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劳动罪的处罚

这几日最大头条内容,一定是H&M、NIKE等运动公司抵制新疆棉花。

我们先看看原文怎么说的:

【瑞典H&M公司宣布切断与任何中国新疆服装企业的业务往来,追随美国最新禁令,还要调查所谓“强迫劳动”问题】今年3月,澳大利亚战略政策研究所(ASPI)炮制的报告指责H&M公司与位于安徽的华孚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华孚公司的产品存在所谓的“强迫劳动”问题。

不论H&M还是NIKE都把矛头指向了“强迫劳动”

本期内容不对任何国家、地区、产品给予评价。我们只谈谈什么叫“强迫劳动”。

强迫这个词听着很熟悉很好理解,但是强迫劳动,该如何理解呢?

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是指将他人的人身自由控制在一定范围、一定限度内的方法。如不准职工外出、不准职工参加等。强迫劳动罪中的暴力包含致人重伤的暴力,即以暴力强迫他人劳动致人重伤的,只构成强迫劳动罪一罪。

1.侵犯的客体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和休息休假权利。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所确立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其双方地位平等。强迫职工劳动的行为,侵犯了职工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休息休假权利。侵犯的对象,包括与企业个体经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

这里的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是指违反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认定客观方面要注意三点:

一是必须表现为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二是强迫劳动,其表现形式有:以殴打、没收押金和集资款强迫劳动,强迫超体力劳动,强迫长时间劳动,强迫劳动不给报酬或少给等;

三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一。本罪是由特定涵义的用人单位实施的犯罪,这些用人单位仅限于经济组织。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用人单位。所谓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会产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后果,但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又侵犯国家劳动管理制度。劳动者作为公民其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为我国宪法所明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有违反劳动管理法规的行为。所谓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或者其他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2、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强迫职工劳动是违背职工的意志,迫使其进行劳动。至于劳动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则不影响本罪成立。

3、情节严重是指长时间无偿强迫他人劳动的;强迫多人无偿劳动的;因强迫劳动致使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采用暴力、胁迫、侮辱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情节恶劣的等等。

被告人张三刘四为合伙人关系租用某事工厂作为服装加工及住宿场所。2018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三以招工为名,先后从中介处招来小A(案发时16岁)、小B(案发时13岁)、小C(案发时15岁)三名被害人,使用锁门禁止外出的方法强迫三名被害人在该处从事服装加工工作。

其间,被告人张三对被害人三人有殴打行为,被告人刘四对三名被害人有语言威胁的行为,被告人王五于2018年9月入职后协助被告人张三看管三名被害人。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刘四、王五暴力、胁迫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未成年人劳动,其行为均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共同构成强迫劳动罪,情节严重。

被告人张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刘四、王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未成年人劳动的案件。三名被害人在案发时均未成年,最大的16周岁、最小的年仅13周岁。未成年人由于其心智发育尚未成熟,自我保护的能力较弱。被告人张三等人专门招收未成年人进行强迫劳动,更突显了其行为的强迫性和违法性。

在目前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频频发生的现状下,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规定,强迫劳动罪的“情节严重”包括强迫未成年人劳动的情形,不论人数多少。故本案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主犯应在3年以上量刑。

上面展示了出现强迫劳动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如果企业出现了“强迫休假”行为,该如何解决?看下面这个例子:

某公司,员工60人左右。因为每年的3月份都是淡季,为了降低成本,公司打算从今年开始,要求3月份所有人员必须要休不少于5天的无薪假,直接从工资里扣款,即使没休或者只休了不到5天,也要按照5天来扣工资,员工都有不少怨言,但是又不知道该如何维权。

这种情况属于"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的情况。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这种情况也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支付基本生活费)。

某些地方法规也对这种情况会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详情可以咨询当地人设部门,例如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5天的假期理应是要照常支付工资的,单位的这种做法显然是违规的。而违规的成本,可能有两条:

A. 要求企业支付应当支付的工资。

B.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分享了"强迫劳动"和"强迫休假"两个案例,这两种情况有的公司曾经或者现在都经历过,那么作为HR的你,该如何做呢?

HR是一门学问,也是一门实践艺术,我们要多思考,不仅仅满足于做一名“办事员”,而要真正成为一名“好军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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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日上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下称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修改是刑法自1997年通过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也是第一次涉及到对刑法总则的修改,其中有八大亮点引人关注。

  亮点一:盗窃罪等13个死刑罪名取消

  草案拟取消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而这13个死刑罪名,占我国现行刑法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我国的刑罚结构总体上能够适应当前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通过修改刑法适当调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表示,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

  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李适时表示,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亮点二:死缓犯减刑严格受限

  草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的减刑作出严格限制。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严格限制对某些判处死缓的罪行严重的罪犯的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李适时表示,草案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二十年有期徒刑”。

  草案还规定,对其中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

  此外,草案对因犯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将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二十年提高到二十五年。

  亮点三:75岁以上罪犯不适用死刑

  草案完善了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对老年人犯罪,草案增加规定,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草案增加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应当予以缓刑;对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亮点四:社区矫正首次写入刑法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为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草案规定:对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社区矫正有助浪子回头,应当入法。”这是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草案采纳了代表的意见,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即增加了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

  “也有些人大代表提出,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进行必要的行为管束。”李适时说,根据代表的建议,草案增加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况,可以判令其在管制期间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不得接触特定人,“以适应对其改造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对缓刑适用的条件,草案也作了修改,明确了原来的适用条件“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具体含义,增加规定,法院认为犯罪分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缓刑后能够进行有效监督的,可以宣告缓刑。同时,增加不适用缓刑的主体,除“累犯”不适用缓刑外,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不适用缓刑。

  亮点五:恶意欠薪、醉驾、飙车等首次入罪

  每年都有农民工因讨薪被打的事件见诸报端,为了更有力保护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利,草案将“恶意欠薪”正式入罪。草案规定,对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醉酒驾车和飙车被称为“马路杀手”,人们深恶痛绝。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本报追踪报道的北京首例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案有了回应。草案首次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此前,由于刑法没有直接针对此类行为的罪名,检察机关只能以非法经营罪起诉犯罪嫌疑人。现在,草案增加条款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也将按上述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也将定罪处罚。

  亮点六:为强迫劳动者运送人员的行为入罪

  前些年发生的“黑砖窑”事件让人记忆犹新,为打击这类恶劣行为,草案提高了强迫劳动罪的最高刑期,将原来规定的法定最高刑由有期徒刑三年提高到七年。

  那些为强迫劳动的个人或者单位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也将难逃法网,草案将其规定为犯罪,同时明确,单位犯此类罪行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亮点七:两类犯罪入罪门槛降低

  草案降低了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入罪门槛。

  对前者,草案删去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条件限制;对后者,草案删去了“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构成条件,这意味着只要是生产销售假药的,违反国家规定,或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八:加大“打黑除恶”力度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草案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加大惩处力度。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作了明确界定,为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现在,草案拟将这些内容吸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同时,增加规定财产刑,对这类犯罪除处以自由刑外,还可以并处罚金、没收财产。

  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法定刑。草案将该罪的构成条件由“数额较大”修改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并将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增加罚金刑。

  完善强迫交易罪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草案对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作出修改:将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进入、退出特定的经营领域行为具体列举增加规定为犯罪,并将该罪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七年有期徒刑。

  完善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从严惩处首要分子。草案增加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草案还扩大了特殊累犯的范围,规定对实施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的,也都以累犯论处,加大对这类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此外,草案还加大了对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打击力度,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提供保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记者庄永廉郑赫南 宋识径 谢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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