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输变电现在什么行情,不转社保输错一天密码5次怎么办的可以注册吗?

  电气工程师挂靠全方位解析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允许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自然人为挂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挂靠方),挂靠有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挂靠方),承接经营业务,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挂靠方向挂靠企业上交管理费的行为,是挂靠行为。挂靠经营行为实质是承包承租经营行为。若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由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挂靠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的利益分配以被挂靠方的利润为依据;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的结算属于内部承包经营行为。

  例如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包工头或者掌握了一定社会关系资源的企业,他们要么完全没有施工资质,或者仅有专业分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或者仅有低级别的总承包施工资质,根本无法参与只有高等级资质施工企业才能入围的工程投标。

  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能力,或者即使具备施工能力但由于大量工程招投标的暗箱操作导致其自行投标并中标的机会几乎为零,因此施工企业需要和有实力并且有关系的挂靠人进行“合作”。

  被挂靠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所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以及中标后需要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所需资金,均由挂靠人负责筹措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缴纳。

  挂靠人需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并需承担被挂靠企业派驻施工现场的几个管理人员的工资。一旦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挂靠人达成所谓合作协议,则被挂靠企业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总承包施工合同以及办理有关手续,但被挂靠企业基本不对实际施工活动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往往象征性地派几个管理人员,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一定都约定被挂靠企业不承担工程的工期、质量及安全责任,且由挂靠人自负盈亏。

  《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挂靠纠纷时,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都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关于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关于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法学界主流观点均认同司法解释的意见,该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因此,只要是确有证据证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业主方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则该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百信中联教育小编看来,该条规定无疑对业主方具有非常大的法律风险。为什么这么说呢,请看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该条司法解释得以成立的前提显然是总承包施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了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发包人仅仅具有总承包施工合同的解除权,而没有宣告总承包施工合同无效的权利。

  在现实中,挂靠和转包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实际上很难界定,很多挂靠都是以转包或分包的形式出现的。当前国内很多施工企业采取挂靠方式承接工程时,一般都会在投标前事先和挂靠方签订一份内部协议,约定挂靠方和被挂靠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的各自分工,一旦工程中标,则挂靠方和被挂靠企业再签订一个正式的转包合同(或名为分包合同),当然,这些协议都不会对外透露,一切都蒙在鼓里的业主方很难知悉,往往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业主方才发现其中的玄机,只能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通过庭审进一步查清相关事实。因此,选择总承包合同有效或无效的决定权实际上在被挂靠企业,而非业主方。

  如果想认定总承包合同无效,则被挂靠企业可以拿出证据证明实际上是挂靠方借用其资质承接工程,因为即使合同无效,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办理结算手续,对被挂靠企业没有任何法律风险。如果想认定总承包合同有效,则被挂靠企业可以拿出证据证明它是中标后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但对于业主方而言,总承包施工合同有效,就意味着业主方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施工合同条款追究被挂靠企业的工期、质量或安全等违约责任。但如果总承包施工合同无效,则违约条款也就无从谈起,业主方根本无法追究被挂靠企业的违约责任,相反还得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与被挂靠企业办理工程结算手续。无疑,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这个司法解释给业主方造成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业主方始终处于被动状态。笔者认为,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方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除非当事人主动要求解决该项争议并提出足够证据,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没有必要主动去审查是否存在借用、挂靠的情形并宣告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无效。

  指高校学生毕业时,找单位临时接收档案。由于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但为了正常转出档案,联系好某单位,与其签订三方协议,并将档案调到该单位存档。手续上毕业生已经成为该单位员工,而实际上只有档案关系的调动,毕业生与挂靠单位并没有劳动关系。

  如果毕业生未能在限定日期之前签订三方协议,学校的就业率会受到影响,因此很多院校都鼓励没有找到工作的学生暂时找单位挂靠。挂靠以后,毕业生就与学校脱离关系,学校与教委也认为该生正常就业了。挂靠是一种非正当途径。

  如果毕业生未能找到合适工作,毕业时有几种正当选择。1.将档案暂时留在学校(如果学校同意)两年内如果找到工作可以签订三方协议就业。超期则退回档案所在地。2.毕业时与人才市场签订三方协议,将档案转入当地人才市场。

  一般情况下学校会鼓励挂靠,如果找不到可以挂靠的单位,学校又不同意留档案,可以要求学校与人才签三方。学校可能会有其他处理方式。但是容易出现问题,一定要了解清楚规定与政策,否则档案出现问题很难解决。

  注册电气工程师挂靠价格分为两种的,一种是发输变电,另一种是供配电,挂靠价格差距挺大,供配电挂靠价格在34万到40万之间,发输变电挂靠价格在74万到80万之间,全国差异不大。

  到底考发输变电还是供配电:

  如果在设计院一次工作,考发输变电;如果在设计院二次工作,考供配电。如果为了挂靠,供配电考试相对容易通过一点。二者基础部分考点一样,但是专业基础部分,有几道题供配电比发输变电容易。而专业部分难易程度,不一样。同时,供配电挂靠价钱会略低于发输变电,目前市场价为3年21万左右。

  证书挂靠“十大”行规

  一般而言,持证人(尤其是全国注册证书)只愿挂证,不愿挂章,证章由持证人保管。

  异地挂靠者,所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误工费等由用证单位全全报销。

  持证人拥有多本证书者,需挂靠于同一单位(国家规定),若除了欲挂靠到外单位的证书外还有其它证书挂在别处,需将以往注册的证书办理注销或退工后方可挂靠。

  持证人需要挂靠本人证书时,一般证书仅用于企业升级资质或保级,不用于招投标或挂项目,不参与审图等工作,如确实需要,则费用另算。

  除证书挂靠费用外,根据当地人事部门政策,企业有可能需要为持证人缴纳社保等费用,此费用不计在证书挂靠费之内,切记。

  多数一级证书(如一级建造师)及设计类证书(如建筑师、结构师)挂证者挂靠协议签订时间一般为一个注册周期(如2年或3年),费用分为每年支付或三年一次付清。

  持证人与用证单位达成意向约见后,一般而言,用证单位见到证书原件后须支付订金给持证人,建委验收后支付挂证费用(一般为一年的挂证费用)的剩余款项。

  初始证注册新单位对企业而言注册流程相对繁琐,而已注册证书的持证人对证书挂靠市场行情的把握度较高,基于这两方面原因,初始注册的挂靠费用一般会低于转注册的挂靠费用,(ps:新考出初始证,建议尽快升级为转注册证书,先找个单位注册,不要在乎第一次的费用)。

  由于证书原因造成的注册不成功,企业方有权索回之前支付给持证人的订金,拒绝支付协议商定的挂证费用。

  为避免协议期满后持证人证书能顺利取回,一般在协议签订之后,用证单位应提前为持证人开好协议期满后的退工单(即解聘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因公司发展需要,经过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一、乙方提供的注册电气资格证只作甲方办理企业资质用,不包括注册资质用。如果乙方需要对资格证进行注册,甲方应退还资格证(甲方优先享有乙方的注册权利),(费用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二、 聘用期: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 年。自交付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证起,自乙方需要注册时止,甲方按每年度60000万元支付乙方报酬(按实际时间结算),个人所得税由甲方缴纳。。

  三、乙方向甲方提供注册电气工程师师执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符合要求的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工程师职称证书、乙方一寸彩色相片5张(或电子版照片)。甲方收到乙方证书时,应一次支付乙方一年酬金60000万元整。

  四、如果实行电气注册,甲方优先享有乙方的注册权利,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注册。酬金按注册后市场价调整。注册成功后,执业印章由乙方保管,所有原件(注册电气工程师证书、职称证书及证书在协议期内由甲方保管)注册完毕3日内归还乙方保管。

  五、自成功注册之日(以建设部网站公示为准)2日内,甲方应即时支付给乙方当年度报酬 元 ,(此费用为注册后费用,上述金额包括了聘用工资等所有按国家法律法规应支付的费用)。

  六、聘用期间,乙方应配合进行每年的继续教育等维持该注册证书所必需的活动,以保证注册证书的正常使用及满足乙方今后转注册的条件,如条件允许,甲方将单独完成此项工作。乙方继续教育等维持该注册证书所必需的活动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鉴于国家法律规定注册电气工程师必须要有业绩,为对乙方负责,乙方同意由甲方无偿安排合适的工程为作为乙方的工程业绩(安排前,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乙方有权核实工程的安全状况及质量状况,工程中的所有法律责任有甲方承担); 否则由此导致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因无工程业绩不能延续注册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聘用期内,乙方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承诺所提供材料、证件真实、有效,保证在协议期限内甲方为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均为原件)的唯一全权使用人,乙方不得再在第三方注册、使用;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证书信息变更,不得有挂失、注销证书等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行为;

  3、在甲方办理资质年检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或其他业务需要乙方提供相关俱证书原件的,甲方应提前七天通知乙方,由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及时提供相关证件,不得有任何推诿行为。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需乙方亲自到场办理相关事宜的,甲方应提前七日通知乙方,乙方应根据甲方需要全力配合;所有差旅费由甲方支付,食宿由甲方提供,并给予每天二百元的补助。

  4、乙方对所知悉的甲方的所有情况有保密的义务;

  六、聘用期内,甲方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1、妥善保管乙方资料和证件;确保资质证书及注册证书完好无损;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发生乙方的证书丢失或吊销,甲方应赔偿乙方相关损失,其相关损失计算方法如下:资格证、注册证丢失:甲方承担重新的全部费用,并在补 办过程中给予乙方全力支援;学历证书丢失的,甲方赔偿乙方经济损失20000元;资格证、注册证因甲方过错被吊销的,甲方赔付乙方200000元。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上述情况发生的,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按协议约定期限及时准额支付费用(本协议中的所有费用币种均为人民币);

  3、协议履行完毕后,出具乙方解聘证明、完整归还证书;

  4、未得到乙方书面认可,甲方不得将乙方的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证书变更注册到其他单位,不得做出有损于乙方利益的行为。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行政、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5、乙方提供证书使用的范围仅限于甲方公司企业资质就位、年检及主管部门检查需要等。甲方不得将乙方的证件作其他用途;否则,由此出现的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七、履约期内,如乙方需取回证书暂用(不得进行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应征得甲方同意并提前五天通知甲方,且在约定期限内归还。若证书正在使用,则需等甲方使用完毕后方能暂时领用。

  八、解聘、续聘:乙方要求提前解聘的,如不损害甲方的直接利益,甲方应予同意,并按照规定给予办理解聘手续,乙方须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未到期费用。如甲方要求提前解聘的,则甲方不得要求返回已经支付的证书使用费。聘用期满,双方有意签订续聘合同时,具体条件由双方另行商议。如无法达成续约,甲方应退还乙方的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并按要求为乙方办理解聘证明以及办理建造师注册变更等相关手续。

  九、双方应自觉履行本协议书的各项条款,否则,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5000元并赔偿造成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另一方有权随时中止本协议并无须支付任何费用。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聘用期满自动失效。 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股票简称:海顺新材 股票代码:300501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蔡家浜路18号)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或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相关章节。

一、关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

二、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提供担保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措施。如果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本次可转债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偿债风险。

三、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中证鹏元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中证鹏元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级别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四、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最近三年的利润分配情况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考虑公司盈利情况和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的前提下,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公司采取现金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重大现金支出具体标准如下: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且超过3,000万元。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7、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财务部门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工作并草拟财务决算以及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有关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由财务负责人会同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负责人会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共同拟订,达成初步方案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讨论并征询独立董事、监事意见后,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议案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公布定期报告的同时,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政策对分配方案进行审议通过并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之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

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的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8、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有权部门下发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情况,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方可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但公司利润政策调整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届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如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及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并在调整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在审议公司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的议案或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监事的同意,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应以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的特别决议方式作出决议,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二)最近三年的利润分配情况

1、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方案

(1)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2019年12月31日公司的总股本156,529,8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5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7,826,490.00元。

(2)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56,529,8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5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7,826,490.00元。

(3)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93,531,50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2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23,223,780.60元。

2、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分红的情况如下:

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当年现金分红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
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配占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

(三)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情况

为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现金分红后的剩余未分配利润作为公司的业务发展资金的一部分,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风险因素”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铝塑膜项目、功能性聚烯烃膜材料项目的实施将会新增公司铝塑膜、功能性聚烯烃膜的产能,对公司的市场营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铝塑膜项目方面,目前公司在3C消费类领域已形成送样销售收入,动力储能类客户验证仍处于推进过程中,由于动力储能类铝塑膜应用于软包电池的封装,且国内软包电池渗透率仅为6%,行业竞争格局尚不明确。具体而言,本次募投项目投产后公司将具备1.2亿平方米铝塑膜产能,其中动力储能类铝塑膜产能为0.6亿平方米,3C消费类铝塑膜产能为0.6亿平方米,产能水平较高,且新纶新材、紫江新材等企业在铝塑膜领域均规划了较大规模的扩产计划,未来行业竞争将有所加剧。目前,公司铝塑膜产品仍处于客户开发及验证阶段,公司当前已开发客户的预计年需求量约为0.36亿平方米,占铝塑膜项目2025年达产产能0.96亿平方米的比例为37.50%,占全部达产后产能1.2亿平方米的比例为30.00%。在公司当前已开发客户的0.36亿平方米年需求量中,3C类铝塑膜年需求量约为0.32亿平方米,占3C类铝塑膜全部达产后产能0.6亿平方米的比例为53.33%;在动力储能类铝塑膜年需求量方面,目前公司已与部分客户签订动力储能类铝塑膜销售的意向性协议,年度订单需求预计为384万平方米,占动力储能类铝塑膜全部达产后产能0.6亿平方米的比例为6.40%,尚未完全覆盖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未来公司将积极拓展其他铝塑膜客户,但最终验证结果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功能性聚烯烃膜材料项目方面,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公司将具备1万吨多层共挤膜产品外销产能,较公司现有3,000吨多层共挤膜产能相比,产能增幅达233.33%。公司现有多层共挤膜产品主要用于食品和药品包装,为保证新增产能消化,公司仍需拓展医药、食品消费及消费电子等领域的客户以消化产能。目前公司多层共挤膜年产能为3,000吨,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对外销售的多层共挤膜产能为10,000吨,年达产率分别为20%、50%和80%,达产产能分别为2,000吨、5,000吨和8,000吨。参考年公司多层共挤膜销售收入和销售量年复合增长率的平均值,假设年公司多层共挤膜销售量年复合增长率为47.82%,2025年公司多层共挤膜销售量预计为9,843.09

吨,占2025年公司对外销售的多层共挤膜总产能11,000吨的比例为89.48%,占全部达产后产能13,000吨的比例为75.72%。在1万吨多层共挤膜自用产能方面,多层共挤膜主要用作公司铝塑膜产品CPP层的原材料,如公司铝塑膜产品无法放量消化自用产能,则多层共挤膜自用产能消化也存在不确定性。生物反应膜方面,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公司将具备1万吨生物反应膜产能。目前公司已与部分客户签订生物反应膜销售的意向性协议,年度订单需求预计为1,300吨,占生物反应膜全部达产后产能1万吨的比例为

13.00%,尚未完全覆盖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公司在生物反应膜产品领域虽然拥有存量客户的导入契机,但客户的验证及导入仍处于推进过程中,如公司无法满足客户需求并顺利通过客户验证及顺利导入客户,则新增产能消化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此,若公司产品验证未能顺利完成、未来的市场需求、竞争格局或行业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而公司不能采取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将使公司面临新增产能不能完全消化的风险。

(二)募投项目技术风险

铝塑膜制造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下游应用领域对现有产品应用场景、性能指标等不断提出新的需求。随着公司下游产品对铝塑膜性能的需求不断提升,需要公司对现有产品技术和工艺水平进行升级,以持续保持产品竞争力。如果公司产品的升级技术研发滞后,无法满足客户及市场需求,或公司不能准确判断技术及产品发展趋势,未能对具有较大市场潜力的技术投入较多的科研开发力度,则可能出现技术落后的风险。此外,公司铝塑膜相关发明专利尚处于实质审查阶段,如在审发明专利出现审核缓慢甚至无法通过审核的情况,则公司在审发明专利存在授权失败的风险,可能导致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出现技术风险,对公司未来的产品竞争力造成不利影响。

(三)募投项目产品不能通过客户验证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品需通过客户验证才可实现销售并产生经济效益。目前公司动力储能类铝塑膜客户的验证仍处于推进过程中,尚未形成销售收入;公司生物反应膜产品尚未完成客户验证,性能指标来源于实验环境数据,待量产后推进客户验证工作。如果未来发生客户及市场需求变化、客户原因导致验证周期延长、客户应用场景变化及产品无法顺利实现量产等情形,将会给募投项目产品的客户验证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从而存在募投项目产品不能通过客户验证的风险。

(四)募投项目实现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面临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及技术发展趋势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如果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宏观政策变化、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动、行业竞争加剧、原材料价格上涨等不可预见因素,则可能存在募投项目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五)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主要为铝及石油深加工的各种衍生物,其价格受行业政策和经济周期影响较大。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成本占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为74.90%、76.85%、

81.89%和80.67%,原材料成本占营业成本的比重较大;铝箔、PVC、PE、粘合剂等原材料采购价格也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若未来上游行业受周期性波动、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导致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价格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则会对公司的生产成本带来较大压力,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将受到一定的影响。

(六)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0.67%、33.63%、28.36%和26.37%,受产品结构、原材料价格波动以及会计政策变动等综合因素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呈现一定波动。原材料市场价格方面,铝箔、PVC、PE等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自2020年以来整体呈上涨趋势,原材料价格上涨使得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存在一定下滑的情形。

以2021年度公司经营数据为基础,在其他因素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假设公司各主要产品的原材料价格分别上升或下降1%、5%和10%,对公司主营业务毛利和毛利率影响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由上表可知,公司产品原材料价格增加1%,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0.57个百分点,

净利润下降4.57%,原材料价格的变化对公司毛利率和净利润存在一定影响,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若主营业务原材料价格增长21.87%,则公司净利润下降为零。

若未来公司无法有效提升新老产品的生产效率和产能利用率、公司产品开发无法满足客户需求导致市场开拓受阻、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且公司未能及时通过调价机制进行向下传导,或者公司无法采取相应措施减轻成本端上涨对公司业绩的不利影响,公司将存在主营业务毛利率持续下降的风险,进而对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七)募投项目新增折旧影响公司利润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中,铝塑膜项目、功能性聚烯烃膜材料项目的资本性投资规模较大。本次募投项目全部达产后,固定资产平均每年新增折旧摊销占完全达产后预计营业收入比重约为1.51%,完全达产后占预计净利润的比重为13.11%。本次募投项目“铝塑膜项目”建设期为3年,“功能性聚烯烃膜材料项目”建设期为2年,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会导致公司折旧摊销金额增长,短期内会摊薄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计划投资的项目进行了市场调查及可行性论证,预计公司未来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增长能消化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费用。但鉴于未来市场存在不确定性,在本次募投项目对公司经营整体促进作用体现之前,公司存在因折旧增加而导致利润下降的风险。

(八)“新冠疫情”带来的风险

公司业绩可能会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目前公司并未出现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被取消的项目,但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继续演变并影响到全球各地,目前很难确定公司未来是否会遭遇客户订单减少或客户流失的情况,以及公司现有和未来的项目是否会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而受到实质性干扰或延误。若此次疫情持续蔓延、反复,可能导致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进而对公司原材料采购、国内外收入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可转债的认购安排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武辉、朱秀梅,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及减持情况出具了如下承诺:

1、海顺新材启动本次发行时,本人将按照《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于届时决定是否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严格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若海顺新材启动本次发行之日与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最后一次减持海顺新材股票的日期间隔不满六个月(含)的,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将不参与认购海顺新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若本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的规定,在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海顺新材的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

3、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若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违反上述承诺发生减持海顺新材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况,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因减持海顺新材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所得收益全部归海顺新材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海顺新材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关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 3

二、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提供担保 ...... 3

三、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 3

四、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最近三年的利润分配情况 ...... 3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可转债的认购安排 ...... 11

三、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 31

四、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人员之间的关系 ...... 34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风险 ...... 38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风险 ...... 39

六、“新冠疫情”带来的风险 ...... 41

七、与本次可转债相关的风险 ...... 42

一、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44

二、公司组织结构及对外投资情况 ...... 44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及最近三年变化情况 ...... 51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 ...... 57

六、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 ...... 64

七、公司主营业务具体情况 ...... 74

八、公司的核心技术及研发情况 ...... 90

十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 104

十三、公司报告期内的分红情况 ...... 104

十四、公司最近三年发行的债券情况和其他债务情况 ...... 104

一、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 ...... 105

二、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 109

五、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 ...... 110

六、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程序履行情况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意见 ...... 115

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 117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审计情况 ...... 117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 ...... 117

三、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其变化情况 ...... 125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 126

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 128

十一、重大担保、仲裁、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 ...... 174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 177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 ...... 177

三、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既有业务、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和联系 ...... 196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 197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及存放情况 ...... 199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200

三、注册会计师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意见 ...... 202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 204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 ...... 205

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 206

七、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声明及承诺 ...... 212

二、备查文件查询时间及地点 ...... 215

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海顺新材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海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浙江海顺新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浙江海顺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苏州庆谊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上海海顺医用新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石家庄中汇药品包装有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浙江多凌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上海久诚包装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浙江久诚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久诚的全资子公司
多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多凌药包的少数股东
嘉兴多凌服饰有限公司,多凌控股控制的企业
上海大甲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行可转债、本次发行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本募集说明书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受托管理人
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会计师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证鹏元、资信评级机构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4月10日更名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审中心、国家药审中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平台
安姆科集团公司,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美国霍尼韦尔/霍尼韦尔 霍尼韦尔国际公司,发行人的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冷冲压成型固体药用复合硬片
阿克拉高阻隔透明硬片/三氟氯乙烯均聚物
环状烯烃结构的非晶性透明共聚高分子物
Polyamide,聚酰胺,以酰胺基为结构特征基团的一类聚合物
Aluminum foil,铝箔,一种用金属铝直接压延成薄片的烫印材料
Polyvinylidene chloride,聚偏二氯乙烯,一种阻隔性高、韧性强以及低温热封、热收缩性和化学稳定性良好的包装材料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一种具有良好的光学性能、耐候性、耐摩擦、保香性及电绝缘性的高聚物
镀铝 PET,是由PET薄膜和铝箔复合而成的一种薄膜
聚丙烯,一种热塑性树脂
氯醋共聚物树脂,一种铝箔热封胶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软包/软包装/软质包装材料 冷冲压成型复合硬片、SP复合膜、PTP铝箔、原料药袋等
硬包/硬包装/硬包装材料 PVC、PVC/PVDC、PVC/聚三氟氯乙烯、塑料瓶、铝塑复合盖等
计算机类、通信类和消费类电子产品
高工产研旗下专注于锂电池、动力电池领域的集产业研究、展览会议、专业网络及新媒体于一体的全方位锂电产业链与资本整合服务平台
伊维经济研究院,一家专注于新兴产业领域研究和咨询的第三方智库,研究院下设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研究中心等专业研究中心
一次性生物反应膜,是多层共挤膜的一种,一次性袋子(含生物反应袋、储液袋等)及生物反应器制造及使用中的主要耗材

中文名称: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hanghai Haishun New Pharmaceutical Packaging Co., Ltd.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蔡家浜路18号股票简称:海顺新材股票代码:300501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条款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债及未来经本次可转债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3,300.00万元(含63,300.00万元),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本次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

本次可转债的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依据、调整方式及计算方式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份回购、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的股份回购除外)、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制定。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

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人民币时。

上述当期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修正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

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③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④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⑥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⑦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拟修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③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④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及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重整或者申请破产;

⑤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⑥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②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③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3,300.00万元(含63,3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投资于以下项目:

拟投入募集资金额(万元)
功能性聚烯烃膜材料项目

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项目投资总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公司聘请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21、本次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计算。本方案尚需根据程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方案为准。

(二)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

1、以下任一事件均构成公司在受托管理协议和本期可转债项下的违约事件

(1)在本期可转债到期时,公司未能偿付到期应付本金和/或利息;

(2)公司不履行或违反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第(1)项所述违约情形除外)且将对公司履行本期可转债的还本付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经可转债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可转债未偿还面值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可转债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在上述通知所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予纠正;

(3)公司在其资产、财产或股份上设定担保以致对公司就本期可转债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出售其重大资产等情形以致对公司就本期可转债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

(4)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公司发生解散、注销、吊销、停业、清算、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法律程序;

(5)任何适用的现行或将来的法律、规则、规章、判决,或政府、监管、立法或司法机构或权力部门的指令、法令或命令,或上述规定的解释的变更导致公司在受托管理协议或本期可转债项下义务的履行变得不合法;

(6)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公司发生其他对本期可转债的按期兑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上述违约事件发生时,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向可转债持有人及时、足额支付本金及/或利息以及迟延支付本金及/或利息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并就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因公司违约事件承担相关责任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3、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本期可转债发行适用于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本期可转债发行和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在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期可转债发行及存续期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其他义务。

(三)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四)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承销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信息披露、路演推介及其他费用

(六)承销期间的停牌、复牌及证券上市的时间安排

本次发行期间的主要日程与停、复牌安排如下(如遇不可抗力则顺延):

1、刊登《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
1、原股东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 2、网上路演
1、发行首日 2、刊登《发行提示性公告》 3、原股东优先配售认购日(缴付足额资金) 4、网上申购(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5、确定网上中签率
1、刊登《网上中签率及优先配售结果公告》 2、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2、网上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数量并缴纳认购款(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可转债认购资金)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1、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2、向发行人划付募集资金

注:上述日期均为交易日。若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公司将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后修改发行日程并及时公告。

(七)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

本次发行的证券无持有期限制。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可转债的认购安排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武辉、朱秀梅,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及减持情况出具了如下承诺:

1、海顺新材启动本次发行时,本人将按照《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于届时决定是否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严格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若海顺新材启动本次发行之日与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最后一次减持海顺新材股票的日期间隔不满六个月(含)的,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将不参与认购海顺新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若本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人及本

人配偶、父母、子女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的规定,在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海顺新材的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

3、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若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违反上述承诺发生减持海顺新材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况,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因减持海顺新材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所得收益全部归海顺新材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海顺新材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

公司聘任中信证券作为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中信证券的监督。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中信证券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次可转债视作同意中信证券作为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并视作同意受托管理协议中相关约定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三、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名称: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蔡家浜路18号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保荐代表人:姚奔、齐玉祥项目协办人:邵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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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去医院看病缴费的时候忘记刷社保卡了,变成全自费的了,我可以去那里报销呢?需要什么证明呢?

看病时没刷医保自费一般没有地方报销的。除非你买了商业保险

大侠们,我的社保卡是住院类的,请问我可以去看病的时候刷卡报销吗? 还是住院类的一定只能报销住院的费用

按政策规定,30岁以下的员工,企业可以选择性为其参加住院医疗或综合医疗,30岁以上的员工必须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是有IC卡的,每月有金额划入到卡里,可到药店消费或看门诊,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就只是住院才享受报销待遇。

我已经交了五个月的社保 但未办社保卡 今天出院 想问是否可以去社保局开具证明去医院报销呢

如果你现在在你住院期间社保仍是在缴纳状态的可以去社保制卡中心办理一张临时卡,可以享受正常的报销。办理临时卡时间一两天就可以。

看完病忘记刷医保卡全部自费我要报销有补救的方法吗?

你已经结帐了?那就没办法了。如果结帐前发现可以先交钱挂帐,再刷一次医保卡,等保销了再去医院把钱拿回来。我就是那样把自费的5000块拿回来的。

深圳少儿医保卡在潮州医院看病住院可以报销吗?需要什么证明

今天去医院刷社保看病,一共用了479,个人缴费怎么要218.5,怎么那么贵呢?求赐教

算正常吧,报销60%-70%,看是什么地区,户口类型。

我想去医院看病,我可以拿我妹妹的医保卡报销医药费吗,

医保卡不可以借用其他人的,自己的医保卡也不可以借给他人使用。
包含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保的受益人仅限于当事人本人,并不能转嫁给其他人员。医保卡、医保证上有明确记载“严禁转借他人使用”。

如果社保卡改了密码,那去医院看病的时候,刷卡,要输密码吗?

如果社保卡改了密码,那去医院看病的时候,刷卡,不需要输密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IC)卡。
面向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个人)卡,面向用人单位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用人单位)卡。人社部表示将用5年左右时间,使社会保障卡普遍具有金融功能。
社会保障卡作用十分广泛。持卡人不仅可以凭卡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时结算,还可以办理养老保险事务;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就业培训;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申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网上办理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等。
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标准,社会保障号码按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民身份号码。

我看病忘记带医保卡了怎么办呢?还能报销吗

第二 拿着凭证去申请补办
第三 具体可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中心 电话12333
第四 网上回答五花八门只有当地解答最权威

我在医院看病买药一个月要花1000元多的,社保卡上没钱了,请问我可以拿交费的收据去社保机构报销吗?

1.我不知道您是那个 地区的,你那边有没有12333服务热线,如果没有咨询社保机构的其他热线。
2.一般来讲,门诊是花社保卡上的钱,用完了才有统筹,自己承担一部分,如果是住院了,大部分是统筹的,自己承担一小部分;
3.以福州为例,门诊超过1500才有统筹的,1500以下就是先用卡上的钱用关,不足部分自己现金承担,超过部分社保基金就会承担一部分,自己承担一小部分(每个地方的保险门槛不一致)
4.并不是社保卡没钱了就不要刷了,一样要刷,超过一定程度统筹就很进来;一般来讲,住院时报销比较多;
5.一般来讲,统筹部分是直接在医院结算的,除非紧急情况没法在指定医院就医才到社保机构报销;
6.还是那句话,要打当地社保电话咨询一下**
7.本人了解有限,您最好报上城市,找同城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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