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于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法律的通过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里程 碑,是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的崭新开端。
车辆、行人在街道和公路上因违反交通规则和有关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人员伤亡和车辆、物资 损失的事故,称为交通事故。当今世界各国由于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人数,占了各国非病致死人数的一半以上,是各类事故中最为突出、最为严重的事故。每年因交通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比任何灾害甚至战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都要大。交通事故目前已经成为世界性的一大公害,成为许多国家最大的问题之
一。据权威资料表明:美国每年死于车祸的人数达5万多人;我国每年有近十万人死于车祸,平均每天二百多人。可以说,不管是任何人,只要他们在街道、公路上 行动,便随时随地受到交通事故的威胁。所以,我们每个人都要充分认识交通事故的严重危害性,高度重视交通安全问题。
实践证明,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车辆性能不好,道路质量差,气候恶劣等,都可 以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但是,在这诸种因素中,人是交通安全中最重要的因素。因为车辆是由人制造、驾驶和使用的;道路是由人修筑、管理和使用的。车辆和道 路是死的、无意识的、被动的,而人是活的、有意识的、主动的。据资料表明,多数交通事故都是由于驾驶人员或行人的麻痹疏忽或处理不当而造成的。因此,人是
交通安全的核心,是确保交通安全的主要因素,维护交通安全,首先要抓好人的安全教育,使人人懂得交通安全常识。
交通是一个交叉、渗透、复杂的网络问题,任何硬件软件上的单一手段,都于事无补。法规上进行限制也只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往来通达,安全畅通,是一个梦想,为了梦想成真,就要从每一个人自身做起,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使安全畅通的梦想成真!
《道路交通安全法》共分8章124条,包括: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这部法律把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对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 通安全、畅通,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规定的“撞了不能白撞”“肇事逃逸终生禁驾”等原则, 有力凸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
(一) 严厉处罚酒后驾车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 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 款。对于驾驶公交、出租等营运机动车的,酒后驾车的法律处罚更加严厉:饮酒后驾车,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车,由公安机关交
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二) 无照驾车可被处15日以下拘留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还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机动车遇人行横道须减速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四)高速飙车最高可罚两千元
高速飙车将受重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五)超载车辆严禁上路,违者重罚
法律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六)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行人特别保护:撞了不能白撞
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七)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
电动自行车到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将电动自行车纳入了非机动车的范畴。因此,驾驶电动车的人和行人一样享受《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特别保护。
(八)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准骑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骑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这是因为,骑车人不仅必须 具有一定的体力、智力和骑车技术,而且还需要有一定的交通常识以及对各种事物的识别、分析和判断能力,才能安全使用车辆。根据医学、生理学和心理学资料分 析表明,一个人的发育期通常要满十二、十三岁,才能初步达到上述最低要求。因此,从保障少年儿童的安全出发,十二周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车。
(九)故意遮挡车号牌应当受处罚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肇事逃逸者终生禁止开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道路违法施工损害要赔
在道路上违法施工,不仅影响道路通行,还常常会使行人、车辆受到损害。因此,《道路交通 安全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 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拖车不得收取费用
为了使道路畅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拖移妨碍交通的车辆。但是,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的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其中,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行人在街道和公路上因违反交通规则和有关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人员伤亡和车辆、物资损失的事故。
人行横道是指在车行道上,有一条一条用白色直线连成的“走廊”,这就是人们俗称的“斑马线”,它是专门为行人横过马路而漆划的。驾驶员看见人在人行横道内行走就会减速慢行,所以行人在人行横道内过马路比较安全。
交通信号灯是道路交通的基本语言,是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道 路使用效率,改善交通状况而设置的一种重要交通设施。交通信号灯由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允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组成。分为:机动车信号 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1)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2)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3)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6.走路安全守则:人在道路上行走时应当遵守的规则。对于学生而言,主要有:在上学和放学的路上,都要走人行道。在没有人行道的地方,应靠路边行走;过 马路时,要看清路面情况,在没有车辆行驶时,抓紧时间从人行横道通过;走路时,思想要集中,不能一边走一边玩耍或一边看书,不能三五成群并排行走,更不能 追赶车辆或互相嬉戏打闹;不闯红灯。
特别是在放学和集体外出活动时,要遵守纪律排好队,有秩序地在人行道上行走。不可随便离开队伍,不要在队伍里你推我拉,打打闹闹。不做妨碍交通安全的事,不在交通拥挤的地方集队、停留,以免影响他人通行。
7.骑车交通规则:在道路上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时必须遵守的规则。主要有:骑车时,必须集中思想,双手把住龙头;要在非机车道内行驶,不准驶入机动车道。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看清来往车辆,伸手示意,不能突然猛拐;不闯红灯。
案例1.突然变更车道,造成事故应当负责
王某平时很喜欢开着心爱的“沃尔沃”牌小轿车去**体育中心健身。****年9月25 日,王某又像往常一样带着家人来到体育中心健身。这一天,他心情不错,手也顺,一连打出了不少好球,一家人玩得很开心。打完球后刚一上车,王某发现油箱里 的油不多了,就往附近的加油站疾驶而去。一路上,王某的车在最左侧车道内行驶着,转眼间,就快行驶到加油站了。这时,王某前面的一辆车在距加油站100多
米远的地方,正在从右侧车道开始向左侧变更车道时,王某却和妻子兴高采烈地聊着天,分散了注意力。突然看到眼前的车辆后,他急忙往右打方向盘避让,“沃尔 沃”车跟着也掰了过去。就在此时,紧贴着王某车的右侧车道上,刘某驾驶着一辆桑塔纳正在同方向行驶,由于两辆车的距离近、速度快,“沃尔沃”车的右后角几
乎就与“桑塔纳”的左前部撞上了。这突如其来的变故,把刘某吓懵了,他下意识地急忙向右打方向盘躲闪,但“桑塔纳”由于速度快,加之方向打得过急,一下子 失去了重心,向右侧翻了过去。而此刻,在右侧的一条岔道内,张某正骑着一辆电动自行车刚从里面出来,正准备向左转弯,没想到一辆翻倒的“桑塔纳”从天而
降,在地面上滑了一段之后最终撞上了他。所幸的是,由于张某离得比较远,当车子撞上他时已经没有多大的冲力了,所以张某仅仅受了一些轻伤。事后,几名当事 人回想起当时的状况,如果张某早一点从岔路出来的话,那后果真是不堪设想。
车辆变更车道是我们日常行车中最常见的驾驶行为之一。可是,变更车道有很严格的要求,如果操作不当,很容易发生车毁人亡的悲剧。
本案中,王某突然变更车道,是由于他驾车时注意力不集中所致。
案例2.不按规定开车门,事故连连发生
同学们,你们知道不知道,上下汽车开车门也有规定?这听起来有些奇怪,可是还真就有开车门撞到人酿成交通事故的事情,而且有时还造成致人死亡事故呢。所以每次上下汽车打开车门前真要多留点神。看了下面的案例,可得记住了啊。
小周一直在一家装潢公司打工。去年年初,小周考上了驾照,老板见他车开得挺溜,于是就给公司添置了一辆崭新的货运小客车,委派他干起了运送装修材料的活。
****年10月14日傍晚,天色已经渐渐暗了下来,小周拉完了一车装修材料后正在急急 忙忙往公司赶,准备交了车然后回家吃饭。在路过一家“肯德基”店时,小周突然想到要买点快餐带回家吃,省得再做饭了。一想到这儿,他就在肯德基店外的马路 上靠边停了车,也没观察车外的情况,就急急忙忙打开了车门准备下车。然而,就在打开车门的一刹那,一个骑两轮摩托车送快餐的小伙子突然出现在他车的左后
侧,因为小周车门开得太急,摩托车司机来不及反应,摩托车前轮一下子就撞上了小周刚刚打开的车门,“砰”的一声,小伙子当即摔倒在地。小周被这突如其来的 情况吓懵了,赶忙下车查看,还好,小伙子倒地后慢慢地爬了起来,看上去伤的不是太重。再看这辆自己平时爱护有加的车子,车门已经瘪进去了一大块,车玻璃也 出现了裂缝,小周十分心疼。
因为不按规定开启车门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层出不穷。一些司机在靠边停车后,没有养成观察车 内外的后视镜的习惯,随意打开车门,他们没有考虑过这样一个问题,这么随便而且突然地打开车门,如果这时一辆自行车或者摩托车从旁边经过撞在了你的车门上 怎么办,交通事故往往就是从这些看似不起眼的小事引发的。
本案中,由于小周打开车门时不注意观察车子周围的情况,不按规定开启车门,小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不但要自己负责修车,还要担负起伤者的治疗费用。
****年8月中旬的一天深夜,常熟市市民王某忙碌了一天工作后,驾驶一辆“POIO” 小轿车正在新世纪大道由南往北行驶。工作中的一些琐事让他心头烦恼不已。此时天空中飘着小雨,夜晚的马路上空荡荡的,已没有多少行人和车辆。王某急着要赶 回家。所以当车子还没出停车线而对面黄灯已经亮起的时候,他还是照开不误。就这样接连过了几个路口,眼看着就要到家了,王某对周围路况的观察也渐渐放松了 警惕。
一会儿工夫,车子就开到了青墩塘路的立交桥,就在王某还没有过左转弯的停车线时,黄灯照 样亮了起来,而他仍然和之前几个路口一样照开不误。与此同时,待业青年陈某,这时刚刚和朋友打完麻将,正驾驶着一辆电动自行车匆匆地往家里赶。平时,他驾 驶电动自行车就从来不遵守红绿灯的指挥,再加上此时夜深人静,马路上已基本没有什么车辆,所以陈某更是肆无忌惮,长年养成的习惯让他一点都没有去注意对面
交通信号灯那闪亮的红色,见一个红灯就闯一个。于是,就在青墩塘路新世纪大道路口的立交桥下,一场事故不可避免地发生了,猝然响起的刹车声和车辆的撞击声 划破了静静的夜空。轿车车头部左侧与在青墩塘路由西向东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右侧发生相撞,事故导致了两辆车子不同程度的损坏,陈某身负重伤。事 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对自己不遵守交通指示灯(红绿灯)的违法行为都是后悔莫及。
市交巡警大队民警现场勘察后认为,王某雨天驾驶轿车行至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 能保持安全车速,在黄灯亮时,车辆未越过停车线时继续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陈某某因驾驶制动不合格(事故后经检测确认)的电动自 行车未能按交通信号通行,亦是造成该事故的一个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之规
定,双方对该事故负同等责任。
案例4.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危险!
****年7月16号下午,常熟市市民许阿姨结束了一天的工作,急匆匆骑上电动自行车离 开了公司。在她车子的踏板上,放着一盒刚刚去订做的生日蛋糕,今天是她小孙女的生日,她想早点赶回家给孙女庆祝生日。这时,正是下午五点左右,下班晚高峰 的时间,天已经渐渐暗了下来,而路面上挤满了下班回家的车子,路况非常不好。许阿姨骑着车,来到了新世纪大道,又照例拐到了机动车道内,在大大小小的机动
车之间穿梭,险象环生。由于她骑的车子车速并不快,再加上行驶在机动车道内,不时有机动车在她后面按喇叭,让许阿姨再往车道的内侧靠一点,好让他们快速通 过。而许阿姨这时边骑边在盘算着一会儿回了家给孙女过生日的事儿,对喇叭声充耳不闻。与此同时,在她后面百十米远的地方,沈某正驾驶着一辆标致轿车,由北
向南行驶疾驰而来,就在快接近许阿姨的时候,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沈某前面的一辆车,不知怎么突然踩了下刹车,车子一下子慢了下来,沈某见状,赶紧 一把方向盘往右打去,正在他庆幸自己反应灵敏时,只听见“咚”的一声,自己的车子把正在他右侧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许阿姨装了个正着,许阿姨顿时一头栽倒在地
人事不省,踏脚板上的蛋糕也飞了出去。沈某见状赶紧拿出手机报了警。所幸的是,经过医生的救治,许阿姨脱离了危险。
交警告诉许阿姨,虽然这次事故的认定,是沈某负主要责任,许阿姨负次要责任。但是如果她遵守交通规则,不在机动车道内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话,这起事故就完全可以避免。
常熟市大约有80万辆非机动车。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和电瓶车等)在机动车道内行驶,那样不仅违规,而且还很危险,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的。
现在有许多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习惯于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殊不知,这样做的后果很可能以那些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受伤、甚至死亡为代价。
本案中的许阿姨是常熟市一家公司的会计,再过几年就要退休了,在同事们眼里,许阿姨工作 勤奋,乐于助人,同事们都爱跟她打交道。可大家都知道,许阿姨有一个不好的习惯,每天上下班,她总是骑着一辆电动自行车行驶在机动车道内。为此,同事们不 知劝了她多少回,可是许阿姨总听不进去。她说,这么多年我一直在机动车道里骑车,也没见我发生过啥事啊。
事故发生后,沈阿姨回想自己一贯以来的违法交通行为,感到非常羞愧。
案例5.未带头盔的交通安全隐患
小陈是本市一家快递公司的快递员,由于工作的需要,常年骑着一辆摩托车奔波在路上。刚开 始上班那会儿,小陈还是比较注意交通安全的,出门时总是不忘记带上头盔,而且,对于不戴头盔就出门的同事总要善意地提醒一下。但是时间一长,再加上对自己 骑车技术的自信,交通安全意识在小陈的头脑里开始变得越来越淡漠了。有时候,由于客户催促得急,小陈没戴头盔就出门了,这样一来二去过了几年,由于小陈的
勤奋,业绩越来越好,但同时他又自作聪明地发现,不戴头盔骑车也没什么嘛,这么几年不也这样过来了吗?
2009年10月1日10时16分许,小陈又接到了一个客户的催促电话,要他赶紧去拿 货,于是他又像往常一样,没戴头盔就急急忙忙骑车出了公司。途中,小陈又接到了那个客户的催促电话,他不由自主地慢慢加快了车速。一会儿工夫,小陈骑着车 从西往东驶上了本市的青墩塘路,眼看着和客户约好的取货地点马上就要到了,小陈心情很愉快,心里正在盘算着这个月的接单量。正在这时,金某驾驶着一辆“卡
雷拉”牌的轿车,正从青墩塘路的一条岔路慢慢开过来,在接近路口的时候,金某一打方向盘,左转弯,准备拐上青墩塘,没成想,就在刚刚驶上青墩塘路的一刹 那,只听得“咚”的一声,小陈骑着摩托车一头就撞上了金某所驾驶的轿车,由于车速较快,小陈人一下子就飞了出去,头部结结实实地撞在了路边的一根电线杆
上,鲜血直流,小陈一下子就昏了过去。事后,经过医生的诊断,由于撞击过猛,加上撞击当时小陈没戴头盔,他得了深度脑震荡。几小时后,从昏迷中苏醒过来的 小陈,对自己当初没戴头盔就骑着摩托车上路可以说是后悔莫及.
经过了这次教训后,小陈再也不敢轻视摩托车头盔了,每次出门,他都特别仔细地戴好头盔,交通安全意识从此在小陈的头脑里深深地扎下了根。
驾驶和乘坐摩托车按规定佩戴头盔,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也是保障摩托车驾乘人员生命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然而,目前摩托车驾乘人员轻视佩戴头盔现象十分普遍,由此而埋下了交通安全隐患。
有些人觉得戴头盔麻烦、戴头盔闷热或者戴头盔会压坏发型……可是,他们往往忽视了头盔可 是安全保障之一,一旦发生交通意外,头盔是保护头部的最好屏障。据交巡警部门介绍,在以往发生的不少摩托车交通事故中,很多都是因为没有戴头盔而酿成大祸 的。同学们,在你们上下学的途中,如果乘坐摩托车,别忘了戴好头盔。还有,记得提醒爸爸妈妈和叔叔阿姨:驾乘摩托车千万要戴好头盔。