规定一经查实打架即可开 除,员工对此也均知情。公司之前也因打架开除了几名员工,打架之 风逐渐平息。最终,法院依据公司补充提供的证据以及法院调查的情 况后,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并依法予以了改判。

对于劳动者严重违纪的情形,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解除权。但现 实中劳动者违纪的具体形式多样,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可能面面俱 到罗列出各种违纪情况的具体情形。因此,对于劳动者的相关行为是 否构成严重违纪,不能机械的套用规章制度是否明确具体的规定,也 应当结合用人单位其他员工对规章制度的认知、规章制度的整个内容、 制定过程等等因素综合考虑。

五、学法守法,依法维权

——姜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用人单位依据自身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 当从规章制度的实体和制定程序上审查其合法性,用人单位不能证明 规章制度的制定经过了民主程序的,人民法院不应将其作为有效的依 据。但是如果劳动者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有效。

2010 年 12 月姜某到无锡某科技公司工作。2013 年 5 月初,姜某 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安排在管理岗位,合同约定的 月固定工资为 9000 元。合同签订后不久,2013 年 5 月科技公司发生 职工到班不到岗的怠工事件,政府相关部门参与事件协调处理后仍无 改善,姜某参与了此次事件。2013 年 5 月科技公司以姜某多次、严重 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妨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管 理秩序,情节恶劣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一周后,科技公司为姜某 办理了退工手续,退工理由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 制度”。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合法性问题。虽然科 技公司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制定 和公示程序,但是对于双方来说还应当遵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姜某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的约定和劳动法律的规定,故科技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亦符合法律 规定。

由于目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很多空白和原 则性的规定,因此法律授权并鼓励用人单位通过自行制定规章制度,以完善企业管理。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违背法律的实体规 定,在程序上必须经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讨论,并予以公示,否则该项规章制度就不能作为用人单位作出惩戒措施的有 效依据。当然,员工的行为也应当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 否则用人单位依然享有解除权。

六、劳动者“被迫辞职”,企业应付补偿金

——李某诉某线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用人单位的岗位调整行为违背了法律所要求的合理性原则,造成 劳动者辞职的,应当视为“推定解雇”,也就是劳动者被迫辞职,用人 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事后以劳动者辞职、旷工等不符 合客观实际的理由办理退工手续的,应当通过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更正。

2010 年 9 月 10 日,李某进入某线缆公司工作,担任仓库管理员。

双方订立二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线缆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 要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2012 年 12 月 18 日,线缆公司通知李某调 换其至车间交联机上操作,李某因没有相应技术及操作经验,与公司协商未果而拒绝上班,离开公司后遂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同年 12 月 21 日,线缆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李某认为线 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要 求线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审法院认为线缆公司解 除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程序违法,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金。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在线缆公司作出解除决定之前,李某已经 就线缆公司随意调岗行为提起仲裁,提出因线缆公司逼迫辞职要求解 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故李某提出解除在前,且符合法律规 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二审法院判令线缆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 单倍经济补偿金而非双倍赔偿金。

在劳动关系的实际履行中,虽然用人单位享有经营自主权,但一 旦涉及到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重大利益事项,用人单位无权肆意进行调整,而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通过其他法定程序进行。 用人单位进行调岗调薪是否合法合理,应当符合两方面的要求:一是 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由关于调整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的约定或规 定;二是岗位调整应当具有合理性。如果双方对此发生争议,用人单 位应当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举 证责任。

七、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

——杨某与某陶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用人单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和劳 动者各方面的表现情况,享有自主地决定用工形式、用工办法、用工 数量、用工时间、用工条件、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自主 用工的权利。

杨某自 2006 年 7 月起在某陶瓷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双方签订的 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杨某从事高级助理岗位。2011 年 4 月,陶瓷公司决定将原采购 部负责的仓库管理由财务部负责。考虑到杨某兼任仓库主管职责,陶瓷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起为杨某的工资进行了上调,并补发了自同年 4 月起至 9 月的上调工资。

2012 年12 月陶瓷公司四次书面通知杨某,工作地点从财务办公 室移至楼下仓库,杨某拒不服从,陶瓷公司故四次对杨某进行口头警 告,同时,杨某对此向陶瓷公司提出书面异议。陶瓷公司遂以杨某被 连续口头警告 4 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杨某发放了解除 劳动合同通知。当天双方办理了工作移交。后杨某诉至法院向公司主 张违反解除的经济赔偿金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陶瓷公司出于强化仓库管理的需要,要求兼任 仓库主管职责的杨某办公地点从财务室搬至仓库内,并为其创造一定的办公条件,这种工作地点的调整,是用人单位出于公司经营管理的 需要,有利于用人单位提高仓库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也有利于实现作 为仓库主管的杨某对仓库的监管。该种调整不是对杨某工作岗位和工 作内容的变更,未对其履行工作职责设置障碍,也未降低杨某的工资 报酬,这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没有超出一般劳动者可 以接受的合理限度,应为正当合理的,遂驳回杨某的主张。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往往会发生各种变化,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所难免。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变更劳动合同,对于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如何行使自主经营和管理权成了一 道难题,故建议企业在尊重劳动者意愿和权益的情况下,经过合理协 商、告知等程序,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对劳动合同的约定做适当调整。

八、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关系法定终止

—朱某诉某研究所劳动合同纠纷案

关于劳动关系法定终止的问题,法律分别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此外,最高院行政庭的相关批复明确,未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劳动者退休后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属于工伤。本案最终明确,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即法定终止,针对未享受养老待遇而发生工伤的劳动者,经认定为工伤的,法院依然保护该部分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权益。

1994 年,朱某进入某研究所从事保洁员工作。双方于 2003 年 6 月 16 日签订聘用合同 1 份,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朱某自 2005 年 1 月 20 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研究所未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2008 年 6 月 30 日,研究所作为甲方、朱某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各 1 份。该协议书载明:双方的劳动关系于 2008 年 7 月 4 日解除,甲方一次性支 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0200 元和社会保险费用 8000 元,共计人民币 18200 元(已履行),乙方自愿放弃其它要求,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劳 动争议和社会保险待遇纠葛。后朱某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确认其与研究所在 1994 年至 2011 年 7 月存在劳动关系;确认 2008 年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支付经济补偿金 2550 元;赔偿社会保障损失 60 余万元。原审法院认为朱某虽在 2005 年 1 月 20 日达到退休年龄,但由于无证据证明其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应当认定其与研究所在 1994 年至2008 年7月4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后研究所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劳动者虽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经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均应依法终止。 据此认定朱某与研究所自1994年至2005年1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 此后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

劳动者达到法庭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劳 动法相关规定非常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之所 以存在争议,就是因未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这部分劳动者一旦发生因 工受伤能否认定工伤,能否得到相应的救济这一问题引起的。从目前 的审判实践而言,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即法定终止,但 针对未享受养老待遇而发生工伤的劳动者,经认定为工伤的,法院依 然保护该部分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权益。因此,针对这部分人员进 行用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慎重考虑可能存在的风险。

九、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关系法定终止

—朱某诉某研究所劳动合同纠纷案

关于劳动关系法定终止的问题,法律分别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的,劳动合同终止。此外,最高院行政庭的相关批复明确,未享受退 休养老待遇的劳动者退休后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属于工伤。本案最 终明确,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即法定终止,针对未享受

养老待遇而发生工伤的劳动者,经认定为工伤的,法院依然保护该部 分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权益。

1994 年,朱某进入某研究所从事保洁员工作。双方于 2003 年 6 月 16 日签订聘用合同 1 份,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朱某自 2005 年 1 月 20 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研究所未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2008 年 6 月 30 日,研究所作为甲方、朱某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各 1 份。该协 议书载明: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08 年7 月 4 日解除,甲方一次性支 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0200 元和社会保险费用 8000 元,共计人民币 18200 元(已履行),乙方自愿放弃其它要求,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劳 动争议和社会保险待遇纠葛。后朱某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确认其 与研究所在 1994 年至 2011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确认 2008 年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支付经济补偿金 2550 元;赔偿社会保障损失 60 余万元。原审法院认为朱某虽在 2005 年 1 月 20 日达到退休年龄,但由于无证据证明其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应当认定其与研究所在1994 年至2008 年 7 月 4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后研究所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 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劳动者虽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经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均应依法终止。 据此认定朱某与研究所自1994年至2005年1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 此后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

【法官提醒】劳动者达到法庭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劳 动法相关规定非常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之所以存在争议,就是因未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这部分劳动者一旦发生因 工受伤能否认定工伤,能否得到相应的救济这一问题引起的。从目前 的审判实践而言,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即法定终止,但 针对未享受养老待遇而发生工伤的劳动者,经认定为工伤的,法院依 然保护该部分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权益。因此,针对这部分人员进 行用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慎重考虑可能存在的风险。

十、“主动辞职”工龄连续,“自动离职”工龄归零

——祝某诉某学校人事争议纠纷案

人事争议纠纷相对于普通劳动争议纠纷而言,在适用法律法规上 有较大的区别,具有其独特的规定,同时还受到一些政策的制约。“主 动辞职”和“自动离职”在劳动合同法中的法律后果并没有实质性的 区别,但在人事法律关系中因政策规定,两者的法律后果分别为工龄 可连续计算和工龄归零,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缴费年限的计算,影响劳 动者养老等社会保险待遇的核算。

祝某原系某学校在编教师。2005 年 5 月 12 日,祝某因私出国而请假,该校准假至同年 11 月 15 日,后又同意了其续假半年。因到期 不再返校工作,祝某委托该校副校长张某代其办理辞职过程中的一切相关手续,并出具授权委托书、辞职申请书,落款日期均为2006年4月28 日。2006 年 6 月 10 日,该校以祝某假满未返校为由,对祝某作出了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2006 年 9 月 12 日,该校副校长许某 通过电子邮件向祝某发信,告知对祝某的情况“只能定位为主动辞职,不再考虑离职补偿”。2011 年 11 月祝某回国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时,才看到自动离职处 理决定,且从社会保险缴纳部门获悉其“在校工龄归零”一事,遂提起仲裁,要求撤销学校的处理决定,后成诉。原审法院驳回了祝某的诉讼请求,祝某不服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关于归 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辞职暂行规 定》等相关规定,祝某并不属于需要经过批准才能辞职的人员,也不属于“超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的情形,因此改判撤销某 学校作出的自动离职的处理决定,确认双方之间人事关系于 2006 年 9 月解除。

【法官提醒】作为用人单位,在作出影响劳动者实体权利方面的决定时,应当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并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法律后果; 作为在编聘用人员,应当了解用人单位所作出相关决定的法律后果及 影响,以便及时提出异议和合理维权。

公司老板主观认为一个办公室工作人员不胜任该岗位,,想让该员工辞职,可又拿不出他不胜任的理由。此员工拒绝写辞职报告,公司又不愿意写辞退书,因为不想付补偿金,后来,该公司的人力资源部想到一个办法:把这个员工调到他完全不会接受,也不能胜任的生产车间去工作,想逼他辞职,可此员工并没有接受调动。他写了张请假单,但人力资源部以工作任务重不予批复他的请假。于是,他没去车间报到,就这样走了。三天后,公司出了通告,宣布该员工无故旷工三天,作自动离职处理,并暂停发放当月工资。

该员工六月份已申请劳动仲裁,现在促裁结果出来了, 就在仲裁委员会准备要裁定的时候,公司还是决定主动跟员工联系,想协商调解。最后在公司领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一番谈判后,公司答应付给该员工三个月的工资后,该员工同意调解了。

从个人的角度出发,我真的佩服这位员工,从六月份到现在,她一直坚持着,跑劳动局,到仲裁委员会,找律师……而且她五月份刚结婚,因为还没生宝宝,所以到现在还没有单位愿意给她工作机会。不过,她终于用法律的武器,捍卫了自己的尊严!

1、首先公司想辞退员工必须依据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正规企业规章制度,而且规章制度需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局进行备案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够依据其中的规定辞退员工。你公司的老板主观判断不具有法律效力。

2、人力资源部对该员工作出的工作调动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工作岗位、地点、待遇都是预先固定的,公司想变更岗位实际上就是想变更已经签署好的合同。而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同意才行。

3、员工请假只要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出具了病假申请就可以了,企业并没有权利不批准休假。在2008年钱,由于法律缺陷,企业的确有权利不允许职工休假,但在2008年后发生过1起诉讼案件,法院给出的解释是这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法律是《宪法》,其他二级法规都要遵从宪法的规定不得违反,且宪法规定了公民拥有“生存权”和“健康权”,公司不批准休假,无论出于什么原因、根据什么文件都是对员工宪法赋予权利的剥夺,都是完全不合法的。由此可见,企业没有权利不批准员工正常休病假。

4、公司随后作出的无故旷工三天,作自动离职处理也是没有根据的。旷工就是旷工、离职是离职。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旷工解除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合同法中“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条款;离职解除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部

[2005]52号文件《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做出的。两者在操作过程中有根本上的不同。

我建议:如果你是劳动者,你可以拖延时间,不跟公司见面。到6个月左右的时候,书面通知公司无正当理由不法给病假工资,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发放双倍工

资和工资总额15%的赔偿金,同时发给每年工龄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有医院诊断,可以依据《企业职工医疗期规定》要求公司发放3-12个月工资的疾病就业补贴。

如果你是公司HR,你应该同意他的病假,尽快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向职工道歉,给他涨工资,引诱他回岗上班,然后在上班的第一天就鸡蛋里挑骨头,根据规章制度对他工作不到位的地方作出出面处罚,然后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责令其待岗培训,培训期只需要发放所在地最低生活费就可以了,然后在最长6个月的培训期内整的他求你同意他辞职,这样连补偿金都可以不给。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4)

一、何时入职,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个案】 刘某与南海鸿*达公司的纠纷案中,刘某主张自己的入职时间是 2011 年 4 月,鸿*达公司主张其入职时间是 2012 年 4 月。 刘某提供了国内特快专递详情单及物资标识、进料标示纸等证据证实 自己的主张,但鸿*达公司无法提供刘某的入职证明材料等有效证据 证明。

【说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应建立职工名册,并应当通过 员工名册记录包括劳动者的入职时间、求职职位等内容。在入职时间 这一问题上,用人单位处于更接近案件证据、应负担更重举证责任的 地位,在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能提供 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 能的法律后果。

二、劳动者只承担两种情形的违约责任,而用人单位的违约 责任没有限制 .

【个案】张某于 2012 年 6 月应聘进入顺德东*海业公司工作,双 方签订协议约定: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中的任何一条,都必须给另 一方 20 万元作为损失补偿。同年 10 月,该公司让张某离职,他请求公司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但该公司抗辩称,双方约定违反了《劳动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双方均不发生法律效力。

【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培训费用和 竞业限制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本案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对劳动者一方无效,但对公司方有效。故公 司方在违反前述约定时应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三、工资被故意拆分为两份或多份

【个案】胡某虎与佛山亮*公司发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胡某虎 主张亮*公司每月以银行转账和现金两部分向其发放工资,共计 3600 元。为此,胡某虎向法庭提供了一个月工资统计情况照片。亮剑公司 声称全部工资均通过银行发放,月平均工资为 1418 元。

【说法】近年来,不少用人单位出于逃避补偿金、税收等责任, 人为地将劳动者的工资进行拆分,并分别让劳动者签名,在出现争议 时,仅拿出其中一份工资条,企图逃避高额的支付责任。在工资数额 出现争议时,法律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举证明 显有违常理、相互矛盾或者劳动者有证据推翻时,法院通常会采纳劳 动者的主张。

四、用人方未参加社保,劳动者可行使单方解除权

【个案】丹灶**灯饰厂只为段某参加了工伤保险,后段某行使单 方解除权,要求该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说法】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实践中,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 形包括:从未为劳动者参加社保或仅为劳动者参加部分险种。

五、劳动者拒签合同,用人单位需赔付

【个案】周某两人入职顺德简*公司时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简居 公司基于用人需要,没有继续要求。后双方发生纠纷,周某向简居公 司追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简居公司一再强调拒绝 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劳动者,自己并无过错,因此无需支付这 笔款项。

【说法】对于这种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 况下,应当及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继续用工,否则仍应支付二倍 工资差额。

六、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需赔偿

【个案】程某担任南海怡*有色金属型材厂的市场部经理,双方 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公司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后程财提前离职,并且到与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客户工作,单位请求程财支付违约 金。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建立了竞业限 制制度,明确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 为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劳动者就业限制之后的生活保障提供了法 律依据。

七、内部承包关系不能改变双方劳动关系的性质

【个案】顺德富多*电器公司于 2012 年 10 月 6 日发出通告称, 谢某等人原工作的钢煲抛光工序将实行承包管理责任制,原五金车间 抛光工、自愿加入承包组的员工及自愿申请转职至本公司其他岗位员 工,请在 8 日前到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不愿加入承包组又不申请转 职者,将由公司统一安排。承包管理责任制的单价由承包人全权制定、 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安排。

【说法】用人单位的该通告行为实质是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中岗 位、劳动定额和单价、工作安排等约定的重大变更,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行使单方解除权并有权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八、“长期两不找”,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个案】老崔 1986 年离开南*丝厂后,20 多年间,再未向南*丝 厂提供劳动,但双方之间未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南海丝厂亦未给其发 放工资、福利待遇等。去年,老崔突然回到该厂索要工龄遭拒。

【说法】劳动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接 受管理。由于该案双方长期不存在事实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亦没 有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从老崔离开南海丝厂起,双方劳动关系已经 解除。

九、工伤发生后,应当及时理赔

【个案】 邓某婷于 2012 年 2 月 29 日受伤,其所在公司**黄岐分 公司直到同年 4 月 12 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未被受理,27 日邓某婷 向南海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获得受理。

【说法】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职工发 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 单位应当在 24 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参保社保经 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 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十、仅单位名称变化,工龄应连续计算

【个案】王某银因所在顺德荔*家具厂更名为荔轩家具公司后, 未将自己在该厂的工龄合并计算至荔轩家具公司而追索补偿。据工商 登记资料显示,乐从荔*家具厂注销的时间为 2009 年 5 月 15 日,同 名公司成立时间为 2009 年 5 月 14 日,具有承继关系。

【说法】对员工的工龄和入职时间,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在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或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营 地址等发生变化及在关联企业之间轮流用工的情况下,员工的工龄应 当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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