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奸犯应该判几年?

网曝男子指使多人轮奸前女友,令人震惊!报道称,女子周某被前男友欧阳某约出玩耍,期间欧阳某因不满被分手,并且怀疑周某多次给自己戴绿帽,因此策划轮奸案件,参与轮奸男子多达6人,更让人发指的是,其中两人还二次强奸受害者。这种禽兽行为,应该得到严惩!

怀疑前女朋友出轨偷情,男子指使多人轮奸前女友,实在太恐怖了!既然分手了就不要回头,若周某真的出轨,应该要庆幸自己可以摆脱这种女人呀!为何要苦苦相逼对方,折磨对方呢?难道情侣成不了爱人,就要做仇人吗?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一起为报复前女友而指使他人轮奸的案件,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0日下午,被告人欧阳某与黄甲、黄乙(该二人均已判刑)及黄丙(在逃)四人在江西省宜春城区玩,期间,被告人欧阳某打电话给其前女友邹某(下称被害人),邀被害人去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玩。随后,由黄甲开车与被告人欧阳某及黄乙、黄丙一同回慈化。

途中,被告人欧阳某说被害人脚踩几条船,要黄乙等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当晚22时许,四人在宜春市万载县株潭镇接到被害人后到达袁州区慈化镇阳某某在集镇上的租住屋内。被告人欧阳某进入卧室后,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遭到被害人的拒绝。被告人欧阳某和黄丙出门离开。

嫌疑犯爆出指使人是前男友

在被告人欧阳某离开后,黄乙将被害人叫入卧室,提出要与被害人“玩下子”,被害人以自己是被告人欧阳某女友为由拒绝,黄乙称被告人欧阳某已有女朋友,是被告人欧阳某叫他们来“玩”被害人。然后黄乙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因黄乙的身体原因而停止。

期间,李某某、周某(该二人均已判刑)来到租住屋内,被告人欧阳某及黄丙亦从外返回,并购买了一盒避孕套放于客厅桌子上。被害人从卧室出来,冲向被告人欧阳某打了其一耳光,并质问被告人欧阳某为何如此对她。被告人欧阳某打了被害人四个耳光,被害人哭着进入卧室收拾东西准备离开,周某拦住被害人,并夺走其手机。李某某将被害人推入卧室,关上房门。被害人此时已预感到将要发生的事情,遂要李某某叫被告人欧阳某进卧室谈一谈,被告人欧阳某进来后不予理会,反而离开租住屋。

未满14岁的未成年不承认任何刑事责任

如果是未满14岁,那么就不会承认任何刑事责任,既然是任何,当然就包括了强奸罪,甚至是轮奸行为。

在过去还有少管所,后来废除了,一般就是不严重的就批评教育,比如最近几个未成年殴打智障老人,拍视频,就是批评教育,严重点的呢,政府收容教养但是也不会限制人身自由。

这一点,一直被很多人诟病,这不等于不满14岁的小恶魔就为所欲为吗?但是目前的确是这样,希望以后能够调整刑事责任年龄。

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强奸罪会面临判刑

这个阶段的呢,比较特殊,法律规定了,如果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其实你小打小闹,只要不是上诉提及的罪名,不会让你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类似题目中的强奸就面临刑事责任了。不过会减轻处罚。

具体判刑多久还要看情节

首先抛开年龄,两人轮奸是强奸罪中的加重情节,属于可以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而具体判刑多少年,除了年龄,还要看犯罪人员的悔罪态度,此处就包括了主动赔偿,是不是累犯,被害人有没有谅解,有没有自首立功等情节。

放在强奸罪中,如果是奸淫幼女,公共场合强奸,导致受害人重伤甚至死亡,都会判的更重。

无论如何,希望这样的事情还是别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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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长江商报报道,与两朋友到卡拉OK包房唱歌,3人将女服务员轮奸。昨日,记者了解到,初中生刘某被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另外两名同伙一直在逃。

  卡拉OK厅强奸女服务员

  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9月29日晚,生于1990年的刘某伙同甘某、陈某(在逃)在武汉汉口常码头唱歌

  ,在卡拉OK厅三楼包房内,3人采取持啤酒瓶威胁等手段,强行脱光女服务员袁某的衣服,实施轮奸。

  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的事实,刘某有异议。他认为与袁某发生性关系是双方自愿,不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请法庭宣告刘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事发当晚,刘某吸食了K粉,同伙甘某、陈某要求陪唱小姐袁某陪唱。后刘某强行脱掉袁某衣服,3人采取威胁手段,轮流对袁某实施了奸淫。后经报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

  法庭上,卡拉OK厅老板谭某证实,当晚刘某及同伙到店内唱歌,并要求两个小姐陪唱,一个小姐去包房不久后就出来了,称“三人太坏”。谭某在打扫卫生时,看见刘某在楼梯口系裤腰带,她赶紧到三楼,发现3人已全跑了,只看见服务员袁某光着下身,哭诉遭到三人轮奸,同时抢走了80元钱。谭某赶紧下楼追,将刘某抓获。

  女服务员唐某证言称,当晚,店主叫她陪三人唱歌,她上去一会儿,其中有一个人叫她脱衣服,她发现情况不对,就赶紧离开了包房。

  法院审理中,了解到刘某自幼读书至初中二年级,因其不愿读书辍学,家庭条件尚好,平时爱好上网,此次犯罪是一时冲动。

  法院认为,刘某违背妇女意愿,伙同他人,采取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属轮奸。刘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对刘某犯强奸罪的指控成立。刘某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刘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是平时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法治观念淡薄造成。法院以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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